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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董事会试点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央企董事会试点的有关规定我国由国务院直接监管的特大型企业的公司治理试点工作是从2004年2月开始的。目前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都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其中部分企业进行了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试点企业的董事会除了享有《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10项职权外,国资委还规定将部分股东的权利或职权让渡给董事会。

一、央企董事会试点的有关规定

我国由国务院直接监管的特大型企业(这里简称为央企)的公司治理试点工作是从2004年2月开始的。2004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国资委下发229号文件,明确了在神华集团、宝钢集团等7家企业进行首批试点。目前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都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其中部分企业进行了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

试点企业的董事会除了享有《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10项职权外,国资委还规定将部分股东的权利或职权让渡给董事会。其中包括:依照《公司法》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的规定,把应由国资委行使的批准企业投资计划、预算等权利授予董事会行使;把国资委行使的决定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权力交给外部董事超过半数、制度健全的董事会,国资委加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的精神,中组部、国资委党委已印发文件,把国资委党委负责的经理人员管理权下放给试点企业的董事会,国资委实行任前备案管理。这些举措是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和突破。这样做的主要考虑是:

(1)使董事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尤其是明确董事会是唯一责任主体,对重大决策和选聘、激励、约束经理层的结果负全责,可以大大增强其责任感。

(2)董事会要有效发挥作用,必须能够管理经营层,这是董事会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责。

(3)非外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结合,尤其是增加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党组织观念强的外部董事,使董事会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责。

(4)把有关职权交给董事会,有利于国资委集中精力做好挑选、评价董事和指导、评价董事会的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适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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