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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完整业务流程图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在进口贸易的整个过程中,进口合同的履行是进口交易的一个实质性的阶段,是合同的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具体行为。当进口合同签订之后,进口企业就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支付价款、接收货物等义务。对此,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在进口贸易的整个过程中,进口合同的履行是进口交易的一个实质性的阶段,是合同的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具体行为。当进口合同签订之后,进口企业就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支付价款、接收货物等义务。目前我国进口合同大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履行该类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办理清关、报验和货物在国内的运输、转交和拨交,保证进口货物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到达。发现国外卖方有违法行为,要及时提出异议和索赔。

一、开立信用证

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进口贸易实务中,开立信用证是履行进口合同的关键一步,是进口业务的重要环节。

(一)申请开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据。

1.程序

(1)进行备忘登记。进口企业要登记合同的日期、合同号、结算方式、价格条款、装运日期、外汇性质、结算单位、收妥/支出保证金日期、开证日期、信用证号码。

(2)外贸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收取人民币保证金通知,保证金按100%收取。如果由订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保函,则按开证金额的110%出具。

(3)收妥订货单位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由进口企业向银行申领并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批汇手续,待进口办理付汇时,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4)办理批汇后,填写好开证申请书,连同进口合同提交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5)开证银行对开证申请书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可向外贸企业提出修改意见。待信用证开妥后,立即邮寄或电汇出信用证,将信用证副本送外贸企业,同时将保证金转入专户。

2.内容

外贸或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按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向从事国际结算的商业银行办理申请开立信用证手续。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部分:

(1)开证申请人的保证

开证申请人首先明确要求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种类和方式。请开证银行按所列条款以信开或简电或全电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申请人保证向开证银行提供偿付该证项下货款、手续费、其他费用及利息等所需外汇。申请人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对外付款或承兑,并在接到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证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如果因单证不符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单据如数退回开证银行并注明拒付理由,请开证银行按开证适用的国际惯例如UCP600确定能否对外拒付。如经开证银行确定不属于单证不符,不能对外拒付时,开证银行有权利办理对外付款或承兑,并从开证申请人账户项下扣款。

除上述内容外,开证申请人还必须向开证银行申明:该信用证如因邮电传递发生遗失、延误、差错,开证银行概不负责。该信用证如需修改,由开证申请人书面通知开证银行。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做出保证后,还应附“外汇金额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开证金额、费用、进口商品名称和数量、国内用户名称及地址、外汇用途、订货卡片号等。外汇金额申请书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开证银行认可后,才能办理正式开立信用证。

(2)开立信用证的内容

①信用证性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②信用证号码、有效期及信用证失效地点;

③受益人:国外出口人;

④通知银行:出口人当地银行;

⑤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或直接进口单位;

⑥信用证总额;

⑦单据要求;

⑧装运说明和依据:支付费用的分项说明、合同号和运输标志;

⑨装运港、目的港和装运期;

⑩分批装运和转运: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〇11实际生产厂商名称;

〇12包装条件;

〇13特殊要求与声明:如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谁承担;不能接受第三者为发货人;不接受发票日期早于开证日期的单证等。

(二)开证注意事项

1.开证时间。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而未规定开证日期,进口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30~45天左右申请开证,以便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期内安排装运货物。

2.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内容应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列明,不能使用“按╳╳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因为信用证是一个自足文件,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UCP600第4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做法。

3.信用证的条件要单据化。UCP600第14条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因而,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

4.装船前检验证明。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对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检验证明的结果和证内规定不符,银行即可拒付。

5.保护性规定。UCP600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条款说明了信用证的效力是大于惯例的。

6.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兑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对此,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二、办理运输和保险

在进口业务中,货物大多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进行的,因为海洋运输的载货量大、运费便宜等优点,使其运用越来越广泛,占了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量的80%以上。

(一)办理运输

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买方应及时向外轮代理公司或货代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理委托订舱时,需要填写“进口订舱联系单”,提出具体的运输要求,内容包括: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卸港口、交货期、发货人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等项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事项。

(二)办理进口保险

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货物,由进口商向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进口企业可凭出口方发出的装运通知,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进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运输保险时,一般有两种做法:

1.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防止漏保,我国外贸公司和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同。该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赔付方法和承保货物的范围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在预约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启动承担保险责任。外贸企业在接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将装船通知交给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凭证,即货物一经装船,保险公司即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2.逐笔投保

收货人在接到卖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后,到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单随即生效。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起生效,到卸货港转运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入仓库为止。保险公司对货物在卸货港的责任,以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

三、审单和支付

我国的进口业务很多都是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来结算货款。这就要求对方提交的各种依附单据应符合我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

(一)审单

1.银行的审单责任

UCP600第14条a款明确规定了审核单据的标准: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第14条g款规定:交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以退还交单人。

UCP600规定,银行必须:审核单据;决定单据是否相符;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单据。同时还规定开证行可以就不符点问题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但无论如何,这都不能解释为允许由开证申请人来审核单据。UCP600还规定,单据经审核存在不符点且银行决定拒付,则开证行所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得以免除;但当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仍然必须承担其付款责任。

2.银行的审单要点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商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对全套单据进行审核。主要单据有:汇票、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和检验证书。

(二)付款和拒付

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经议付行寄交开证行。如开证行经审单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但是UCP600第16条c款规定:如果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银行,也就是要求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但不得迟于提示单据日期翌日起第5个银行工作日,并且在通知中说明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

对于单证不符的处理,UCP600规定,银行有权拒付。在实际业务中,银行需将不符点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确定拒绝或仍可接受。

四、进口商品清关

我国海关对一般进口商品的监管,有接受申报、检验货物、征收关税、清关放行四个环节。

(一)申报

申报是指货物入境后,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请求办理进口手续的过程。

1.申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做了如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14日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对于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2.申报附随单证。进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进口批文、减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

(二)检验

海关以报关单、许可证等为依据,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以确保货物合法进口。海关通过对货物的查验,检查核对实际进口货物是否与报关单和进口许可证相符,确定货物的性质、成分、规格、用途等,以便准确依法计征关税,进行归类统计。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陪同,并按海关要求提供查验货物所需的单证,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海关查验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三)纳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由海关征收的税种有关税、增值税和进口调节税等。

1.关税。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基本税种。它以CIF价为基数计算,如果是FOB价格进口,还要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其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2.增值税。增值税是由海关代征的税种。征收基数是完税价格。其公式为:

应缴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完税价格=(CIF价格+关税)/(1-税率)

3.进口调节税。进口调节税是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商品或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其公式为:

进口调节税=CIF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四)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等环节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海关签印放行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放行的手续:

1.签印放行。对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并如数缴纳税款和有关费用后,海关在货物的进口货运单据或特制的放行条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此到海关监管仓库换取提货单提取货物。

2.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证明书》是证明某项货物经海关监管合法实际进口的文件。海关一般在办完放行手续后签发。海关签发《证明书》主要是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办理有关业务。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海关才签发《证明书》:

(1)报关员或货物所有人提出要求的;

(2)某项进口的货物是经海关监管验放的、合法的进(出)口货物,且需要证明的。

五、进口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有时会发生卖方不按时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也可能由于装运保管不当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致使货物损坏或短缺,进口方可因此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一)索赔对象

1.向卖方索赔:货物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原装数量不足;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

2.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数量少于运单所载数量;提单为清洁提单,由于承运人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短损。

3.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内的;凡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内的,凭检验证书索赔。

(二)索赔注意事项

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货运单据,如发票、提单(副本)、装箱单。在向卖方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2.索赔金额。向卖方索赔时,应按买方所受实际损失计算,包括货物损失和由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储费用、利息等;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索赔,均按有关章程办理。

3.索赔期限。向卖方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

4.买方职责。买方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货物原状并妥为保管。按国际惯例,如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按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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