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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包装储运标志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货物的包装货物的包装是指盛装货物的各种容器或包装物,并采用不同形式的容器或包装物对货物进行包装的操作过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因此,包装也是交易磋商的主要条件之一。凡是非20英尺的集装箱,均折合成20英尺集装箱进行统计。其目的是针对商品的特点,提出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从而引起搬运人员、运输人员的注意,确保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节 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是指盛装货物的各种容器或包装物,并采用不同形式的容器或包装物对货物进行包装的操作过程。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商品使用价值和增值的一种手段。在实际业务中,货物的包装应力求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等要求,从而保护货物完好无损地从生产厂家转移到流通领域,到达消费者手中,并能起到节省运力,提高仓储使用率和降低费用的作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包装的好坏关系着产品的信誉,也关系着产品能否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能否在出口贸易中扩大销售、提高售价、增加外汇收入;同时,也足以反映一个国家在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因此,包装也是交易磋商的主要条件之一。当前,研究和改进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设计和创新包装款式和包装装潢,已成为对外贸易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国际贸易的货物种类繁多,按是否需要包装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即裸装货(Nude Cargo)、散装货(Bulk Cargo)和包装货(Packed Cargo)。裸装货,是指一些货物品质比较稳定,不易受外界条件影响,自成件数,难以包装或不需要包装的货物,如钢材、铅锭、木材、橡胶等。散装货,是指货物散装在运输工具上,如散装的石油、矿砂、粮食、煤炭等,散装货可用专门设计的运输工具和装卸设备进行载运和装卸。包装货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包装货按其在流通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Packing for Transportation)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Outer Packing)。对运输包装的要求应坚固、结实,具有通风、防潮、防震、防漏、防锈蚀、防失散、防盗窃等性能。运输包装又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一)运输包装的分类

1.单件运输包装。这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作为一个计量单位而进行的包装。单件包装按包装的造型和使用的材料不同又可分为:

(1)箱(Case)。有木箱(Wooden Case)、纸箱(Carton)、板条箱(Crate)、漏孔箱(Skeleton Case)等,通常适用于不能挤压的货物的包装。

(2)袋(Bag)。有麻袋(Gunny Bag)、纸袋(Paper Bag)、塑料袋(Plastic Bag)等,通常适用于粉状、颗粒状和块状的农产品和化学肥料等货物的包装。

(3)桶(Drum;Cask)。有木桶(Wooden Cask)、铁桶(Iron Drum)、塑料桶(Plastic Cask)等,通常适用于液体、半液体、粉状、颗粒状货物的包装。

(4)包(Bale)。有棉布包、麻布包等,通常适用于可以挤压而品质不易变化的商品的包装。

此外,还有捆(Bundle)、篓(Basket)、坛(Carboy)、罐(Can)等。

2.集合运输包装,也称组合化运输包装。这是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起来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的包装方式。集合运输包装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集装包和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它一般是指用合成纤维或复合材料编织成的圆形大口袋或者方形大包。集装包或集装袋又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可回收周转使用两种。集装包或集装袋的容量,因使用的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同而有区别,一般可装载1~4公吨,最高可达13公吨左右。集装袋则适用于装粉状、粒状的化工产品、矿产品、农产品及水泥等散装商品。

(2)托盘(Pallet)。它一般是指用木材、金属或塑料制成的、能够用铲车叉起的托板。其规格主要有80cm×100cm、80cm×120tm、100cm×120cm、120cm×160cm、120cm×180cm等几种。托盘的承载力一般为0.5~2公吨,堆货高度不得超过1.6米。

(3)集装箱(Container)。它是一种用金属板或木材、纤维板制成的长方形大箱,可装载5~40公吨重的商品。集装箱分杂货箱、防热箱、冷藏箱、散装干货箱、罐装箱、平板箱、牲畜箱、载车箱等不同类型。为适应不同商品的特性和装卸的要求,有的箱内还设有空调或冷冻设备,有的备有装入或漏出的孔道等。

根据ISO的规定,集装箱共分为13种规格,用得最多的是8×8×20英尺和8×8×40英尺的集装箱。国际上以8×8×20英尺为计算集装箱的标准单位,称为“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中文翻译为“20英尺等量单位”。凡是非20英尺的集装箱,均折合成20英尺集装箱进行统计。集装箱是现代化的运输包装,可以有效地保护商品,加快货物的装卸速度,提高码头的使用效率。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和说明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该标志又称为唛头,是由简单的几何图形加上字母、数字和文字构成的。其主要作用是便于在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识别、点数,防止错发错运。其内容通常有:

(1)发货人或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代号。通常用几何图形和英文字母或简单的文字表示。

(2)目的地名称。即合同中规定的交货口岸,不能用简称和缩写。如果货物需要中途转港,必要时可将中转港列明。例如:新加坡经香港转运(Singapore VIA Hong Kong)。

(3)货物件数。在实际业务中,货物件数这项内容常常是既要列明该件货物的序号又要列明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例如,“No.1—50”。运输标志即唛头的式样举例如图1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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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 运输标志式样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该标志也称保护性标志、安全标志或注意标志。其目的是针对商品的特点,提出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从而引起搬运人员、运输人员的注意,确保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一般在包装上刷上简单和醒目的图形,主要用于易碎、易变质、易损坏的商品。常见的指示性标志如图1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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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2 常用的指示性标志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该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指对一些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在其运输包装上清楚而明显地刷制的标志,以示警告。它一般由简单的几何图形、文字说明和特定图案组成。对此,各国一般都有规定。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有专门规定。例如,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公布有《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国际海运协会也曾制定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目前,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在出口危险品的外包装上要刷写国际海运危险品标记,有些国家已照此执行。

为使我国出口货物运输方便,出口危险品时,除刷写我国国内危险品标志外,还应刷写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以避免货物到达国外港口时发生不准靠岸卸货而被迫改港、绕航等问题。根据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在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上必须标刷警告性标志。常见的警告性标志如图11.3所示。

除上述包装标志外,商品的运输包装上一般还会刷制一些诸如商品的毛重、净重、体积尺码和商品生产国别的标志,这也被称为识别性标志。目前在实际业务中出于安全的考虑,有逐步减少这种标志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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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3 常见的警告性标志

例如:Gross Weight(G.W)   55kgs

   Net Weight(N.W)    51kgs

   Measurement      160×40×32

   Made in America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Packing for Sale)又称小包装(Small Packing)、内包装(Inner Packing)或直接包装(Direct Packing)。在国际贸易中不仅要求销售包装具备适于商品销售的各种条件,而且在包装的用料、装潢设计、造型结构和文字说明上都有较高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宣传介绍商品、扩大销路、增加外汇收入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以及超级市场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变得日益重要,它起到了“无声销售员”的作用。

(一)销售包装的分类

目前国际市场上流行的销售包装按形式和作用可分为:

1.陈列展销类。陈列展销类包装是指可在商店的货架陈列、展示商品的包装方式。一般有挂式包装、堆叠式包装和展开式包装。

(1)挂式包装。这是指用挂钩、挂孔、吊带等悬挂商品,常见的有起泡包装、袋形包装等。这种包装可以充分利用货架的空间,增加展卖面积。

(2)堆叠式包装。这是指商品包装的顶部和底部都设有吻合部分,使商品在上下堆叠时可以互相吻合。这种包装堆叠稳固性强,适于超级市场堆叠罐头等商品。

(3)展开式包装。这是指具有特殊结构的盒盖,当盒盖打开时,盒面图案和商品互相衬托,具有良好的陈列展销效果。

2.识别商品类。识别商品类包装是指能让消费者从外观上识别商品的包装。一般有透明式包装、开窗式包装和习惯性包装。

(1)透明式包装和开窗式包装。这是指全部或部分用透明材料或开窗纸盒包装,这种包装可使购买者直观商品的形态和质量。

(2)习惯性包装。这是指采用商品习惯包装造型,使购买者见到包装即可识别商品。

3.使用类。使用类包装是从便于消费者使用的角度来考虑的商品包装方式。一般有携带式包装、易开式包装、喷雾式包装、配套包装和礼品包装。

(1)携带式包装。这种包装上附有手提装置,适合消费者携带使用。

(2)易开式包装。这是指密封的包装容器,具有容易开启的特点,常见的有易开罐、易开盒和易开瓶等。

(3)喷雾式包装。这种包装是一个液体喷雾器,使用时按按钮,液体即可自动喷出。这种包装主要适用于日用消费品和药液喷洒。

(4)配套包装。这是指把经常同时使用的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商品搭配成套,合成一体的包装。

(5)礼品包装。这是指专门作为礼品的销售而进行的包装。

(二)销售包装的标志和说明

销售包装要直接与消费者见面,它往往作为一种竞争手段在销售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销售包装不仅直接影响销量和售价,而且对消费者会产生吸引力。因此,市场对销售包装的质量要求很高,对所用的材料、造型结构、大小尺寸、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都有严格的标准。其中,尤其要注意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1.包装装潢。通常包括图案、色彩,这些图案、色彩一般直接印刷在商品的包装物上,也可以在商品上粘贴标签、挂吊牌等。包装的装潢应新颖大方、不落俗套、富有艺术性,并突出商品的特征。同时,还应考虑进口国或销售地的民俗习惯和对颜色、图形、数字的偏好,对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色彩和图案。

2.文字说明。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牌名、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使用说明等内容;文字说明要与图案、色彩遥相呼应,和谐统一;文字说明的内容应与图案表现的含义一致;使用外文的说明,要注意词义的正确表达。此外,文字说明、粘贴、标签、吊牌等,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

3.条形码标志。条形码又称条码,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及其相应的数字所组成的、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一种特殊的代码语言。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另一类是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目前使用EAN码的国家比较多,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志系统。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扩大出口,1988年12月我国成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该中心于1991年4月代表中国加入EAN并成为正式会员,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我国的条形码工作。目前,凡标有“690”、“691”、“692”、“693”、“694”和“695”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大陆出产的商品。

各国对于销售包装都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因而要注意进口国对销售包装的规定。工业发达国家通常对食品、药品都订有标签(Label)管理上的规定,如日本对进口的菠萝罐头类商品规定要注明生产年月;美国对进口药品规定必须说明功能、成分、服用方法等;食品进入美国市场时,要在销售包装上注明净重数等。有些国家对商品包装上的语言文字也有规定,如意大利对罐头食品的装潢要有意大利文的说明;有的国家规定一种商品上要有两种指定的文字说明;有的国家规定容量和净重必须使用英制。包装要适应国外零售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在商品的销售包装上采用国际通用的条形码,作为商品的代号等。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

在国际贸易中,为适应市场需要,买方通常会要求卖方采用中性包装或定牌的做法。定牌是指商品上和包装上不采用卖方自己的商标、牌号,而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定牌包装的一种常见形式是在包装上注明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但标明生产国别。定牌中性包装是定牌包装的另一种形式,它只注明买方的商标或牌号,不注明生产国别。在实务中,卖方同意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指定品牌的商业声誉,从而扩大销量和提高售价。对于本身已是国内知名品牌的出口商品,一般不宜采用定牌,以免逐渐销蚀国产品牌的声誉。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和内外包装上均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方式。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为了打破进口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各种限制和政治歧视,也是扩大出口的一种方法。我国的出口商品一般都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中国制造”等字样,但有时也采用中性包装。

1.中性包装的分类。中性包装分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商品和包装上既无商标、牌号,也无生产国别的包装;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商品和包装上标有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2.中性包装的作用。中性包装是国际市场上的习惯做法,它能够以特殊的办法打破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各种限制,以及政治或其他方面的歧视,既扩大了出口商的对外出口规模,又便利了国外进口商的营销活动,故深受进出口贸易双方的欢迎。

3.采用中性包装时需注意的问题。采用中性包装,主要是为了打破某些国家和地区禁止商品进口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例如,对商品实行高关税或不合理的配额限制,以便促进商品顺利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在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采用中性包装出口商品时,应该注意与进口商或代理商的配合,在选择进口商和代理商时,应该选择那些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商人。

(2)在接受定牌中性包装时,要考虑到卖方提供的商标是否有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等问题,一般应在合同中规定:“凡因由买方提供的商标、牌名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完全由买方承担。”

(二)定牌和无牌

1.定牌。定牌是指卖方在商品及其包装上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一般对于国外大量的长期的稳定的订货,可以接受买方指定的商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我方同意使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和企业信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具体做法有下列几种:

(1)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2)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在其商标或品牌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2.无牌。无牌是指商品出口时不使用任何商标和牌号的方式,主要用于需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半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布匹和绸缎等。其目的是为了节省费用,降低成本。国外有的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向我国订购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费品时,也有要求采用无牌包装方式的。其原因是,无牌商品无须广告宣传,可节省广告费用,降低销售成本,从而可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

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国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3.OEM。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基本含义是定牌生产合作,俗称“贴牌”。它是指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OEM。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

四、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货物的包装是交易磋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涉及保护货物、减少货损、节约运费、安全交货、顺利履行合同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必须就货物的包装问题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本内容

合同中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1.包装材料和方式。关于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主要应明确规定用料、尺寸、每件重量以及填充物和加固条件等。

例如:纸箱装或空格木箱装,每箱净重约12kg,每个果体包纸。

In cartons or crates of about12kg net,each fruit wrapped with paper.

约定包装条款时,一般不宜使用“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适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常规包装”(Conventional Packing)等笼统的术语。这些术语语义含义模糊,无统一解释,容易引起争议。

2.包装费用。包装费用一般已包含在货物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是,如果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对超出的包装费用应由何方负担,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如果由买方支付,还应规定这部分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法。如果由买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还需要明确规定包装材料到达卖方的最迟期限,以及在逾期到达卖方的情况下买方应承担的责任。

3.运输标志。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决定(At the Seller's option)。如果买方要求指定运输标志,应在合同中规定运输标志的式样和内容,或规定买方提出运输标志式样和内容的时限,并规定如果在货物装运前若干天未收到有关运输标志的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

(二)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包装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包装材料;有些国家对运输标志、标签等作了严格规定;有些国家对不同商品的每件包装重量,订有不同的税率,或规定装卸时采用不同的操作办法。

此外,需要了解的是,保险公司对因包装不良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赔偿的。在进口合同的包装条款中,对包装不善造成损失的索赔问题应作适当的规定,以防止进口物资因包装不良而受到损失。对于仪器、机械设备进口时所采用的包装条款,更应就索赔问题作详细的规定。例如,“需用坚固的新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并耐受粗暴搬运。凡由于包装不良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妥发生锈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

总之,订立包装条款时应缜密考虑,务求具体明确,方便工作,以利于顺利交货和安全及时收汇。

【注释】

[1]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

[2]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

[3]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

[4]参见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0条。

[5]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

[6]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

[7]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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