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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适用的法律条款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往往会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内的事项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列举范围以外的则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如缔约国一方参加其他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如触及最惠国待遇利益,应视为例外。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及种类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内容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贸易条约

贸易条约又叫“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是一种内容广泛、全面规定缔约国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它不仅涉及进出口关税的征收、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权利、航海和港口使用问题,还涉及特种所有权(专利权、商标和版权等)、商品进口的国内税捐、进出口的数量限制等问题。

这种条约一般是由国家元首及其特派的全权代表签订的。双方在条约上签字后,还需按有关缔约国的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才能生效,其有效期一般较长。

2.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是双方就两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具体问题而订立的一种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相比,贸易协定涉及面窄,内容比较具体。

贸易协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双边贸易额、双方的出口货单、使用的货币、作价方法、关税优惠等。对于贸易额和双方出口货单的规定,往往不是硬性的,在具体执行时还可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调整。

双边贸易协定一般有效期较短,而且签订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需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3.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书是指双方就某一具体贸易问题达成协议后,对已签订的双边贸易条约或协定做出的解释或补充。其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简单,一般只需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订即生效。

4.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又叫清算协定,是两国政府之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规定。它要求两国之间结算债权债务的时候,应通过在两国中央银行或指定的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收付记账,不必逐笔支付外汇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有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的办法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有:规定清算机构,开立清算账户;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清算货币;规定信用摆动额;对账、冲账和结束时的账务处理等。

二、贸易条约和协定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T)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该条款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作用在于,使该国出口的商品在外国市场上获得与任何第三国同等的竞争条件,使这个国家的贸易企业或船舶在外国享有不受歧视的地位。

最惠国待遇条款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前者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自动地适用于对方;而后者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2.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些具体问题上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往往会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内的事项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列举范围以外的则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税捐。

(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在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制条款。所谓最惠国待遇条款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如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明确地从范围、地区和商品的来源方面限制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限制最惠国待遇的适用。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在现代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边境贸易。一些国家往往把边境两边各15公里的小额贸易当作特殊的当地贸易来处理,在关税、海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待。

(2)关税同盟。已结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在关税上的免税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3)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在航行问题上,对于缔约国一方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方面给予他国的优惠视为例外。

(4)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如缔约国一方参加其他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如触及最惠国待遇利益,应视为例外。

(5)区域性特惠条款。如若干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应视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二)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的经济权利,如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捐、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以及知识产权等。但并非本国公民和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含于国民待遇条款之内,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只准本国人享有,不属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必须是互惠的,同时不得损害当地国家的独立、安全和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在内的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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