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
D1.《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优点:
1.实施反补贴税措施的程序详细而客观。
2.揭示造成的损害与享受补贴进口产品之间因果关系,杜绝了要求政府实施反补贴措施的无谓的压力。
3.微量允许标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存在的缺陷:
1.在发达国家盛行的补贴已经成为不可诉补贴,而发展中国家采用的大部分补贴却没有如此便利。
2.采取反补贴行为以及抵御反补贴行为的程序非常复杂,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代价高昂。
3.仅仅由于人均GNP的暂时增长而将某些国家排除在附表Ⅶ之外是不利的。
4.规定了当发展中国家达到一定竞争水平即自动排除在特殊豁免权之外,但没有关于发展中国家又降至这一关键水平之下时自动加入的规定。
必要的修正:
1.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发展所必需的生产和出口补贴应当划分到不可诉补贴的类别。
2.专家组成员应当自己收集相关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是发展中国家支持他们的诉讼所需要的。
3.只有当发展中国家的人均GNP连续2年保持和高于关键水平时才能将其排除在附表Ⅶ之外。
D2.《反倾销协议》
优点:
1.制定了详细的程序,这提高了过程的客观性。
2.要求揭示造成的损害与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因果关系的条款减轻了要求政府实施反倾销行为的不当压力。
存在的缺陷:
1.解决有关反倾销问题的争端的专家组权力有限,在这一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已经不起作用。
2.程序非常繁琐。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从别国收集信息、准备诉讼,代价高昂。
必要的修正:
1.对专家组的限制必须取消。
2.在补贴部分提到的降低发展中国家成本的措施在这里也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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