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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事变前夕华北地区的海关缉私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七七事变前夕华北地区的海关缉私七七事变前夕日本在华北地区猖獗走私贸易,给中国政治、经济带来了极大危害,论述这方面文章已不下百余篇。9月1日起对途经上述地区之外国货物例行查验征税。海关缉私人员遭其毒打之事常有发生。1935年9月间秦皇岛海关十余名缉私关员惨遭毒打。中国在石河以东缉私人员因之遭到驱逐,一些缉私机构被缴械,海上缉私船只多被日军借口击沉。

七七事变前夕华北地区的海关缉私

七七事变前夕日本在华北地区猖獗走私贸易,给中国政治、经济带来了极大危害,论述这方面文章已不下百余篇。这些文章对走私原因、背景、手段、方式、规模以及对中国的危害和对一些国家在华利益的影响都有比较全面详细的论述,但就中国政府和中国海关当局在华北地区所进行的缉私却论及不多。为此,本文就这方面问题作些探讨。

一、进行反走私斗争

面对日本帝国主义支持日、鲜浪人在华北猖獗走私贸易活动,中国政府和中国海关为维护自身利益起见,不得不与之进行斗争。中国海关于1932年8月间在山海关与洋河口设立分关,隶属于秦皇岛海关;在塘沽及唐山设立分关,隶属于天津海关。9月1日起对途经上述地区之外国货物例行查验征税。之后天津海关又报请准予在长城的古北口、喜峰口、冷口、界岭口、义院口等五处设立分关卡口,专司查私工作。

为防止日本借口中国海关在上述地区设关是事实上对“满洲国”的承认,山海关分关奉命执行的征税办法与中国境内往来各地区口岸转运土货不予征税的办法相同。由东北运至山海关输入关内之货物,除承认36种土货为东北产品同样予以免税放行外,其他货物无论是洋货还是土货均以洋货对待,征收进口关税;由关内途经山海关运至东北之货除未纳关税之洋货照章纳税外,其余货物概予免税放行,以示东北仍为中国领土,否认“满洲国”的存在和日本对东北的统治。上述征税办法适用于长城各口[1]

日军侵占山海关后,中国海关山海关分关仍旧履行职责,对运往关内外各地货物的中外客商均照章征税,唯有日商依仗日军占领山海关地区而拒绝缴纳,中国山海关分关只得扣留其货不予放行。日商则借口中国其他口岸有对驻在中国之外国军队所用之军需品有免纳关税规定之例,声称所运之货为日军所需之军需品不应纳税。对日商蛮横无理,无视中国主权而逃避关税行为,山海关分关奉命公告:凡日商由东北运至山海关之物,无论转运内地还是就地销售,均由山海关中国海关当局查验,视其情况分别征免关税后予以放行;凡日商由东北运来之军需品必须报关,报关单必须有日领事或该管日本军事当局签字证明,否则一律照章查验,分别情况予以征免关税后放行[2]

《塘沽停战协定》签订后,尤其是北宁路全线通车后,日本帝国主义加强了对关外段控制和对关内段的横加干涉,以《塘沽停战协定》为借口公然唆使、庇护和支持日、鲜浪人在华北进行猖獗走私贸易活动,因而走私和反走私斗争十分激烈。海关缉私人员遭其毒打之事常有发生。1935年9月间秦皇岛海关十余名缉私关员惨遭毒打。1936年又有15名关员被打,有3名打成重伤。1936年间两艘日船在中国领海内偷运走私货物时被中国海关当局用武力迫其就范,却遭到了驻津日领事和武官的抗议和指责,日外相还训令驻华大使向中国提出“严重抗议”,天津口岸附近海面因之竟遭到日军“警备”,缉私舰只受到监视,塘沽、青岛两海关被日军警和侨民捣毁。1935年5月天津海关在北宁路军粮城车站查获一起走私白银案件时,驻津日领事竟令中国当局将人、银“从速交还本馆”,具结“此后不得再有类此事件发生”[3]保证。中国海关缉私人员在山海关角楼附近和长城处追索走私白银人犯时,走私人犯为逃避罪责跳城跌伤,日本关东军却以“塘沽停战协定”为由,向中国提出抗议,声言:中国业将长城割让与“满洲国”,中国缉私人员不得在长城一带执行巡缉,跌伤之人系“满洲国”人,日军对其有“保护之责”等[4]。中国在石河以东缉私人员因之遭到驱逐,一些缉私机构被缴械,海上缉私船只多被日军借口击沉。

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穷凶极恶地支持和庇护日、鲜浪人走私行径,中国政府多次向日本政府提出严重抗议,指出驻秦皇岛日军不得干涉中国海关缉私情事,更不得庇护私贩走私,日方必须解散私贩集团所组织的各种特殊贸易组织和所有转运公司,取缔山海关、秦皇岛等处日、鲜浪人的走私活动等。中国政府财政部关务署还多次商请和敦促冀察当局切实协助华北各地海关缉私工作,要求冀察当局密令冀、察、平、津境内各铁路局、各汽车公司、各内河轮船局不准装运私货,密令所属各地军警、政府机关切实查拿私货交与海关处理,协助海关缉私人员在华北各地进行缉私。天津海关和北宁路路局还就如何防止日、鲜浪人利用北宁路偷运私货进行磋商,商定在各重要车站设立稽查处,海关缉私人员可随时进入各车站或随车查私,路局拒绝装运私货并通知海关扣留等。当日、鲜浪人走私活动迫近天津地区时,天津海关在东车站内严行稽查,并依据海关总税务司署指示在东车站执行同国内其他各路防止路运走私处理办法:即由天津迤东各处运抵东车站或途经东车站之洋货,如无秦皇岛海关所发之完税认证及运销执照,概作私货论处,照章充公。在白庙、大窑、八里台、西营门等处设分卡,后在津浦路的静海县和北宁路的武清县设缉私办事处,加强缉私。1937年4月间又对津市洋货商行进行检查,对没有纳税凭单之私货实行严罚,后定为照税则缴纳关税,但货主必须保证以后不得再有贩运私货情事,并积极与海关合作取缔走私及检举奸商[5]

二、反走私斗争的政策与措施

为制止走私,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中国政府财政部除令华北各海关严加缉私外,在南京设立了防止“路运走私稽查总处”;在平汉、津浦两路各重要地点如保定石家庄、郑州、天津、沧州、济南、徐州等处设分处;1935年五六月间先后会商外交部、铁道部制定并经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颁布执行了《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防止路运走私办法细则》、《稽查进口货物运销暂行章程》、《缉私告密办法》、《缉私奖励办法》以及津海关2月间布告的《查缉无照私运现币和银类奖励办法》等。

当白银走私猖獗时,《查缉无照私运现币和银类奖励办法》条例规定:偷运出口之银币或银类,除全数没收充公外,还照数加一倍处罚走私者并从严惩处唆使者,所没收之银币和银类折价后的60%及40%,分别奖给特殊有功和一般有功人员;系告密者告发所缉获而无军警协助的,可将没收之银币或银类折价后的60%奖给告发者,40%奖给海关人员;若有军警协助缉获的,则军警和告发者各得40%,关员可得20%[6]

在白银走私无利可图货物走私猖獗时,中国政府1935年5月间颁行的《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规定:偷漏关税者处三年至七年徒刑,漏税在一千元以上者处七年至十年徒刑,漏税在五千元以上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漏税万元以上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偷漏税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持械拒捕,伤害人未致重伤,公然聚众持械拒捕时在场助势,公然聚众威胁缉私员警时在场助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死刑:持械拒捕杀人,伤人致死或重伤,公然为首聚众持械拒捕,公然为首聚众威胁缉私员警,勾结外人或叛徒,组织秘密团体等。该条例还规定对明里或暗里协助或支持走私行为人员的处罚条款是:明知是漏税货物而为之运送、销售或藏匿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稽征关员或铁路、公路、轮船、飞机上的人员明知漏税货物而予放行或为之运输、藏匿、销售,其漏税额不满一千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漏税在一千元以上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漏税在五千元以上或收受贿赂或获得其他不法利益而为之放行或运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过失放行或运送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三千元罚金;铁路、公路、轮船、飞机上的人员发现漏税货物而不通知稽查关员或军警机关者,或因强暴胁迫为之运送、但能通知而不通知者处三年至七年徒刑[7]

为方便告密者告密,《缉私告密办法》规定:告密者可用书面或口头或电话或电报告发。告发信件由海关主要负责人拆阅并对告密者姓名严守秘密。为调动一切军警机关和人员及路警积极参加缉私工作,《缉私奖励办法》规定:对军警、路警缉私或帮助缉私及团伙告密者给予从优奖励。海关依据告密者告发而缉获的货物,处理所得之款一半奖给告密者;如系军警、路警缉获的私货,处理所得之款一半奖给军警、路警;商伙、厂伙举发本商号、本工厂运私、销私之货而被海关查获,处理所得之款一半奖给告发者;海关查私时如约军警或路警到场协助,处理所得之款一半奖给军警或路警[8]

中国政府财政部颁布的《稽查进口货物运销暂行章程》规定:凡商人将稽查之进口货物装由内河轮船、民船、汽车从进口口岸转运他处销售时,要向海关缴验纳税凭据,领取运销执照;如装由火车运销各处时,除缴验海关纳税凭据外,还要缴验路运完税凭据;沿途军警可随时查验凭证及货照是否相符,如发现无完税凭据或货照不符时,立即扣留其货交由海关照章处置。

由于中国政府颁布了上述各缉私条例和海关当局特别是广大关员在华北地区的严厉缉私,1936年下半年日本人在华北地区的走私活动受到了一定打击,运往徐州以南私货减少了,河南、河北、山东的私贩活动也有收敛,平、津地区的私货一时堆积如山,私贩大受赔累之苦,从北宁路而来准备南运的私货一度停运。

当然日本军政当局绝不会就此罢休,即以其对冀、察、平、津控制的影响,继续反对中国政府的反走私斗争:除支持和庇护日、鲜浪人进行走私外,还以分化瓦解的手法破坏中国缉私力量,制造中国地方当局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并以日“满”华经济合作提携为诱饵,促使冀察当局于1936年9月间在天津成立了一个“冀察稽查总分处”,在北平、保定、歧口、泊头、高阳、张家口、沧县、石家庄等地设立分处,宣布对平、津所存私货征收消费税(即征收关税的1/8)后可运销华北各地[9]。这种为私货大开方便之门的举动,后果是严重的。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尊严和利益,更严重的是破坏了中国关税的统一。中国海关和财政部在南京设立的“路运走私稽查总处”是向中央负责,“冀察稽查总分处”是向地方当局负责,这样中国统一关税政策和征税机关分割了。又由于它是以中国地方官厅身份宣布的,就使私货运销得以合法化,增加了海关缉私工作的困难。所以“冀察稽查总分处”一成立和宣布征收消费税后,贩卖私货的商店纷纷请求登记,走私活动又猖獗起来,从北宁路运至天津的私货又较前倍增,甚至还出现了欧美货的走私情事。因此该组织一成立即遭到国民政府的坚决反对,拒绝承认其合法性,并令其停止行事,宣布征收消费税不能算作已纳关税,所有货物不经海关征税概作私货论处。华北海关当局表示:“‘冀察稽查总分处’之设立,与国民政府在京市(南京市)设立防止‘路运走私稽查总处’无关,对于一切已征消费税之私货,如经海关查获,仍须照章处罚,概予没收,决不宽贷。”[10]中国工商团体尤其是上海各业社团纷纷电请政府坚决制止冀察当局的举动,反对函电大意谓:冀察当局果要缉私,就该在其所辖境内用武力协助海关查私,以奏大效,为何却要另立门庭再搞一套呢!上海还成立了全国民众缉私大同盟,并在纪念五卅运动决议中特别指出日、鲜浪人在华北走私是对中国工商业摧残,全国民众应当起来加以制止。天津民众在1936年“五二八”反帝爱国示威运动中响亮地喊出了“制止在华北的武装走私”口号。之后天津学界还就反对走私问题发动了全市各界民众进行签名运动。在全国上下一片谴责声中,“冀察稽查总分处”仅存活约二月便夭折了。

以上说明,七七事变前夕华北地区走私和反走私斗争是十分激烈的。由于中国国弱民穷,华北主权名存实亡,又由于当时国民党推行对内反共对外妥协退让与对日不抵抗国策,加之中国海关大权操在外国人之手等原因,七七事变前夕中国海关当局在华北地区进行的反走私斗争,虽然相当激烈,但不可能彻底制止以日本军、政当局为后台的日、鲜浪人在华北的猖獗走私活动。

(原载《海关研究》1989年第2期,收入本书时进行了删改。)

【注释】

[1]《津海关档案》,9目录1660号、247号等卷。

[2]《津海关档案》,9目录1660号卷。

[3]《曾仲鸣1935年5月29日转报北宁路军粮城站查获韩(应为朝鲜)人私运白银情形呈行政院文》,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南京史料整理处:《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二辑第30册。

[4]《日人操纵下的华北走私问题》1936年3月,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南京史料整理处:《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二辑第30册。

[5]《申报周刊》,第2卷第13期第265页。

[6]《津海关档案》,6目录247号卷。

[7]斛泉:《华北走私之全貌》,见《东方杂志》第33卷第13号第246—248页。

[8]斛泉:《华北走私之全貌》,见《东方杂志》第33卷第13号第246—248页。

[9]张素民、温之美:《冀察稽查处与中国经济》,见《文化建设月刊》第3卷第1期第133页,1936年10月10日出版

[10]张素民、温之美:《冀察稽查处与中国经济》,见《文化建设月刊》第3卷第1期第134页,1936年10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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