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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获得方式的改进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环境下,在坚持版权自动获得的基础上,应该可以把网络作品获得与传统的版权标记以及网络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制度结合起来,实行一种全新的制度,从而开创出一种网络空间内的作品传播新秩序。要求网络作品的传播者必须对其传播的网络作品履行审核或标注版权标记的义务,否则,经权利人主张或有关管理机构直接介入,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网络版权获得方式的改进

网络版权的获得,似乎与传统的版权获得方式并无二致,坚持版权的自动获得原则即可。网络环境下,在坚持版权自动获得的基础上,应该可以把网络作品获得与传统的版权标记以及网络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制度结合起来,实行一种全新的制度,从而开创出一种网络空间内的作品传播新秩序。具体说来,就是规定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必须具有基本的版权标识或权利管理信息。要求网络作品的传播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必须对其传播的网络作品履行审核或标注版权标记的义务,否则,经权利人主张或有关管理机构直接介入,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并不困难,可操作性很强,网络作品传播者只要稍加注意就可实现。当然,建立这样的版权获得制度,应是针对网络空间中比较正式的网络作品传播场合,例如,各网站中的网页以及网络链接等。对于一些作品传播行为不很正式的或比较特殊的网络作品传播领域,如QQ,由于其传播网络作品行为的不正式性,可以不实行这样的强制性要求。作品传播行为的正式或不正式,其定性标准可依据该作品传播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的受众而论。执行这样的规定,显而易见能够大大改善网络作品传播领域的无序情况,并且,有利于保护作品版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方便网络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其实,要求网络上发表和传播的作品加注一定的版权标识与版权的自动产生原则并不矛盾,只是要求版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履行了一个小小的义务而已,而这种举手之劳就可以完成的法律义务会给版权人今后行使版权权利和寻求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带来很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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