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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一、农产品期货市场及其主要特性在解释农产品期货市场之前,首先弄清什么叫期货交易。农产品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农产品期货合约交易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交易活动必须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在特定的场所内集中进行。两者的联系在于,农产品期货合约是由农产品远期合同逐步标准化而产生的。

第一节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特性

一、农产品期货市场及其主要特性

在解释农产品期货市场之前,首先弄清什么叫期货交易

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买卖的是商品,期货交易的标准化合约(合同),不过是期货商品交易的载体。不应将期货交易看做是标准化合约的买卖,而应将这个过程看做是一种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可以将买卖双方集中竞价交易,看做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期货交易的成交,就是合同的签订。期货交易是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方法进行的下列交易:

1.当事人承诺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标的物及其价款的买卖交易。这一交易可以通过转卖或买回该标的物并结算差价而清结。

2.当事人承诺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根据标的物约定价格与当时实际价格之差而计算出来的款项的交易。

3.当事人一方凭其以支付权利金为条件向对方购买的权利,单方面决定在双方之间成立的前两项中所述交易。

以上定义中的1、2、3分别是指商品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

这种观点主要借鉴《日本商品交易法》。其法第二条指出“本法中的期货交易指的是依据商品交易所制定的基准以及方法”,在商品市场中进行的下列交易:

1.当事人承诺在将来一定时期接受商品及其特定价格的买卖交易。这一交易可以在转卖或买回该目的物商品时,通过接受差价进行结算。

2.当事人承诺支付或接受特定金额的交易。这一金额是根据事先约定的商品价格与将来一定时期该商品实际价格之差计算出来的。

3.当事人承诺支付或者接受特定金额的交易。这一金额是根据事先约定的商品指数值与将来一定时期该商品指数的实际值之间的差计算出来的。

4.当事人一方有权凭自己的意志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以下交易。这一权利是由交易对方授予当事人一方的,而当事人一方对其承诺支付特定报酬:①第一款中所列交易;②第二款中所列交易(包括由商品交易所规定的类似交易);③前款中所列交易(包括由商品交易所规定的类似交易)。

上述四种,分别是指商品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指数期货交易、期权(商品期权、金融期权、指数期权)交易。

《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对期货的解释是:“指买主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制造或获得的货物,不同于签订合同时就已存在的现货。出售期货的合同即是出售这些货物的协议。该货物一经制出或获得,其所有权即转移给买主,卖主把它们支付给买主或者通过其他办法把它们划拨给买主,而买主则根据卖主的授权,取得该类货物的所有权。”由此可知,期货交易是商品的买卖。

另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标准化合约的买卖,而不是商品的买卖。期货交易的典型特点就是标准化合约的买卖,正是这个特点,使它区别于现货交易。从本质上说,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并不是要占有标准化合约上的商品,而是要通过标准化合约的买卖,从中赚取差价。从数量上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量仅占交易总量的3%~5%。

目前,国际上占主流地位的期货交易定义是标准化合约的买卖。《新加坡期货交易法》的表述是“本法是规定期货合约交易与此相关事项的法规”。《香港商品交易条例》指出“规定商品交易所的建立,控制商品期货合约的交易,并规定相关事项及附随偶然之事件”。中国台湾的《国外期货交易法》认为期货交易“指从事期货契约及选择权契约买卖之行为”。美国联邦期货商品交易委员会把期货、期权交易规定为派生产品交易,他们在编印的《派生市场、产品和金融中介的国际管理:共同分析框架和管理规定提要汇总表》中解释:“一般说,派生物是规定以某些基础手段、投资、货币、产品、指数、权利或服务(基础权益)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种权利和义务可能是基础权利的现金结算、交割或转移。派生物本身并不授予或转移基础权益;当基础权益到期或履行(这视派生物的种类而定)时,才产生基础权益、权利的转移。”新西兰、法国、加拿大等国的规定都是“期货合同的交易”提法。

这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期货交易标的物方面的不同,没有是非之分。采纳后一种观点更有利于期货业的发展。因为:

1.概念表述简洁。将期货交易的定义加以分析比较,可以看出,《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词条、《日本商品交易所法》的定义都带有商品期货的烙印。它们对期货的认识有些类似远期合同的商品交易。对于现代期货,尤其是金融期货中的指数期货,就内容的深刻和简洁而言,它们都不如美国联邦期货商品交易委员会概括得好。在指数期货交易中,所有权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

2.现代期货业已经属于金融业。从期货交易中的集中竞价、保证金收付、交易所管理,一直到某些期货品种实际上已无法实物交割,这些都带有明显的金融行业的性质。将期货交易的对象确定为标准化合约,更符合交易所交易的特点。而且这并不妨碍实物交割的内容必须与标准化合约一致。

3.期货交易是一种虚拟的买卖。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在没进行实物交割之前,将期货交易定性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更能体现出这种虚拟性。[1]

那么,什么叫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农产品期货合约交易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交易活动必须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在特定的场所内集中进行。它包括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农产品期货交易结算所、农产品期货经纪行(公司)和农产品期货交易者。总之,它是农产品商品生产和农产品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一种交易规则和交易制度。

与农产品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相比,农产品期货市场有它的特性,主要是:

1.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中买卖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农产品期货合约。这是一种在交易所内达成,受一定规则约束,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必须交收某一特定农产品商品的标准化契约。在合约中,农产品商品的规格、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既定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价格在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方式达成。

农产品期货合约与现货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贸易方式的一种契约。两者的联系在于,农产品期货合约是由农产品远期合同逐步标准化而产生的。但是,农产品期货合约与现货合同又有着重大的区别:

(1)标准化与非标准化的区别。农产品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公众的一种约定,农产品现货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价格都由签约双方议定。

(2)价格决定的公开竞争性与非公开竞争性的区别。农产品期货合约中唯一没有被标准化的是价格,它要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叫价等方式形成。而农产品现货合同中的价格是双方商定的。

2.上市农产品商品的特殊性。农产品期货市场上所交易的农产品商品是一种代表性的商品,并不是任何商品都可以上市交易。可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市的商品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可贮藏。能够保存一定时间。因为期货合约的交割期从3个月到一年多,甚至更长,所以其商品必须是可以较长时期保存、不会变质的。

(2)品质可评价。由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所以其品质必须是可以明显地进行评价和划分的商品。

(3)批量大。在期货市场上,只有大量生产、大量流通的商品才能上市。

(4)价格波动。如果价格没有波动,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不会有规避价格风险的要求,投资者也就不会进行投资套利。这是期货交易最重要的一个条件。

3.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人们参与农产品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为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有的是为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或套期保值,有的是为了投机。因此,按照交易目的不同,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者可分为两类: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

套期保值者大都是农产品生产、贸易和加工企业,他们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为其现货市场的农产品保值,防止因价格波动而造成损失。

投机者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基本目的是牟取利润。投机者可以通过经纪人在交易所选择各种期货进行投机:当他们预计某种商品价格将上涨时,就选择时机买进期货合约,待机抛出,这种做法一般称为“买空”或“多头”。当投机者预测价格可能要下跌时,就在交易所抛售期货合约,待机补进,这种做法称为“卖空”或“空头”。投机商承担了套期保值者试图回避的风险,保证了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因此,适当的投机在期货市场的运营过程中是必要的。但过度投机则有害于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进行限制。

4.交易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农产品期货保证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杠杆作用,即用很少的钱就可做很大的生意。保证金一般为合约价值的5%~10%,与现货交易和股票投资相比,投资者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投资所需的资金要少得多。

二、农产品期货市场与农产品现货市场的区别

从历史上看,农产品期货市场是农产品现货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没有农产品商品生产和农产品商品交换的发展就不会有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出现。因此,农产品期货市场与农产品现货市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它已与农产品现货市场有了重大区别。

(一)买卖对象不同

农产品现货交易的对象是实物,是商品和货币的交换。而农产品期货市场上的买卖对象是期货合约,并不是直接的商品货币交换。

(二)交易目的不同

农产品现货市场的参与者,目的是进行实物交割,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农产品期货市场上的参与者,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实物商品,不是为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期货交易转嫁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由商品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或者获得风险投资利润。

(三)交易方式不同

在农产品现货市场上,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契约。而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所有交易都要集中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来进行。

(四)交易场所不同

农产品现货有集中交易,也有分散交易,而且一般都是分散交易。农产品期货则不同,必须在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内依照期货法规竞争交易。

(五)保障制度不同

农产品现货交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为保障,合同不兑现时借助于法律来解决。农产品期货交易也有法律保障,但更重要的是有保证金制度,每日价差结算,通过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一种把农产品期货交易同农产品远期交易混淆的现象。农产品远期交易表面上也有3个月、6个月等不同的交割日期,但是它的交割时间不是固定的。它不是标准化的合约,不是以转移价格风险为目的的,不是通过公开竞价决定价格,而是双方协商决定价格。因此,它是一种农产品现货交易,不是农产品期货交易。

三、农产品期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区别

人们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很少是为了获得某种商品的价值或使用价值,而是为了使他们在另外一些市场上的交易不受或少受损失,人们在交易中看重的不是具体的商品及其质量、规格等,而是在期货合约的一买一卖中产生的利差。人们在此不是用货币购买商品或是用商品换取货币,是用钱换钱。所有这些都说明,农产品期货市场已不再是一个沟通商品交换的市场,而是一个沟通不同数额、不同时点上的货币交换的市场。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农产品期货市场是一个金融市场。

但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又不是一个普通的金融市场,它与人们所熟知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相比,又有很大的差别。

(一)经济职能不同

作为有价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最基本的经济职能是提供融通资金的机制。一方面它们为生产过程筹集货币资金;另一方面又把社会上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吸引到生产过程中去。因此,有价证券市场是一个筹资、投资的市场。而农产品期货市场则不同,它既不能提供筹资渠道,也不能提供真正的投资机会。这个市场最基本的经济职能,是为不愿承担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者或投资人提供保值的机会。期货合约的买卖,使与某些商品价格的波动息息相关的人能够保持稳定的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从而保证生产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交易性质不同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的交易工具都是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个人财富的所有权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它们的“价值”在于,持有人可以凭其在有效时间内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因此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现实的资产,可以用来抵押或担保。而期货合约并不是一种有形的证券,甚至不是一种有形的票据。它只是交易者根据自己的意图而采取的一种决定,其形式通常是在开户经纪人公司的有关户头上记入一笔账。期货合约的交易都是通过入账和销账进行的,因而也被称为无单证交易。期货合约的“价值”只在于合同所代表的商品价格是否波动。如果商品价格是高度稳定的,则商品期货合约便失去了本质的“价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人来买卖它们进行保值和投机。因此,期货合约并没有内在的固有价值,既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也不能用作准备资产。

(三)交易结果不同

在有价证券市场上,所有交易的最终结果,都是买方获得了自己所需要的证券,而卖方交出原属自己的证券,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货币。因此,有价证券交易最终是以交易对象的转手来结束的。而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买卖双方的交易目的都是最终不持有交易对象。买进期货合约的人力求在商品交割之前将其卖出对冲,而卖出期货合约的人也力求在商品交割之前将其买回对冲。前者的目的是贱买贵卖获得价差,后者的意图是贵卖贱买赚取收益。因此,实际交割的期货合约在期货合约交易额中只占很小比例。

(四)交易结构不同

农产品期货市场不像有价证券市场那样有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分。因为农产品期货市场是一个保值市场,不是筹资、投资的市场。卖出期货合约不是为了筹资或满足资产的流动性需求,买进期货合约也不是为了投资生息。因此,处于对立地位的期货初始交易和随之而来的期货对冲交易,无论从目的上还是技术上都是一样的,无法也无须划分初级交易和二级交易。

(五)交易场所不同

有价证券的拍卖交易是在股票交易所进行的,而期货合约的拍卖交易是在商品交易所进行的。[2]

四、农产品期货市场与期权市场的区别

期权,是指买卖农产品等期货合约的选择权利。期权交易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按照购买期权时双方协定的交割价,支付一定的费用(通常为交易现货价格的1%~ 2%)后,向期权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农产品等期货合同权利的一种买卖关系。超过规定的期限,期权合约即告失效。

期权交易的主要特征是:一份期权合同,买方得到的是做这笔买卖或不做这笔买卖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卖方得到的是必须服从买方的选择。

期权交易由来已久,在17世纪早期,荷兰在郁金香花中就广泛地利用了期权交易。1973年4月26日,美国在世界上第一个成立了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使期权合约在交割数额、交割月份以及交易程序等方面实现了标准化。此后,荷兰、英国、加拿大等国也开始建立期权市场。

农产品期货市场与期权市场的区别在于:

(一)买卖的对象不同

农产品期货市场买卖的对象是代表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商品的期货合同,而期权市场买卖的则是一种权利。

(二)结算方式不同

农产品期货市场买卖不是现金交易,只有到交割期实际履行时才付钱。期权市场中期权则是一种现金交易,在商定时就必须交付一定的现金费用作为期权费。

(三)权利与义务不同

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双方一旦签订了合同,就有了同等的到期交割的义务,即买方拥有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接受农产品商品的义务,卖方拥有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付农产品商品的义务。但在期权市场中,买者只有权利而无义务。以买权为例,买者拥有按期权价买进期货合约或放弃买进期货合约的权利,卖者则负有随时满足买方要求按期权价卖出期货合约的义务。

(四)保证金不同

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中,买卖双方都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其数额可以在交易期间内随时增减,按价格变动对亏损方收取追加保证金,对盈利方则可退回多余的保证金。在期权市场中,只有卖者才需要交纳保证金,以防止卖者到期时,不能按期权价移交合约权;而期权的买者则不需要支付任何保证金。

(五)风险不同

农产品期货的风险与收益一样是无限的。而期权交易对买方来说,只有极有限的风险;对卖方来说,收益也是很有限的。因为不论价格走势对买方如何不利,买方失去的是该笔期权交易所付的期权费。卖方则相反,不论价格走势对卖方如何有利,他从买方那里得到的这笔期权费是他所承担的风险的补偿。因此,期权的拥有者在期权交易中所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而赚钱的机会可以说是无限的。对于期权的卖者来讲,则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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