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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 支持吉林省低碳经济发展吉林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 莉碳金融运行机制的构建在中国还是新兴事物,在吉林省更是一个空白点。因此,需要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出台建构碳金融机制的配套政策。

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 支持吉林省低碳经济发展

吉林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杜 莉

碳金融运行机制的构建在中国还是新兴事物,在吉林省更是一个空白点。为实现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顺利实现吉林省经济由传统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发挥碳金融的支持作用势在必行。合理安排中国碳金融机制与制度,不仅有利于吉林省产业结构向环境友好型转变,而且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效应,并会影响经济主体的目标与行为。

发展低碳经济是全球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是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背景下各国形成竞争优势的新平台。吉林省在向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着重化工业比重大、能源压力大、距离低碳经济目标差距较大、碳金融框架制度安排匮乏、缺少碳金融的有力支持等问题。目前吉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手段还是行政手段,市场机制尚未建立,作为碳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碳金融机制也处于萌芽阶段。因此,需要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出台建构碳金融机制的配套政策。

一、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支持吉林省低碳经济发展势在必行

低碳经济的培育和发展离不开政策、技术和资本,并且在这三个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金融。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将其写入“十二五”规划,这意味着传统行业的既有发展模式将遭到严峻挑战。虽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碳项目供给国,但是目前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手段还是行政手段,市场机制尚未建立,作为碳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碳金融机制也处于萌芽阶段。传统经济下发展起来的金融市场体系和工具并不能适应这种新需要。因此,吉林省如何建立碳金融机制,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对吉林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产业向低碳经济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低碳经济”最早由英国政府在其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中提出。低碳经济是发达国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提出的不同于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高效率、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一高三低”的经济发展模式,旨在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

“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碳金融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现阶段,碳金融主要指依托于碳交易的金融活动。碳金融是一个帮助企业和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的新型努力,这一新领域的核心是气体排放削减的信用交易,也就是碳市场。国际上,温室气体排放量受限制的公司已开始使用碳排放权,评估其边际减排,决定是否参与碳市场。碳市场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投机者,碳已经成为另一种可交易的商品。

国际有关碳金融的研究始于对气候变化的研究,碳金融是解决气候变化的金融方法。碳金融被众多因素驱动着,并因此衍生出各种形式。各个国家和国际规范都影响着碳金融的发展,这些法规要求制造商和消费者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或支付相应的价格,它们部分源于已有的防治空气污染、节约能源和鼓励再生能源的立法,有些则产生于《京都议定书》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等国际协议。

《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基于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信用即为碳排放减少信用,简称碳信用。随着碳信用的产生,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同时,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投资、保险等金融活动相应出现。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正式实施后,许多发达国家采取了强制碳减排政策,越来越多的国际金融机构也付出了努力。荷兰银行在2005年推出了气候风险管理服务,并于2005年6月促成了两个私营公司的碳信贷交易;高盛2005年11月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股票估值模型;瑞士再保险公司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规定,如果任何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没有作出努力减少其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他将可能被免除保险责任。这种类型的保险促使企业高管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以免于被指控管理不善。

国际上有关碳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低碳项目的融资方面:Chaurey和Kandpal研究了印度通过安装家庭太阳能系统来降低碳排放量的潜力,重点论述了碳金融对它的促进作用;Liang和Reiner分析了为低碳电厂融资的行为取向;Mathews关注的是碳信贷如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出现。少数从较宏观的层面论述了碳金融对经济的作用,如Peace和Juliani论述了未来的碳市场对美国经济的影响。最近还出现了专门针对新兴经济国家碳市场的研究,如Dhakal和Raut以尼泊尔为例研究了碳市场的潜力和瓶颈。

目前,从碳交易到碳金融,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形成了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国际碳金融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完善的碳交易体系;二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有六十多家企业致力于研发有助于减少碳排放的新技术;三是国际领先的商业银行目前已经成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该市场的各个交易环节;四是在原始碳排放权的生产中,商业银行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为原始碳排放权的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等等。

由于碳排放具有外部性,碳减排成本不能由全部受益人均摊,所以碳减排离不开公共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引导;因为存在信贷配给,碳项目融资需求的满足程度同样受环境和政策措施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金融支撑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各项政策的引导。因此,吉林省也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碳金融机制并辅以若干配套政策,顺利实现由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吉林省是中国重要的粮食大省、牧业大省、农产品加工大省,是中国汽车工业的摇篮。目前,吉林省已形成汽车、化工、农产品加工、医药、光电子五大支柱产业,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五大特色产业。但是,吉林省经济发展中高耗能、高污染的情况比较严重,碳排放增长速度较快,缺乏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运行机制及制度安排,距离低碳经济的标准差距还很大。全省人均能源拥有量低、储备量也低,尽管今后的能源开发可能增加吉林省的能源储藏量,但是难以降低对煤炭的依赖性。我们目前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主要资源为煤炭,其次为石油、天然气、水电、太阳能等,几乎没有生物质能的生产和消费。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利于实现经济、能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吉林省于2008年5月29日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区域限批、总量控制、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纳入工程减排的有长春北郊等8个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减排责任书确定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全部建成。2008年COD排放总量比2007年下降6.42%,SO2排放总量比2007年下降5 38%。作为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试点省份,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并高质量地完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86个规划项目中30个已完工,53个在建。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过程中,对造纸、糠醛、化工等重点行业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保护、排污费征收、松花江和辽河等重点流域、环境安全隐患等进行检查与专项治理。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企业欠缴排污费进行追缴,稽查历年欠缴排污费九千余万元。全省拥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厂2座,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每日3 020吨。2007年治理污染的项目达到192个,以治理废水废气为主,其中废水类91个项目,投资46 096万元;废气类70个,投资29 875万元;治理固体废物项目8项,投资432万元。全省9个地区999家企业的SO2排放总量33.64万吨,为去除总量10.64的3倍还多;工业废水中氨氮去除量2 883.73吨,排放量仍然达到3 383.97吨。可见,尽管已经实施大量举措,但全省的废水废气等工业污染治理远远不够,需要投入更多资金和项目,而这一切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配套政策的引导。

从吉林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平衡表可以看出,银行的短期贷款主要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建筑业贷款和农业贷款,中长期贷款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还有少量的技术改造贷款,没有任何支持本省低碳项目的专项贷款。据报道,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截至2008年2月25日,能效融资二期合作协议签订时,能效融资一期合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国际金融公司为兴业银行发放能效贷款提供了2 500万美元的贷款本金风险分担;兴业银行为中国46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9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其中绝大多数贷款企业为中小企业。其后,多家商业银行跟进了能效贷款合作协议。但在吉林省落户的多家银行没有在吉林省开展碳能效融资项目。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应国,截至2009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共有2 327个,吉林省内的项目有41个,预计年减排量6 182 274碳当量,占全国总CDM项目的1.45%,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碳金融运行机制的构建在中国还是新兴事物,在吉林省更是一个空白点,为实现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顺利实现吉林省经济由传统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发挥碳金融的支持作用势在必行。合理安排中国碳金融机制与制度,不仅有利于吉林省产业结构向环境友好型转变,而且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效应,并会影响经济主体的目标与行为。

二、吉林省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经济发展转型和金融支持环境两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转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传统能源角度看,吉林省煤炭等一次能源短缺,而且火电比例占65%,电力耗煤占48%。这不仅带来煤炭供应问题,而且减排压力也很大,必须加强传统能源的升级改造。

首先,重化工业比重大,能源压力大。吉林省重化工业比重较高,高耗能行业是目前增长最快的行业。根据目前的排放情况,吉林省的碳排放将继续以极快的速度增长,直到2030年趋缓。

其次,距离低碳经济目标差距较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吉林市为例,吉林市目前碳生产力(CO2排放所产出的GDP)大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根据中国社科院的测算标准,超过平均水平20%可以认定为“低碳”)。2007年人均碳排放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5倍;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总需求中的比例不到5%。

第三,碳金融框架制度安排匮乏。吉林省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碳金融制度,仅仅是吉林市根据社科院牵头完成了《吉林市低碳发展计划》,初步制定了《吉林市低碳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第四,缺少碳金融的有力支持。目前吉林省还没有形成包括银行贷款、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组合而成的碳金融体系,缺少碳金融的有力支持,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制约条件。大部分银行把制造业作为贷款投放的重要对象,少数银行在谨慎发展绿色信贷,如兴业银行长春支行与7家企业签订了《节能减排框架合作协议》,积极推动吉林省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历史遗留因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碳金融发展刚刚起步等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另外,吉林省工业的装备技术水平仍处于传统工业化阶段,“‘九五’期间就应淘汰完毕的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设备仍有相当数量在运行”,现使用的生产设备中仅有不到10%可以称得上“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发展低碳经济成本高,资金缺口大,实现低碳经济的目标,成本高,需要大量的投入。以吉林市为例,扩大低碳能源份额、进行低碳技术改造,未来10年吉林市的投入将超过1 000亿元。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发展短期内的投入可能较大,但长期来看具有经济产出的正效应。

(二)金融支持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际上实现碳减排的主要方法是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基础上建立市场机制,尤其是建立碳金融体系,通过碳市场解决经济转型中的资金的问题。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吉林省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市场化手段明显不足,碳金融的发展问题尤其突出,主要表现为:

1.没有为温室气体排放定价。为温室气体定价是解决气候变化市场化手段的第一步。只有为温室气体定价,才能将温室气体排放权提升为一种可交易的商品,才能通过市场获得民间资本,进一步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的资金问题。为温室气体排放定价就是根据企业目前的排放情况,为企业确定温室气体排放定额,超过定额的排放,按排放量交纳罚金。

2.没有企业排放定额可交易制度。排放定额可交易制度是国际碳市场的运行机制,通过该机制企业可以为超额减排的指标寻找买主,从而获得奖励;超过定额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可在市场中购买相应减排数量完成减排任务,从而避免处罚。根据经济人假设,如果没有企业排放定额可交易制度,企业难以获得超额减排激励,积极性不足;不能达标的企业也不能通过有效的方法减少风险,从而使减排数量和效果都不能达到预期,不利于实现整体目标。

3.缺乏鼓励企业创新的低碳经济发展基金和机构。吉林省内企业通过国际认证获取减排资金的能力受到国际资金瓶颈和项目数量的限制,申请和审批周期长、成功率低,而且缺乏专门的人才和咨询机构,不能有效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减排。在向低碳转型过程中,企业要承担大量转型成本,缺乏专业机构的指导,获得国际认证并取得资金支持的难度极大,鼓励企业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创新机制没有建立。根据国际上碳基金的成功经验,发展碳基金是企业与金融机构共赢地解决气候变化的市场化方式。

4.商业银行开发碳理财产品的动力不足。碳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需求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具有碳产品投资需求的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从企业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利润中获取收益。吉林省属于不发达省份,产业结构仍以高排放的重工业为主,企业的低碳意识和低碳创新项目显然不足,不能激发商业银行开发碳理财产品的热情和兴趣。而国际碳市场是个新兴的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分割,国际碳市场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可能面临政策性风险,这使得多数商业银行处于观望状态。

5.缺乏CDM项目的融资租赁担保机制。项目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收取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许多CDM项目在建设开发的过程中需要投资大型设备,如风力发电机和水利发电机等,但是多数会由于融资困难不能投入建设。融资租赁方式是企业获得资金的一个比较好的渠道。在项目建成后,金融机构将设备出租给项目企业使用,企业从出售CER(Certified Emmission Reduction,核证减排量)的收入中支付租金。

6.缺乏私募基金的参与。当前,世界上有许多由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设立的碳基金,它们绝大部分属于公募基金,其中比较著名的有:世界银行推出的原型碳基金(PCF)、生物碳基金(BCF)、社区开发碳基金(CD-CF);荷兰建立并委托世界银行管理的“荷兰碳基金”;德国开发银行(KfW)建立的CDM基金;第一个非政府的碳基金——欧洲碳基金(ECF)等。在公募基金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在开发潜力非常好的CDM项目中引入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资金雄厚,机制灵活,只要有利可图并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就可能吸引私募基金的参与。

7.保险公司参与动力不足。碳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一样存在风险,碳项目同样存在风险,缺乏保险公司的参与,不能有效地转移风险,影响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保险公司应进行保险产品创新,参与低碳经济项目的运作,为吉林省内的CMD项目提供碳交易保险。碳交易的过程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在有效的制度安排设计下,碳保险产品可以为经济发展方式向低碳转变提供支持。碳交易保险既可以为碳交易合同或者碳减排协议的买方提供保险,也可以为开发CDM项目的企业提供保险,从而通过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CDM项目的开发和碳交易的进行。

8.缺乏碳能效融资项目平台。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截至2008年2月25日能效融资二期合作协议签订时,能效融资一期合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国际金融公司为兴业银行发放能效贷款提供了2 500万美元的贷款本金风险分担;兴业银行为中国46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9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其中绝大多数贷款企业为中小企业。吉林省可通过兴业银行的碳能效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的减排提供支持。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实现工业、农业等各行业达到国内较好水平,需要地方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碳金融体系的支持,构建完善的碳金融运行机制是促进吉林省经济可持续发展、走低碳经济之路的必然选择。发展碳金融是支持省内经济顺利转型的可行方案之一。

三、吉林省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思路框架

有很多经济产业致力于适应气候变化,即使不见得会利用与交易碳信用直接相关的新产品。商业银行对气候变化的反应也各不相同,部分商业银行仍然认为气候变化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也不是其问题。很多银行探究自己该如何利用资本以及策略是否适合股东地球的长期利益,可能有些重要的客户正好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所有气候变化的实体影响最后都将落在保险业,几乎所有不动产的所有者、汽车车主和企业的财产损失都没投保,企业营运中断的损失会波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险公司通过那些实体上暴露于风险的客户,并通过其投资而承担气候变化的重大风险。随着气候的显著变化,为了保持吉林省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吉林省政府相关决策部门必须引导金融机构重新评估整个行业,使其重新评估客户风险,采用更高的风险管理标准,开发新产品,并随着评估的推进调整政策条件,从而改变企业和个人对能源的使用方式,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构建吉林省碳金融的运行机制

碳金融运行机制建构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及金融市场等三方面的运行机制。在碳金融框架下银行业运行机制中,我们需要发展在吉林省特定情境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绿色信贷”产品和政策及相应的信贷评价体系;在碳金融框架下保险业运行机制中,我们主要开发适应吉林省经济与企业特点的“碳保险”产品设计与机制;在碳金融框架下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中,我们需要设计碳排放权交易项目和交易对象,寻找适合吉林省实际的碳排放权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机制。

(二)构建吉林省碳金融机制的配套政策安排

因为碳排放与公共政策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而且融资需求受环境和政策措施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金融支撑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各项政策的引导。因此,吉林省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碳金融机制并辅以碳税制度、财政补贴政策、公共支出政策和产业政策等若干配套政策,加大针对低碳技术研究的公共支出,以及对低碳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的模式和力度,协助企业降低减排成本和扩展减排空间,顺利实现由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四、吉林省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运行机制的措施和制度安排

吉林省构建碳金融运行机制,支持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经济主体的共同努力。碳金融运行机制的实施必须实现如下目标:一是为温室气体排放定价,污染者必须为他们的行为付出真正的代价;二是有效利用公共资金,实施开启碳金融框架下的私人资本流动的公共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制度。

碳金融机制实施的制度安排要做到:

第一,为温室气体排放定价。根据企业目前的排放情况,为企业制定温室气体排放定额,超过定额的排放,按排放量交纳罚金。

第二,建立企业排放定额可交易制度。借鉴国际碳市场的运行机制,建立吉林省内的碳市场交易制度。企业可以为超额减排的指标寻找买主,从而获得奖励;超过定额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可在市场中购买相应的减排数量,完成减排任务,从而避免处罚。

第三,成立低碳经济发展基金,鼓励企业创新,协助企业办理CDM项目的申请工作,并设立奖励基金。在向低碳转型过程中,企业要承担大量转型成本,因此设立激励机制,并协助其在国际碳市场取得支持,会激励企业尽快向低碳经济转型。

第四,引导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碳基金理财产品。碳基金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需求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具有碳产品投资需求的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将客户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专门用于碳产品和碳市场的碳基金,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CDM项目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CDM项目融资,碳基金从企业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利润中获取收益。

第五,建立CDM项目的融资租赁担保机制。项目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收取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

第六,引入私募基金。当前,世界上有许多由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设立的碳购买基金,它们绝大部分都属于公募基金。在公募基金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在开发潜力非常好的CDM项目中引入私募基金。为了吸引私募基金,可以设定灵活的退出机制,如在获得CERs收益的几年内允许私募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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