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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先治官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12篇 治国先治官[1]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官员腐败也日益猖獗、愈演愈烈。在这之中,将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草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12篇 治国先治官[1]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官员腐败也日益猖獗、愈演愈烈。早年在“秦香莲”的戏中曾说出“官官相护有牵连”,现在人们的感觉也差不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国家公务员体系。正所谓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因此,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必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根本性制度。在这之中,将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草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以及社会反应,还需要认真探讨。

第一,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关于领导成员,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科级正副职,这与现行系列没有什么区别。对“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等又如何衡量?恐怕操作性较差。

第二,草案规定,领导成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那么,对于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就是非常宽松了吗?笔者以为,凡是国家机关体制内的领导,都需要执行一样的规定。

第三,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需要由自己“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假如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既然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什么还那么温情脉脉呢?为什么不加以严处呢?“因其他原因”包括些什么?健康与年龄?为什么把造成重大损失与鸡毛蒜皮的事情放到一起?

第四,草案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那么,现在受处分期间有没有晋升职务和职级的?有没有晋升工资档次的?有没有调离他用的?在某个省当官的查不出来,换一个地方才查得出来是怎么回事?

第五,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什么叫“直接相关”?中石化的干部到中石油算不算“直接相关”?这一条操作性也比较差。

第六,公务员法草案将聘任制引入公务员管理当中,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对于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还好理解,问题在于非领导职务中还有“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其实质是“正部级巡视员”、“正司级调研员”之类,不过是干部级别的另外称呼而已。人民为什么必须养活那么多的官?没有了这些官天就会塌下来吗?

第七,草案规定,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同时,草案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现在的问题是,党的机关分多少级别?也是省部、司局、县处、科级?必须加以说明。

第八,据报道,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超过54万人通过网上报名,争夺103个相关部门所需的8400多个职位。这是公务员公开招考以来,报名人数最多的一次,可以算得上“百里挑一”。从市场经济角度看,属于严重的“供不应求”。人们看好公务员,说明这一行当“回报率”很高。这只能反映出当官的风险与收益高度的不对称。“引咎辞职”对于这些报考者来说还完全没有形成障碍

总之,尽管有了一个草案是一个进步,但是,目前的草案对公务员规定得太宽松了,“对官松对民严”的态度没有根本性改变。这反映出传统官员是“父母官”的社会定位没有根本性改变;对于贪官污吏的惩罚离人民的期待还相差得太远太远。最重要的是,组织人事部门有什么责任?那么多的贪官污吏究竟是组织部门把坏人选上去了还是后来变坏了?如果不改变现行干部制度,仅仅是“引咎辞职”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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