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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死”国有企业的典型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9篇 “搞死”国有企业的典型[1]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有一个口号,叫做“搞活”国有企业。湘缆集团正是这种不符合科学规律拼凑出来的组织,将国有企业带到了走向衰败的歧途。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不可能从事经营而必须选择优秀的代理人即经营管理者。国有企业有没有规范的董事会?这种情况表明债权人地位的软弱。在“文化大革命”前,职工被称为“企业的主人”。

第9篇 “搞死”国有企业的典型[1]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有一个口号,叫做“搞活”国有企业。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份案例,却是一个“搞死”国有企业的典型。在这个案例中,既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又反映出相当的一般性;既包含着若干偶然性,也说明了某种必然性。那么,一个好端端的国有企业,是如何一步步地被“搞死”的呢?让我们分阶段、分要素地加以剖析。

第一,集团化陷阱。湘潭电缆厂的辉煌到1992年开始走下坡路,先是联合湘潭市16家企业组建了湘缆集团(所谓的小集团),后又联合湖南省内的多家企业组建了湖南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谓的大集团)。这是一个不规范的联合体:有的绩效差的企业被捆绑了进来,有的企业自行退了出去。显然这不过是一个行政性的集团而已。在1992年以前,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类似的“集团化”浪潮。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文中明确指出,所谓的集团应该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换句话说,没有企业哪来的企业集团?湘缆集团正是这种不符合科学规律拼凑出来的组织,将国有企业带到了走向衰败的歧途。

第二,败家子天堂。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不可能从事经营而必须选择优秀的代理人即经营管理者。到1995年陈某人上台前,企业已经亏损了2.91亿元,陈某人上台后的两年多企业又亏损了3.61亿元。尽管有的领导反对让陈上任,但是陈有后台支持,轻而易举地登上了集团的“宝座”。群众心里明镜,陈不懂得经营,就会花钱。可以认为,把企业搞糟了,企业经营者有直接的责任。但是,选择经营者的人有什么责任?国有企业有没有规范的董事会?是否有严格的程序甄别和筛选经理人员?是上级组织部门选错了经营者,还是一个好的经营者上台之后“变坏”了?国有企业如何监督“一把手”?显然,在一些国有企业中,是把那些特别善于讨好上级但比一般人更自私自利、更贪心腐败的人任命到了经营层。“蛀虫”自然有责任,但归根结底问题出在那种选人的机制上。更值得深思的是,到现在为止,传统的选择机制又有多少根本性地改变呢?

第三,债权人脆弱。根据湖南省审计局1998年2月对湘缆集团的审计结果,企业实际资产负债比例为170.59%,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00年8月湘缆集团申请破产时报告说,目前企业总资产为19114万元,总负债为987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16.38%,企业已完全资不抵债。既然企业早已资不抵债,为什么债权人不能及时地要求企业破产来偿还债务呢?为什么非要等到企业自己提出破产申请才予以考虑呢?这种情况表明债权人地位的软弱。我们要建立市场经济,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回想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搞了“拨改贷”,让企业负债经营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资本金制度,结果后来又搞了“债转股”。这样反复的结果,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三角债”横行,诚信缺失。在这种错误的逻辑下,似乎是借钱不还反而有理。长期积累终究造成无法医治。

第四,破产的博弈。本来,进入破产程序,应该由法院根据债权人意见进行裁决。但是,在本案中,拖拖拉拉搞出三个方案。所谓的“退出分块搞活”有利于电缆厂轻装上阵,而“分立重组破产”是将若干企业“捆绑”在一起分立出来;前者带走的资产与负债少一些,后者带走的多一些。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基本上否定了退出分块搞活的做法,因为电缆厂与集团已经很难分割。由于是集团破产,所以对下属企业如何处置产生不同想法情有可原,但是,必须明确处置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又参加进来,又是明确优惠政策,又是要求银行支持贷款,解决启动资金,有关部门解决工发金、帮困金,不扣老贷老息、不停发票、不冻账号、不停水、不停电,减免各种收费,等等。这样的“好心”反而把事情弄得更加复杂。不仅如此,2000年8月,湘潭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公司惟一股东,注册成立了湘潭电缆有限公司,接管了原湘缆集团的保全资本;2004年2月,原湘缆集团及电缆厂厂区土地、房产、设备等通过拍卖,由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买走。总之,在这期间,政府费尽心机,但这种做法是否减弱了法院与债权人的作用?

第五,职工的悲哀。在“文化大革命”前,职工被称为“企业的主人”。在本案事例中,职工究竟处于什么地位非常清楚。职工同意分立情愿自救也好,上诉拦门也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也好,实际上没有什么作用,因为企业不是职工所有的。他们所能得到的仅仅是未安置前的每月100元基本生活费,最后的结局是各自书写一份自愿接受安置书,在领取2万元不等的安置费后走人。在计划经济时代,职工并没有与国家签订什么协议,现在改制了,买断工龄每年应该多少钱,没有这个价格。现在为什么不再说他们是企业的主人了?他们被雇佣的本质暴露无遗。

第六,政府的功能。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企业走向破产,政府当然有责任。搞集团化、任命经营者不都要政府决定吗?就是到了破产程序,政府的力量也依然太强大了。破产拍卖有私人企业和香港的企业欲参加进来,为什么要拒之门外?市宣传部长甚至于对记者说什么“你到这里来捅娄子,叫你吃不了兜着走”。这是否有一些像“黑道”上的话?我们的企业制度不规范,法律不健全,新闻监督更弱。这些都是教训。当事人认识到了这一点了吗?

这个案例说明,不科学的企业制度是没有前途的制度,走向破产是历史的必然。“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如果不能汲取教训,那么更多的流失将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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