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总结性评论
中央银行的监管政策有许多共同点。本报告中所指的中央银行都有监管责任,并且认识到安全与效率的重要性。由于它们对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支付和结算系统的安全以及系统性风险的降低是所有中央银行关心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安全还是效率,都不能完全孤立地看待,一些中央银行强调效率目标上的差异,反映了中央银行所赋予的监管责任性质。
CPSS和CPSS—IOSCO标准是许多中央银行集体经验中一些关键教训的具体化——包括许多十国集团之外中央银行的经验。这些共同点使中央银行能够更容易地开展合作,以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责任,包括目标和标准,出于一致性、有效性和责任感等原因而需要透明。透明能够通过不同方法实现。在法律或条例中明确阐述责任是实现透明度的一种方法。中央银行所采取的另一种方法是公开出版一些阐述其监管地位的正式政策文件。
【注释】
[1]下面的缩写被用于本报告,以代表各个中央银行:B(比利时国民银行),C(加拿大银行),ECB(欧洲中央银行),F(法兰西银行),D(德意志Bundes银行),HK(香港金融管理局),I(意大利银行),J(日本银行),L(卢森堡中央银行),NL(荷兰银行),SG(新加坡金融管理局),SE(瑞典中央银行),CH(瑞士国家银行),UK(英格兰银行),US(联邦储备体系)。
[2]欧洲中央银行的第三条法规界定其支付系统的任务,要求“去促进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然而,根据法定权力,第22条认为它是“可能产生管制……去确保效率与稳健”系统。
[3]参见《CPSS对整个系统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CPSIPS)。
[4]瑞士国家银行同样也有一个长期的法律责任去方便非现金支付系统的运作。
[5]欧元体系中央银行即欧洲中央银行和欧元地区的国家中央银行。
[6]直接与安全性和效率目标相联系的监管标准,应当与技术标准相区分,如电文格式(通过共同技术标准的使用可能有助于实现监管标准)。
[7]CPSIPS指Core Principles for Systemically Important Payment Systems,即《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
[8]RSSS即Recommendations for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s,即《证券结算体系建议书》。
[9]《中央对手方建议书》(Recommendations for Central Counterparties)(BIS,2004)。
[10]欧洲中央银行系统(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ESCB)由ECB和欧盟的各国中央银行所组成。
[11]美国方面的文章是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其他的管制部门联合发行。
[12]参见《外汇交易中的结算风险》(Settlement risk i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BI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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