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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的基础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监管责任的基础本报告中所指的中央银行都担负监管的责任,但其监管权力的来源却各有不同。在这些情况中,相关的法律或条例是中央银行执行监管的基础,也是它履行监管责任的参考,但对于具体的责任没有更详尽的说明。在其他的司法中,监管是中央银行为金融和货币稳定而履行其广泛法定责任的各种形式中的一种,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必要再以法令的形式单独阐明其对支付和结算系统的监管。

第一节 监管责任的基础

本报告中所指的中央银行都担负监管的责任,但其监管权力的来源却各有不同。四家中央银行(ECB,D,J,SE)[1]以法律与条例的形式清楚地阐述了它们的监管责任,但过于简单。在这些情况中,相关的法律或条例是中央银行执行监管的基础,也是它履行监管责任的参考(如“促进支付系统顺利运行”),但对于具体的责任没有更详尽的说明。另外四家中央银行或已经具有有关监管和相应事宜的法律条文(C,HK),或即将获得这种责任(NL,SG),以能够在法律指定的方式下开展相应的监管活动。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条文不仅阐述中央银行的监管责任,也通过一些细节解释这些责任,如范围、程序或者要求。其他的五家中央银行(B,F,I,L,CH)大概处于前面的两组银行之间,该组银行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明确提及其监管责任,并阐述其功能,尽管没有第二组那么全面,但它的解释比第一组要更为详细。(然而,这五家银行之中,有两家(I,CH)已经运用法律条文中所阐述的权力或义务,以拟定并发布更加详细的责任和程序的法律条文,因而,拥有在细节上与第二组中央银行相似的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另外一家银行(US)的监管责任源于对金融政策、银行监控、最后贷款人以及支付和结算服务等提供大量的法定监管责任。最后,还有一家中央银行(UK)通过中央银行、金融部门以及金融监控管理局之间达成了备忘录的形式来阐述其责任(见附录1中更多关于中央银行监管责任权力来源的信息)。

如第三章第四节中所提到的,尽管中央银行的利益与支付和结算系统的安全和效率密切相关,但是相对而言,中央银行监管只是最近才有的概念。在许多司法中,监管责任往往在法律中已经明确阐述,因为这样的司法体系里已经把建立有效的、合法的监管活动作为正规立法的必要组成部分:随着监管的发展和正规化,对于这些中央银行来说,以法律或协议明确阐述它们的其他责任(也包括监管),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这也是提高透明度的一种途径(见以下的第四章第四节)。在其他的司法中,监管是中央银行为金融和货币稳定而履行其广泛法定责任的各种形式中的一种,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必要再以法令的形式单独阐明其对支付和结算系统的监管。

无论中央银行责任的基础是什么,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依赖于这些责任与中央银行执行监管的手段之间是否一致。中央银行可获得的可能工具范围包括道义劝说、法定给予的权力甚至直接执行监管决策,这些将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中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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