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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与政策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种交易市场作出详细的规定。1996年,《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同年11月27日,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把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

第一节 商品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与政策

一、与商品交易市场相关的国家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是一个商品交易市场大国,但是还没有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法》,或者《批发交易市场法》,只是在许多其他法律中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

1993年通过,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的,国家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放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2006年出台了《畜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11 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明确将虫多、药多的5类农产品堵在市场大门外,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我国40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直接影响。[1]

2004年8月28日颁布《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实施;1999年3月15日颁布《合同法》,同年10月1日实施。虽然没有《电子商务法》,但这些法律对规制我国网上交易市场具有指导意义。

二、国务院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市场法规

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肯定了“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

1984年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明确指出“广泛设置农产品批发市场”,1993年11 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改革现有的商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发展商品市场,在重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建立大宗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批发市场。”

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20多年过去了,《暂行规定》的许多条款已经过时,需要进行修订。

199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种交易市场作出详细的规定。1994年《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部长令第3号)发布,同年,《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出台。[2]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0号),要求工商局与所办企业市场脱钩。

1996年,《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同年11月27日,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2002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当前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同年9月,原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

2005年5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2003年,《商务部关于建立健全加工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意见》(商运发[2003]457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检测作出规范。2004年5月,商务部颁布《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建发[2004]267号),要求尽快改变农产品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建立畅通高效、便捷安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农产品流通主渠道作用;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的要求,做到201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商品市场体系。

2004年6月1日,商务部颁布了《流通业改革发展纲要》,2004年6月,商务部颁布了《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2006年7月,商务部颁布了《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升级。传统商品交易市场要通过升级改造,规范市场内部交易秩序,逐步向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2004年7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制订农产品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及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发展和创新农产品拍卖、经纪人代理、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3年内培育2000个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抓紧制订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鼓励外商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

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对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把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A类市场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连续3年以上为A级,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或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90%以上。如果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C级,近一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记录,市场有重大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诉举报率高,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70%;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程度高,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60%以下,就会被认定为D类市场。

2007年9月,国家粮食局发布《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粮食收购市场和零售市场为基础、批发市场为骨干、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为龙头、期货市场为先导,商流与物流、传统交易与电子商务、现货与期货有机结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2005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2007 年6月2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商务部2007年12月13日颁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务部2007年3月6日颁布《关于网上交易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2008年6月颁布《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2008 年4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网上征求意见,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

2008年8月22日,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07年8月31日国家海关颁布了《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促进其对台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国家、行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标准

2002年,国家出台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标准,2003年6月23日出台了国家标准《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和《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2003年10月23日,《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经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批准颁布,2004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认证工作正式启动。

2004年8月10日、2005年4月30日《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先后出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环境、设备、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2006年出台的标准有《摊位制建材市场标准》、《品牌市场等级评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建设标准》等。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尾货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范》(2008 年9月13日在山东济南尾货总部基地通过专家鉴定),将于2008年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中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也将于2008年出台。

四、政府启动了一系列扶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工程”

1999年,由商务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启动了“三绿工程”,大力培育绿色市场,并于2001年、2002年分别确定了许多试点、示范批发市场。

2006年,商务部出台了“双百市场工程”,扶持100家农产品流通企业,培育100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这是直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策;间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策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内贸易的“十一五”规划》、《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利用外资的“十一五”规划》、《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粮食局出台了《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

2006年,农业部启动了5520工程,即农业部升级拓展5520工程,在5年内重点扶持建设500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市场改造升级和拓展业务功能,具体内容有20项;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启动了“百百万万”工程,即在2006~2007年,将100种重点产品纳入监管网,在100个重点城市区域进行重点推广,在10000家商场设立信息查询终端,在每个省设立10000台方便消费者的查询终端等。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等先后实施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重点联系制度,与许多大型批发市场建立了相应的联系。

五、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

随着商品交易市场数量增多,许多地方性商品交易市场法规相继出台,并不断修改完善。如广东(2002-4-1)、上海(2003-1-1)、郑州(2001-12-1)、云南(1996-7-24)、西藏(1995-1-1)、宁夏(2003-12-1)、内蒙古(2003-12-1)、武汉(2004-1-10)、浙江(2004-10-1)、陕西(2004-12-1)、海南(2004-9-1)、重庆(1996-1-10)、广州(2005-10-28)、珠海(1998-11-11)、江西(1996-12-20)、四川(1997-10-17)、广西(1996-5-28)等颁布实施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杭州出台了《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北京出台了《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1997年9月1日实施)。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全国性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出台奠定了基础。在一些城市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后,转向规划商品交易市场的网点,并使之成为规划的重点。

2006年3月15日,北京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率先停止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最后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取消“两费”也有利于改变“多头收费”的弊端。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实行建材质量登录制度等,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2001年上海制定了《上海市肉类批发市场规范管理示范准则》,2002年制定了《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天津制定了《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等。《杭州绿色市场标准》、《食用农副产品预包装标准》、《杭州市食用农副产品绿色市场认定办法》、《杭州市区菜篮子专卖店基本条件》;2008年浙江省工商局颁发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性法规),对全省网上市场进行名称登记,对于网上市场举办者的职责、网上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网上消费纠纷的处理等方面提供了规范指导,成效明显。

2005年上海市《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地方性标准)出台;2006年《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地方性标准)出台;2007年《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政府法规)出台。

2007年11月29日颁布《北京市场信息化促进条例》,12月1日实施;2008年《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这可以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网上交易市场的地方性法律。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2008年8月1日颁布,在全国率先对网上商店进行规制,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

此外,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也制订了一系列的内部管理规则,如《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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