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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仓储企业之间的合约选择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仓储企业而言,虽然仓储职能也会发生一定的委托代理成本,但总的来说因为监督可以在较低成本下实现,仓储企业的行为偏离银行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目标较小,因此发生的该项委托代理成本较小;然而对于仓储企业的信息服务职能,其效果取决于仓储企业付出的努力程度,要求的监督成本很高,仓储企业的行为偏离银行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目标较大,因此该项委托代理成本较高。

7.2.3 银行与仓储企业之间的合约选择

为了简化研究,上面将银行和仓储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即金融机构,一起和金融仓储服务业务中的其他主体共同参与信贷合约的制定,实现了整体的最大化收益。然而实际上,商业银行和仓储企业在他们签订的合约中,仍具有相对独立性(6),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仓储企业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风险最小的目标时,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银行也应该建立起高效的风险治理机制,来尽可能地规避该现象的发生。

在第一节中已经阐述了银行和仓储企业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作为委托人,仓储企业作为代理人,负责储存和实时监控借款人所质押的存货,并定期将信息传递给银行,在这里仓储企业主要执行两种职能(7):一是仓储职能,二是信息服务职能。对于仓储企业而言,虽然仓储职能也会发生一定的委托代理成本,但总的来说因为监督可以在较低成本下实现,仓储企业的行为偏离银行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目标较小,因此发生的该项委托代理成本较小;然而对于仓储企业的信息服务职能,其效果取决于仓储企业付出的努力程度,要求的监督成本很高,仓储企业的行为偏离银行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目标较大,因此该项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因此,银行作为委托人需要与仓储企业签订一份适当的合约形式,使得银行按约支付给仓储企业的费用尽量小,但是却能有效地监管和激励仓储企业执行职能时付出的努力程度,最终达到双方共赢的模式。

按照信贷人和第三方仓储企业合约选择的性质划分,合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固定费用合约,即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固定费用,自己拥有剩余收益;二是分成合约,即委托人和代理人按约定的比例分享获取的收益;三是固定租金合约,由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固定租金并拥有剩余。关于协约设计方面,于萍等人(2007)研究了信贷人自身信息能力不同程度和不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信贷方与仓储企业采取的最优合约形式。当信贷人本身信息能力有限,仓储企业的信息优势和努力程度对于增加信贷人的期望利率收益相当重要时,宜采用分成合约;当信贷人本身已经具有相当的信息能力时,或者仓储企业的努力程度易于监督时,可采用固定委托费用的形式,甚至采用不需要仓储企业参与的两方模式;而当仓储企业的信息能力对于期望利率收益至关重要时,宜采用固定租金的形式,甚至可能出现仓储企业委托信贷人的形式,或者仓储企业兼并信贷人的纵向一体化。关于银行对第三方仓储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设计方面,徐鹏、王勇(2008)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银行激励和监督第三方仓储努力工作的问题。模型给出银行对第三方仅采用激励以及激励和监督相结合两种情况下的均衡结果,并对两种结果进行比较,结果显示,与仅用激励手段相比,银行采用激励和监督相结合的手段会使第三方仓储更加努力工作。

因此,根据已有研究,结合金融仓储服务模式的两种模式,可知在两种模式下,银行为了更好地激励仓储企业努力工作执行信息服务职能,银行会采用激励和监督相结合的手段,因为,已有研究表明,银行激励水平越高,第三方仓储企业付出的努力程度越大,银行给予的激励也会增强;当银行进行监督时,第三方仓储企业努力程度越大,且银行监督程度越大,第三方仓储企业信息服务能力越强;即随着银行的监督能力的加强,银行对仓储企业的激励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关于合约形式的选择,对于仓单质押担保模式中的一般仓储质押模式和保兑仓模式下,因为仓储企业对于质押物的价格、进出库数量及总价值变动等相对于银行而言具有信息优势,并且其努力程度也对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银行宜采用分成合约的形式,即:假设协约规定,银行将金融机构获取的收益img142的一定比例μ支付给仓储企业作为委托费用,即img143;对仓单质押担保模式中的统一授信模式,银行宜采用固定租金的形式,因为该模式下,仓储企业参与业务运作的全过程,银行无需参与,此种情况下,仓储企业只需承诺按照约定利率rg支付给银行,对于银行而言,只需要满足参与约束IR:rg≥r1,即银行获取的收益不少于其直接贷款的利息收入,银行就会接受固定租金合约,因此最后仓储企业与银行博弈的结果是仓储企业承诺按照约定利率rg=r1,支付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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