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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知识产权制度管理体系的任务是主要将知识产权战略和体系设计的职能任务转化为具体的实施流程和控制行为。图4.8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结构图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知识产权业务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可以对上述制度体系中的部分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合并、简化或扩展。

五、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管理体系的任务是主要将知识产权战略和体系设计的职能任务转化为具体的实施流程和控制行为。基于知识产权业务法律赋权的特性,对管控流程和保密措施的要求更加严密,所以对制度的要求也更高。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内容

对于一个成熟的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办法》、《技术秘密管理办法》、《著作权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办法》、《保密管理办法》等。其中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其他办法的上位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办法》和《技术秘密管理办法》是《专利和技术秘密奖励实施细则》的上位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的结构图见图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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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8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结构图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知识产权业务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可以对上述制度体系中的部分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合并、简化或扩展。如一些规模比较小、知识产权业务简单的企业就仅仅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下位管理办法里的具体流程都融合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这也是可行的。还有一些企业,技术引进的业务多,为此专门制定了《技术引进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各个制度的主要内容详见表4.2。

表4.2 知识产权制度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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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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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例

主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主要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例如下: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有效保护××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竞争进而保护市场竞争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调整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及其个人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适应于规范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以及集团公司与员工之间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2.管理范围

2.1 本制度所管理的是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未公开的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名称标记等。随着国家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颁布,知识产权管理范围相应随之拓宽。

2.2 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向中国专利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成员国专利局、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专利局以及与中国有双边关系国家的专利局申请后被授予的有效专利权。

2.3 未公开的科技成果特指不包括专利、技术秘密在内的,通过科研、技改、合理化建议等科技活动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价值且经过集团公司正式登记的技术成果。

2.4 商标专用权是指为开发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或国外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商标,以及正在注册的商标设计

2.5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他人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2.6 著作权是指能依法获得著作权的科学论文、技术报告、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图书、教材、辞书、地图、摄影、声像等作品的著作权。

2.7 名称标记是指依法在政府主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厂商名称以及提供服务企业所使用的标志。

3.管理机构及职责

3.1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部是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

3.2 知识产权部的主要职责是:

3.2.1 牵头研究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

3.2.2 根据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目标,制订集团公司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计划,主持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3.2.3 负责规范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及时发掘优秀科技成果并有效地实施权利保护,适时做好专利申请、技术秘密审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工作。

3.2.4 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经营等合作中,负责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确认及知识产权有关协议文本及条款的起草工作,参与涉及重要知识产权问题的洽谈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有关协议及条款的审查工作。

3.2.5 根据集团公司的产品规划和经营目标,开展商标和名称标记的设计选择及其专用权申请、保护工作,负责商标和名称标记许可使用的资格审查及合同洽谈、签订工作。

3.2.6 监督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权益保障,提请和配合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法规,开展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3.2.7 根据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要求,制订、实施集团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的防范措施,对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3.2.8 制订、实施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严防集团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协助人事部与职工订立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协议条款。

3.2.9 监督国内外对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等纠纷,协助法务部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仲裁和诉讼事宜。

3.2.10 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知识产权意识。按章实施知识产权方面的奖惩。

3.3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仲裁和诉讼的法律事务管理,参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3.4 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参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工作。

3.5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与职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4.知识产权权属

4.1 集团公司一切职务劳动的知识产权归集团公司所有,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务劳动的知识产权属完成者本人。

4.2 本制度所称的职务劳动的知识产权是指集团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4.2.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成果;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受集团公司委派在国内外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除集团公司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接收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4.2.2 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经济技术合同中和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4.2.3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3 集团公司聘用的专家、客座教授等外聘研究人员及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利用集团公司物资技术条件或承担其任务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集团公司。完成者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4.4 集团公司委托外单位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制造以及其他涉及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工作,原则上知识产权归集团公司所有或根据合作各方贡献情况共同占有,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5.专利管理

5.1 集团公司开展的科研项目立项前应按照科研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查新,立项单位在提交可行性报告时,必须同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查新报告,以保证研究开发的创新性;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或工程设计等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必须按集团公司相应的归档要求按时归档。项目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科技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5.2 凡有市场前景的实用技术或者在某领域占有领先地位的技术,应在方案构思成熟时即着手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审定事宜,若申请专利,待改进方案产生后,可利用国内优先权提交新的申请文件,以达到占领早、保护范围宽的目的。

5.3 专利申请和奖励等按集团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6.商业秘密管理

6.1 对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实用性或创新性,可长期保密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包括发明或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国内独创或国外尚未公开的技术;未经鉴定、投产的新产品设计资料、技术文件以及样品等;虽申请专利但尚未被专利局公开的发明创造等,应作为集团公司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6.2 对被审定为集团公司技术秘密的科技成果,申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并落实相应的责任人,防止泄密。技术秘密的申请、审定、奖励、保护等按集团公司《技术秘密(Know-how)管理办法》执行。

6.3 对不为公众知悉,可以采取措施加以保密的,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信息,作为集团公司经营秘密进行保护,相应的责任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防范措施进行保密。经营秘密主要包括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不对外公开的生产、经营统计数字和财务档案资料;客户名单;关系企业在有关领域中竞争成败的信息、文献、报告等资料。

6.4 集团公司职工在任职期间和离、退休及调动、辞职后5年内,不得对外披露在任职期间所掌握或获悉的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非为集团公司利益,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对涉及或可能掌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科技、经营、管理和相关业务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他们约定保密条款,条款应包括保密范围、期限、方式、泄密责任及权益等内容,并根据签订协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掌握集团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关键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在与他们订立离职后一定年限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限制期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对拒不签订上述协议或条款的,集团公司有权不予聘用。

6.5 对科技、经营、管理和相关业务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或调动、辞职手续前,需交回属集团公司的全部资料、实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等,对拒不办理或交接不全的,给予相应处罚。

6.6 集团公司外聘的专家、工作人员,在聘用期间和聘用合同解除后5年内,不得对外披露在聘用期间所掌握或获悉的商业秘密;非为集团公司利益,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在与外聘专家、工作人员(或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须同时订立保密协议。

7.著作权、商标权及名称标记的管理

7.1 科技文章、专著、工程设计图纸及声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相应管理部门应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对自己管理业务范围内的著作权保护负责,严防权益流失。

7.2 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和技术优势的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一经产生,应在一个月内通过知识产权部申请登记。有关著作权的管理具体按集团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执行。

7.3 集团公司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7.4 集团公司的商标原则上不对外转让。在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在被许可使用方通过知识产权部组织的质量及资信认证之后,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许可集团紧密层单位、参股企业及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按照有偿原则许可使用,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批准,可暂免许可使用费。商标注册申请、续展、变更、许可及使用管理,具体按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办法》执行。

7.5 集团公司的厂名及公开使用过的标记,未经集团公司书面同意,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外单位使用。

8.技术贸易、合作、交流的知识产权管理

8.1 集团公司引进工艺装备和技术等,对参加谈判、设计、施工等外单位,在谈判或合同签订之前,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与他们签订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保密协议,之后,方能开展上述工作。在引进中涉及专利、技术秘密(know-how)时,必须进行查新及法律状态审查,以确保引进技术的先进性。

8.2 集团公司在技术或产品出口时,出口的责任部门必须提请知识产权部对技术涉及的专利和产权等法律状况进行审查,防止侵权。

8.3 集团公司与外单位开展科研、技改等合作项目,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合作项目时,在签订合作合同时,必须同时订立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相应的“知识产权协议”,由项目管理部门为协议签订和执行的责任单位,明确合作双方知识产权的分享原则及侵权责任。如果合作超出上述协议文本内容的范围,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知识产权部起草新的协议文本进行签订。

8.4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对外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接待参观、实习以及参与技术贸易等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对外介绍或披露集团公司的技术或经营秘密,确因为了集团公司需要必须或可能介绍、披露上述秘密时,必须事先与对方签订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保密协议,由组织单位为协议签订和执行的责任单位。

8.5 集团公司部门或职工,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发表论文、讲学、参加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讯等,涉及介绍集团公司有关技术或经营管理方法等,应遵从集团公司保密规定,事先报集团公司知识产权部进行保密审查,对内容涉及集团公司技术秘密、经营管理秘密的或欲申请专利的技术一律不予对外交流。

9.制止不正当竞争

9.1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9.2 由知识产权部牵头,联合法律事务部、财务部、产品经营部门及其他责任部门制定并实施有关行业及产品的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倾销的防范措施和举证对策。

10.知识产权评估和经营

10.1 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营效益,根据知识产权主体变更、技术经营和资产经营的需要,由知识产权部提请并配合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法规,开展专利、技术秘密及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为资产经营创造条件。

10.2 专利主要发明人、技术秘密主要提出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及上述成果的应用单位有责任推进相应成果的实施工作,加速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10.3 专利、技术秘密、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贸易以及商标、厂名标记的许可使用工作由知识产权部归口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职工不得擅自进行上述工作。具体按集团公司《技术贸易管理办法》执行。

10.4 在集团公司进行的中外合资、国内联营、股份制合作等对外投资过程中,当涉及集团公司商标、名称标记、著作权、专利、技术秘密、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权益时,财务部应及时通知知识产权部予以确认,在知识产权部等有关部门协助下,按照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考虑知识产权的价值,维护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权益。

11.义务及奖惩

11.1 集团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有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责任。

11.2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职工都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既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除有明文规定外,集团公司各部门和个人不能自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权属变更、侵权及纠纷等问题,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和流失现象应及时告知知识产权部,由知识产权部牵头处理;当涉及仲裁和诉讼纠纷时,由知识产权部提请和配合集团法务室处理。

11.3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对违反本制度,故意侵害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或由于严重失职造成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流失的个人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奖、行政警告、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罚,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并对所在责任部门按集团公司的规定进行考核。

12.附则

12.1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或法规有抵触之处,遵照国家法律执行。

12.2 本制度附件部分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变化由具体操作部门修改报知识产权部审定后使用。

12.3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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