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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石油体系的内部构成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理,在世界石油体系的研究中,值得关注的对象除了体系本身,就是能够对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和变化的体系性行为体。

第二节 隐藏的权力空间:世界石油体系的内部构成

承袭国际体系的分析框架,这一节从概念、单位、规则和结构四个方面界定世界石油体系的内部构成,包括世界石油体系的概念、构成单位(行为体)(包括对有关行为体的分类和选择研究对象的标准)、组织原则(规则)和体系结构。

在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中有三种形式的世界体系,分别是由政治权力形成的世界帝国、由资本转移形成的世界经济以及社会主义世界政府。(29)其中最后一种体系尚未出现,事实上无论在历史还是在现实中,当前的世界体系都是由权力和资本两大要素构成的。作为世界政治经济的一个子系统,世界石油体系的独特性在于,除了依靠权力和资本,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石油资源,三种力量共同形成了世界石油体系的物质基础。不同的行为体围绕原油的勘探、开采、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分布在石油产业链的上、中和下游,彼此之间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了特定的互动模式和体系结构。这个特定的体系结构容纳了一个特别的非国家行为体——国际石油公司,可以说世界石油体系是国际石油公司在国际政治中展示权力、发挥作用的“隐身之地”。

一、世界石油体系的概念和单位

1.世界石油体系的概念

国际关系理论中,体系被界定为“在特定环境下由相互作用的若干组织和实体组成的整体”,换言之,国际体系是由互动的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或规则构成的整体。套用这一体系概念,笔者将世界石油体系定义为,在特定环境下,即由围绕石油勘探、生产、消费和分配所形成的领域中,有关行为体以某种方式互动所构成的整体。其基本要素包括:行为体成员(单位)、组织原则(规则)、体系结构和外部环境。

2.世界石油体系的单位

与国际体系一样,行为体是构成世界石油体系的基本单位。世界石油体系的成员涉及与石油的勘探、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甚至还包括运输环节)有关的各个领域。其行为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行为体,另一类是非国家行为体。国家行为体包括产油国、消费国和过境运输国,非国家行为体包括国际石油公司和国际能源组织,后者主要指分别与产油国和消费国相关的两大国际组织,即由部分产油国组成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简称欧佩克),以及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国家组成的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

但是,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跨国石油公司、产油国、消费国、过境运输国和国际能源组织都是建构和影响世界石油体系的独立变量,或独立行为体,都对体系具有重要或结构性的影响和作用。事实上,有些行为体只是中间的、干预性变量。换言之,不是所有的行为体都是世界石油体系中值得研究的对象,只有那些对其他行为体,以及对世界石油体系的构成和变革具有结构性影响的独立行为体,才是值得研究也是本书所要关注的重点。因此,在对上述行为体进行细分的同时,还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些行为体做一个筛选,以鉴别哪些行为体是体系中的独立变量,哪些行为体只是间接的干预性变量,以此作为本书的分析基础。下文分别就如何选择研究对象给出判断标准和依据,进而对上述行为体进行界定和细分,并对其是否具有独立变量的身份进行甄别。

二、界定独立行为体和选择研究对象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标准

在对世界石油体系中的行为体进行界定、区分和细分之前,本书在此首先要明确的是选择研究对象和确定独立变量的依据和标准。即为什么在众多的产油国和消费国中,只选取某些具有体系性意义的国家进行案例研究?这一标准又是什么?为什么国际石油公司是非国家行为体中的独立行为体,而其他的具有跨国性的国家石油公司、独立的私营石油公司和国际能源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并不是独立变量,不属于独立行为体的范畴之中?在此特别需要就这些问题,澄清本书筛选研究对象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标准。

首先是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行为体作为研究对象。就一般意义上的理论研究而言,建立国际政治的一般理论必然以大国为基础,国际政治的理论家在选择研究对象的问题上,往往注重具有影响力的行为体。如华尔兹认为,“在国际政治中……实力最强大的单元为其他单元和自己设定了行动的舞台。”(30)因此,“基于马来西亚或是哥斯达黎加这样的小国而建立起来的国际政治理论是荒谬的,就如同在经济理论中,以某一经济部门中的小公司为基础建立起一个寡头理论一样荒谬。”(31)毕竟在一个体系中,主要行为体的行为以及互动对所有国家或公司命运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次要行为体的影响。

进攻性现实主义学者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更是执著于对大国的研究,他认为国际政治理论关注的是大国,“因为大国对国际政治所发生的变故影响最大。所有国家——不管大国还是次大国——其命运都从根本上取决于那些最具实力国家的政策和行为。”(32)这些国际政治理论家如此重视大国,并不意味着由此建立起来的国际政治一般理论,不适用于解释其他小国和弱国。华尔兹对此给出了很好的说明。他认为,如果由于大国的相对冷漠或是信息交通的不便,致使小国间的互动不受系统内大国的干预,国际政治理论也适用于小国。(33)

综上所述,国际关系研究是以大国或主要行为体为基础的。在国际体系的研究中,除了要关注整个体系以外,还需要关注的是能够对体系造成重大变化的国家或行为体。或者说,是要关注那些会对体系带来结构性影响的行为体,这类行为体姑且可以称之为体系性行为体,而那些不会对体系结构造成影响的行为体则属于非体系性行为体。同理,在世界石油体系的研究中,值得关注的对象除了体系本身,就是能够对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和变化的体系性行为体。

其次是如何选择值得关注的研究对象,即判断将哪些行为体作为研究对象的标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国际政治理论中界定国家重要性等级的“三层阶梯方案”。巴里·布赞(Barry Buzan)和奥利·维夫(Ole Waever)将国际体系中的国家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超级大国、体系层次大国(即大国)、地区层次大国。(34)其中超级大国必须具有一流的军事政治能力,以及为这种能力提供支持的经济。在冷战期间这样的超级大国是美国和苏联,冷战结束后唯一的超级大国是美国。全球大国并不需要在所有领域都拥有巨大能力,但全球大国必定在体系层次上被其他国家经过对当前和未来权力分配进行精心盘算之后进行回应。(35)换言之,全球大国是在其他主要国家进行体系层次上的算计时,被视为具有明显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潜力的对手。一个国家之所以具有大国身份,除了由于自身的实力,很重要的一点是还要得到“其他国家对其大国地位的正式承认”,(36)也就是在他者眼中被视为大国,而不是自视为大国。如冷战结束后的俄罗斯、中国、日本、英法德(欧盟)。这也是全球大国与地区大国的区分标志。当其他国家在体系层次上思考国际体系现实的和潜在的权力分配时,地区大国基本上不属于其他国家盘算和考虑的主要对象。地区大国更不会在全球层次上引起其他国家的关注,尽管在各自的地区表现突出,如越南、埃及。因此,国际体系的研究对象应限定在体系层次上,即超级大国和全球大国,而不包括地区大国。判断大国的标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实力(包括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该国是否被其他国家视为大国。

最后是界定体系性行为体和选择研究对象的现实标准。根据上述区分国家重要性等级的论述,本书认为体系研究中判断一国是否是体系性行为体,除了要根据国家的实力(政治、军事和经济)和影响范围(全球或地区),还要看该国在其他国家眼中的地位。按照这一分类的逻辑,本书提出细分和辨别产油国和消费国的标准。

细分产油国和消费国的标准有如下两条:第一条标准是与石油直接相关的数量指标,即该国的储量、产量和出口量,或消费量和进口量;第二条标准是该国在国际分工中承担的角色,或者说该国在世界工业体系中的最终位置,是石油生产国还是工业制造国。细分的目的是为了看清一国在世界石油市场上所处的位置。

辨别产油国和消费国是否具有体系性影响力的标准也有两条:第一条标准是石油之外的现实权力要素和潜在权力资源,对国家来说主要指国家的发达程度、在国际政治经济及军事等方面的权势;第二条标准是对现存体系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的态度。界定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出体系性行为体。

如果说细分和辨别产油国和消费国的目的是确定本书需要关注的体系性行为体,那么辨别非国家行为体的意义在于,明确哪些才是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影响体系的独立变量。界定非国家行为体的标准相对国家而言更加简单,即其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笔者将在本节的第四部分详细分析国际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和国际能源组织。

本书分析产油国和消费国的数量依据主要是,由美国能源信息署(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EIA)公布的关于2006年世界产油国、出口国、消费国和进口国的相关信息(见表2.1)。

表2.1 2006年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出口国、消费国和进口国(或地区)排名

(单位:百万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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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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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表涵盖所有2006年产量超过200万桶/天的国家。

b.本表涵盖所有2006年净出口量超过100万桶/天的国家。

c.本表涵盖所有2006年消耗量超过200万桶/天的国家。

d.本表涵盖所有2006年进口量超过100万桶/天的国家或地区。

资料来源: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EIA),http://www.eia.doe.gov/emeu/cabs/topworldtables1_2.htm。

显然,界定产油国和消费国,首先要从量(产量、出口量、消费量和进口量)上加以筛选。笔者根据表2.1制作了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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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2006年世界十大产油国、消费国、出口国、进口国(或地区)

从图中可以清楚地发现,当前世界石油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方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大国的多重身份。在2006年的世界十大产油国和消费国中,有五个国家身兼产油国和消费国双重身份,分别是美国、中国、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和加拿大。但是它们在世界石油贸易中的位置并不是双重的,美国和中国属于进口消费大国,部分依靠进口石油满足国内消费;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都以出口国的身份参与世界原油贸易,在保证自给自足的同时向外大量出口石油;加拿大虽然算不上出口大国,但也位居世界主要石油出口国前列。有两个国家身兼产油国、消费国和进口国三重身份,分别是美国和中国。除了美国和中国,另外还有四个国家身兼消费大国和进口大国的双重身份,分别是日本、韩国、德国和印度,这四个国家只生产少量或几乎不生产石油,其石油消费主要依靠进口,对外依赖度很高。有两个国家身兼产油国、消费国和出口国三重身份,分别是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除了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另外还有五个国家身兼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的双重身份,分别是伊朗、墨西哥、阿联酋、委内瑞拉和挪威,这五个国家的石油生产主要用于出口而不是自身消费。(37)国家的“身份”越是多重,对世界石油体系的影响就越是复杂。下面按照细分和辨别国家行为体的标准对这些国家进行界定和区分。

三、国家行为体:产油国、消费国和过境运输国

1.产油国

本书将生产并出口石油的国家简称为产油国。首先,如果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中以生产石油为主要产业并向世界原油市场供应原油,那么这类国家就属于本书所指称的产油国。从产量和出口量来看,按照日产量在200万桶以上同时日出口量在100万桶以上这个标准,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产油国包括:沙特阿拉伯、俄罗斯、挪威、伊朗、阿联酋、委内瑞拉、科威特、尼日利亚、墨西哥、伊拉克(见表2.1)。即使这些国家也消耗一定数量甚至相当数量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目前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都已经进入世界主要消费国行列,日消耗量均超过200万桶),但是鉴于它们的产量和出口量,特别是出口量,在世界石油总量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在讨论它们与其他行为体的关系,以及在世界石油体系乃至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与地位、作用与影响时,仍将这些国家界定为产油国,而不是消费国。

另外,加拿大和巴西的日产量都已超过200万桶,但是两国同时也是消费大国。加拿大2006年日产量为323万桶,消费量为222万桶,出口量约100万桶。虽然低于十大出口国,但加拿大仍是具有一定出口能力的产油国。巴西2006年日产量是216万桶,日消费量已经达到212万桶。可见,巴西生产的原油绝大多数供应国内消费,只有少量剩余进入国际市场,因此巴西不是本书需要重点关注的产油国。这里需要捎带提及的是,在讨论国家石油公司对国际石油公司构成的挑战时,笔者将巴西的国家石油公司作为关注对象之一。

接下来,我们再从储量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将主要产油国的产量、出口量与储量结合起来,判断哪些产油国在世界石油体系中对石油的供应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影响力(见表2.2)。

表2.2 产油国石油储量排名和储采比(截至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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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orldwide Look at Reserves and Production,”Oil&Gas Journal,Vol.104,No.47,December 18,2006,pp.24—25.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沙特阿拉伯在储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约占全球储量的20%,是真正具有持久影响力的产油国。储量巨大而且储采比高的国家还有伊朗、伊拉克、科威特、阿联酋和委内瑞拉,这些国家也会长期影响国际石油的供应。俄罗斯在储量和储采比上都稍逊一筹,但是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生产和出口国,俄罗斯仍是对世界石油供应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产油国。加拿大虽然出口量不高,但新增储量非常出色,从2000年到2007年,新增储量达到1 743亿桶(38)(见表2.3),远远超过其他产油国,因而加拿大对未来世界石油供应将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表2.3 产油国储量变化情况(2000—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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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orldwide Look at Reserves and Production,”Oil&Gas Journal,Vol.104,No.47,December 18,2006,pp.24—25.

其次,就产油国在国际分工中的位置而言,大多数不发达产油国在世界工业链条中扮演原料产地的角色。就石油工业而言,有些国家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涵盖上下游的石油工业,不仅有开采业也有加工业,如沙特阿拉伯。但是还有些国家的石油工业结构尚不完整,在出口原油的同时,还需要进口部分石油产品,如伊朗。就经济形态和发达程度而言,大多数不发达产油国在历史上曾是原料殖民地,目前大多数产油国仍处于不发达状态,产业结构单一和畸形,石油是其经济的支柱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即使像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科威特这样的产油国,受益于石油收入已经成为所谓的“富国”,但是它们的经济特征仍然是一种“石油经济”(39)。由于它们在国际分工和世界工业链条中所处的位置;产业结构的单一性,石油工业仍是整个产业结构的支柱;国民经济和财政税收对石油的依赖、其他产业也依赖石油收入等方面的原因,这些石油富国的经济结构仍然比较脆弱。此外,还有一批能源生产国并没有因资源的商业开采而成为富国,资源经济反而给这些国家带来一系列的“厄运”,如经济结构的单一脆弱、社会贫富分化巨大、环境污染严重、政治腐败、甚至政局不稳定等等,这些国家仍旧处在不发达状态。总体上,大多数产油国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们是历史上的原料殖民地和当今世界工业体系中的原料产地,这是石油生产国与工业制造国最显著的区别。

与上述产油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挪威、加拿大,还有俄罗斯。挪威和加拿大作为发达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角色不仅只是世界工业的原料提供者,而且还是工业化制造国。两国在世界产业链条中的位置与不发达产油国存在显著差别,其分布的范围更加广阔。因此,笔者将挪威和加拿大界定为发达产油国。俄罗斯虽然在经济上属于转型国家,但在产业结构、工业化程度等方面,也都明显优于上述不发达产油国。不过,界定俄罗斯的产油国特征,还需要借助石油之外的权力要素,毕竟俄罗斯是一个大国。

第三,从石油之外的权力要素来看。大多数不发达产油国的权力资源都比较“匮乏”,主要依赖石油资源,石油是它们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石油武器”更是其表达政治诉求的重要权力要素。大多数产油国都有原料殖民地的历史,曾经掀起过轰轰烈烈的反殖反帝运动,石油是这些国家施展实力、追求政治经济目标的重要权力手段。大多数不发达产油国在这方面都具有共同的历史背景、经历和现状。

与之相反,俄罗斯在权力要素方面呈现出另一种特征。俄罗斯不仅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也是国际政治中的地区强国,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俄罗斯具有其他产油国所不具备的政治和军事实力,并且这种实力和丰富的油气资源相结合,成为俄罗斯谋求进一步提高国家地位的战略资源和工具。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俄罗斯能源问题专家菲奥纳·希尔(Fiona Hill)曾高度评价石油对于俄罗斯的战略意义,她认为,石油是俄罗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它同核武器一道构成了俄罗斯谋取国家政治和经济影响的两个支柱。(40)有鉴于此,本书除了按照发达程度对产油国进行区分之外,还特别将俄罗斯界定为强势产油国。这是俄罗斯有别于其他产油国的重要标志。通过上述对比分析,笔者将产油国群体进一步细分为三类,分别是不发达产油国、发达产油国和强势产油国。

此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如果说俄罗斯是当今世界石油体系中的强势产油国,那么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类似的强势产油国还有欧佩克成员国,及其次级集团——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1973年石油危机后,欧佩克曾经一度进入世界石油体系的权力中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欧佩克没能护持住这一权力中心地位,其权力很快就受到削弱,地位得而复失。如今大多数欧佩克组织成员国仍是不发达的弱势产油国。关于欧佩克在世界石油体系中权力地位的变化及其原因,将在第五章进行分析。

第四,从上述产油国对现存世界石油体系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的态度来看,有三类国家值得关注,分别是:产量或储量最大的产油国沙特阿拉伯;不发达产油国中不满现状的国家,如委内瑞拉和伊朗等;强势产油国俄罗斯。前文已经分析,由于沙特的石油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因此它必定是对世界石油供应具有长期影响力的行为体,是“有决定性影响的”(41)产油国。再加上沙特与美国长期保持特殊的关系,在欧佩克组织中颇具影响力,并充当着石油产量调节器的角色,这些都使沙特成为产油国中一个非常特别的国家。

伊朗、委内瑞拉以及2003年伊拉克战争前的伊拉克,是不发达产油国中不满现状的国家,它们不满于现存的石油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方式。具体表现就是,对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排挤外国石油公司,(42)并试图挑战美元作为石油交易货币的地位等。因此,它们的行为会对国际石油公司构成一定的压力,也会导致世界石油体系出现不安定的状况。但是,它们大多都缺乏石油以外的权力资源,石油是伊朗和委内瑞拉最重要的权力要素,除此之外,无论政治、军事还是经济实力,两国都是相对较弱的。从影响范围来看,按照巴里·布赞和奥利·维夫的“三层阶梯方案”,伊朗和委内瑞拉都没有达到体系层次大国的水准,两国无论如何都不是具有全球性影响力的国家。因而,委内瑞拉和伊朗对世界石油体系的影响在于体系的内部,而不太可能从结构上改变整个体系,也未必是导致体系发生结构变革的体系性行为体。1979年的伊朗危机和1980—1988年的两伊战争,虽然都给世界石油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这两个事件并没有像1973年石油禁运和石油危机那样,在体系层面上改变世界石油体系的权力分配。这一点将在第三章详细分析。

强势产油国俄罗斯也是不满现状的产油国。在石油资源方面,从表2.1和表2.2中可以看出,俄罗斯拥有600亿桶的石油储量,居全球第8位,其产量和出口量分别达到967万桶/天和657万桶/天,均居全球第2位。在石油之外的权力资源方面,俄罗斯是一个军事大国和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石油对于俄罗斯不只是重要的收入来源,更是俄罗斯提高自身国际地位的战略工具。俄罗斯利用石油资源谋求更大影响力的行为,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国际石油公司在世界石油体系中的权力地位构成冲击,因而在世界石油体系中,俄罗斯是具有很大影响力的体系性行为体。

至于发达产油国挪威和加拿大,上文已对它们进行过甄别。相对而言,它们在国际政治中的权势不如俄罗斯强大,也不具备委内瑞拉、伊朗等反美传统和利用石油改变现状的强烈愿望,在国际分工体系中更不像不发达产油国那样是单纯的原料产地。因而,这两个国家自身既不具有俄罗斯利用资源提高大国地位的意愿和能力,也没有不发达产油国动用石油武器改变现状的历史经历和现实需要,在能力和意愿两方面都不构成对现状的威胁。打个比方,它们可谓“安分守己”的产油国,是认同和遵循现状的国家,而不是影响和改变世界石油体系的变量。与其他三类产油国相比,挪威和加拿大无论对于国际政治的稳定,还是对于世界石油体系的建构与变革,以及对于国际石油公司的冲击或影响,都是相当不同的,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世界石油体系中的定数或常量,而不是变数或变量。因而本书并不将这两个国家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同理,对于其他遵从现状的产油国,如墨西哥、科威特、阿联酋等,本书也不给予重点关注。产油国细分和筛选的过程参见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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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产油国细分和筛选过程示意图

(图中标注*者为本书重点关注对象)

2.消费国

本书将石油进口消费国简称为消费国。如果一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位置是以原油(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石油)为原材料,从事加工或工业制造,那么这类国家就属于消费国。消费国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世界三大经济体美、欧、日,以及中国和印度等;即使属于工业化国家,但进口消费量并不高的消费国,如丹麦、瑞典等;工业化程度不高,但因缺乏石油资源而依靠进口的消费国,如朝鲜。这三类国家都应属于消费国范畴。但是本书所关注的是能够对其他行为体、世界石油体系、乃至国际关系构成影响的消费国,因此,根据进口和消费量,以及国家的影响力两个因素进行综合评判,笔者主要研究的石油消费国包括:美国、西欧、日本、中国、印度等。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所关注的消费国群体由于种种原因而可能存在一些容易造成误解之处,因而还需要对它们做进一步的区分。

首先,有些主要消费国同时也是主要生产国,中国和美国就是这种典型。2006年中美两国都处于世界十大产油国、消费国和进口国之列,中国是世界第六大产油国、第二大消费国和第三大进口国,而美国是世界第三大产油国、第一大消费国和第一大进口国(见表2.1)。当前中美两国国内生产的石油几乎完全供应国内消费,而且国内生产仍不能满足本国消耗的需要,两国都以进口消费国的身份出现在世界石油贸易中。因此,严格来说,它们在世界石油体系中都处在消费国的位置。

第二,消费国在权势和能力上存在差异。以上述两大消费国为例,虽然同为消费大国,但中美两国在获取海外石油资源的能力和方式上有很大差异。毕竟只有美国能够动用武力,实质性地改变伊拉克油气资源的开采使用权。由此可见,消费国在影响其他国家的能力和方式上存在很大区别。权势和能力也因此成为对比分析消费国的重要指标。

第三,消费国之间还存在发达程度上的差异。一些进口国虽然进口原油,但同时还加工原油并出口石油制成品,另外一些不发达或不够发达的消费国,不仅需要进口原油,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还需要进口一些特殊的石油产品。尽管都是原油进口国,但不同的消费国在石油产业链条上却处于不同的位置。这种差别还导致消费国在世界石油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发达国家,如美国,在世界石油工业链条和整个国际分工中,属于从事加工制造业的工业化国家,是原材料的消耗者和工业制成品的提供者。其“影响范围”能够从上游一直延伸到石油产业链的下游领域,从而能够影响石油加工技术上相对落后的不发达国家,以及世界石油体系本身。对于不发达消费国来说,它们既需要进口原油,也需要进口一些特殊的石油产品,因此对产油国和发达消费国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对其他国家以及世界石油体系的影响力相当有限。例如,中国2003年进口原油8 299万吨,进口成品油1 439万吨,后者在总进口量中所占比例接近15%。(43)由此可见,发达消费国和不发达消费国在世界石油体系中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存在很大差距。

通过上述对不同消费国进行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对照细分产油国的思路,对消费国作进一步的区分。本书根据消费量、发达程度和权势,将消费国区分为两大类四种情况,分别是发达消费国和不发达消费国。其中,发达消费国包括两种:强势发达消费国,特指美国;一般发达消费国,包括欧洲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等)、日本和韩国。不发达消费国也可分为两种:发展中消费大国,包括中国和印度;其他不发达消费国,如巴西(可以称之为自产自消国)和众多第三世界进口消费国。

按照行为体对现存体系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的态度这一标准进行筛选,本书需要给予重点关注的是那些对其他国家以及世界石油体系具有一定影响能力的国家,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中国和美国两大消费国。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进口消费大国,对世界石油体系的影响力相对有限,更多的是体系变化的受动者,而不是施动者。中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公司(简称中石油)是一个备受瞩目的国家石油公司,本书对中国这一消费国的关注是与对中石油的分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鉴于美国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解释和剖析。在世界石油体系中,美国是一个特殊和重要的国家,其作为产油国的历史更是与世界石油工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美国曾是战后主要的石油出口国之一,但是美国当时的身份却不仅仅是产油国,更是世界政治经济的领导者和霸权体系中的霸权国,美国在国际分工中也不仅仅是一个原料产地,更是发达的工业化制造国。石油对于美国具有特殊意义。从战后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充足的石油剩余产能是其应对石油市场发生供应中断等紧急情况,以及调节世界石油市场的重要杠杆与手段。在一定意义上,石油是美国在战后确立世界领导地位的重要权力资源。在1970年美国国内产能饱和,石油生产达到顶峰之后,对进口石油的依赖逐渐上升。但是,美国仍能利用政治、经济乃至军事等方面的相对权力优势,影响其他消费国和产油国。

在冷战结束后,美国更是充分利用其军事实力,直接获取海外油气资源,从而扩大本国的资源势力范围,改变世界资源的分配。美国影响世界石油体系的权力资源绝不只是来源于石油本身,它还依靠石油之外的权力要素。因而美国在世界石油体系乃至整个国际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实在不是一个普通消费国或产油国凭借自身的能力和意愿所能企及的。石油对于美国的意义,与石油对其他国家的作用相比,两者完全是处于不同等级上的问题。可以说,美国是一个具有体系性影响力的国家,不仅参与世界石油体系的构建,而且能够改变体系的权力分配,推动体系的变革。有鉴于此,本书将美国从产油国和消费国群体中抽离出来,单独作为一个变量来分析。就像出于类似的考虑,笔者将俄罗斯从产油国群体中分离出来,将其界定为强势产油国,看作分析冷战后影响国际石油公司以及世界石油体系的一个重要变量。消费国细分和筛选的过程见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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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消费国细分和筛选过程示意图

(图中标注*者为本书重点关注对象)

3.过境运输国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关于石油的过境运输国问题。除了与石油生产、出口、消费和进口直接有关的国家之外,还有一类间接相关的国家,就是石油的过境运输国。国际过境运输是指“能源材料及其产品的运输经过一个或几个国家,且至少穿越两个国家的边界,其中包括海港和河港。”(44)石油过境运输国的定义是,石油在从生产国运往目的地(消费国)的运输过程中所经过的第三国。西欧的石油过境运输国有荷兰、法国、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里海石油出口的过境运输国有俄罗斯和格鲁吉亚;俄罗斯石油出口的过境运输国有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克兰、波兰、斯洛伐克、捷克、匈牙利、南斯拉夫、克罗地亚等。(45)

二十一世纪初,世界上生产的石油约45%需要至少跨越一条边界后才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销售。石油的运输主要通过海运,从出口国输往世界市场,这种运输方式占石油对外贸易的90%以上。石油通常经当地管道从油田送抵离岸港,然后再用油轮运抵到岸港。(46)显然,经过陆路的石油运输管线尚不是石油过境运输的主要通道。尽管潜在的和现实的过境运输国为石油运输管道而展开激烈竞争,但石油的运输主要依靠海运而不是陆运。而且过境运输问题基本上经由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商业合同来协调,国家间协议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47)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即在过境国与石油出口国或消费国不发生政治纠纷,过境国不遭受战争影响,运输通道不遭遇非传统安全威胁(如海盗)干扰等情况下,石油过境国对石油过境运输的影响,尤其是负面的消极影响,非常有限。

概括而言,过境运输国与石油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其一,陆地的过境运输不是石油运输的主要方式;其二,过境运输问题主要依据商业合同执行和处理。可见,石油的过境运输是石油进出口衍生出来的附属问题,过境运输国则是石油进出口中的附属角色,过境运输国显然不是与产油国和消费国并列的、构建和影响世界石油体系的独立变量,而是一个间接的干预性变量。因此,本书不对其作专门的展开和论述。只有在体系的变化与过境国的行为存在密切关系的情况下,如埃及之于苏伊士运河危机,才加以适当的分析。

四、非国家行为体:国际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和国际能源组织

1.国际石油公司

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都属于跨国石油公司的范畴,构成世界石油体系中的另一类行为体,是本书构建二元行为主体假设的基础。但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对于世界石油体系的意义存在根本不同,笔者把前者而不是后者看作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此处需要澄清的是,本书只是在世界石油体系这一特定研究范畴中,将跨国石油公司中的国际石油公司视为独立的非国家行为体。那么,为什么笔者只将国际石油公司作为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或者说,是怎样的特征使其能够从跨国石油公司的群体中分离出来,与国家石油公司相区分,成为本书关注和研究的独立行为体呢?

首先,我们需要简要考察一下跨国公司的概念,并对跨国石油公司进行细分。跨国公司这一概念于1974年由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正式确定。联合国的跨国公司中心(Center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of United Nations,UNCTC)将跨国公司定义为这样一种企业:(1)包括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不管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领域如何;(2)在一个决策体系中进行经营,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决策中心采取一致对策和共同战略;(3)各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形式的联系,使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实体有可能对别的实体施加重大影响,特别是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48)简而言之,所谓的跨国公司是由母公司及其国外(境外)分支机构组成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也就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里拥有并管理经济单位的公司。

按照联合国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跨国石油公司(Multi‐national Oil Companies,MOCs)包括两大类。一类以私营的国际石油公司(In‐ternational Oil Companies,IOCs)为主,如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皇家荷兰壳牌公司(Royal Dutch Shell)、英国石油公司(BP)、雪佛龙德士古公司(Chevron‐Texaco)、道达尔菲纳埃尔夫公司(Total Fina Elf)、大陆菲利普公司(ConocoPhillips)等。历史上以“七姊妹”著称的跨国石油公司也属此类。(49)另一类是来自石油出口国和一些发展中能源进口大国的石油公司,也被称为国家石油公司(National Oil Companies,NOCs)。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家石油公司包括: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Saudi Aramco)、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Russia’s Gazprom)、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 of Iran)、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etroleos de Venezuela)、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CNPC of China)、巴西国家石油公司(Brazil’s Petrobras)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 of Malaysia),它们还被并称为石油“新七姐妹”。

跨国石油公司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概念,其成员构成在不断扩大。历史上,跨国石油公司基本上是指素有石油“七姊妹”之称的西方大型跨国石油公司。经过战后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变迁,当前这个群体的构成变得复杂起来,不仅包括从昔日石油“七姊妹”演变而来的国际石油公司,还包括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国家石油公司,以及一些独立石油公司。在当前的世界石油舞台上,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两大阵营”对垒的局势日渐明显,跨国石油公司这个名称已经变得过于笼统而显现出指代不清的缺陷,最重要的是,它掩盖了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重要差异。目前在学术界,包括在能源研究领域中,跨国石油公司这一概念已经被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两个概念,以便指称当前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石油公司。(50)这也是本书以国际石油公司而不是更为笼统的跨国石油公司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相对于国家石油公司而言,国际石油公司是以独立行为体的身份出现在世界石油体系中的,国际石油公司能单独发挥作用影响其他产油国、消费国和世界石油体系,而国家石油公司不能,其行为和目标往往都要与母国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更为深入的原因分析和关于两类公司的区分,将在下文和第六章中进行论述)。因而,本书研究对象的主体是当前的国际石油公司和历史上的石油“七姊妹”。但是笔者并没有忽略日渐壮大的国家石油公司的存在和作用,新兴的国家石油公司与其所属的国家,将在第六章作为国际石油公司权力地位的挑战者加以讨论。

此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在跨国石油公司的群体中,除了上述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之外,还存在一些私营的独立石油公司。但是由于它们在产量和储量上所占的份额都相对较小,远远低于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的水平,因而它们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与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相提并论。私营独立石油公司也不可能对国际石油公司的地位构成威胁,更无法给世界石油体系带来结构性影响,因此这类石油公司不在本书探讨之列。

其次,只有放在恰当的系统环境中进行研究,国际石油公司才有资格被看作独立的国际行为体。尽管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已在重视跨国公司,将跨国公司界定为一种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或“超国家行为体”。但在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跨国公司只是作为国家行为体的配角,作为国家权力的参照物而存在。而且,在一般意义上的国际体系中也难以甄别跨国公司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与跨国公司的影响范围不相称的环境中研究跨国公司,那么我们将难以看清跨国公司究竟发挥怎样的作用。国际政治经济学三大理论流派在跨国公司研究方面存在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这些理论的解释领域,对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来说,不是过于宏大而不适合,就是过于宽泛而有失精准。

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只是在特定的问题领域,即在某个根据统一标准和各种要素汇集而成的系统中,才有资格被看作独立的国际行为体。换言之,只是在特定的系统环境中,才有将跨国公司这类非国家行为体或跨国性行为体,作为一个独立行为体进行研究的必要和可能。而在更大的系统中,在国际体系中,跨国公司未必具备与国家尤其是与大国同等重要的行为体资格。研究国际石油公司,需要在合适的系统环境、特定的分析框架中进行展开,才能恰如其分地认识这一特殊行为体对其他行为体(包括消费国和产油国)以及整个世界石油体系的作用和影响。

只有在由围绕石油勘探、生产、消费和分配等环节所形成的领域中,在有关行为体以某种方式互动所构成的系统(即世界石油体系)中,国际石油公司才具备作为独立行为体进行研究的可能。因此,本书将国际石油公司的研究限定在世界石油体系的范畴之中,而且仅在世界石油体系这一特定的系统环境中,才将国际石油公司作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国际行为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二元行为主体的理论假设。也就是说,本书的理论假设和分析框架是为研究国际石油公司的体系性影响而“量身定制”的。如果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体系环境中,比如放在国际体系中,或者放在一个问题领域超出国际石油公司影响范围的体系中,比如国际货币体系,那么我们就很难看清国际石油公司的作用,也无法得出本书的结论。

第三,国际石油公司区别于国家石油公司的本质特征,决定国际石油公司具有成为世界石油体系独立行为体的条件。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非国家行为体都是,或者都有资格成为独立的国际行为体。同理,并非所有的跨国石油公司都能够成为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是否具有独立行为体资格,关键看跨国公司的行为。当公司的商业利益和本国政府的政策发生冲突时,公司的选择是以商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还是选择牺牲部分商业利益来迎合政府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的不同选择,决定前者能够成为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而后者不能。

在石油公司的商业利益与政府政策一致的情况下,或者在支持政府政策能够增加公司收益的情况下,无论国际石油公司还是国家石油公司都会选择与政府合作。纵观以美国为母国的国际石油公司与美国政府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前者历来都支持美国政府的对外政策,但在很多情况下是不以牺牲自身利益为前提的。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国际石油公司因充当美国政府对外政策(尤其是战后美国中东政策)的工具而获益更多。因此,在公司利益与政府政策目标相一致的情况下,国际石油公司支持政府的行为。此时,国际石油公司的表现不足以充分证明其目标和责任完全符合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当石油公司与母国政府在目标利益不一致时,国际石油公司做出怎样的选择。也就是说,当公司利益与国家政策相互矛盾时,国际石油公司的行为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和准则,放弃实现政府目标,还是牺牲部分公司利益来满足政府的政策目标。

国际石油公司在这方面的表现与国家石油公司存在本质差别。大多数国家石油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选择满足政府的政策目标,牺牲部分公司利益。美国莱斯大学贝克研究所的艾米·杰菲(Amy Myers Jaffe)以当前15家国家石油公司(51)为样本,通过分析这些公司的经营战略、公司目标和业绩,发现国家石油公司肩负重要的政府目标,这些目标超越了一个公司所应追求的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她认为,国家石油公司的目标和责任主要包括,向社会重新分配国家的石油财富,为国家创造财富,帮助国家实现工业化和带动经济发展,确保国家的能源安全,并作为政府实现对外政策目标的工具参与国家层面的政治运作等。(52)

国际石油公司的情况几乎正好相反。与迎合国家政策相比,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才是国际石油公司的最终目标。它们基本上不会为了迎合政府政策而让公司收益蒙受损失。(53)以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54)为例,通过考察在油价持续上涨的年代,它们的现金流向和结构,以及石油产量和利润等方面的变化,来说明国际石油公司的这种选择倾向。

从1998年到2006年,国际原油价格从最低点不足12美元/桶,上涨到70美元/桶(见图2.4)。在这个期间,国际石油公司的现金流(cash flow)(55)也经历了戏剧性的上升过程,从二十世纪末的600亿美元迅速增加到2005年的1 549亿美元(见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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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国际原油价格变化情况(1982—2006年)

数据说明:图中原油价格采用每年的平均价格。

资料来源:http://www.ioga.com/Special/crudeoil_His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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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现金流情况(1993—2006年)

资料来源:Amy Myers Jaffe and Ronald Soligo,The International Oil Companies,Houston,TX.:The James A.BakerⅢ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November 2007

再看国际石油公司产量和利润方面的变化。在这一期间,五家国际石油公司的原油产量均没有增加(见表2.4)。五家公司的产量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开始下降,从1996年的1 025万桶/天,下降到2005年的945万桶/天,虽然2006年略有回升,也只是达到970万桶/天。相比而言,这段时期国际石油公司的利润却上升到原来的四倍。(56)

表2.4 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日产量(1995—2006年)

(单位:百万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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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Jaffe and Soligo,The International Oil Companies

但是,在产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这五家国际石油公司何以能够大幅提高自己的利润?我们看到它们的利润是同油价和现金流一并增长的,似乎与产量无关。何以解释这种现象呢?固然,油价上涨肯定会带来利润的提高。但是,除了油价之外,现金流在起何种作用?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在油价大幅上涨的这个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资金运作,利润的增加一定与这种资金运作存在某种关联。要了解其中的秘密,我们必须对它们的现金流作深入的流向分析。这一点对于我们了解国际石油公司的最终目标是迎合国家政策还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非常重要。

现在就让我们来比较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不同项目开支的变化情况,以及各项开支占总开支比例的变化情况,以便分析这些国际石油公司的资金流向。图2.6显示了从1993年至2006年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的开支变化情况,图2.7显示了同期这些国际石油公司支出结构的变化情况。(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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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的支出情况(1993—2006年)

资料来源:Jaffe and Soligo,The International Oil Companies

从上面图2.6可以看出,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增幅最大和最快的两项开支分别是购买股票(Purchase of Equity)或回购股票(Re‐purchase of Equity)和开采油田(Development)。这些国际石油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开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几乎一直都是几项开支中最低的一项,但从1999年开始逐步增加,自2003年以来更是迅速提高,成为所有开支项目中增幅最大的一项,并在2005年超过其他项目支出,成为最大的开支项目。用于开采油田(主要是成熟油田)的开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曾经呈上升趋势,在油价低迷的1998年到2000年,经历过一个下降的过程,但在2000年之后,开始持续增加,而且增幅大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水平,目前仅次于用于回购股票的支出。用于股票分红(Div‐idends)的开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伏不大,增幅比较平缓,但在2000年后开始有一个明显的上升,增幅大于九十年代的水平,是这些国际石油公司目前的第三大支出。用于勘探油田(exploration)的开支自1998年开始下降,近年来变化不大,水平一直比较低。用于收购资产(property acquisitions)的开支也从2001年开始下降,并持续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这后面两项是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开支最低的项目,近年来在整个开支中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只是2006年稍有增加。从目前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的开支情况来看,在所有开支中,用于回购股票、开采成熟油田和股票分红的开支是三项最大的开支,用于勘探油田和收购资产的开支是两项最小的开支。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对各项开支在总开支中所占比例的变化做进一步的深度分析和比较。图2.7显示的是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开支结构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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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的支出结构(1993—2006年)

资料来源:Jaffe and Soligo,The International Oil Companies

从上图可以看出,这些国际石油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开支占总支出的比例增长最快,涨幅最大,从1993年的1%增加到2006年的37.1%。2006年用于回购股票和支付股票分红的开支共占全年总开支的56%。与回购股票占总开支的比例大幅增长明显呈反方向变化的是勘探支出占总开支的比例。勘探支出从1993年占总开支的13.8%下降到2006年的5.8%。尽管2006年的勘探开支比2005年增加了近乎50%,但是占当年总开支的比例只是从2005年的5.3%增加到2006年的5.8%,增幅远远低于同期整个开支的增长,也低于同期回购股票和开采成熟油田占总支出比例的增幅。国际石油公司用于开采成熟油田的开支在总开支中所占比重仅次于回购股票的比重。用于股票分红的支出占当年总开支的比例变化不大,相对比较稳定,只是这一比例在2006年略有下降,但在总支出中的比例仍然远远超过收购和勘探所占的比重。此外,用于收购其他公司的开支在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和勘探的情况一样,都呈下降之势,除了2006年略微有所增加。此外,美国进步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比较了这五家国际石油巨头在回购股票和开发可再生燃料方面的投资,埃克森美孚、雪佛龙、大陆菲利普、英国石油公司和壳牌公司在1999年至2006年间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只有26亿美元。(58)

从上述对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现金流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并没有明显增加用于油田勘探的投资,虽然大幅提高了用于开采油田的投资,但这项投资并没有带来产量的同比例增加。就像表2.4所显示的,这一时期,五家国际石油公司的原油产量基本上维持在同一个水平上,甚至还略有下降。在三项最大的开支中,除了用于开采成熟油田的支出,用于回购股票和股票分红的支出显然不属于生产性开支。国际石油公司把大量资金用于回购股票和股票分红,一方面是要借助市场机制,利用油价成倍上涨这个有利时机,为公司自身谋利,另一方面是藉此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国际石油公司在利润形成和支出分配上的两大特点。其一,国际石油公司增加利润的关键来源是油价的上涨和资金市场的运作,而不是产量的增加。实际上,国际石油公司的石油生产依靠的主要是开采成熟油田,而不是寻找和勘探新的油源,也不是收购其他公司或油田。这样,国际石油公司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增长,而无须付出更多的有去无回的沉没成本(sunk cost)。其二,在国际石油公司的开支中,除了用于开发已有的油田,最大的开销是用于回购公司股票和股票分红这两项非生产性支出,而不是收购资产或勘探发掘新油田。开采成熟油田可以确保公司在不增加产量甚至在减少产量的情况下继续获得利润,回购公司股票可以使公司在压缩生产性开支的同时充分吸收国际市场油价上涨与股票市值上涨带来的利好。另外,用于股票分红的支出一直在总支出中处于较高水平,这显然有利于确保股东的权益。

从美欧五家国际石油公司的利润增长情况和现金流向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石油公司的行为目标是实现公司收益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迎合国家的政策目标。毕竟,在油价持续攀高的情况下,这些公司母国的基本政策目标是通过增加产量或其他途径降低油价,维持石油市场的稳定,美国甚至动用了部分原油战略储备给不断攀升的高油价降温。但在美国政府明显需要美国国际石油公司帮助稳定油价的情况下,这些国际石油公司并没有相应地增加产量。它们的行为和对策与国家扩大原油供应、稳定油价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因为对于国际石油公司来说,在这种时候增加产量虽然可以提高收益,但增产投资的边际收益远远不如把资金投向回购股票和股票分红。(59)因此,国际石油公司采取了诸如削减勘探投资,耗用储量,大力开采成熟油田等措施。这一系列举措从根本上说不利于增加原油的生产和供应,无助于控制和稳定油价。尽管这些措施也可能不利于公司的长期收益,只是实现了公司短期收益的最大化,但它们宁愿如此,也不愿迎合政府的政策目标,为国家能源安全利益出力。国际石油公司大量增加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从油价的大幅上涨中盈利,而不是直接通过扩大产量来增加收益,这完全符合公司的商业利益及其收益最大化原则。同理,国际石油公司减少勘探开支,而不是积极寻找新油源,也有违国家的政策目标,但符合公司的收益最大化原则。于是,便出现了国际石油公司在不增加产量甚至减少产量的情况下实现利润成倍上涨的现象。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判断,国际石油公司的决策依据是商业目标而不是政府政策目标。这也是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在性质上最为关键的差别所在。当公司利益和政府政策目标不一致的时候,国际石油公司的目标必然是商业利益或股东利益,其独立性也由此体现出来。但是,有必要澄清两点,其一,这种独立性并不妨碍国际石油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支持政府的政策和充当政府的政策工具,但前提是支持政府政策目标有助于公司增加收益;其二,国际石油公司的独立性更不排斥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公司一定的支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充当国际石油公司的“工具”。再进一步讲,国际石油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基于不同利益导向的合作,而国家石油公司与政府的合作是一种出于共同利益导向的合作。

综上所述,国际石油公司具有独立的公司目标,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和开展经营活动。国际石油公司是不同于国家石油公司的独立行为体。因此,本书将国际石油公司确定为世界石油体系的主要行为体,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研究。

2.国家石油公司

国家石油公司是指国有的而不是私有的跨国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虽然跟国际石油公司一样具有跨国性,但却缺少国际石油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国家石油公司不是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不是本书的重点关注对象。我们在上面讨论国际石油公司独立性的时候已经谈及了国家石油公司,并对两者作了对此。这里只需要简单提及几点,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国家石油公司不是影响世界石油体系的独立变量。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国家石油公司的经营目标并不是单纯的商业利益,还包括体现政府意志的国家利益。国家石油公司和国际石油公司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国有,一个是私有。这个区别决定它们在进行经营决策和实施经营行为时,具有相当不同的目标取向。当然,国家石油公司跟国际石油公司一样也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包括公司本身的收益和股东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国家石油公司是国有的,而国家的目标未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除了经济利益国家还要考虑政治、军事、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利益,因此国家石油公司的目标与国家的政策需要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两类公司的区别并不是体现在它们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与政府政策目标一致的时候,而是体现在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当两者的目标不一致时,国际石油公司会不顾国家的政策目标而保全公司及其股东的收益,正如我们上面已经讨论的。与之相反,国家石油公司往往会选择牺牲商业利益,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

美国莱斯大学贝克研究所的艾米·杰菲通过大量的实例分析,认为国家石油公司的经营目标具有明显的多元性。除了确保公司和股东收益,国家石油公司还肩负着帮助母国政府提高国家财政收入、重新分配社会资源、实现工业化、促进经济发展、确保能源安全、配合外交工作等多种政策目标。所有这些都超越了公司收益和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都不适用于国际石油公司。(60)与此相似,美国国会研究局(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也对国家石油公司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发表报告阐述了国家石油公司在国际石油市场中的角色。该报告指出:“国家石油公司并不一定遵循单纯的股东收益最大化模式。由于这些公司完全或主要由它们的国家政府所有,因此,实现公司收益的最大化会与其他由政府主导的目标之间产生竞争。”政府主导的目标包括“财富再分配、创造就业、总体经济发展、经济和能源安全、垂直一体化”等。在这种竞争中,所有国家石油公司都会响应它们的国家政府,只是响应的程度不同而已。相比而言,“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石油公司,如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tatoil)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要比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Nigerian National Petroleum Co.)和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更趋向于实行一种更为商业导向的战略。后两个国家石油公司的商业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被政府目标所取代了,这些公司承受着政府的压力,要使流向国库的资金实现最大化。”(61)

显然,响应本国政府的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是国家石油公司的重要特征。尽管国际石油公司也会响应政府政策,并在商业目标之外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增加国家财富、促进社会就业、保护环境等,但是这些目标对于国际石油公司来说都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国际石油公司大多都是在保证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才兼顾政府政策和社会责任的。而对于国家石油公司来说,非商业目标不是选择性的,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必须努力实现的,甚至不惜牺牲商业目标去实现的。换言之,非商业目标对于国家石油公司而言是第一位的,其重要性要超过公司利益和股东收益最大化。因此,国家石油公司并不像国际石油公司那样可以在国际石油市场独立行事,并在世界石油体系中独立发挥作用,它们与母国是一体的。

其次,国家石油公司对本国政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其经营行为具有明显的非市场性特点。国家石油公司跟国际石油公司一样,其经营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跨国性,但与国际石油公司的区别除了公司目标不同,还在于对本国政府的依赖程度不同。国际石油公司纯粹由私人控股,主要按照资本的逻辑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具有鲜明的市场性。虽然国际石油公司与本国政府之间也存在合作关系,但其经营行为不受本国政府的直接控制和行政干预,对本国政府的依赖程度很低。国家石油公司不同,它是由本国政府拥有全部或部分控股权的石油公司,国家在其中拥有的控股比例可以达到100%,政府可以看作是国家石油公司的最大股东。因此,国家石油公司的关键特征是政府拥有控制权,公司行为能够体现国家意志,其经营行为不仅受到本国政府的直接控制和行政干预,而且其确保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经营战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本国政府的支持,具有鲜明的非市场性。(62)

目前世界上被称为石油“新七姐妹”的主要国家石油公司大多都具有经营行为非市场性的特点。2007年6月,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在查维斯政府的帮助下,在本国石油蕴藏极其丰富的奥利诺科石油项目中将投资从40%左右提高到78%,迫使埃克森美孚公司、大陆菲利普公司、道达尔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英国石油公司、雪佛龙公司等从中撤出。(63)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不仅因此获得了该项目的实际控制权,而且大大改善了它在石油储备和生产方面的地位,以及在国际石油市场中的影响力。传统上,委内瑞拉的原油很大一部分出口到美国市场。但在查维斯政府更为直接的控制下,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可能不会遵循市场的力量继续将大量原油向美国出口。中国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公司也都深深受益于本国政府的支持。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前,中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很少关注海外市场,更没有到海外扩展业务。只是随着中国政府提出“走出去”战略之后,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些国家石油公司才开始把目光转向海外,并积极从事海外经营。新加坡国立大学博士研究生陈绍峰(Shaofeng Chen)把中国政府对国家石油公司的支持概括为四个方面:“政策支持、外交支持、财政支持和市场战略支持。”他认为,尽管中海油未能成功收购优尼科公司(Unocal),但如果没有中国政府的支持,没有中国各大银行在政府协调下愿意为中海油提供贷款,那么这种兼并诉求根本就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提出并购设想的是一家私营公司,那么它显然不会如此容易地得到政府的许可和支持。(64)

因此,正如美国国会研究局在报告中所指出的,“国家石油公司的典型特征是,它们并不严格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运作。”(65)不论来自产油国,还是来自消费国,国家石油公司大多都对本国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最集中地体现在其经营行为的非市场性上。相对于国际石油公司而言,国家石油公司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独立存在。

概而言之,国家石油公司追求目标的非商业性、经营行为的非市场性和对本国政府的依赖性,都使它们无法成为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国家石油公司与国际石油公司的根本区别在于所有制形式,前者是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而后者是完全私有的。在石油“新七姐妹”中,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有68%的股份是私有的,另外,只有中石油和挪威国家石油公司是公开上市的国家石油公司,其他几家则都为纯粹的国有公司。国家石油公司的国有性质决定它们与本国政府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肩负着国际石油公司可以不必肩负的非商业目标。当非商业目标超越公司的商业目标时,国家石油公司便成了政府部门的延伸,而不是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或独立变量。相比之下,只有国际石油公司是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和独立变量。

当然,我们在讨论国家石油公司的有限性时,不能将其绝对化。笔者只是在界定世界石油体系独立行为体的意义上,对国家石油公司和国际石油公司作了上述明确区分。但是,在其他方面,两者的区别是相对的,我们在讨论两者区别的同时,不能否认它们同为跨国石油公司的共性。本书没有把国家石油公司界定为独立行为体,并不是要否定它们对世界石油体系的潜在影响。事实上,国家石油公司正在作为母国影响的延伸,对国际石油公司提出了挑战。

3.国际能源组织

目前国际上专业化的国际能源组织主要包括石油输出国组织和国际能源署。下面先对两大国际能源机构进行一个概括性介绍,再从理论和事实两个方面对它们是否具备独立的行为体资格进行甄别。

(1)欧佩克

欧佩克于1960年9月14日在巴格达成立,其创始成员国有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等五国。1962年11月6日,欧佩克在联合国秘书处备案,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欧佩克是一个纯粹由产油国构成的国际组织,其组织条例规定:“在根本利益上与各成员国相一致、确实可实现原油净出口的任何国家,在为全权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接纳,并为所有创始成员国一致接纳后,可成为本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欧佩克的成员分为三类,分别是:创始成员国,即指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举行的欧佩克第一次会议,并签署成立欧佩克原始协议的国家;全权成员国,包括创始成员国,以及加入欧佩克申请已为大会所接受的所有国家;准成员国,指虽未获得全权成员国资格,但在大会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仍为大会所接纳的国家。目前,欧佩克共有11个成员国(括号内为加入欧佩克的时间),分别是:阿尔及利亚(1969年)、印度尼西亚(1962年)、伊朗(1960年)、伊拉克(1960年)、科威特(1960年)、利比亚(1962年)、尼日利亚(1971年)、卡塔尔(1961年)、沙特阿拉伯(1960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67年)和委内瑞拉(1960年)。欧佩克拥有世界上最高的石油储量,2007年欧佩克的石油储量占全球总储量的65%。(66)

欧佩克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欧佩克大会、欧佩克理事会、欧佩克秘书处。欧佩克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欧佩克理事会类似于普通商业机构的理事会,欧佩克秘书处依据欧佩克组织条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行使该组织的行政性职能。秘书处于1961年设立,最初设在日内瓦,于1965年移至维也纳。

欧佩克是主要石油开采国制定能源政策的组织。最初成立该组织的主要原因是,不发达产油国为了维护自身的石油利益,联合起来抵制以石油“七姊妹”为主的西方大型跨国石油公司。该组织的建立提高了产油国与消费国的对抗能力,曾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削弱了“七姊妹”跨国石油公司对世界石油市场的控制权。

欧佩克的宗旨在于保持石油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并致力于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稳定的石油供应,兼顾石油生产国与消费国双方的利益。欧佩克调节石油价格的主要手段是生产配额制、增产抑价和限产保价。在1990—1991年海湾危机期间,欧佩克大幅增加石油产量,以弥补因战争减产造成的每天300万桶的市场供应缺口,有效地控制了油价上涨。但是近年来,由于国际原油市场的投机因素、美元持续疲软,造成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在油价变动原因更加复杂,而增加产量未必能够抑制油价上涨的情况下,欧佩克对增产抑价这一做法变得更加谨慎。

此外,欧佩克还有一个重要的次级集团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Arab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AOPEC),该组织于1968年由阿拉伯产油国发起并成立。(67)欧佩克和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都是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能源署

国际能源署是工业发达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1974年2月在华盛顿举行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y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简称经合组织)成员国外交部长会议上,由23个工业发达消费国的外长提议,成立能源协调小组以指导和协调与会国的能源工作,并于同年11月正式宣布成立国际能源署,成员国签署了《国际能源署协议》。1976 年1月19日该协议正式生效。在该协议中,成员国政府承诺共同采取措施应对能源供应上出现的紧急情况,分享能源信息,协调各自能源政策,进行理性的能源合作。

国际能源署的成员由发达消费国构成,只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才有资格参加国际能源署。国际能源署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框架内的自治组织,是成员国的能源论坛。(68)至2008年,国际能源署共有28名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英国、匈牙利、爱尔兰、日本、卢森堡、荷兰、芬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国、捷克、斯洛伐克、韩国。(69)

国际能源署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国际能源署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国际能源署因1973—1974年的石油危机而成立,最初是为应对石油供应出现紧急情况时消费国采取共同措施而设立的,但在能源市场发生变化后,国际能源署的目标也随之改变,其目标扩展为“3E”问题,即能源安全(energy securi‐ty)、经济发展(economic development)和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国际能源署致力于多种活动,如能源研究、数据汇编、出版和发布最新能源政策分析,以及推介经验等。(70)

国际能源署的宗旨是协调成员国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减少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在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3)国际能源组织独立行为主体资格的鉴别:理论依据

由于本书构建世界石油体系研究框架的理论基础是现实主义的结构理论,因而判断国际能源组织是否为世界能源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来自现实主义学者对国际机制或制度的观点。

在现实主义看来,决定国际体系发展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是权力,而国际制度只是国家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因此国际制度不是影响国家行为的独立变量,国际制度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干预变量。米尔斯海默明确指出:“权力均势是解释战争的独立变量,国际制度在这过程中只是干预变量。”(71)国际机制依附于权力而存在。根据罗伯特·科劳福特(Robert Crawford)的概括,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机制来自于权力、附属于权力、服务于权力。(72)因此,国际制度在新现实主义理论中根本没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可言。

国际机制也依附于国家。相对于国家行为体而言,国际组织不具备成为独立行为体的条件和可能。华尔兹认为,国际制度主要是为国家利益而不是国际利益服务的。(73)他指出,“国际制度的影响大小主要取决于这些国际制度是哪些国家参与的。”(74)斯特兰奇认为,“国际组织只是国家政府的一种工具,一种通过其他手段追求国家利益的工具。”(75)她认为,一旦国家间权力分配发生改变,或者国家对收益的认识发生改变,那么受新自由制度主义推崇的国际制度、国际安排就会轻易地被推翻和破坏。(76)也就是说,国际机制的生成来自于国家、依附于国家、服务于国家。

尽管国际制度倾向于独立发挥作用,但是它很难摆脱大国的制约。兰德尔·谢伟勒(Randall Schweller)在评论艾肯伯利的约束制度和宪政秩序时指出:“国际制度不可能既是自治的,又能够约束强国。国际制度要么是强国的工具,从而能够约束从属国,要么独立于强国,因此不能发挥约束功能。无论哪种情况,领导国从来都不会受到制度的约束。”(77)甚至连特别强调国际制度重要性的基欧汉也认为,国际制度主要由最强大的大国所塑造,并主要反映大国的利益。(78)因此,国际机制与强国的关系决定了国际机制的功能和影响力。作为强国的工具,国际机制能够对从属的国家发挥约束作用,但不能约束强国自身。如果国际机制独立于强国而存在,那么它既不为强国的利益服务,也不对其他国家具有制约意义,其影响将会落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国际机制都没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可言。因此,在国际体系中,国际机制不是独立的变量,国际机制是依附于国家和权力的干预变量,也是服务于国家、权力和利益的工具。

(4)国际能源组织独立行为主体资格的鉴别:事实论证

国际能源组织不属于世界石油体系中独立行为体的范畴,不是影响世界石油体系的独立变量,它们与产油国、消费国和国际石油公司处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在某种意义上只有依靠其主要成员国(产油国或发达消费国)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一,欧佩克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组织内核心成员国的能力和意愿。以1973年石油危机为例,这次危机的爆发起源于发生在当年10月的两次事件,其一是欧佩克组织的提价行动,其二是欧佩克次级机构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采取的石油禁运行动。后者成功的关键在于核心国家沙特阿拉伯所起的作用。当时,沙特阿拉伯的石油产量占阿拉伯产油国的41%,在执行减产任务中,沙特阿拉伯的实际减产量占阿拉伯国家减产总量的50%。(79)因此,这次禁运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沙特阿拉伯的“贡献”。正是由于沙特阿拉伯的关键作用,1973年阿拉伯产油国的减产和禁运行动才能得以成功。而减产和禁运造成的供应紧张和消费国的恐慌,也帮助欧佩克提高了对油价和供应的影响力。石油提价加上供应短缺共同导致了1973年石油危机的爆发。

反之,如果没有同期发生的减产和禁运,仅凭欧佩克的提价未必能够导致1973年石油危机。欧佩克前执行秘书长法德希尔·查拉比(Fadhij Al‐Chalabi)曾这样评价。在欧佩克成立的早期,欧佩克主要是产油国用于稳定市场的“防御性工具”,而且这一作用还是在得到当时石油巨头默认的前提下才得以实现的。(80)因此,危机前的欧佩克对石油价格的影响力非常有限,仅靠提价难以单独酿成石油危机。阿拉伯产油国将石油供应作为政治武器,实施禁运和减产,由此造成的供应短缺和市场恐慌才是导致石油危机的关键。欧佩克利用石油危机影响石油市场和石油价格,还是得益于沙特阿拉伯的“贡献”。无论对于禁运的成功,还是对于1973年石油危机的爆发,沙特阿拉伯的作用都非常关键。实际上,沙特阿拉伯在很多时候都扮演着产量调节器的角色,是欧佩克的核心国家。因此,欧佩克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其核心国家分不开的。

第二,欧佩克影响世界石油市场的能力和效果受到很多内外因素的制约。内部因素有:部分成员国在产量上的欺骗行为、1980—1988年两伊战争、1990—1991年海湾战争、2003年伊拉克战争等。由于欧佩克缺乏对内部成员国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因此欧佩克很难实现对产量和油价的控制。外部因素有:非欧佩克产油国生产的石油在世界石油市场上份额增加、大多数发达消费国有效降低了对中东石油的依赖、石油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等。这些外部因素都在不同情况下限制着欧佩克的行动能力。因此,1973年石油危机后,欧佩克没能长期维持对世界石油市场的影响力。关于欧佩克对世界石油市场影响力的变化及其原因,本书将分别在第五章和第六章详细论述。

第三,作为协调产油国能源政策的国际组织,欧佩克在成员组成上也是不完整的,并不是一个由所有石油出口国构成的集团。目前,欧佩克成员国只有11个国家,储量占全球的65%。世界上其他重要的产油国并未加入欧佩克,如俄罗斯、墨西哥、加拿大等国。

综上所述,鉴于欧佩克只是一个部分产油国的组织,其作用的发挥主要依靠核心成员国,而且缺乏对成员国有效的约束机制,加上各种外部因素的制约,欧佩克独立发挥作用的影响相对有限。所以,严格来说,欧佩克不是影响世界石油体系的独立行为体和独立变量,它充其量只是一个干预性变量,而且这种干预性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核心产油国的意愿与能力,同时这种干预性作用的发挥还遭到其他成员国不受约束的损耗。因此,不能将欧佩克作为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来对待,分析欧佩克,就必须将其与该组织内的核心国家和其他成员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

国际能源署也存在类似的局限性。第一,与欧佩克一样,国际能源署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成员国。该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防止能源供应中断,维护发达消费国的石油供应安全,协调各国的能源政策。但是该组织实现集体能源安全的保障却是成员国各自建立的本国石油储备。按规定,产油国的石油储备应相当于90天的纯进口石油量,而实际上,许多国家的石油储备都超过90天。(81)第二,国际能源署主要成员之间的分歧制约着该机构作用的发挥。该组织成立至今,美国、欧洲各国和日本在国际能源政策一系列问题上的矛盾依然存在。成员国国内利益的多样化,以及缺少成员国对集体目标的承诺,严重降低了国际能源署的作用和效率,使其在实质上成为一个能源论坛。(82)在国际石油供应变得紧张的情况下,机构内部就会出现溃散,每个消费国为获得油源而各显神通,甚至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从而削弱了国际能源署作为国际合作组织的功能。(83)第三,国际能源署在成员的类属上也存在狭隘性。国际能源署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而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框架内的自治组织。(84)国际能源署的成员仅限于发达消费国,其中起领导作用的国家是美国。综上,由于国际能源署只是一个发达消费国的能源论坛,该组织实现能源安全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成员国自身,而主要国家又在能源政策上长期存在分歧。因此,与欧佩克相似,国际能源署在世界石油体系中扮演的也是次要行为体的角色,它缺少自主性、独立性和约束机制,依附于重要的发达消费国,不是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也不是影响世界石油体系的独立变量。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两类国际能源组织都不属于世界石油体系独立行为体的范畴,也不是影响世界石油体系的独立变量,因此本书在涉及这两大组织时,将它们与相关国家联系起来,即将欧佩克与产油国、将国际能源署与发达消费国相结合,来分析产油国、消费国和国际石油公司的权力变化。

产油国、消费国和国际石油公司是本书界定的世界石油体系的主要行为体,它们的影响是体系性的,它们的互动构成世界石油体系的基本结构,并推动世界石油体系的变革。其中,产油国和消费国属于国家行为体,国际石油公司属于非国家行为体,它们的具体所指如图2.8所示,右上角标注*者为独立变量或体系性行为体,是本书主要关注对象。

五、世界石油体系的规则、模式与结构

1.体系的规则:权力的分配

规则是国际行为体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规范和准则,规则对行为体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也是国际体系得以形成的重要支柱。世界石油体系的规则是国际石油公司、产油国和消费国在互动中形成的一套基本规范和准则,其功能在于通过塑造行为体的行为来维护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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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世界石油体系的主要行为体

(图中标注*者为本书重点关注对象)

三大理论范式对体系规则的形成有着各自的解释,现实主义认为是权力的分配,新自由主义认为是制度的分配,新马克思主义认为是财富的分配。世界石油体系是石油资源、国家权力和公司资本的复合体,是由产油国、消费国和国际石油公司三方行为体,围绕石油资源、权力与财富的分配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因而这个体系兼有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石油工业体系和世界石油市场的特征和组织规则。世界石油体系中行为体互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组织原则,应该是由权力的分配、资本的分配和石油资源的分配所决定的。由于资本是国际石油公司的权力来源,石油资源是产油国的权力来源,财富或利益的分配根本上是由权力的结构决定的,因而权力是决定体系发展的最终因素,世界石油体系中行为体互动的规则归根结底遵从权力的分配。

至于国际能源组织是否为世界石油体系提供某种基于制度分配的互动规则,还是要根据国际能源组织是否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来判断。前文已经从新现实主义理论的视角,对两个最重要的国际能源组织是否成为世界石油体系的独立变量进行过理论上和事实上的论证,认为国际能源组织不是世界石油体系中的独立行为体和独立变量,只是依附于国家和权力的干预变量,也是服务于国家、权力和利益的工具。即使按照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观点,两大国际能源组织在功能上也是有缺陷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行为体出于私利创建起来的制度有助于调节国家行为”。(85)但是,就调节国家行为而言,欧佩克和国际能源署无论在协调产油国的产量安排、协调消费国的能源政策方面,还是约束成员国、惩罚违规的成员国方面,其实际作用都是很弱的。所以,新自由制度主义所主张的体系规则并不适用于世界石油体系,世界石油体系的规则并不遵循制度分配的原则。因此,权力分配的规则即使不是世界石油体系中唯一的也是决定性的规则。

2.体系的模式:三角相互依赖

作为一种结构的世界石油体系,行为体的互动原则由权力分配决定。作为一种进程的世界石油体系,行为体互动的模式是相互依赖,一种建立在国际石油公司、产油国和消费国之间的三角相互依赖模式。围绕石油的生产和消费,相互依赖成为石油体系的行为体之间广泛存在的基本现象,国际石油公司在塑造和影响石油相互依赖中扮演重要角色。三角相互依赖的形成归因于国际石油公司,而且随着国际石油公司在世界石油体系中角色的变迁,三角相互依赖的具体内容发生着相应的改变。概而言之,战后“七姊妹”曾控制西方石油市场90%以上的份额,产油国和消费国之间的原油供需关系基本上通过国际石油公司建立,国际石油公司分别与产油国和消费国之间保持着直接的相互依赖,产油国和消费国之间主要是一种间接的相互依赖关系。在产油国收回石油主权建立本国石油工业和国家石油公司之后,产油国在石油市场中的份额明显增加,产油国和消费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由间接转为直接,国际石油公司在石油相互依赖中的作用则有所变化,三角相互依赖也转变为一种多维度的复合相互依赖。关于三角相互依赖的形式和内容的转变,本书将在第四、五、六章进行论述。下图简要描述了世界石油体系中行为体的互动模式——三角相互依赖(见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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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世界石油体系的互动模式:三角相互依赖

此外,由于国际石油公司、产油国和消费国在权力要素上存在差异,因此它们形成的三角相互依赖具有不对称性,主要表现为权力分配的不对称、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政策调整代价的不对等。关于世界石油体系中权力与相互依赖的关系,本书将在第三章第二节中详细论述。

3.体系的结构:中心—外围

权力对比决定体系结构。体系规则对行为体具有约束作用,规定着行为体的行为。世界石油体系行为体的互动遵循现实主义的权力法则,也按照权力对比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结构。世界石油体系的结构由行为体的权力对比决定。由于行为体在权力资源上存在差异,如石油资源、政治、经济、军事、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运用权力资源的能力也存在差距,因此不同行为体所具有的现实权力或能力是不均衡的。权力的不均衡不仅导致了相互依赖的不对称性,也塑造了“中心—外围”式的权力结构。

由于行为体的权力对比决定体系的结构,因此权力对比的变化也决定体系结构的变化。战后,拥有资金、技术、管理、营销、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优势的国际石油公司和发达消费国,尤其是美国,处于世界石油体系权力结构的上层或中心地带。大多数产油国的权力主要依靠石油资源,而且转化石油资源的能力相对较低,因此总体上处于世界石油体系权力结构的下层或边缘地带。但是随着产油国收回石油主权、建立本国石油工业、增加对油价和市场的控制和影响,它们与国际石油公司及发达消费国之间的权力对比发生了变化。这一权力对比的转折出现在1973年,欧佩克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原来由国际石油公司和美国占据的权力中心地位,进入世界石油体系的权力中心。但是这一转变的结果没能持续长久。受制于权力要素的局限性,产油国缺少石油之外的权力要素支撑权力中心地位,因此权力优势逐渐丧失。随着国际石油公司和发达消费国重新调整政策,世界石油体系中的权力对比再次发生改变。体系结构也随之再次变革,形成了由国际石油公司、发达消费国(美国)和欧佩克(主要是沙特阿拉伯)组成权力轴心,共同分享世界石油体系中心地位的基本格局,其他大多数产油国和不发达消费国仍处于体系的边缘。冷战结束后,新的力量因素(如强势产油国俄罗斯的兴起)影响着体系的权力对比,世界石油体系再次经历结构性的调整和转型。关于世界石油体系的结构变迁将在以下各章中进行详细阐述。

在与石油生产和利益分配有关的众多参与者中,国际石油公司、生产国和消费国是三类最重要的独立行为体,它们围绕石油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在国际政治中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子系统——世界石油体系。在这个以权力、资本和石油为物质基础,以国际石油公司、产油国和消费国的互动构成的体系中,行为体在互动过程中形成了复杂的三角相互依赖网络,按照权力对比形成石油体系“中心—外围”式的等级结构,权力对比的变化决定体系结构的变革。这是国际政治中国际石油公司与其他相关行为体进行权力对话的核心“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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