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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与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究其原因,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的特点决定的。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的是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与收入高低悬殊的分配不公的相互关系,而平均主义的分配不公与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是无缘的。从国民收入分配的全过程来看,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主要是市场机制。

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与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以收入分配过分悬殊为其内容的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与物价和腐败问题一样,是近年来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三个严重社会问题之一,也是理论界研讨的热门问题。关于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治理的对策等问题,已发表了许多论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些论著中大部分存在一个缺陷,就是都没有深入分析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与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关系,因而也不可能认识到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也是新的收入分配不公产生的重要原因。许多同志认为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是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因,这并没有错。问题是他们并没有谈到,即使在将来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以后,仍然可能出现收入高低悬殊的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究其原因,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的特点决定的。因此,清醒地认识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与新的分配不公的关系极为重要,因为它是关系到我们能否有效地解决收入过分悬殊,能否兼顾公平与效率,能否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

要正确认识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与分配不公的关系,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这里需强调指出,我们所说的分配不公,如果不特别注明,仅仅是指收入过分悬殊的分配不公,不包括平均主义。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的是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与收入高低悬殊的分配不公的相互关系,而平均主义的分配不公与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是无缘的。故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一、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

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主要是市场机制,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自然也主要是市场机制。概括地说,在商品经济中,收入分配主要是借助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作用,以价格的形式,通过市场买卖商品和劳务来实现的。商品生产者的收入通过市场取得,收入的多少由市场调节。这里之所以说主要是市场机制,是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中,国家还不同程度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参与经济运行的调节。

商品经济中的分配,不是实物的直接分配而是价值的分配,即国民收入(V+m)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按顺序经过三个阶段,一般存在三个层次的分配:首先是社会总国民收入通过市场机制,在商品生产者(包括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之间分配,这个分配过程,实际上是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形成的过程,也就是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售卖产品和劳务,取得销售收入的过程。其次是生产经营收入按不同的方式和原则,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和国家之间分配。所有者凭借资产所有权取得收入,经营者凭借经营权取得收入,劳动者凭借劳动取得收入,国家凭借政府权力取得收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形成了各种原始收入,市场机制调节着除国家收入之外的其他各种原始收入的数量。最后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即各种原始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再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国家分配机制和其他社会利益调节机制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实际上是对非生产领域中的社会成员的分配和对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再调节。

从国民收入分配的全过程来看,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主要是市场机制。从生产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原始收入的形成,直至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都要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和调节。在市场上,商品供求起伏波动,价格频繁涨落,存在多种差价(如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等等),行情变幻莫测,竞争异常激烈,这些复杂多变的情况都在制约着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决定和调节着个人收入的高低。

在商品经济中,决定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其中包括正常收入、超额收入、级差收入、垄断收入、风险收入和机会收入等)的因素,除了生产的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效能、劳动的消耗、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生产经营管理的水平、垄断的作用以外,还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商品经济规律的作用。此如,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等价交换,这就使生产条件优越、设备技术先进、劳动生产率高、善于经营管理、个别劳动消耗少的商品生产者取得超额收入、级差收入。使生产条件差、设备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不善于经营管理、个别劳动消耗多的商品生产者亏损,甚至破产。同样的道理,由于竞争规律的作用,使得竞争能力强的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规模日益扩大,收入不断增加。使竞争能力弱的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规模日益缩小,收入减少。部门内部的竞争,促使商品生产者优胜劣汰,部门之间的竞争,使纯收入在部门之间存在平均化的趋势,但并不能清除个别企业的超额收入。竞争还会产生垄断,垄断者则可凭借垄断地位,通过售卖的垄断高价和购买的垄断低价,取得高额垄断收入,使非垄断者的收入大量减少。再者,由于供求规律的作用,在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低于价值,生产经营该种商品的生产者会发生亏损。在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高于价值,生产经营该种商品的生产者可以得到机会收入、风险收入。当商品生产者冒着失败的危险,成功地抓住供不应求、价格上涨的时机,选择有利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取得超额收入;反之,碰上不利因素,失去有利时机,决策失误,经营无方,冒险失败,就会亏本破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制约着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能否卖掉、卖掉多少、以什么样的价格卖掉;价值能否实现,实现多少,取得多少货币收入。

由于个别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的矛盾、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价值与价格的矛盾,使得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不是产品的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不是产品的实际价值,而是实现了的价值。生产经营的结果一般有四种情况:(1)当商品按高于个别价值的市场价格销售时,其个别劳动得到加倍承认,可以取得额外收入。(2)当商品按等于个别价值的市场价格售卖时,其个别劳动消耗完全得到承认,能够取得正常收入。(3)当商品按低于个别价值的市场价格出售时,其个别劳动消耗只能得到部分承认,不能完全得到补偿,会发生亏损。(4)当商品卖不掉时,个别劳动消耗完全没有得到承认,得不到一点补偿,会亏本破产。由此可见,决定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因素,除了自己耗费的个别劳动量以外,还要受市场价格的制约。价格是商品经济中实现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极为灵敏有效的主要杠杆。价格上涨,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增加,消费者的实际收入减少;价格下跌,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减少,消费者的实际收入增加。

在商品经济中,除国家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原始收入,其水平的高低受要素市场上各种生产要素(资本或资金、土地、劳动力、企业家才能、信息、技术等)供求状况的制约。当某种生产要素供不应求时,凭借此种生产要素取得的收入就会增加;当某种生产要素供过于求时,凭借此种生产要素取得的收入则会减少。总之,在商品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及其变化,会引起各种收入的高低悬殊。

二、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不公

从前面对商品经济中收入分配的过程、机制和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商品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出现高低悬殊、两级分化的不公现象。鉴于商品经济中存在的上述情况,马克思曾经指出:“任何商品生产的经营都同时成为剥削劳动力的经营;但是,只有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才成为一个划时代的削剥方式。”[11]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是剥削劳动力的经营,这是众所周知的。马克思这里为什么说任何商品生产的经营都同时成为剥削劳动力的经营呢?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正确理解这一点,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商品经济收入分配的普通特征。

我们认为,如前所述,由于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各种经济规律和收入分配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商品生产者的经营成果会有很大的差别。个别价值高的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供过于求的产品按低于社会价值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生产者耗费的劳动均会得不到或不能全部得到补偿,不能取得自己劳动所创造的收入或应得的收入。个别价值低的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供不应求的产品按高于社会价值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生产者耗费的劳动皆可以得到补偿,能够取得超过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或超额收入。这超额收入就包含着对别人劳动的占有,也就存在剥削。由优越的物质生产条件产生的级差收入,由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的风险收入,机会收入,都带有占有他人劳动的性质。实际上,由于商品生产经营的差别,经营不善者损失的收入转化为经营有方者的额外收入,亏损者创造的价值转移到赢利者的手中,所以经营成功者的超额收入可以看成是一种对经营失败者的剥削。至于在商品生产的经营中,纯粹利用市场上的价格涨落和各种差价,取得大量的额外收入,则更加明显地带有剥削的色彩。只要是商品生产的经营,就必然会产生这些现象,就会有对劳动力剥削的存在,因为这是由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决定的。由于这种剥削不是由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决定的,而是由商品的生产经营引起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种剥削称之为一般商品生产经营的剥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断言任何商品生产的经营都同时成为剥削劳动力的经营。这里的任何商品生产我们认为,不仅包括简单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而且应该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当然,这种一般商品生产经营的剥削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经营的剥削不同,二者存在以下本质区别:(1)前者是由商品经济规律的作用和商品生产经营的成效不同引起的,后者则是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引起的。(2)前者的商品生产过程只是价值形成过程,不存在剥削,后者的商品生产过程又是价值增值过程,本身就存在剥削。(3)前者以一般商品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其生产经营收入中只可能有一部分是剥削收入,后者则以别人(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为基础,资本家的全部收入都是剥削收入。(4)前者只可能存在对别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力的剥削,不存在对本企业的劳动力的剥削,后者则存在双重剥削,即一方面存在对别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力的剥削,另一方面又存在对本企业的劳动力的剥削,并以对本企业劳动力的剥削为前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不仅存在一般商品生产经营的剥削,更重要的是其本身就是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所以马克思说:只有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才成为一种划时代的剥削方式。

既然马克思的这个论断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因此,我们必须以此为指导,全面客观地分析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的特点和性质,以利于更好地按商品经济的要求办事。

我国近几年出现的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与收入分配中市场机制的引入不无关系,实际上它是个人收入过分悬殊产生的原因之一。如在我国农村的一部分专业户和一部分城镇个体工商户中,在一部分采用了以租赁制为特点的国家所有、个体经营和集体所有、个体经营的生产单位中,已经涌现了一些号称“万元户”的劳动者,他们的个人收入已与大部分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拉开了差距(从事非法经营者除外)。他们获得的一万、十万甚至百万元收入,能说完全是劳动所得吗?即使他们从事的劳动是复杂劳动、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他们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不至于比别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多几十上百倍吧!实际上“万元户”的收入虽然不少是劳动所获,但也有相当部分是靠商品经济中市场、价格、供求、竞争等因素的作用取得的额外收入。这种额外收入就包含对别人劳动的占有。收入多的劳动者不一定付出的劳动就多,收入少的劳动者不一定付出的劳动就少,这是不奇怪的,因为它本身反映了商品经济中经济规律所固有的特点和现象,默认了那些由生产资料和市场的种种偶然因素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承认劳动者的活劳动以外的因素可以参加个人收入分配。虽然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也会存在这种“剥削劳动力的经营”,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为商品经济的这种利益调节机制,具有促进技术进步、劳动节约、管理加强、效率提高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更何况他们要受到全社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国家所运用的价格、税收、利率经济杠杆的调节和影响。

由于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本身的特点,必然会产生收入分配高低悬殊,所以即使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以后,也还会出现由于收入分配的市场机制所引起的分配不公。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充分的估计、恰当的对策。

三、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公平与效率

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原则是效率而不是公平。由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低效率的商品生产者收入减少,甚至亏本破产,使高效率的商品生产者收入增加,以至发财致富,这就必然带来双重后果:一方面推动商品生产者竞相改进生产技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造成商品生产者收入的两极分化、高低悬殊。所以说,商品经济收入分配的市场机制,只能产生效率,不会导致公平,必然造成分配不公。

社会主义经济的分配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所以从本质上来看,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剥削存在,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按劳分配以外的额外收入,必须逐步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个人收入,由于劳动的差别一般不可能非常大,并且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的普及,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劳动的差别还会不断缩小,因此由于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距不会很大,不可能由于劳动的差别而造成个人收入过分悬殊的社会分配不公,按劳分配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按劳分配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和收入的差别,反对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因此能够激发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主动性,从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所以说,社会主义经济的收入分配,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

由此可见,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经济的收入分配原则并不完全一致,是有矛盾的。这种矛盾性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会产生高低悬殊的分配不公,甚至可能导致两极分化,而社会主义经济的收入分配则不允许存在这种分配不公,要求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存在一般商品生产经营的剥削,社会主义经济则要消灭一切剥削。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中,等量劳动不一定能取得等量收入,而且有时收入差距还很大,因为商品生产者的收入不完全取决于自己付出的劳动量,还要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其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还要受到许多非劳动因素的影响,按劳分配则要求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同工同酬

我们认为,不能因为商品经济的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分配原则有矛盾,就断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按劳分配是完全对立、不可调和、不可并存的。实际上两者是可以相容的。第一,两者具有共同的所有制基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按劳分配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第二,效率原则是社会收入分配的首要原则,公平原则是第二位的原则。这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中,效率是主要的,公平必须服从效率。没有效率的公平,结果只能是共同贫穷。相反,效率提高了,生产发展了,即使分配有欠公平,全体社会成员的消费水平也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而效率正是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共同原则,可见两者有着非常重要的共同之处,并非完全对立。第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不是不能存在按劳分配,只是它不可避免地会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具有一些与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按劳分配不完全相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既表现在按劳分配实现的内容上,又表现在按劳分配实现的形式上。如:(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必须以个别劳动实现为社会必要劳动为前提。(2)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按劳分配,还不是一种实物分配方式,而是一种价值分配方式;还不是社会直接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而是企业对职工分配个人劳动收入的方式;还不能通过“劳动券”的方式进行,必须采取商品货币的形式。由于商品、价值、货币的存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始终对按劳分配的实现过程发生作用。(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只能分别在每个公有制企业内部实行,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同一标准实行统一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只能在企业内部实行,还不能在企业之间做到。不同企业的职工,同工不一定同酬,表现出利益差别的显著性。(4)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也不是个人收入分配的唯一方式,此外还存在其他多种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这些新特点,说明了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是能够相适应的,只是按劳分配发生了某些“变形”而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按劳分配,由于注入了商品货币的因素,渗进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会弱化按劳分配的公平效应,强化按劳分配中的收入差距。但这些并没有改变按劳分配的质的规定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在公有制经济中并没有被抛弃。

当我们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怎样才能协调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分配原则的关系,做到既发展商品经济又兼顾公平与效率呢?我们认为,由于商品经济收入分配的主要问题是造成收入高低悬殊的分配不公,再加上商品经济中“变形”的按劳分配公平效应的弱化,因此,协调两种分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键,就是要对市场机制造成的收入差距有所限制和调节,使其不致于过分悬殊。市场机制造成的收入分配差别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取消的,否则就等于取消市场机制,其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积极作用就没有了。况且,取消收入差距也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不允许的,是违背按劳分配要求的,需要适当防止的只是收入过分悬殊。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同时,适当限制和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具体来说,可采取如下措施:(1)必须把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尽量减少市场机制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尽可能使商品生产经营决策更科学、更有预见性,努力避免或减少经营失败而引起的亏损破产。(2)国家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适当平抑物价,稳定物价,使价格合理化,缩小各种不合理的差价,尤其注意避免价格暴涨暴跌,以防止有人利用价格的大起大落谋取暴利,造成过大的收入差距。(3)必须正确制定和严格执行合理竞争和限制垄断的经济法规,减少由于垄断引起的高额收入。(4)开征累进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以缓解个人收入和财富的过大差距,但税率必须适当。这种适度税率的界限就是,不能因为征税而严重影响劳动的积极性、投资的增长、效率的提高、生产的发展,也就是说不能为追求公平而过多地牺牲效率。因为,个人收入中纳税的比例太大,会导致人们不思进取,更多地追求闲暇,减少工作时间;遗产税的税率太高,人们就会减少投资,不愿积累,无意储蓄,尽量挥霍浪费。这种使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和投资者丧失投资动力的“动力真空”现象,必然使经济没有效率。(5)公有制企业取得的级差收入、风险收入、机会收入的绝大部分,不能分配给个人,应主要用于发展公有经济以免引起个人收入过分悬殊的分配不公。(6)对在商品经济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非按劳分配收入,属于合法的,通过经济杠杆适当加以限制,属于非法的坚决预以取缔。

(原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0年第6期,与范新成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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