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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

时间:2023-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 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的形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则办理投保的主体也不同。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货物按CIF或CIP条件出口,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合适的险别办理投保手续。投保金额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 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则办理投保的主体也不同。一般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一般按CIF和CIP条件出口;而按FOB或CFR条件进口,以便自己办理保险业务。在保险条款中,应包括投保金额、保险险别及采用的条款等几方面的内容。无论进口或出口,都应考虑根据被保货物可能遭致的风险与损失,货物的包装情况及港口的情况来选择适当的险别加以投保。

一、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按CIF条件成交,双方除了约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外,由于需要我方投保,还应订明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例如,在合同中可写明“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投保。”如果按FOB或CFR条件出口,保险条款可规定为“由买方处理保险。”如果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可订为“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代为投保水渍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货物按CIF或CIP条件出口,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合适的险别办理投保手续。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船只后,按规定格式填制保险单,列明各项内容,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在出口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买卖双方商订。投保金额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成10%计算。如果买方要求以较高的加成率计算投保金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下我方可以接受,但超出部分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一般来讲,无论以何种术语成交,均有:

出口货物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我国在对外核算CIF价中的保险费时,应注意根据一定时期货物的赔付率情况,以及不同货物、不同险别、不同目的地分别确定,因为不同情况下保险费会有所不同。

二、进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签订进口合同时,我国多由我方为进口货物自办保险。因此,进口合同中保险条款一般只规定“装船后保险由买方负责”。

通常情况下,我国进口货物采用FOB、CFR或CPT术语,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来不及投保或漏保,我国进口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就是各外贸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各种运输方式下的预约保险合同,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单代替投保单。

以FOB或CFR条件进口,在投保时,均按CIF价作为保险金额而不必加成,其中的运费率和保险费率均采用平均值计算。一般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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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货物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以保险单据来表示。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它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保险单可以转让。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主要有以下4种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或正式保险单。保险单上除了载明投保单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

(二)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它简化了保险单,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未加叙述,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目前,在我国,预约保险单只用于按FOB或CFR条件进口的货物和出口展卖的展卖品。

(四)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即在进口货物发票上由保险公司加注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编号。目前只用于对港澳地区部分华商和少数新马地区的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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