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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利益的主客体形式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整体利益的主客体形式利益既包含利益主体,又包含利益客体,它是主、客体的统一体,作为客观利益也有其相应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实际上,国家利益是以该国公民的个体利益为基础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利益矛盾首先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主体间的行为是相互依赖的,利益是高度相关的。

2.整体利益的主客体形式

利益既包含利益主体,又包含利益客体,它是主、客体的统一体,作为客观利益也有其相应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

(1)整体利益主体形式及其特点。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整体利益不是空洞和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丰富、现实的具体内容。

整体利益,首先表现为该国每个公民具体经济利益的集合,即个体经济利益的集合。在政治范畴中,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处于相对的位置,往往给人以个体利益并不是国家利益之嫌。实际上,国家利益是以该国公民的个体利益为基础的。国家是由具体的人群结合而成的,每个公民的合法的个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中的一部分。正如卢梭指出的:“一旦人群这样地结合成一个共同体之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不能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37]也即:侵犯个体利益就等于侵犯共同利益,个体利益的损失也就意味着整体利益的损失,从这个角度,由此证明了整体利益是每个个体利益的集合。当然,这里还需要有一个前提:个体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并且与整体利益相一致。缺少了这个条件,某些个体利益就不能成为整体利益的一部分,整体利益也就不能表现为个体利益的简单集合。

其次,整体利益还表现为局部利益的集合。当然局部的概念是相对的、多形式的,大到表现为一个阶级、阶层、一个地区,小到一个企业甚至家庭。比起个体利益来,局部利益更能表现为整体利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局部受损所带来的整体利益的伤害显然要比个体利益的影响要大得多。当然,也只有在局部利益合法并与整体利益相一致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否则将对整体利益的实现起到反作用,并且其产生的后果往往是个体利益无法相比的。

整体利益最终表现为国家的经济利益,但是,显然作为国家本身它不会创造任何经济利益。任何财富归根结底都是由人来创造的,因此,国家利益是由具体的群体乃至是构成群体的个体(人)创造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38]整体利益表现为共同的、一致的局部利益的总和,更表现为共同的、一致的个体利益的总和。从集合的从属关系来看,整体利益的主体依次可分为个体、局部和整体,当然从一般的子集关系来说,上述利益主体若分为个体和局部也可,但从真子集的角度来看,主体可分为个体、局部和整体,这也与本书实际的经济利益分析内容相符,有助于对整体利益的剖析。

经济利益主体的一般概念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社会需要满足的行为者,也就是指经济利益的追求者、承担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拥有者。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性质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要通过利益主体来传递和表现。经济利益关系、经济利益矛盾首先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经济利益主体是经济利益运动的第一要素,它具有主观、能动、自觉等性质。经济利益主体的最基本的元素是人,也就是经济活动中的人即经济人,因此经济利益主体具有经济人所具备的特点。当然关于经济人的假设与特点的分析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书认为,作为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人所具有的特点可概括为两大特点:自然性和社会性。

现代经济学分析中,经济人的假设是研究问题的前提,通常描述为:经济人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主体。从这个含义中可以看到利益主体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利益主体本能和自然的体现。因此,利益主体首先具有自然性。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这个自然性又主要表现为:自私性和完全理性。自私性是指:从行为动机和理念来说,利益主体都是自利的,只关心自身的利益,以自己的最大满足为行为目标。完全理性是指:在行为方式上,利益主体是理性的,能够利用所获得的信息,根据所处的环境,在各种可行的方案中采取最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方案。尽管关于经济人的自私性或利己性和完全理性已遭到许多批判并且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往往表现为不可行,但若完全否定它的存在,则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管怎样,利益主体从他需要的本能来说,具有自私和理性的倾向是客观存在和不可否认的,这也是需要主观性的客观表现,因而是自然的,它游离于任何外界因素之外而自然存在着。

然而,利益主体的自然性,仅仅是使获取利益具有了可能性,要使利益最后真正的实现还缺少必要性和现实性,这个现实性就是指利益主体的社会性。我们不否认存在单个利益主体面对自然的可能,但是在当今社会,利益主体间大都是通过合作与竞争或其他关联的交互方式以群体或整体的方式来面对大自然,共同实现对自然的占有。并且,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在与其他个体的经济交换关系中实现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任何利己主义都是在社会中靠社会来活动的。可见,它是以社会为前提,即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需要、共同的生产资料等等为前提的。”[39]因此,现实中的经济人,并不完全是自然人,而是社会人。利益主体社会性的特点,在经济行为中表现为:每一个主体的行为都要影响别的主体,同时也必然会受到其他主体的影响。从每一个主体的行为过程中的依存性来看,其他主体策略和行为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进而会增加或减少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难度。因此,主体利益的实现过程,绝不是仅按自己的意志和欲望来进行的,还受制于外界和其他利益主体的作用。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利益的本质是由需要、能力和社会关系三个要素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与无限的需要和欲望相对应的却是有限的主体能力和社会资源。因而,自私或利己的动机与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现实效果有着内在的联系,使得每个主体的利己的目的往往还不得不在利他的过程中得以实现。主体间的行为是相互依赖的,利益是高度相关的。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表达,就是每一局中人的策略选择都是其他局中人策略选择的反应函数,每个局中人的损益得失与所有局中人的策略选择相关。另外,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尤其是在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下,各利益主体的自主程度和相互作用产生的效果也是有差异的,不能简单地把利益最大化说成是利益主体的唯一特征。在某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下,利益主体特征更多地表现为利益个体的最大化的理性;而在有些情况下,利益主体特征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特征相距甚远。在这样的环境中,利益主体常常是身不由己,虽然不乏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但缺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条件,表现为效用曲线的凹凸方向与偏好多样化情况下的效用曲线截然相反。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利益价值的不同取向,也决定了利益主体行为选择的方向。利益主体的行为不仅表现为量的差异,更表现为质的区别。因此,社会存在决定了利益主体理性在质和量上存在差异性,同时社会存在还决定了利益主体不是单一的完全理性,而是相互间的相关理性。相关理性可描述为:a.环境依赖理性。存在决定意识,利益主体生存于特定的环境之中,人文和自然环境必然对行为理性的形成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策略的形成、选择和变化也是对环境的依赖和反应,人们从适应和利用环境中获取利益是建立在行为对环境合理反应的基础之上的,主要表现为局中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局中人对外部环境的依赖。b.自励理性。从自利到自励的理性表明,相关理性对利益主体的基本经济行为特征及含义的描述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强调了每一行为主体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双重性,即每一个人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努力使自己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能力得以最大限度的提高。毋庸置疑,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理论坐标系的意义是在不断学习中使自身得以提高和完善。这是由博弈学习行为的本质特征,或者说是学习理性所决定的。c.共同理性。强调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统一,这是因为每一局中人在形成自己对未来的判断和预期的同时,也能够预见他人的判断和预期,而且也知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做,因此所达成的博弈均衡结果是所有局中人共同的理性预期。d.过程理性。也可称为动态理性、相关理性,强调过程决定结果,明确认为理性在一系列动态博弈过程中才能够逐步实现,使理性由过去的注重结果转向注重过程,突出过程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e.贝叶斯理性。外部世界不确定性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不完全信息,局中人能够对此形成主观概率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按概率原则进行决策。这使得对不确定世界中经济行为的描述更加规范可行。f.发展理性。相关理性是对完全理性的发展和完善,是对传统理性观念的扬弃,强调对理性概念的认识是在不断变化、丰富和完善之中的。

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是个体效用最大化。相关理性则表现为群体相关效用最大化。完全理性是相关理性的一种特例,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特殊情况。

因此利益主体(包括整体利益主体)都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特点,缺少任何一个特点的利益主体都是片面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构成了利益主体特点的整体,具体地表现为利己与利他、完全理性与相关理性的结合。

(2)整体利益客体的内涵及其形式。经济利益主体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利益客体则是指主体活动的对象,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也可以简单地描述为:利益主体就是进行利益追求、利益满足的人或组织,利益客体就是利益主体追求和满足的客观对象。利益客体的具体内涵是指:

利益客体必须首先是利益主体所指向的、所需要的、所欲求的、所追求的、所消费的客观对象。利益客体是相对利益主体而言的,离开了利益主体,也就无所谓利益客体。利益本身就体现着主客体关系,譬如,就一个企业来说,企业就是利益主体,而企业利益的利益客体,是企业群体所追求的利益对象。企业利益的实际体现是企业的利润,企业的产品是企业利益的实际内容,企业利益本身就是企业主体所追求的对象。没有离开利益主体而单独存在的利益客体。利益客体是相对利益主体而存在的对象。也没有离开利益客体而单独存在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是相对利益客体而言的,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之间互相依存、互为前提条件。没有利益客体也就是没有利益主体,没有利益主体也就没有利益客体,这种对应关系反映了利益主客体之间的对象化关系。在这种对象化关系中,利益主体是主动的认识者、追求者或实践者,利益客体是利益主体的认识对象、追求对象、实践对象。

利益客体具有客观的、宽泛的内容和范围。它既包括物质的利益客体,如企业的生产利益,又包括精神的利益客体,如人所需要的文化利益;既包括经过人改造过的人化自然的利益客体,又包括没有经过人改造过的纯自然的利益客体;它还包括政治性的利益客体,如政治利益,经济性的利益客体,如经济利益,等等。

利益客体既有物质的、实体的承担物,同时又有非物质性的,但同时是具体的、客观的内容。如,人们追求的食物,是人们所追求的物质利益;也有具体的客观内容的,如政治利益,它虽然没有直接的可以马上感觉到的物质内容,但它又却有具体客观的内容,不是空洞的、抽象的。

就某一个利益主体来说,他所追求的利益不是单一的,是多种形式利益的综合,这里多种形式的利益实质上指的就是利益客体的多样性。抽象地讲,利益客体具有物质性、具体性、对象性、关系性等特点,就其具体的形式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物质利益客体和精神利益客体。物质利益是指能够用来满足利益主体需要的物质客体。物质利益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它有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利益形式,也有非实物形态的劳务、信息、时间和空间等利益形式。物质利益还可以分为自然界提供的利益形式和社会经济活动结果的利益形式,等等。

物质利益是客体利益不容置疑,但把精神利益作为客体利益似乎容易使人疑虑,因为精神是第二性的东西。其实,精神利益也是客观的,“因为意识、心理、感觉、思维等精神现象一旦借助于物质外壳或符号固定下来以后,便成为独立于任何个人意识的客观现象”[40]。精神利益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精神客体。精神客体有主观精神客体和客观精神客体。主观精神客体包括意识、心理、感觉、思维、体验等精神活动和现象;客观精神客体是指主观精神活动物质化的结果,主要是指以书本、磁带、磁盘、光盘、计算机储存系统等物质形式为载体,以文字、语言、图形、符号等形式表现的精神产品。据此,我们可以把客体精神利益——精神需要的满足——分为主观客体精神利益和客观客体精神利益。

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叉的。经济利益不仅含有物质利益,还含有精神利益,客观客体精神利益无疑也是经济利益的组成部分。物质利益不仅有经济利益,还有自然利益。从精神利益的角度来看,它不仅含有非经济的社会利益,还含有经济利益。作为经济利益的精神利益是通过物质利益或物质利益的生产过程满足的精神需要。再来考察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关系。第一,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既可分,又不可分。一方面,尽管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与生俱来,两者相生相伴,但两者还是可以分开的。而且,在生产力水平还十分低下的时候,人们的物质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就要用精神利益来弥补。另一方面,两者又是不可分的。因为任何一种物质利益的满足,同时都能带来精神的享受。

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在个人与集体之间存在着相对转换关系。“高级需要的追求与满足具有有益于公众和社会的效果。”[41]例如,个人精神利益的追求可以成为企业的或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企业集团的物质利益可以成为职工个人精神利益,国家集体的物质利益可以成为企业个体或个人的精神利益。显然,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之间存在着目标与手段的关系。

此外,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相对比重在利益总量的增长中,后者日益快于前者。生产力水平越高,经济越发达,在物质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精神享受的程度越高。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的价值形态与使用价值形态越来越相分离,从而使社会生产越来越脱离实物形态。相对而言,价值利益比实物利益带有更多的精神利益的内涵。另外,产业层次越高,带有的精神利益的成分越多。一个国家经济越是发达,其产业结构中第一、第二产业所占的比重越小,而第三乃至第四(信息)产业所占的比重越大。

在各种经济利益主体中,精神利益对于个人固然尤为重要。但如果以为只有个人才有精神利益,那是一种误解。实际上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有精神需要,都追求精神利益。企业有企业精神、民族有民族精神、国家有国家精神等等。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从来就是结合在一起的,物质利益是精神利益的载体。在一个较小的空间和一个较短的时间内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会出现分离,但从一个较大的空间和较长的时间看两者始终是相结合的。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要求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某种均衡。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本身也是多种多样具体形态的综合。

实物利益客体与价值利益客体。在市场经济中,对于个体、局部和整体等各种经济主体来说,最直接、最主要追求和满足的利益莫过于实物利益和价值利益。

实物利益是指能够满足经济主体的实物需要的实物客体。它是表现为实物形态的经济利益。实物利益与物质利益不完全相同:实物利益是物质利益,但物质利益不是实物利益。如前文曾经提到过的信息、劳务等是物质利益但不是实物利益。价值利益指能够满足经济主体的价值需要的价值客体。它有货币形式和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形式。

物质利益发生实物利益和价值利益的分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是无所谓价值利益的;在物质交换条件下,价值利益是和实物利益合二为一的。实物利益是从来就有的,而价值利益则是随着货币的出现而出现的。它们的分离是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矛盾运动的结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出现了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价值利益形式。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价值利益往往是与实物利益相分离的,但是,不管价值利益以何种形态出现,与实物利益背离得多远,它总离不开实物利益这个中心,价值利益是以实物利益为基础的。如果所有的利益主体都放弃实物利益而只追求价值利益,终究将无法得到真正的利益。交换过程是联系价值利益和实物利益之间的纽带,它将价值利益和实物利益连成了一个整体。

(3)利益的主客体关系。利益主体与客体首先是关系范畴。所谓关系范畴就是指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存在前提。没有利益客体的存在,没有利益客体为利益主体所满足,就无所谓利益主体。当然,没有利益主体也就无所谓利益客体。利益的主客体关系就是利益主体同利益客体之间的对象性关系。利益主体必须以利益客体为对象,利益客体作为利益主体的对象而存在。

所谓利益主客体对象性的关系就是:利益主体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去认识、创造、追求、利用、占有、满足、消费利益客体,利益主体在认识、追求、改(创)造、利用、占有、满足、消费利益客体的社会活动过程中,又不断地吸收、同化利益客体,是利益客体支配利益主体的过程。这种对象性的关系呈多层结构关系:一层是欲求与被欲求的关系;二层是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三层是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四层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五层是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六层是改造、再造、创造与被改造、被再造、被创造的关系。首先是利益主体对利益客体具有直接的物质欲求,这种欲求是以利益主体对利益客体的需要、满足、利用为前提的,在需要、满足、利用的基础上,利益主体对利益客体会形成利益兴趣和利益认识。

这种利益兴趣和认识反过来会推动利益主体对利益客体的再欲求、再需要、再满足、再利用、再创造。

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的关系:一般来说,利益主体是主动的,利益客体是被动的,但利益客体反过来也会对利益主体产生推动作用;利益客体是利益主体存在的基础、条件和目的。

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具有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双层关系。物质性的需要、满足、利用、再造关系是基础、前提和条件,在这个关系基础上形成精神性的关系。精神性的利益主客体关系就是指利益主体对精神性对象的追求、满足关系,譬如,听音乐就反映了利益主体对音乐这个利益客体的满足关系。利益客体在满足主体物质与精神生活需要的过程中,必然引起利益主体对利益客体的价值评价,即相对于利益主体来说,利益客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利益主体的需要,即利益客体对利益主体有多大的用处。二是利益主体的自我价值评价,即利益主体在自身的需要满足过程中,利益主体在多大程度上体验到自我存在的意义,即利益主体的自我价值能不能得到实现。

在上述一般利益主体和客体的分析基础上,我们不难得出,整体利益的主、客体也具有的一般利益主体和客体的内涵和相互关系。就整体利益的主体来说,当然一般是指国家,但整体利益的客体或者整体利益的构成就不一定说得清楚。一般来说,整体利益主要来源于国有经济的收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中央的财政收入、整体调控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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