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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增加直接税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确立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及其所决定的税收收入结构,是以流转课税为主体的,2012年,来自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流转课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7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占比,则分别为19.5%和5.8%。随着我国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脚步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这种税制结构越来越呈现出种种不相匹配之处。

1994年确立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及其所决定的税收收入结构,是以流转课税为主体的,2012年,来自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流转课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7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占比,则分别为19.5%和5.8%。进一步看,在现实生活中,流转课税加上企业所得税,均系通过各类企业之手缴纳。两者份额合计,来自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90%以上。

如此的结构,在过去的20年中,特别是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第一,7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间接税,意味着我国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要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之一嵌入价格之中,同商品和服务价格高度关联。在国内,它既可垫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又会障碍政府控制物价水平的努力。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中外税制结构的巨大差异,还会因嵌入价格之中的间接税“分量”的不同而带来境内外商品和服务价格之间的“反差”或“倒挂”现象。

第二,9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企业缴纳,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税收的绝大部分可以转嫁,税收归宿在总体上难以把握,从而模糊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活动的视线。另一方面也说明,即便宏观税负水平可能相同或近似,即便税收在经过一系列的转嫁过程后最终要落在消费者身上,至少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环节,我国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会高于国际一般水平,从而使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来自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占比仅为5.8%,又几乎没有任何向居民个人征收的财产税,意味着我国税收与居民个人之间的对接渠道既极其狭窄,又只能触及收入流量。这对于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调节包括收入流量和财产存量在内的贫富差距而言,属于小马拉大车,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四,从根本上说来,税制结构所反映或揭示的,是税收负担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税制结构及其所决定的税收收入结构的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直接相关。人类税制结构的发展史,就是从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到间接税,再由间接税到发达的直接税的演进过程。其中,主导这一过程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人类对于税收公平的追求。就向间接税一边倒且主要依赖企业税收来源的现行税制结构而论,我国当下的税收负担分配难以提及或体现公平。随着我国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脚步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这种税制结构越来越呈现出种种不相匹配之处。在某些方面,甚至已经演化成为种种的矛盾冲突。

正是基于上述的判断,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了“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

所以,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绕不开、躲不过的一个根本问题在于:是否将社会公平作为一个主要因素纳入税制设计棋盘?是否要在“营改增”已经并将继续带来相当的间接税减税效应的同时,逐步增加直接税并提升其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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