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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化产品的特殊分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我国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三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三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由于我国施行分业监管模式,证券化产品在此背景下有特殊的分类方式。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我国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三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三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其发行模式、监管机构、审核方式、法律关系等方面都应遵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要求。但不良资产作为特殊的信贷资产,有特殊的法律规章要求,实务操作中也更加复杂。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正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差别就在于资产池的不同,相对于正常信贷资产的回收期限和回收金额的稳定、可预测性强,不良资产的回收期与回收金额则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资产池很难形成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因此需要外部的流动性支持和增信,也需要聘任外部的贷款服务机构对其催收和资产处置,证券期限也要根据不良资产处置进度设计。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更加复杂的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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