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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优先购买权是《纪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其适用范围应该同《纪要》的适用范围,据上文第五章第八节的分析,《纪要》只是适用特定时期特定银行的处于一审或者二审阶段不良资产案件,因此优先购买权适用的不良债权仅是特定时期特定银行的不良债权。

优先购买权是《纪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其适用范围应该同《纪要》的适用范围,据上文第五章第八节的分析,《纪要》只是适用特定时期特定银行的处于一审或者二审阶段(此后扩大之执行阶段)不良资产案件,因此优先购买权适用的不良债权仅是特定时期特定银行的不良债权。2009年4月“高民尚”撰文《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对《纪要》进行了深入解读,其中,对于优先购买权,高民尚指出:由于绝大多数不良债权目前均已处置完毕,因此《纪要》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内容主要是适用于某些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再行处置的情形,以及将来国家允许适用《纪要》规则的其他金融机构处置和清收不良债权的情形。目前,尚未有明文规定《纪要》可适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处置和清收不良债权的情形。最高院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433号执行裁定书对《纪要》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因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也随之明确,仅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银行的不良债权,不宜做扩大适用。但在实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区分接收债权的时期、不区分接收债权的银行,凡从银行接收的不良债权,在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转让时,均按照《纪要》的规定,通知所谓的优先购买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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