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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约舒亚!」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怜的约舒亚!」2015 年 11 月 12 日,约书亚·德肖尼去世了,时年 36 岁。约书亚出生时一切正常,并没有任何的先天生理缺陷。而就是这事件,给他的大脑造成了永久的创伤,断送了约书亚未来人生的种种可能性。



「可怜的约舒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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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 12 日,约书亚·德肖尼去世了,时年 36 岁。约书亚并没有在这个世界上留下太多痕迹,他的智力存在严重缺陷,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同龄朋友,记得他在这个世界上存在过的人,也许只有他的母亲,医院的护工,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哈利·布莱克门大法官。在 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 189 U.S. 189 (1989)一案的判决中,他写下了一份并不长的反对意见,在其中一段的开头,布莱克门大法官用力地写下几个字「可怜的约舒亚!」 这份反对意见成为了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有名的反对之一,很少能见到一贯严肃的大法官,用如此直抒胸臆的方式呼喊当事人的名字,在司法文书上留下一个大大的感叹号。


约书亚出生时一切正常,并没有任何的先天生理缺陷。在他一岁时,父母离婚了,男方得到了约书亚的抚养权,而一切悲剧就是从那时开始的:1982 年 1 月,有人举报约书亚的父亲兰迪·德肖尼,称其虐待儿童,但兰迪否认了一切指控,当地检察院没有进一步调查;1983 年 1 月,约书亚被送到当地医院,全身遍布淤青,当地政府的社会服务部门在医生的一再要求下进行了一些调查,却最终将约书亚送回到兰迪手中;一个月之后,约书亚再次因伤入院,政府决定派儿童保护工作人员定期走访观察,有记录表明,前去走访的工作人员观察到了兰迪的虐待行为,但政府没有干预;1983 年 11 月,约书亚被送进急诊室,浑身是伤,在此情况下,郡检察院可以要求法院剥夺兰迪的监护权,可以要求法院将监护权重新判给孩子的母亲,但他们没有这么做;1984 年 3 月,兰迪将当时四岁的约书亚从楼梯上推下来,致其当场昏迷不醒。而就是这事件,给他的大脑造成了永久的创伤,断送了约书亚未来人生的种种可能性。


约书亚的母亲愤怒了,而她表达愤怒的方式非常具有美国特色:起诉地方政府,称其做法不符合宪法「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的要求,导致公民的人身健康受到侵害。一审败诉,上诉维持原判……约书亚的母亲代表她的孩子,一直将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然而现实是那么的令人遗憾。最高法院以六比三的票数判决政府胜诉,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说了一句非常残酷的大实话:「正当程序条款并没有要求国家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私人主体的侵害。」他解释道,宪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免于国家非法侵害,但对于不同个人之间的矛盾,国家没有义务干预。在伦奎斯特大法官看来,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仅仅规定了国家不能做什么,但没有规定国家必须做什么,用法学的行话来说,就是只有「消极义务」而没有「积极义务」。


那么,是否可以做一个扩大解释,认为政府面对约书亚父亲的非法行为,选择袖手旁观不作为,同样相当于侵害了个人权利呢?伦奎斯特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同样断绝了这种解释:「尽管政府注意到了约书亚所面临的危险,但政府既没有创造这一危险,也没有进一步恶化他的处境(因此不能认为政府的不作为构成了侵害)。」


布莱克门大法官很难接受多数意见所做出的判决,正如一开始提到的那样,他为「可怜的约书亚」写下了一篇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充分考虑个案中的正义。而布伦南大法官则从更加现实的角度对多数意见提出了批判,并独立写下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从表面上来看,政府冷眼旁观并没有加深对约书亚的侵害,但在本案中,当地政府派出人员调查,给外界造成政府已经在着手管这件事情的印象,从而让社会中其他人觉得没有必要多此一举自己出手,这同样相当于加深了侵害。我来给布伦南大法官的逻辑举一个直观的例子:如果街上有老人心脏病突发,倒在了地上,这时候有人跑上前去试探老人的呼吸,拿出手机来做出正在拨号的样子。这一行为,让过路人看到了,路人就有理由认为已经有人出手报警求助,因此自己没有再去添乱。而如果第一个跑上前去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拨通电话,这一行为反倒是延误了其他人参与救助的时机。在布伦南大法官看来,政府管一半不管一半的半吊子做法,就好比是上前查看摔倒的老人,手机拿在了手中但没有拨通一样,实质上耽误了社会施以援手。


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 一案,至今仍存有很大争议,多数意见纵容政府不作为的判决,被一些批评者认为过于冷血,但也有赞同的声音。普利策奖得主,知名新闻工作者埃伦·古德曼就曾经评论道:「如果这个案子达成了相反的判决(指约书亚的母亲胜诉),那么,在我们这个热爱诉讼的国家中,任何一名消防员、警察、救护车司机和义工都有可能面临起诉……约书亚的故事,真正应当引发注意之处在于我们的儿童保护项目资金的缺乏。不是所有社会问题都能通过诉讼解决,也不是所有问题都能从宪法中找到答案。」


古德曼的话,用一个更加委婉的方式表达了伦奎斯特大法官的弦外之音。如果消防员渎职,警察枪杀无辜群众,救护车司机酒驾,政府工作人员虐待服务对象,个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国家侵害。但仅仅是因为一场火灾,一起犯罪,一次回天乏术的手术,就要千方百计将所有可能的责任人拉下水的话,国家的司法系统显然会不堪重负,这也是大法官所不愿意看到的。更何况,如果本来当地的儿童保护机构就缺乏资金,那么靠法院挥舞着皮鞭,强行抽着老母猪上树,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而在理想和现实之间作出公平的妥协,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在约书亚事件中是如此,在涉及教育资源分配的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518 U.S. 515 (1996) 一案中也是这样。


成立于 1839 年的弗吉尼亚军事学院(Virginia Military Institute, 以下简称 VMI)和大家印象中一般的美国大学不太一样。留学生朋友们可能会觉得,美国的大学课堂氛围非常轻松活泼,教授和同学们没大没小的,而且下课以后学校啥都不管,只要舍得出房租,想去哪租房住都无所谓。但这一点,在 VMI 根本不成立,相反地,VMI 的办学理念似乎更加接近国内的「衡水模式」。 这间学校实行高度的军事化管理,学生们每天要跑操,晨练,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一起上课,集中按时就餐,穿校服,集中住宿,而且还有宿管查房,允许教官辱骂甚至体罚学生,这在高度重视学生自由和隐私的美国可不多见。但 VMI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军校」,并不像西点军校那样以培养军官为唯一办学任务,而是同样开设了人文,理化,工程等专业,归根到底,这并不是一间军校,而是一间公立综合性大学。


而且,在历史上,VMI 还是一所男校,不招收女生,于是问题来了。


1990 年,一名女高中生起诉 VMI,认为仅招收男性的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庭审持续了六天,多名教育专家登上了证人席,就女性是否能够承受 VMI 的高压管理模式发表意见。尽管有证据表明 VMI 的培养模式同样适合女性,也有能力作出相应调整迎接女生入学,但地区法院还是判决 VMI 胜诉。法院认为,允许男校和女校的存在是对教育体系的重要补充,具有正当社会价值,VMI 基于性别的区分对待有其合法性,不构成十四修正案禁止的性别歧视。而在上诉中,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判决,认为 VMI 的教育模式独一无二,具有其他学校不能替代之处,因此不能剥夺女性平等享受这一教育资源的机会。


在一系列诉讼进行过程中,VMI 开始有些怂了。随着时代发展,教育领域的平权运动一浪高过一浪,自由派在各级法院都开始站稳了自己的地盘,VMI 必须认真思考,如果此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将如何应对。对此,他们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政府部分出资,与私人机构合办一家全新的「弗吉尼亚女性领导力学院」(Virginia Women’s Institute for Leadership, 以下简称 VWIL)。这家女子学院将沿用 VMI 的衡水模式教学法,仅仅是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作出小幅必要调整。


但最高法院并不买账。但 VMI 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时,女性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对 VWIL 的办学质量提出了怀疑。在她主笔的判决意见中,金斯伯格大法官从录取分数,教职人员学历程度,专业丰富程度和办学资金等多个方面报以挑剔的眼光,指出这间女校完全不能和 VMI 相提并论。她还强调,VWIL 所谓的军事化管理充其量只不过是「仪式化」的而已,这几下花架子根本不能和 VMI 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同日而语,也没法满足希望在在这一氛围中历练自己的女生的需求。最终,最高法院以六比一的悬殊票数判决 VMI 败诉,要求其立即开始招收女生。(注:目前美国仍存在私立的男子和女子高校,但在 VMI 案之后,法律已经不允许公办高校仅仅招收单一性别学生了。)


斯卡利亚大法官,写下了本案唯一的反对意见。他历数了男子学校在美国教育系统中难以替代的价值,也称赞了 VMI 光荣的传统,还提到了有趣的一点:成本。在斯卡利亚看来,假设政府给自己开了「无限金钱」的游戏修改器,可以突破一切现实局限,那么问题很好解决:开一间衡水模式的男校,一间衡水模式的女校,一间衡水模式的混合性别学校;开一间普通模式的男校,一间普通模式的女校,一件普通模式的混合性别学校。然后,不计血本地给这六所学校投资,确保他们的办学水平一模一样,谁也不比谁差,这样就真正实现了平等。


但是,斯卡利亚说,这是不可能的,法官手里没有作弊器,政府不可能凭空变出这六所学校让每个人各取所需。理想很丰满,而现实就是,国家没法让每个人都各取所需,总要牺牲一部分利益,来保存另外一些。斯卡利亚大法官也许会说,我就是最珍惜传统,宁可牺牲平等,而其他的七名大法官说,我不这么选。(托马斯大法官的儿子当时正在 VMI 就读,因此他选择了回避。)


也许是明知自己的选择和多数不同,斯卡利亚大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以一段 VMI 学生必须熟记的「绅士守则」,自言自语地作结:「一名绅士尊重他人的信念,但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信念」……一名绅士可以成为他希望成为的一切……」


斯卡利亚默默念着这段男人的信条,其他几位大法官们,策马扬鞭向着另一条路而去,将他留在了历史的路口。夕阳下,斯卡利亚的影子被拉得那么长,那么落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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