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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原住民为“人民”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术语的使用与自决权的法律含义存在冲突。由此,原住民群体基于这个权利提出承认其为“人民”的主张。因此,尽管该公约明显试图找到一个合适的“原住民”定义,然而其标题仍是“原住民权利宣言”。当承认各种原住群体为“人民”并由此承认其内部自决权的趋向日益明朗时,该权利的范围依然是有争议的。因此,本章的余下部分仍会采用“人民”这一术语。

“人民”术语的使用与自决权的法律含义存在冲突。在一般的概念中,自决权允许每个人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36】由此,原住民群体基于这个权利提出承认其为“人民”的主张。由于这个原因,政府不愿意在这一点上作出让步,害怕原住民提出脱离或者进行内部实质自治的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去殖民化时期,自决权逐渐变得重要,并且首先被视为独立领土或者殖民地内人民的一种权利。在这种情形下,自决权包括形成独立国家的权利,允许前殖民地从殖民势力中获得独立。自决权被《联合国宪章》(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3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以及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清楚提及。【38】并且,随着自决权在非殖民环境中被更多地接受,自决权在后殖民时代的理解也发生了改变。【39】特别是该权利的实施要求考虑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如今强调的重点在于自决权的内部方面,即在目前的国家领域内提供一定程度的宪法自治。【40】相反,国家独立权利——自决权的外在方面——必须在领土完整的情境中考虑。目前国家面临的分裂危险使得人们相信独立并不总是一种可行的选择。【41】

这种有限的自决权扩展至不具有平等国民地位,而只是构成一国之内族群的各个群体。因此,原住民群体越来越多地被承认为“人民”(peoples)。当国际劳工组织第157号公约和Martinez Cobo的研究依然使用“原住人口”(indigenous populations)的术语,以及联合国工作组依旧被称为关于原住人口的工作组时,1989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则偏离了“人口”(populations)这一术语,而是被命名为“有关独立国家中原住民”公约(Concerning Indigenous People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42】然而,该公约第1条第3段规定:“本公约所使用的‘人民’术语不应直接从字面理解为暗示了该术语在国际法上可能附有的权利。”【43】因此,当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依然拒绝承认原住民自决权时,宣言明确地承认了“原住民拥有自决权,他们基于自决权可以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44】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该宣言第46条明确地排除“任何可能全部或部分地分裂或者损害政治主权实体和独立国家领土完整的行为”。因此,尽管该公约明显试图找到一个合适的“原住民”定义,然而其标题仍是“原住民权利宣言”。【45】甚至在将宣言草案发送给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人小组委员会参考和通过之前,该委员会自身得出结论称原住的群体可以成为适格的“人民”。【46】

当承认各种原住群体为“人民”并由此承认其内部自决权的趋向日益明朗时,该权利的范围依然是有争议的。【47】如果把内部自决权理解为自由决定政府形式的权利和个人参与权利的过程,这种理解不会得到多数国家的支持。然而,该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以一种特定权利的形式在一国内给予文化、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有限自治。【48】

虽然原住民自身并不力争独立而是更渴求实质的自治权利,然而国际法对该问题却无明确的解决方案。尽管原住“(人)民”的问题已经超越了语义学,但是赞成使用原住“(人)民”术语只是简单地承认原住民文化身份及存在的第一步,而没有对其自决权的范围作最终的评估。因此,本章的余下部分仍会采用“人民”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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