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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违规取暖导致煤气中毒,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孟久合身体目前构成五级伤残,他要求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22539.6元。孟久合要求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以劳务关系不存在作为拒绝赔偿精神抚慰金之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1)密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孟久合

被告: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孟久合到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做锅炉工,负责烧锅炉,月工资17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孟久合将锅炉内已燃烧的煤炭放到一空铁桶内,在没有任何通风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制炉子放到宿舍内用于取暖,次日早晨发现一氧化碳中毒。孟久合两次到密云县医院住院治疗39天,2010年2月23日至3月15日、4月2日至18日、5月9日至5月24日分别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住院治疗66天。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26636.83元及部分交通费,并给付了孟久合2010年12月份工资,另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诉讼期间孟久合要求对其身体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要求对原告一氧化碳中毒与其患脑梗塞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久合一氧化碳中毒与患脑梗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孟久合身体目前构成五级伤残,他要求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22539.6元。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对孟久合要求赔偿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孟久合要求赔偿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对孟久合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同意赔偿。同时,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对已支付的医疗费及部分交通费表示不再追究,但认为孟久合对其造成的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只同意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双方各执己见,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案件焦点】

雇员违规取暖导致煤气中毒,因此产生的损失,公司是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孟久合与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孟久合在雇佣活动中,严重违反公司禁止使用明火的管理规定及生活常识,擅自将锅炉内已燃烧的煤炭放到铁桶内用于宿舍取暖,造成夜间休息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结果,孟久合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虽然有禁止使用明火的相关规定,但没有具体检查措施,在孟久合作出不当行为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应对孟久合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孟久合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故孟久合要求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理部分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孟久合要求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以劳务关系不存在作为拒绝赔偿精神抚慰金之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孟久合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6523.84元。

驳回原告孟久合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雇员在提供劳务期间违规取暖,夜间煤气中毒,公司是否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在此法律基础上,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孟久合一氧化碳中毒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违反公司规定的个人过错造成,同时其损害是在夜间休息时发生的,不属于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损失,所以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孟久合作为锅炉工,需要24小时全天工作,虽然是在夜间休息时发生的损害,但也属于工作期间产生的,同时,公司并没有尽到相关的安全监管义务,导致孟久合损害的发生,因此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在两种分歧的观点中,需要明晰两个问题:第一,孟久合在夜间休息时煤气中毒,其损害是否是由于提供劳务而产生;第二,若孟久合的损害是因提供劳务而产生,但却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那么公司应承担多少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人身损害是否在提供劳务中所遭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1)是否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2)是否在工作时间内遭受损害;(3)是否在工作区域内遭受损害。孟久合作为锅炉工,工作时间为24小时全天,虽然损害发生的时间为夜里休息时,但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损害,同时,损害发生的地点是在公司宿舍内,综合这些条件分析,可认定孟久合损害发生是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孟久合在雇佣活动中,严重违反公司禁止使用明火的管理规定,同时又缺乏生活常识,擅自将锅炉内已燃烧的煤炭放到铁桶内用于宿舍取暖,造成夜间休息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很大过错,因此应就其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虽然有禁止使用明火的相关规定但没有具体检查措施,在孟久合作出不当行为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孟久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孟久合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曲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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