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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与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如何防止损害的发生是首要的问题。一般侵权案件中,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以金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生态环境的损失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使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状态与功能是首要的目标。但实践中,环境损害的影响是很难彻底根除的。在特定案件中,环境破坏或生态损害甚至是不可逆转或不可修复的。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如何防止损害的发生是首要的问题。损害结果发生后的赔偿与环境修复属于事后救济,具有滞后性,而且对环境破坏进行清理或对生态损害进行修复的代价极其高昂。一般侵权案件中,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以金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生态环境的损失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使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状态与功能是首要的目标。但实践中,环境损害的影响是很难彻底根除的。在特定案件中,环境破坏或生态损害甚至是不可逆转或不可修复的。因此,如果能够采取合理、可能的措施,最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是避免损害的发生而不是等待损害的发生并进行救济。因此,在民法体系中,如何对环境风险进行防范也是重要的问题之一。在具体案件中,没有必要以充分证明的损害或很可能发生的损害作为提起诉讼的基础,风险本身即已足够。如在濒危物种的保护中,如果民事活动可能引起特定物种的灭绝或存在物种灭绝的重大风险,根据绿色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该活动就应当予以制止,由此引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应当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有违法行为,相关主体就可以对其进行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已经带来实际的损失”[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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