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2012年7月,小王经好朋友介绍到一家网络公司做行政工作,由于是朋友介绍,所以小王觉得对公司特别放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就痛快的签字了。该公司实力不断壮大,业务量大增,因此加班成了家常便饭。但是当小王拿到工资条的时候,并没有加班费,小王觉得没有加班费就是无偿劳动了,这是不合法的。于是,小王找到财务部,但是财务部称,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加班事宜公司有明确规定,加班费是没有的,作为加班补偿,只在年底时给予一千元的红包。小王无法判断合同的有效性,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说明了情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公司合同进行了核查,确认关于无偿加班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其他条款都是符合程序的规定的。那么,有一些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影响其他条款吗?
律师答疑
本案中,小王时常加班但是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公司无偿占有了小王加班所产生的价值,这对小王是不公平的,小王对此条款的法律效力有异议,无法判断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劳动仲裁机构的确认,加班没有报酬这一条款是无效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是符合程序的,这就说明,此合同是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理荟萃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合同,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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