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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义务与国家主权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高度的一体化使欧盟法律具有超越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效力。当欧盟的立法与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相冲突时,欧盟法优先;某些欧盟立法更是具有直接效力性,各国的私人可以直接依据欧盟立法而主张其权利。最后,即使是欧盟这种高度发达的国际组织,也没有产生销蚀成员国主权的后果。虽然欧盟的成员国已经将货币发行权这种最能体现国家主权的权力都交给了欧盟组织,但也只能将此理解为成员国选择了别样的行使货币发行权的方式。

广泛的国际合作义务约束是否会损害国家的主权呢?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需要澄清:主权其实是国家的身份,而非国家的权力。权力与身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权力通常是指某一主体从事某项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能力;而身份则是指某一个体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我们在谈论国家主权的时候,我们所关注的并不是国家的某项行为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而是在强调国家与其他国内社会成员或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主权这一概念所阐释的其实是国家的身份。“各个国家按照它们的性质在权力、领土等方面肯定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尽管它们可以有任何差异。这是它们在国际范围内的主权的结果。”注275

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及其覆盖领域的扩大使得国家不能再像先前一样独立地进行决策,因为它必须考虑已经通过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不能就此认为国际条约在限制或剥夺国家主权。首先,对外订立条约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具体内容。正因为主权使得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国家才拥有对外订立条约的资格。前常设国际法院于1923年即曾声明:“法院拒绝承认,国家在缔结任何承允采取或不采取某种特定行动的条约时是放弃了它的主权……参加国际协定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属性。”注276其次,条约对国家的约束是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而不是其他实体对国家所施加的约束。通过缔结条约,国家虽然承受某种新的约束,但同时也获得它先前不曾获得的利益。再次,条约对国家的约束并非是绝对的,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是实际地履行某一条约义务,还是不履行义务而接受他国的报复或对其他国家提供补偿。最后,国家既然可以缔结和加入条约,也就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退出条约。当国家认为它参加条约所获得的利益小于它基于条约所付出的代价的话,它自可以依照条约所设定的程序退出该条约。

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创设的合作义务是条约创设合作义务的一种特殊表现。这种合作义务对有关国家的约束更为广泛和直接。以欧盟为例,欧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和最具影响力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成员国所承担的合作义务也最为广泛和具体,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已建成欧洲统一市场,实现了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高度的一体化使欧盟法律具有超越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效力。当欧盟的立法与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相冲突时,欧盟法优先;某些欧盟立法更是具有直接效力性,各国的私人可以直接依据欧盟立法而主张其权利。如此高度一体化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会削弱国家主权呢?回答也应该是否定的。首先,尽管政府间国际组织通常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这种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成员国政府通过条约方式予以设定的,因此,国际组织尽管在主体资格方面可以同成员国的资格相分离,但它毕竟是成员国的合意的产物,成员国不会因为创设了国际组织的人格而使其自身的人格受到损伤。其次,成员国让渡给国际组织的只能是主权者的某些权力或权利,而不是主权本身。注277由于国家主权其实指的是国家的身份、国家的人格;因此,只要国家正常存在,主权就不容许有任何减损。但主权者的权力或权利,或者说主权性权力或权利是可以转让的。许多国际条约对主权(sovereignty)和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正说明主权这一概念虽然在汉语中隐含着“权力”或“权利”的概念,但它有别于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或“权利”。最后,即使是欧盟这种高度发达的国际组织,也没有产生销蚀成员国主权的后果。虽然欧盟的成员国已经将货币发行权这种最能体现国家主权的权力都交给了欧盟组织,但也只能将此理解为成员国选择了别样的行使货币发行权的方式。不是每个欧盟成员都必须选择欧元,而且,即使加入欧元货币体系,成员国仍有退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只要国家保有退出国际组织的权利,就不能说国家主权已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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