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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也能全球化吗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回答是肯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法不能全球化。首先,公法也在全球化已经是活生生的现实。各个国家的相关立法必须与其承担的条约义务相一致,使全球范围内国际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走向趋同化和一体化。其他公法领域中也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已使各国的人权法趋向一致并接受国际法的制约。

回答是肯定的。的确,现实中所出现的法律趋同化和法律一体化主要发生在私法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法不能全球化。

首先,公法也在全球化已经是活生生的现实。最重要的例证就是WTO条约群及各成员国与其相一致的法律规范体系。WTO规则是规范成员国的国际贸易管理行为的,相应的规则也存在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之中。这些规则不能不说是属于公法范畴。自关贸总协定实施以来,各缔约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即开始彼此约束。各个国家的相关立法必须与其承担的条约义务相一致,使全球范围内国际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走向趋同化和一体化。最初的关贸总协定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的政府管理问题,而且主要是规定关税问题,对于非关税管理措施只做了笼统的规定。但在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总协定条约体系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体系已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展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在贸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体到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许可程序、海关估价、动植物检疫、技术标准等各个领域。目前,几乎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措施都已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类规则之下。一国已不能任意确定其关税水平,也不能任意行使配额、许可等进出口管理措施,除非其准备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国际法后果。《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法律文件则将使各国的有关立法在内容上趋同,并同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其他公法领域中也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人权法当属公法范畴。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已使各国的人权法趋向一致并接受国际法的制约。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人权已成为一个国际法问题。随后所出现的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等,使人权保障的国际机制得以建立。以国际条约为基本表现形式的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使国家在人权方面承担起国际法上的义务,扩大了国家接受国际法约束的领域。尽管现存的国际人权条约以软约束条款为其基本内容,但刚性条款依然存在。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条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又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实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实验。”同WTO规则一样,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刚性条款也在特定范围内统一了各成员国的立法,并使国内法与国际法联为一体。

其次,从理论上分析,也存在着公法全球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虽然公法领域中包含更多的强行法规范而私法领域中包含更多的任意法规范,但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法律全球化其实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以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协调与融合。如果全球范围内的私法可以协调和融合的话,那么没有理由认为公法是绝对不可以协调和融合的。问题在于是否存在这种协调与融合的必要性,或者说国家可以在什么程度和范围上接受或容忍这种协调和融合。事实上,国际公法自身就是公法领域中存在协调和融合的证明。当国家的控制和开发能力还仅限于领陆及有限的领海时,制定各种水域的统一立法的要求就不会十分迫切。因此,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领海宽度事实上是由各国的国内法来加以规定的。至于更为遥远的水域及水下资源,则几乎仅存在着“公海自由”的规则。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控制能力的增强,就出现了有关海洋的法律的协调和统一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则在缔约国范围内初步实现了这种协调和统一。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解释世界范围内环境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刑法的协调与统一,并预示着其他公法领域的全球化也并不是不可期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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