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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和国际视角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来说,个人的作用显然非常重要,即在环境犯罪案件中向警方提供信息。在更广泛的背景下看执法主体和个人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可以检验欧盟理事会《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公约》或《国际刑法大会决议》中是否包含有关这一问题的具体细节。出乎意料的是欧盟理事会《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公约》[3]中并没有规定环境犯罪的受害者应该享有介入刑事诉讼的权利,诸如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总体来说,个人的作用显然非常重要,即在环境犯罪案件中向警方提供信息。他们通过举报犯罪进而使警方开始最初调查工作。部分国家甚至赋予了环境犯罪受害者更多的权利,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并不是公诉人唯一权限的案件中。在其他案件中,环境犯罪的受害者可以参与到公诉人的诉讼活动中去。

同时,国别报告中也指出由于执法主体的专业性,其重要作用不可忽视,这尤其体现在执法主体在认定违反许可证内容方面核心性质的作用。英格兰和威尔士在这一方面的情况仍然有所不同,执法主体仅仅在最初调查中发挥着有限的作用。公诉人在法院提起诉讼,当执法主体同样参与诉讼并发挥作用时,通常情况下它是作为目击者。在行政性犯罪的案件中,尽管这类案件属于公诉人权力范围,适格的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参与诉讼活动。在一些案件中,行政主体也可能会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损害,因此在允许受害者提起诉讼或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体系中,受损害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受害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更广泛的背景下看执法主体和个人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可以检验欧盟理事会《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公约》或《国际刑法大会决议》中是否包含有关这一问题的具体细节。出乎意料的是欧盟理事会《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公约》[3]中并没有规定环境犯罪的受害者应该享有介入刑事诉讼的权利,诸如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欧盟理事会《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公约》与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联系使得制定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变得十分困难。公约中和这个问题相关并相对重要的是第11条,有关团体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条文的内容如下:“任一国家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发送一份声明,按照本国法律规定,其将允许任何团体,基金会或协会,根据其章程和保护环境的目标,参与本公约所确立的犯罪的刑事诉讼。”因此,公约的签署国并没有义务将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诉讼活动这一条款纳入其司法系统中,当然签署国愿意也可以这样做。很显然,可能的情况是在个人已经享有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的国家,立法者会引进这一条款的规定。

这里值得一提的还有《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公约》中的另一个条款,公约中的第10条,有关权利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机构之间的合作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负责环境保护的相关机构与负责对刑事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的相关机构协调运作:

(a)前一机构在掌握了合理的证据,据以相信发生了第2条所列的犯罪行为,它们应该主动通知后一机构;

(b)前一机构应按照国内法,根据请求,向后一机构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2.任何国家在签署或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需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发送一份声明,对于该条第1款(a)之规定不予适用,或者只适用于声明中所阐述的具体犯罪。

这一条明显是在强调行政主体和刑事检察机关之间合作的必要性,但是,条文中仍然很难通过法律语言来界定“良好合作”的内涵。

《国际刑法大会决议》和实质上的环境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并没有许多有关个人、非政府组织和执法主体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条款。[4]然而,可以发现《国际刑法大会决议》的第24条是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在国家宪法或基本法律体系的框架下,立法应该便于公民参与对环境犯罪的调查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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