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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要扩大农民对各类集体产权的处置权,流转交易的对象范围势必要突破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集体所有制的核心特征是成员权,即取得成员资格的人天然拥有对集体资产的各项权能,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获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要扩大农民对各类集体产权的处置权,流转交易的对象范围势必要突破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虽然在“三权分置”的掩护下,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权能,抵押、担保、入股的客体是经营权,不至于导致承包权流向外部人员,但承包权的退出和继承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未来仍存在流向外部人员的可能性。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在房地不可分离、受让人范围扩大到本集体以外人员的情况下,势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流向外部人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外部人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由于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生不增、死不减”,以及一些地方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实行股权固化和“进不增、出不减”,新增成员不再自动拥有对集体资产的各项权能。集体所有制的核心特征是成员权,即取得成员资格的人天然拥有对集体资产的各项权能,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获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势必使成员权的内涵发生深刻变化,使集体产权更加近似共有产权。集体所有制从诞生之日起就在不断调整完善,在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农村人口流动加剧的时代背景下,逐步破除集体所有制的社区封闭性是必然趋势。但要使这个过程平稳有序,防止农民过早失去集体产权,防止大资本到农村圈占土地等资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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