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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刘作翔 肖周录“历史周期率”是历史学家对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客观历史现象的描述和概括。④实行民主监督也要依靠人民。使人民代表和各界代表人士直接参政议政,开通民主渠道,力求扩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刘作翔 肖周录

历史周期率”是历史学家对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客观历史现象的描述和概括。其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历史发展中的周期率”。它的基本内涵是指,历史上大凡一个阶级、一个政治集团,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或政权创建初期,尚能保持发奋图强、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廉洁奉公等精神,但当政权稍加稳固或历时较久时便产生懈怠,内部争斗、分化、腐败,导致政权覆灭,而下一个政权又循环往复。

一、问题的提出

1945年7月,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有一段著名的对话。毛问黄对延安的访问观感,黄炎培感慨道:

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毛泽东满怀信心地作答:

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

今天,距这次谈话已过去了整整半个世纪。半个世纪以来,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以及以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为使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跳出这历史的“周期率”进行了孜孜不倦的努力,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理论探索和艰难的政治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和成就,其中也包含着许多曲折的历史和惨痛的经验教训。今天,当我们即将跨入21世纪之际,面对新的时代要求和社会现实,回顾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和实践,重新从理论上来思考这一困惑过多少英才的历史现象时,不能不感到它仍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的重大问题。资深党史专家薄一波同志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指出:“40多年过去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使我们深深地感到,开拓‘民主新路’,打破这‘周期率’,不可能一次完成,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不但今天我们还不能说已经完全跳出这‘周期率’,就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认为也不要去说这个话。任务尚未完成,全党仍须努力!”[2]以上就是启示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缘由。

二、毛泽东的民主观和民主实践及其经验教训

“周期率”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是一切旧的政权(即代表落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阶级政权)难以跳出的“怪圈”。那么对于代表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无产阶级——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来讲,如何防止和克服人民政权建立之后的“权力性腐败”,如何跳出这为历史上旧的阶级、政党、政权难以逃避的“周期率”,就成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后面临的一个严峻考验。

1949年3月毛主席前往北平时,并非戏言地说:“今天是进京的日子……今天是进京‘赶考’……”周恩来同志也意味深长地讲:“我们应当都能考试及格,不要退回来。”毛主席语重心长地接道:“退回来就失败了。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3]这番令人难忘的谈话,真实地反映了当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希望和思虑。半个世纪以来,毛泽东同志本人的民主思想对中国民主实践烙印深刻。[4]因此,探讨中国共产党为跳出“周期率”而所作的理论探索及其政治实践,不能不首先和着重从毛泽东入手。

(一)毛泽东的民主观和民主实践

毛泽东同志是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半个世纪以前就明确提出用“民主”来打破这历史“周期率”的新路。综观毛泽东同志一生的“民主”思想,有一个最核心的概念贯穿于其思想的始终,这就是“人民”二字。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人民”是他一生全部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他的民主观的核心内容。[5]

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人民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力量,早在革命战争年代,他就有一句经典式的名言:“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6]在他看来,人民是所有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的唯一力量,也是打破千百年来历代封建王朝包括某些革命政权由兴盛转向腐败以致消亡的这种“周期率”现象的根本途径。其理由是:①人民是创造世界历史的根本动力,是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的主要依靠力量。②在人民政权建立之后,人民是政权的主人,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力量,因而也是反腐败最坚决、最坚定的力量。③反腐败斗争也像革命斗争一样,需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而这种声势的形成,离开动员人民,是无法实现的。④实行民主监督也要依靠人民。“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对权力腐败现象也是如此。

与此同时,毛泽东还在其政治(民主)实践中不断从制度上探索和提出人民行使权力,以及实行人民民主监督的途径和方法。这些方法主要有:①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人民代表和各界代表人士直接参政议政,开通民主渠道,力求扩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②在党内建立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即坚持集体领导,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③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长期共存。他曾提到:“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还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7]④提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⑤重视人民通信,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倾听群众的呼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8]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7年),毛泽东同志和中国共产党人,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在民主观上信奉“人民民主”、“人民主权”和“人民权力本位”,并按照这一民主思想,在政治(民主)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这样便从国家的最根本问题即国体和政体问题上,解决了人民当家做主的问题,确立了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地位;同时,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正确分析了我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并确立了一系列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法制建设)的正确指导方针和原则。[9]可以说,这一阶段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沿着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正确向前发展的,并且成绩显著。

但是到1957年后期,由于国内国际形势的日趋复杂,又由于毛泽东同志对这种日趋复杂的形势所作的错误判断,使得党的“八大”对国内主要矛盾的正确分析以及“八大”所确立的一系列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指导方针未能坚持下来。[10]毛泽东同志错误地认为,阶级斗争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并且解决这一主要矛盾的主要方法仍然需要采取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方法。于是,在经济建设上,急于求成,搞大跃进;在文化建设上,超越现实,幻想在短时期内就可迅速培养起全民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在政治建设上,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试图解决当时存在的官僚主义及政治腐败问题。由于毛泽东同志笃信人民的力量,又由于受民主革命中及新中国成立初期依靠“群众运动”而取得辉煌胜利这种经验的指导和影响,从1957年之后,毛泽东同志民主思想中最显著的转变便是“群治思想”,表现在民主实践中,便是大规模地搞“群众运动”。这种“群治思想”及其政治实践便是毛泽东本人曾提到的以及为后来学者所分析和概括的“大民主”观及“大民主”运动。

那么在毛泽东的心目中,“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究竟是什么呢?根据毛泽东的一些讲话,概括起来,“大民主”就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毛泽东讲道:“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我们爱好的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我们发动群众斗蒋介石,斗了二十几年,把他斗垮了;土地改革运动,农民群众起来斗地主阶级,斗了三年,取得了土地。那都是大民主。”[11]他还例举“三反”、“五反”运动说:“那都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也都是大民主。”显然,毛泽东将“群众运动”视为“大民主”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于“大民主”的对象,毛泽东认为:“无产阶级发动的大民主是对付阶级敌人的。……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12]他认为,当时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不采用大民主就解决不了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官僚主义及其腐败现象的极度憎恨,也是毛泽东主张采用“大民主”手段的一个重要原因。[13]

与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这种“大民主”的主要形式相配合,“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逐步成为“大民主”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并且后来被确定为“七五宪法”的内容。说它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新形式”,将其“法定化”。这是以“四大”为内容的“大民主”取得“合宪”、“合法”外衣的标志,为“大民主”的泛滥奠定了一个“宪法依据”和“宪法基础”。需要指出的是,毛泽东采用“四大”,其矛头主要是指向其恶难赦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这种“大民主”观及其“大民主”式的“群众运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渐至形成一个全民性的“群众运动”,打乱了既有的、原本就并不稳固并不完善的民主秩序和社会秩序,导致了一场全国性的大灾难。

(二)经验和教训:对“大民主”观和“群众运动”的评析

认真地分析和反思毛泽东同志的民主观和民主实践,其中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

(1)毛泽东同志是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为了使人民流血牺牲得来的政权跳出“周期率”的支配,他寻找到了民主这条道路。且在民主实践上,他确立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地位,创建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根本制度的人民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等等,奠定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这些都是我们今天以至今后应该坚持并且使之完善的宝贵经验和财富

(2)新中国成立后,在解决了国家性质(即人民当家做主)和政权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之后,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理应进一步探索人民权力的实现方式以及对这种实现方式的监督机制等问题。而毛泽东同志的误区则在于他只注重民主的最本质的属性(即人民当家做主),而忽略了要实现这一本质必须借助于一系列具体的民主制度建设,忽略了对人民权力实现方式以及监督方式的制度性探索,认为用“群众运动”这种“大民主”方式就可以解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问题。这是毛泽东民主观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3)毛泽东的“大民主”观是“群众运动”的理论依据和“合理”推论,而“群众运动”则是实现“大民主”观的主要实践途径。在毛泽东的“大民主”观中,“人民”概念经常和“群众”概念互相代用或套用。从政治学上分析,“人民”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政治集合概念和政治实体概念,而“群众”则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数量概念,“一群”、“一众”并不必然就构成“人民”这一政治实体和集合。“人民民主”是一个科学表述,但“群众民主”就不一定是个科学命题,正如同真理并不掌握在多数人手中一样。但在毛泽东同志的晚年,经常使用的是“群众”这一概念,这不是偶然的,反映了他对“群众运动”的迷信及其实践经验的偏好。即由对群众的充分信任到对“群众运动”的极力推崇,最后发展为迷信“群众运动”的“天然合理”论。他忽视了在我们这样一个几千年自然经济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以农业文化为特征的、小生产者众多的汪洋大海的国度中,“群众运动”所蕴藏的自发性、盲目性、非规范性、随意性以及可能对社会带来的破坏性。[14]

(4)毛泽东的“大民主”观是无视法制、秩序,甚至排斥法制的“民主”观。由于对“群众运动”的迷信,毛泽东对法制、秩序应有的合理价值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相反,他在晚年,对法律、制度、规章等是采取轻视态度的,不但使我国法制建设长期停滞,而且更严重的是导致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大动荡,推延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5)“大民主”观所崇尚的“群众运动”还为实施“人治”、个人崇拜、个人迷信以及无政府主义埋下了隐患。毛泽东崇尚“大民主”,试图借助“群众运动”的力量来清除社会腐败现象,但同时,“大民主”和“群众运动”也成为他破坏民主和实行个人专断的一个有力武器。一当遇到党内(尤其是中央领导层)在重大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和分歧时,毛泽东便提出“上山打游击”等等,迫使其他人同意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这样做的结果,使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遭到破坏,群言堂变成一言堂,给民主建设带来极大损害,推之极至,便是“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性后果的发生。此外,在毛泽东的民主观中,民主只是一种手段。具体言之,民主只是作为集中的一个手段和方法[15],忽略了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以及作为一种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一个目标性机制的重大作用,没有把民主提到战略的高度去认识。这种将“民主手段论”绝对化的做法,实际上贬低了民主的作用和地位。这样,作为工具、手段的民主便成为国家统治者可用之或可弃之的东西,成为可以随意处断决择的主观意志的产物。

总之,毛泽东同志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完成了打破历史“周期率”理论探索的第一步,在探索中有重大成就,也有严重失误。剩下的任务将由他的继任者去完成,这便是邓小平同志在新时期提出的“民主法治”论。

三、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邓小平的理论贡献

毛泽东同志逝世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集体领导接过了毛泽东的未竟事业[16],继续在民主政治问题上进行着探索和实践,并且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中最大的理论贡献是找到了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用现代政治学和法学术语和理论进行概括,即“民主法治”理论。

(1)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这无疑是继承了毛泽东民主思想的精华。但与毛泽东所主张的“民主手段论”不同的是,邓小平的这一论断将民主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这就意味着,民主不仅是一种手段、一种方法,它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之一。这绝不仅仅是一种提法的变化,而是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对民主价值的重新思考和认识上的飞跃。它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赋予了民主以应有的地位。只有将民主由过去的手段、方法这一地位提高到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的高度,才能使民主真正成为我国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社会发展目标之一,成为现代化的构成要件。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体现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及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等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之中,并且在1982年宪法序言中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以及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

(2)在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之后,紧接着一个重大的问题便凸显出来,即如何实行(现)民主?是采用毛泽东所推崇的“大民主”呢?还是采用别的方式?邓小平的回答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7]也即不因“人亡而政息”。邓小平同志把民主与法制联系起来,强调法制对民主的重要性,这同毛泽东同志1958年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谈话(思想)形成鲜明对比。邓小平同志在解决民主地位问题的同时,也解决了法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问题。法制同样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值得重视的是,他所提出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并且这其中的两个“化”字,不仅仅只是一种静态化了的法律和制度规定,而且是一种动态化了的现实要求,它表达了一种“民主法制化”的状态,而这种状态从本质上讲就是“法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准确地理解应为“民主法治”理论。而这种“民主法治”理论同毛泽东同志的“民主人治”的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从民主理论的本质上分析,“民主”同“人治”是两种互相对立的价值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水火不相容的。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民主”,本身就不符合民主的要求,其最佳状态也只能是“为民做主”的产物,但在毛泽东那里,却将这两种水火不容的价值连结起来。一方面他提倡“民主”,视人民为最高利益所在;但另一面,在实现“民主”的具体方法上,他又排斥法制,主张用“人治”的办法去实现民主,民主就极可能变成个人意志的产物。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8]这样,只能导致民主被破坏。而邓小平的“民主法治”理论,则科学地处理了“民主”与“法治”之间的互相包容关系。“民主”天然地同“法治”相联系。从相互关系分析,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政权建立)为创建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因为没有人民政权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建立社会主义法制,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又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巩固并发展的一个重要保证。这种“民主法制化”的状态便是一个社会成为“法治社会”的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中就蕴含着民主的价值体现。因为现代法学研究成果之一,就是确认了“法治”同“民主”的联姻,而作为静态观的“法制”,则也有可能成为“专制独裁”的工具。[19]有“法制”,不一定是“法治”,但“法治”又须以“法制”为基础条件,舍此便无所谓“法治”。因此“法治”中蕴含着“法制”的内在构成。

(3)邓小平提出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治主张,既是对人类社会在民主发展历程中经验的总结(包括西方的经验),同时也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民主惨遭破坏经验教训的总结。针对毛泽东同志推崇“人治”、轻视法律与法制,以及以“四大”为内容的“大民主”观所带来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同志尖锐地指出:“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的现象,不断滋长”[20],并导致“一些同志犯严重错误”。针对上述现象,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次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21]并进一步说:“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办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22]这一旗帜鲜明的观点,从根本上纠正了毛泽东所推崇的“人治”、“大民主”、“大跃进”等为内容的错误做法,以更加务实、更加科学的思想指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建设同上层建筑的其他事物一样,都是特定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产物,都离不开具体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的文化发展程度以及政治文化的发育程度。有步骤、有领导地“循序渐进”,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及其发展的正确指针,是一种既现实又理性的可行性选择;否则,“欲速则不达”。急于求成,只能使民主走向反面,最终破坏、延滞民主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专制、人治传统浓厚,而民主传统、意识非常不发达的社会,这一点就显得更加重要。

(4)“周期率”作为一切旧式政权(尤其是农民阶级革命政权)难以跳出的历史现象,其产生的根源是比较复杂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受农民阶级历史局限性的制约,同时也与农民政权建立后出现的腐败密切相关。因此,如何解决政权建立后的腐败问题,则成为跳出“周期率”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邓小平同志虽然没有直接谈论过“周期率”问题,但是他关于廉政、反腐败问题的谈话,关于如何使党和国家不变颜色的谈话,实质上都是探讨和寻找跳出“周期率”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对廉政问题,邓小平讲:“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3]对反腐败问题,邓小平讲:“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24]这一思想同前面所分析的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理论是相吻合的,也可以说它本身就是“民主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5)同民主、法制、法治相关的制度问题,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治”理论的一个核心和重点。与毛泽东轻视法律、制度、秩序不同,邓小平对“制度化”问题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在回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提出的“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问题时,邓小平毫不犹豫地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25]对制度的重要性,邓小平讲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6]同时,邓小平在处理党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也鲜明地指出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政治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解决了长期萦绕在人们脑中的“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中国广大人民利益的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党没有自己的私利,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法律代表人民意志,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就是服从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就是遵守人民意志。这是邓小平同志从法制的高度解决了党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不但有利于树立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地位,更重要的是,它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在处理政党和法律关系上的民主趋势,是建立民主制国家、切实实现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前提和保证。

四、结语

一代人有一代人特定的时代环境,以及在这种特定的时代环境下所要解决的历史任务。任何伟大人物的思想及其实践都是历史的产物,都同时代特征紧密相关,都是特定时代历史文化的有机构成。正如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一样,我们对于毛泽东同志的民主思想和民主实践,也应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分析。毛泽东同志毕其一生为人民利益而奋斗,在如何跳出“周期率”的问题上,他找到了“民主”这一条正确的道路。邓小平同志作为一位伟大的政治家,他继承了毛泽东同志的事业,坚持了毛泽东民主理论的正确成分,并且从战略的高度,解决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走向问题,指出了实现民主的根本途径在于“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法治道路,从理论上补充、完善、丰富了当年毛泽东关于跳出“周期率”的思想。我们将这一思想概括为: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这既是我们对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的一个概括,也是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结论。从上述分析来讲,我们可以说,邓小平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继承的是毛泽东重视民主以及毛泽东民主思想中的正确成分,发展的则是指在纠正了毛泽东关于实现民主的道路、方法、手段等问题上的重大失误之后,提出了走法治的道路。这是一条更加正确、科学、理性的道路和选择。自此,可以认为,中国共产党已基本完成了关于如何跳出“周期率”的理论探索任务。

一代政治家只能解决一代政治家所面临的急迫问题,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予解决,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可能预见到在他们百年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市场经济一样。邓小平找到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治道路。但如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虽然邓小平同志也提出了许多重要思路,但这一问题从总体上讲,尚在进一步的探讨和实践中。因为这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探讨和理论模式的设计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要经历一个不断实践、不断验证、不断理论总结的过程。这一时代的使命和艰巨的任务历史地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和全国人民的身上。这里,我们认为有必要再一次引述薄一波同志的话作为此文的结语:“……任务尚未完成,全党仍须努力!”。

原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

【注释】

[1]黄炎培:《延安归来》,《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148~149页。

[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57页。

[3]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第155页。

[4]虽然我们不能说毛泽东个人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历史,但毫无疑问,毛泽东的个人思想及其实践是其中的一条重要主线和核心。

[5]有时在他的论述中,“人民”概念被“群众”概念所代替,或在“人民”之后附加“群众”二字。对此,我们本文也将作出分析。

[6]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31页。

[7]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78页。

[8]俞佐萍:《毛泽东廉政思想新探》,“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发展的贡献”学术讨论会论文,1993年。

[9]“八大”关于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一系列正确方针和原则,参见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553页。

[10]关于具体原因,党的有关历史决议以及学术界已作了分析,本文略去。

[11]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23~324页。

[12]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23~324页。

[13]这就是人们常讲的毛泽东的“动机是良好的”主要原因。

[14]时下,由于国内腐败现象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在民间乃至学术界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还应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惩治腐败。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群众运动”有一种难以割舍的依恋情结。我们认为,这只是一种感情选择,而不是一种理性思考。与此相关,“群众运动”不等于群众路线。前者是一种政治行为方式,后者则是我党的三大法宝之一。

[15]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69页。

[16]由于本文篇幅所限,此处略去了毛泽东逝世后到邓小平继任的过渡过程。

[17]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6页。

[18]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0页。

[19]封建专制社会有“法制”而无“法治”,希特勒法西斯独裁专制统治也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

[20]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0页。

[21]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19页。

[22]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21页。

[23]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9页。

[24]邓小平:《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48页。

[25]《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07页。

[26]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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