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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票据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办公用品,丁银行于6月9日通知丙公司将支票金额转入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的具体规定;熟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了解非票据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

【案例导入】

李某代表甲公司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期为2005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前往乙公司采购物品。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于6 月4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物品。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里记载自己的名称。2005年5月12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直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14日,持票人丙公司向丁银行提示付款。5月16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该支票款项已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记载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办公用品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办公用品,丁银行于6月9日通知丙公司将支票金额转入丙公司的银行账户。

要求: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将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解析】

(1)该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但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乙公司将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的目的是实现资金从当事人一方向当事人另一方的转移。银行作为资金转移的场所或中介机构,必须有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才能为当事人办理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其中属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有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支付结算方面的行政法规有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属于支付结算方面的规章有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自行协商订约,使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不代扣款项,以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付款项,以划清银行资金与开户单位的资金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促使开户单位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而不能将自己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嫁给银行。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在银行办妥了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

【例3-1-1】2008年5月10日,甲公司的经办人李梅持转账支票到其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办事处办理转账手续,要求将其账面上的存款5万元转到本市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信用社。当日下午李梅持工商行办事处加盖有转讫章的进账单(回单)到信用社要求提取现金5万元,信用社柜台员因该公司是信用社老客户,即为其办理了提现手续。11日上午信用社发现甲公司转存至本信用社的5万元尚未到账。请问:该信用社对此业务的处理违反了支付结算的哪项基本原则?

【解析】信用社对此业务的处理违反了支付结算的“银行不垫款”原则。信用社认为签发人持有开户行的进账单,就表示对方银行已从客户账上转账,并认为这笔款项迟早会到本信用社账上的,在款项未收妥的情况下,就将5万元支付给收款人,以信任代替制度,很可能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例3-1-2】2009年5月26日,甲公司采购部门向乙公司购买书柜。出纳人员填制了一张转账支票,但未注明收款人及款项用途,就交与采购部门以支付货款。10月28日,甲公司采购部门因急需支付欠丙公司的另一笔费用,遂将手中未及时交给乙公司的支票,补填了收款人及用途后交给丙公司以支付欠款。请问:甲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处理支票结算时是否符合规定?

【解析】采购部门与出纳在处理支票结算时不符合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甲公司出纳人员在填制支票时,要素未填齐全就交给采购部门,致使采购部门得以擅自改变支票的收款人及用途,这种做法会对公司资金安全带来风险。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柒)、捌、玖、拾(拾)、佰、仟、万(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5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3009.24,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玖元贰角肆分;又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980.4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零肆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肆角贰分;又如¥206000.73,应写成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元零柒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柒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36408.02,应写成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零捌元零贰分;又如¥225.04,应写成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二)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例3-1-3】2005年2月,东方市公安局接到甲公司报案,称甲公司查账时发现,2004年7月付与乙公司的一张40500元的转账支票,却被提走了940500元。接案后,公安机关分析乙公司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2004年7月,乙公司王某为受害单位进行设备防腐处理,工程结束后收到转账支票一张。王某见支票上只有小写金额,遂将小写金额前加个“9”,自己再填上大写金额,从而顺利地将款项划到自己账下。请分析乙公司王某能够得逞的原因。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且两者必须一致。本例中,乙公司王某得逞的主要原因是甲公司未严格按照关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同时填写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以及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未填写人民币符号,从而给乙公司王某的违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B.中国银行总行

C.商业银行总行    D.国家政策性银行

2.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可以更改的是(  )。

A.票据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

A.各开户银行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B.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C.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D.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4.填写票据时,3月20日应当写为(  )。

A.叁月贰拾日   B.零叁月零贰拾日

C.零叁月贰拾日  D.叁月零贰拾日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的大写金额数字到(  )为止的,应在其后写“整”或“正”字。

A.元  B.角

C.分  D.元或角

6.某公司于2005年2月10日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  )。

A.贰零零伍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伍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伍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伍年贰月壹拾日

7.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的是(  )。

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没有写“整”字

B.将出票日期1月15日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C.将出票日期10月25日写成壹拾月贰拾伍日

D.将出票日期2月12日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8.某单位于2003年10月19日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符合要求的是(  )。

A.贰零零叁年拾月拾玖日    B.贰零零叁年壹拾月壹拾玖日

C.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拾玖日  D.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主体的有(  )。

A.城市信用合作社  B.个人

C.单位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的有(  )。

A.城市信用合作社  B.银行

C.保险公司     D.大型股份公司

3.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是(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出票日期使用中文大写,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票据

D.更改中文大写金额的票据

4.支付结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C.银行不垫款原则      D.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5.下列属于票据伪造的是(  )。

A.会计员张某假冒公司董事长签章  B.会计员张某更改票据出票日期

C.持票人李某更改票据金额     D.会计员张某以虚构人的名义签章

6.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则(  )。

A.以中文大写为准    B.以阿拉伯数字为准

C.票据无效       D.票据行为无效

7.下列票据无效的是(  )。

A.更改票据金额   B.更改出票或签发日期

C.更改收款人名称  D.票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8.下列关于票据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B.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C.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D.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9.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10.使用中文大写填写票据出票日期时,应在其前面加“零”的月份有(  )。

A.壹月  B.贰月

C.叁月  D.壹拾月

三、判断题

1.支付结算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  (  )

2.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因业务需要,可以承担一定的垫付款项的责任。(  )

3.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签章的要求是一样的,都是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  (  )

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所有记载事项,任何人不得更改。  (  )

5.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但可以为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  (  )

6.甲公司因购货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将出票日期“2月18日”写为“贰月壹拾捌日”,则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

7.甲公司因购货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出票日期填写为“6月18日”,则该张支票仍然有效,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  )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银行结算账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存款人与银行,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既有平等的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有不平等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比如存款人是银行的“客户”,双方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平等的协商和意思表示一致;另外,银行对存款人的账户行使管理权,可以对违反账户管理的存款人进行处罚,双方存在着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是活期存款账户

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定期存款是指银行与存款人对存款的期限和提取方式事先约定的存款。活期存款账户具有结算功能,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3.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具有不同的目的。开立银行结算结算账户的目的是为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随时办理资金的收付结算;而开立储蓄账户的目的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4.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与外币存款账户有所不同。银行结算账户主要是办理人民币的资金收付结算,其开立使用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从存款人的角度划分

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从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划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3.从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地划分

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以及不同的资金来源,开立不同的银行账户,比如,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但是,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为存款人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包括开立的主体、账号、密码、金额及资金往来情况等。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和查询有关资料。

4.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填制开户申请书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

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提倡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申请开立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因存款人要办理预留签名或名章等开户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5.开立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6.签订协议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①存款人的账户名称。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③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例3-2-1】存款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法定代表人被撤销      B.营业执照被吊销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存款人账户名称改变

【解析】BC。法定代表人被撤销、存款人账户名称改变办理变更手续。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可见,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例3-2-2】某银行的关系大户甲企业电话通知该行行长,因业务需要,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行长告诉会计主管按甲企业要求为其开立账户。银行会计主管到前台经办员处,在企业没有出示任何开户手续的情况下,为该企业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电话通知企业可以当日购买支票办理付款业务。请问:此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银行的做法不正确。①开立单位存款账户,应该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本案例中,企业的有关人员,没有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即要求银行办理,不符合规定。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而本案例中,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这不符合规定。③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而本案例中,开立之日即办理支票付款业务,不符合规定。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条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例3-2-3】蓝天贸易公司会计员将归还甲公司的一笔借款以现金方式存入该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并计划过几天将该账户中的另一笔款项提取现金。请问:这两笔业务会存在什么问题?

【解析】第一笔业务银行会为其办理,但第二笔业务银行不会为其办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针对特定事项开立的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上述第(2)、(3)项,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条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①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②奖励证明。

③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④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⑤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⑥借款合同。

⑦保险公司的证明。

⑧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⑨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⑩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上述第①~⑩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条件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立存款账户的种类不同,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其中,属于第(2)、(3)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例3-2-4】2007年12月,市财政局在对其所管辖的甲贸易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结算存款账户出现下列情况:

(1)2007年5月9日,甲企业的财务科长持有关证件到乙银行营业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手续,乙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相关证明文件,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同日,该财务科长持以上证件和丙银行的贷款合同到丙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5月10日,该财务科长携带该企业的印鉴到乙银行营业部购买了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了金额15000元的转账支票,填写了进账单。支票和进账单的收款人为在乙银行开户的B企业,乙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当场办理了该支票的转账手续。

(2)该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户,其下属公司以方便结算为理由在建设银行又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在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上的数笔款项是从个人账户转存的,经查实是由于出纳人员经常将没能及时送存银行的现金先存在其个人账户中,以后再转回单位存款账户。

(4)公司有一个在外省设立的账户用于支付采购款,目前为止还有频繁的资金出入,经核查发现早在1年前公司就已经改变了采购地点,该存款户已经不再为采购支付货款了。

(5)公司已于2个月前进行了地址的迁移,但其开户银行没有改变。经办人员认为应该先去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之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新账户。

要求:甲贸易公司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上存在哪些问题?请逐条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解析】(1)该行为不符合账户管理的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本案例涉及的乙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在甲企业开户的次日就为其办理了转账手续,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2)违反规定开设2个基本存款户,《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只能开设1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户。

(3)混淆单位结算账户与个人账户区别,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

(4)存在未能及时撤销异地为采购开设的临时结算账户,因此很可能会发生利用临时结算账户套取现金,或其他违法事项。

(5)地址改变,但开户银行没有改变的,要去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而不是办理撤销手续。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银行结算账户既包括人民币存款结算业务,也包括外币存款结算业务

B.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C.银行结算账户不同于储蓄账户

D.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单位存款人结算开立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A.2  B.3

C.5  D.7

3.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A.30  B.20

C.5   D.10

4.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的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5.存款人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6.蓝星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A市支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现因经营需要向建设银行B分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经审查同意办理贷款,其应在B分行开立(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下列关于一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是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

C.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D.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8.下列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功能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具有活期储蓄功能

B.具有普通转账结算功能

C.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

D.个人储蓄账户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方式中,表述准确的有(  )。

A.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B.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C.按存入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

D.按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

2.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  )。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B.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C.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D.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

A.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B.自主选择原则

C.为存款人保密原则  D.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4.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的有(  )。

A.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B.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C.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D.存款人破产的

5.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的有(  )。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撤销       D.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6.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格的存款人有(  )。

A.自然人

B.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C.个体工商户

D.社区委员会

7.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

A.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B.粮、棉、油收购资金

C.期货交易保证金   D.注册验资

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D.注册验资

9.下列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都可以存取现金

B.存款都可获得利息收入

C.本人名下的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

D.都可以对他人办理转账结算

三、判断题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才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和收款业务。  (  )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就可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  )

3.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

4.即使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也可以申请撤销该账户。(  )

5.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  )

6.只有法人组织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

7.一般存款账户既可办理现金缴存,也可办理现金支取。  (  )

8.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  )

9.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但有数量限制。  (  )

10.临时存款账户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

1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

12.个人在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时(包括本人异地账户汇款)只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储蓄账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账,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  )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在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包括纸质、纸色、尺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4.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转让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单程序进行,而不必通知债务人。

6.票据是缴回证券

票据债券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

【例3-3-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2009年3月10日签发一张同城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于3月1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随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现付款银行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请问:该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做法不正确。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三)票据的功能

从总体上讲,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代替货币进行结算和融通资金,方便贸易,促进经济发展。

1.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如果异地之间使用货币,需要运送或携带,不仅费事费力,而且极不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将无法挽回,大额货币的运送更是如此。使用票据到异地支付,便利之处显而易见,并且,如果发生事故使票据毁损灭失,或被他人不法取得,权利人若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银行止付,请求司法保护,就可保全利益,不致受损。

3.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债务抵销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这样,各方的债权都得以实现,而且简便迅速。

5.融资功能

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持票人急需现金时,可持票向银行请求贴现,也可以以背书方式将票据卖给他人,满足需要。

【例3-3-2】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于现在使用。这体现了票据的(  )功能。

A.支付功能  B.汇兑功能

C.信用功能  D.融资功能

【解析】C。

(四)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商业汇票及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中,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五)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权利与义务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例3-3-3】下列对票据权利的说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B.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有一定顺序的,有不可选择性

C.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一顺序权利,只有追索权遭到拒绝后,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

D.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提起诉讼的,除特别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C。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一顺序权利,只有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才能行使追索权。

【例3-3-4】凯旋公司从明星公司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凯旋公司开出一张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明星公司,而兰林公司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明星公司得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钟山公司。汇票到期,钟山公司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凯旋公司的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银行拒绝付款。钟山公司要求明星公司付款。请问:

(1)钟山公司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明星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2)钟山公司在明星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凯旋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兰林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兰林公司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解析】(1)钟山公司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明星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钟山公司可以向明星公司、凯旋公司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钟山公司可以向凯旋公司、明星公司、兰林公司进行追索。

(3)兰林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凯旋公司追偿。

(六)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七)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八)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商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例3-3-5】甲在签发汇票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并签章。汇票收款人乙将汇票背书于丙,其后果为(  )。

A.甲的记载有效,丙不享有票据权利

B.甲的记载有效,丙只能向乙主张票据权利

C.甲的记载有效,乙因违反约定而丧失票据权利

D.甲的记载无效,丙享有票据权利

【解析】B。出票人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九)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如假冒出票人的签章出票,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行为。

伪造票据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票据上真正的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例3-3-6】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A。伪造人甲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被伪造人乙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丙、丁是真正的签章人,要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更改票据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例3-3-7】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解析】C。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十)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例3-3-8】甲公司的采购员李某持由该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前往乙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商品。在前往途中,由于李某保管不慎,银行汇票被盗,随后,甲公司根据李某的报告,将银行汇票被盗通知该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请问:银行是否会办理挂失止付?为什么?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而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因此,该银行会拒绝挂失止付。甲公司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汇票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2.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见图3-3-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见图3-3-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见图3-3-3),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图3-3-1 现金支票正面

图3-3-2 转账支票正面

图3-3-3 普通支票正面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或相同文义的文字。

(3)确定的金额。支票金额一般由出票人记载。但有时因所需之金额难以具体,须待有关货款、酬金或其他用途之费用结算清楚,才能确定具体数额。为减少多退少补或其他方面的麻烦,不记载确定的金额,授权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补记,对出票人、持票人都属便利。《票据法》第85条将确定的金额定为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第86条又规定出票人可以自己不记载而授权持票人补记,其意为:出票时可签发空白授权的支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在实务中,支票的空白授权出票,一般在支票正面记载一个限额,其形式为“限××元”、“限额××元”等字样或相同文义的文字。持票人补记不得超过限额。

(4)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名称是出票人的存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7)收款人名称。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①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②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例3-3-9】王女给王母现金支票一张,用途栏写明“生日快乐”。王母请求支票的付款行兑现时,银行柜台营业员拒付,理由是用途栏书写不规范。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法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在本题中,用途栏记载事项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其记载对票据效力无影响,所以银行的做法不合法。

3.支票的不得记载事项

支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四)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

(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4)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7)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8)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支票的流转程序见图3-3-4。

图3-3-4 支票的流转程序图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332页。

【例3-3-10】甲企业2009年1月29日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为2万元。同日,客户乙到甲企业催要金额为20万元的材料货款,甲企业就向客户乙开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请问:

(1)甲企业开出的这张转账支票属于什么性质的支票?

(2)银行是否可以对甲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多少?除了罚款外,还应采取何种措施?

(3)客户乙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对其赔偿?赔偿金额是多少?

【解析】(1)甲企业开出的这张支票属于空头支票。因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而本案中,支票的出票人甲签发支票的金额(20万元)超过了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万元),属于空头支票。

(2)银行可以对甲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10000元。除了罚款外,还应退票。因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所以,200000×5%=10000(元)。

(3)乙有权要求甲企业对其赔偿,赔偿金额是4000元。因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所以,200000 ×2%=4000(元)。

三、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在我国,本票仅指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票样见图3-3-5和图3-3-6)。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本票。

根据面额的不同,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图3-3-5 银行本票正面

图3-3-6 银行本票背面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2.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四)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五)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可随时请求出票人付款。

《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本票,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出票人的付款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提示付款而解除,所以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本票的流转程序见图3-3-7。

图3-3-7 银行本票的流转程序图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33页。

【例3-3-11】某公司会计员小李手里有这样一张银行定额本票,相关记载如下:出票日期为贰零零柒年贰月捌日;票面金额为6000元;付款日期为贰零零柒年肆月捌日;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小刘拿着这张银行本票要求付款遭银行拒付。请分析银行拒付的原因。

【解析】(1)票据的记载不规范、完整,2007年2月8日大写应为贰零零柒年零贰月零捌日。

(2)定额银行本票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没有6000元面额的定额银行本票。

(3)《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该本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为无效银行本票。

四、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票样见图3-3-8、图3-3-9。

图3-3-8 银行汇票正面

图3-3-9 银行汇票背面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现金汇票和银行转账汇票。汇票上有签发银行按规定载明“现金”字样的是银行现金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票面上载有“转账”字样或未记载“现金”字样的,是银行转账汇票,银行转账汇票一般用于结算,不用于支取现金,需要支付现金的,付款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后才予支付。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银行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文字,银行汇票则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所谓确定,指固定为一个金额,即不容许记载选择性金额范围,如50万元以内或10万元左右等。

有关金额的记载必须文义确定,不容含糊、模糊,要使用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金额文字模糊不能辨认或两种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不得涂改或更改,否则汇票无效。

(4)代理付款人名称。现金银行汇票应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代理付款人不是汇票当事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对收款人名称,也应记载本名、全名或全称。自然人收款的,应以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为准。收款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的企业、团体、其他单位的,应记载经登记或经批准的名称,且应为全名,不可记简称。收款人在付款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的,出票时记载的名称,应与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名称相一致,以便于票据权利的实现。

(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日期,不一定是事实上的出票日。因此,可以记为实际出票的日期,也可以提前或错后,记载的出票日与事实上的出票日不符的,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出票日须为历法上存有的日期,否则,票据无效。如记载为2月30日、13月10日等,均无效。

(7)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出票人应签其本名、全名。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因此,这些事项尽管有利于当事人清算方便,但却与票据关系本身关系不大,故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编制记账凭证。

(3)持票办理结算。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申请人应根据收款人交付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2.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1)中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6)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银行汇票,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8)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9)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银行汇票的流转程序见图3-3-10。

【例3-3-12】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为其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乙企业,付款人为丙银行。由于受市场供需和物价的影响,这项经济业务的实际结算金额为150万元。甲企业在汇票上签了章,并写明了出票日期等有关内容。乙企业接受此银行汇票后,到丙银行请求兑付时,遭到丙银行拒绝。请问:丙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银行汇票是无效的,丙银行的做法正确。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图3-3-10 银行汇票的流转程序图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314页。

五、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见图3-3-11)和商业承

图3-3-11 银行承兑汇票正面

兑汇票(见图3-3-12、图3-3-13)。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图3-3-12 商业承兑汇票正面

图3-3-13 商业承兑汇票背面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交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其中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商业汇票上应记载而未在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商业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即到期日)有三种记载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即得进行付款。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票据法》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但由于我国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只能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故实务中,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应是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我国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只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银行,故实务中,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使用的概念。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汇票出票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相同。

(1)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出票后,并不产生自己的直接付款义务,只承担法定担保义务,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担保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一旦承兑,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成为第一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

【例3-3-1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解析】CD。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受理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承兑的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天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②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例3-3-1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1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甲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乙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乙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乙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解析】B。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否则,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后,由付款人承兑后交给收款人。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待该汇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由其自行处理,同时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

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予以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1.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两项事项为绝对记载事项,否则,背书无效。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时,应由背书人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的不得记载事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①附有条件的背书。②部分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2.背书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无效。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4.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例3-3-15】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都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解析】CD。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保证的记载事项

(1)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保证时,保证文句及保证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否则,保证无效。

(2)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及保证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签章和营业场所或住所推定。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保证事项的记载方法

如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保证人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3.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见图3-3-14,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见图3-3-15。

【例3-3-16】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AD。

图3-3-14 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29页。

图3-3-15 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图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29页。

【例3-3-17】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货,并且将汇票委托给开户银行到期收款。但是,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银行告知甲公司,乙公司缴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请问:

(1)甲公司可否收到货款?

(2)银行如何处理该银行承兑汇票?

【解析】(1)甲公司可以收到货款。因为它持有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无论乙公司是否将款项足额缴付银行,银行都应无条件支付。

(2)银行首先会按其承诺支付款项,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商业汇票特征的是(  )。

A.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B.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C.可以见票即付,也可以约期付款

D.只能由银行机构签发,非银行机构不得签发

2.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

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不可能成为支票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承兑人

C.背书人  D.保证人

4.票据权利是指(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A.持票人  B.保证人

C.承兑人  D.付款人

5.下列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

A.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

B.票据遗失,向银行挂失止付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6.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则汇票不得转让。“不得转让”事项属于(  )。

A.绝对记载事项  B.相对记载事项

C.任意记载事项  D.非法定记载事项

7.下列不属于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的是(  )。

A.登报声明作废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出票金额      D.标明银行汇票字样

9.银行汇票金额的记载要使用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则票据(  )。

A.以中文大写为准  B.以阿拉伯数字记载为准

C.无效       D.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

10.下列票据丧失后,持票人不可以向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  )。

A.普通的银行汇票  B.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C.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1.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  )。

A.定日付款  B.出票后定期付款

C.见票即付  D.见票后定期付款

12.蓝天汽车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向军杰公司购买了一批汽车轮胎,于是委托其开户银行于当日签发了一张价值20万元的银行汇票,军杰公司收到银行汇票后应在(  )前提示付款。

A.2008年3月22日  B.2008年5月12日

C.2008年4月12日  D.2008年9月22日

1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  )为付款地。

A.营业场所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出票地

14.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必须在银行有100万元的存款

B.甲公司必须在签发汇票后的10日内向银行提供100万元的付款保证金

C.只要汇票到期时甲公司能支付100万元即可

D.汇票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该汇票为空头汇票,汇票无效

15.甲企业在其银行存款不足1万元的情况下,向业务单位开出一张1.5万元的转账支票,银行可以处予(  )元罚款。

A.750  B.500

C.300  D.1000

16.银行审检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

A.电话号码  B.身份证

C.支票存根  D.预留银行盖章

17.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18.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9.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20.若一张汇票上记载“见票后两个月付款”,这张汇票属于(  )。

A.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C.见票即付汇票      D.定日汇票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票据都有付款提示期限

B.任何票据都可以用于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

C.汇票都需要承兑

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

2.商业承兑汇票是由(  )的票据。

A.收款人承兑  B.付款人签发

C.收款人签发  D.付款人承兑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付款时,承兑银行应(  )。

A.无条件向收款人、被背书人付款

B.不负责付款

C.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收罚息

D.将汇票退给收款人

4.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5.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票据有(  )。

A.商业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7.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8.下列情况下,银行汇票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     B.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

C.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  D.实际结算金额低于票面金额的

9.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必须均为个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申请人  D.付款人

10.某单位出纳李某签发一张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提款,在该支票上的签章应为(  )。

A.预留银行的该单位财务专用章

B.经授权的出纳人员李某的印章

C.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印章

D.预留银行的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1.支票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

A.支票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人签章  D.付款人名称

12.出票人签发下列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的是(  )。

A.空头支票

B.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C.出票日期未使用中文大写规范填写的支票

D.签章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1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4.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三、判断题

1.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开具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以支付材料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在2009年5月11日前提示付款。  (  )

2.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  )

3.票据关系形成后,票据关系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  (  )

4.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

5.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  (  )

6.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

7.商业汇票在出票时付款人是否确实承担付款责任并不确定,因而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  )

8.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在出票时付款人付款一事即已确定,因而无需付款人承兑。  (  )

9.支票不需要承兑,但付款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  )

10.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一经承兑,就必须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  )

11.商业汇票经承兑后,其主债务人即由出票人转化为承兑人,而本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  (  )

1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  )

1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应当记载于票据背面。  (  )

14.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15.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  )

16.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

17.票据丧失后,首先要采取挂失止付,然后再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普通诉讼。  (  )

18.支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  )

四、案例分析

振辉公司财务部2008年8月15日开出两张票据:一张为面额1万元的支票,用于向甲宾馆支付会议费;另一张为面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9月5日,用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款,该汇票已经银行承兑。

2008年8月20日,甲宾馆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振辉公司处以500元罚款。甲宾馆要求振辉公司除支付其1万元会议费外,还另需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2008年9月5日,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得知振辉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20万元。请问:

(1)银行对振辉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5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宾馆能否以振辉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

(3)银行能否以振辉公司账户余额不足20万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第四节 非票据结算方式

一、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可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费、期限内还款可免息、卡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等特点。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具体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l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⑥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应立即持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发卡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发卡行或代办行及时申请挂失。发卡行或代办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①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②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进行还款。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二、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分别见图3-4-1和图3-4-2)。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图3-4-1 电汇凭证

图3-4-2 信汇凭证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汇、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汇、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申请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汇、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汇兑流转程序见图3-4-3。

图3-4-3 汇兑流转程序图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339页。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办理托收承付和后面要讲的办理委托收款的凭证相同,见图3-4-4)。

图3-4-4 办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凭证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二)托收承付的流程

1.签发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签发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托收承付”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名称和账号。④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⑤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⑥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⑦合同名称、号码。⑧委托日期。⑨收款人签章。凡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托收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结算款项的行为。在托收阶段,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取得发运证件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数联,连同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运费等单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3.承付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无论采用验单承付或验货承付,购货单位都必须在承付期内承付,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承付期内,如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作为默认承付,于期满的次日由购货单位的账户将款项转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即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购货单位如果既没有将提货通知送交银行,又未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告知银行,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同意付款,并于10天期满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划拨。承付期满时,如购货单位资金不足,不足支付部分作为延期付款处理,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延期支付金额连同赔偿金由银行按照规定的扣款顺序划转给销货单位。

(三)拒绝付款

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拒付货款需要填写“拒付理由书”交银行办理,但拒付后的商品必须妥善代管,不能短少或损坏。

托收承付程序图见图3-4-5。

四、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都可使用。

图3-4-5 托收承付程序图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343页。

(二)委托收款流程

(1)签发。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名称。④收款人名称。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⑥委托日期。⑦收款人签章。凡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委托。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

(3)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三)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方式略有不同。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委托收款程序见图3-4-6。

图3-4-6 委托收款程序图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00页。

五、国内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信用证办理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银行。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人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

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

2.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3.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2008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11日  D.3月15日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兑每笔金额起点是1万元

B.汇款回单可以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C.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D.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5.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B.受益人可以将国内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

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

D.国内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6.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办理和使用要求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B.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30%的保证金

C.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D.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结算的种类中,没有金额起点限制的有(  )。

A.委托收款  B.支票

C.托收承付  D.汇兑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不合法的资金来源有(  )。

A.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B.现金存入

C.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   D.一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3.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的结算方式有(  )。

A.商业汇票  B.银行汇票

C.汇兑    D.托收承付

4.下列关于托收承付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托收承付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B.个人可以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C.验单承付期为3天

D.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下列款项可以使用托收承付的有(  )。

A.代销商品的款项  B.寄销商品的款项

C.赊销商品的款项  D.商品交易的款项

6.下列关于汇兑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B.汇款回单是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C.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D.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判断题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能通过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  )

2.汇款回单是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法定证明。  (  )

3.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可以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也可以提取现金。(  )

4.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  )

5.我国国内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  )

6.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  )

7.委托收款只能在同城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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