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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旅游者购物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4 胁迫旅游者购物一、案情简介福建余某参加了四川某旅行社组织的四姑娘山、丹巴四日游。余某等旅游者被逼无奈只好进店购物。本案中,四川某旅行社以不派车送旅游者乘火车为由胁迫旅游者购物,既是违反了“不得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亦是违反了“不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规定。

案例14 胁迫旅游者购物

一、案情简介

福建余某参加了四川某旅行社组织的四姑娘山、丹巴四日游。在游览即将结束前,导游马某将团队带至旅游合同未约定的购物店购物,包括余某在内的该团队大部分旅游者不愿进购物店。于是,导游与旅行社联系询问是否取消此次购物活动。旅行社称,若不进店购物,旅行社将不派车送余某等人前往火车站乘车。余某等旅游者被逼无奈只好进店购物。余某结束旅游回到福建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了该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查证,旅游者余某投诉四川某旅行社的问题属实,对该旅行社给予了责令改正,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其向徐某支付违约金。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3.《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4.《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分析】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服务,是旅行社的一项重要义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本案中,四川某旅行社以不派车送旅游者乘火车为由胁迫旅游者购物,既是违反了“不得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亦是违反了“不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同时,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三、启示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要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之后,旅行社和导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折不扣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安排好旅游者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环节,全面、诚信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旅行社应当诚信经营。旅行社诚信经营,既能维护其合法经营权,又不致因其违规行为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不诚信,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引起旅游者不满,产生旅游纠纷,不仅增加旅行社的经营成本,还严重影响旅行社的信誉。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实为得不偿失。

旅游者在报名参团前,要谨慎选择旅行社,在充分了解和比较的基础上,从多家旅行社中选出质优、信誉好的旅行社。同时,还要掌握和了解出行旅游的有关信息和知识,以便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协商有关具体事项时,处于主动地位,不至于掉入陷阱,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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