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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禁止不同目的克隆的充分理由吗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有禁止不同目的克隆的充分理由吗_克隆人:法律与社会第12章 我们有禁止不同目的克隆的充分理由吗?现在让我们看一下我们是否能在上述两方面为禁止不同意图的克隆给出充分理由。更进一步的说,我们应当禁止所有形式的克隆以阻断克隆技术的成熟并避免生殖性克隆的产生吗?只要其他涉及人类胚胎的研究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允许,这个问题就不能被视作是禁止研究或治疗性克隆的充分理由。

第12章 我们有禁止不同目的克隆的充分理由吗?

张 琳 樊民胜

当我们将自己置身于对于克隆的无休止争论时,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一个关键之处:我们所谈论的仅仅是一项技术。而克隆技术的本身并无对错,就像人类发明炸药、发明原子能一样,但我们也不能因为炸药和原子弹对人类和平的严重威胁就完全否定这两项技术的本身,重新回到刀耕火种的原始生存状态中去。科学要发展、社会要进步,这是谁也无法阻挡的,我们要做的不是去反对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是怎样使科学的进步更加符合人道的目的。

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从古至今人类一切医学知识无一不是来源于人体实验的结果,离开人体实验就谈不上医学的发展和进步,而人体实验既有发现新的理论和治疗方法,促进医学进步造福于人类的方面,也有受到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限制,可能对受试者产生伤害的方面。从这个基本事实出发,医学的发展走上了一条艰难崎岖的小路,受到强大的社会伦理观念的压制,不能像其他自然科学那样的无所顾忌。特别是二战中法西斯对人体实验的滥用,引起世界上无数善良人们的震惊,“优生学”“安乐死”等都蒙上了恐怖的阴影,甚至当时所用的语词都遭废弃,如Eugenic已经成为死词。人们开始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即没有伦理学指导的生物医学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但是医学不能停止发展,医学的发展又不能没有人体实验,如何既能发展医学又不会出现对人伤害的伦理问题就成为一种挑战。避孕药和宫内节育器的发明、人工流产手术的开展、供精人工授精(AID)和试管婴儿(IVF)技术的使用、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制定、异体器官移植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出现之初,无一不受到来自伦理、宗教界的强烈批评和责难。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因其有用和安全,解决了诸如“人口爆炸”,“不孕不育”比率上升等困扰人类社会的紧迫问题时最后却又全都被社会承认和接受,印证了“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道理。

克隆技术的产生是医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半个世纪以来,医学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高、精、尖的仪器设备,改进诊断技术,提高治疗手段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医学对人类生命本身的了解仍然停滞不前,许多有关疾病的发病原因我们还知之甚少,而其中的奥秘有待于生命科学的发展才能逐步揭开。所以在上一世纪科学家已经预言: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1997年2月22日,苏格兰的罗斯林机构成功地使用山羊的体细胞复制出“多利”羊,此成就立刻震动了全世界,媒体宣告生命科学世纪的提前到来。但是这一成就也因其可能被利用来进行人的复制等隐含的伦理问题而引发巨大的伦理争论,各国政要纷纷发表声明,反对进行克隆人的研究。

如果我们想要禁止克隆技术的使用,甚至禁止它的发展,我们需要证明它是一项坏的技术。那么,什么是技术的好与坏呢?就像康德所说的,有两种类型的好:作为工具的好和作为目的的好[1]。他也说过,除了一个好的意愿之外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真正称得上是好的。而技术是助人达到某些目的的工具。如果我们想证明一项技术是坏的,我们可能给出两种理由:第一种理由是,这项技术本身很难帮助我们达到预期的目的,或者它本身会伤害到我们(或将我们置于受伤害的高风险中);第二种理由是,这项技术会被用来达到某种坏的目的,进而导致灾难,而我们几乎没有什么避免这种灾难发生的方法。现在让我们看一下我们是否能在上述两方面为禁止不同意图的克隆(包括生殖、研究和治疗)给出充分理由。

目前即使是遗传学领域最权威的专家也不得不承认他们对生殖性克隆带来的结果所知甚少。最重要的是,他们不能保证由克隆产生的婴儿身体健全,不能保证这类婴儿和相关的人不会由于这项技术的使用而遭受痛苦。2002年初,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宣布,5年前他们所引以自豪的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羊“多利”得了关节炎!对于一只普通的羊来说,关节炎的发病率很高。但对一只克隆羊来说,情况就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了,因为在人工克隆过程中每一个操作环节都可能导致正常基因的缺失现象,从而导致与之相关的疾病。对于只有5岁半的“多利”羊来说,关节炎的出现为时太早,这不能不让遗传专家对于克隆技术能否运用于人体器官移植,甚至克隆人本身产生了怀疑。罗斯林研究所科学家伊恩·维尔穆特说,“多利”羊得关节炎的部位是在左后腿的膝部和臀部,但到目前为止依然无法判定,究竟是克隆技术还是偶然事件导致了目前的状况[2]。也就是说,目前克隆从技术角度来看仍然不是一项完美的技术,甚至不是一项“好”的技术。现在采用它的风险太大了,采用它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太重了。根据广为接受的“行善和避免行恶”的伦理学原则,大多数人会在目前支持禁止生殖性克隆。然而,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这里即使我们将克隆作为一项普通的技术来对待,我们也能得出相似的结论,因为即使在普通的医学科研的伦理学审查中,任何一项有如此未知风险的技术也不会被允许进入临床试验。接下来我们就会问另外两个问题:首先,很明显,研究或治疗性克隆不会直接给未来的人带来这样的高风险,我们还能找到禁止它们的其他特殊理由吗?第二,如果克隆技术成熟了我们该怎么办?更进一步的说,我们应当禁止所有形式的克隆以阻断克隆技术的成熟并避免生殖性克隆的产生吗?

只要研究者在充分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严格的知情同意程序获得标本,研究或治疗性克隆就不会直接伤害任何人(这里指的是具有生物学和社会学双重意义上的人,如同英语里的person)。它所操纵的是具有成为人的潜力的人类细胞或人类胚胎。人们自然会问,我们是否应当使用具有这种性质的人类细胞或人类胚胎。但是,我们应当记得,这个问题并不是新的:我们已经在诸如对流产、计划生育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讨论中遇到过它。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并不涉及克隆技术本身。而且我们必须承认,这个问题还远未得到解决。只要其他涉及人类胚胎的研究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允许,这个问题就不能被视作是禁止研究或治疗性克隆的充分理由。我们需要的只是用相似的限制条件来规范它们。

那么我们应当禁止研究或治疗性克隆以避免生殖性克隆的发展吗?这个问题要难以回答得多。我们可以回顾医学史来寻求可能的答案。

虽然医学的诞生可以追溯到远古,它曾经是一门纯经验学科。在东西方文化中,扎根在宗教和伦理传统中的对生命的敬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阻碍了解剖学的发展。只有在文艺复兴后,科学才逐渐成为医学发展背后最强有力的支持之一。然而,二战时纳粹分子所控制的以战俘和平民为对象的强迫性医学实验造成的悲剧再次号召人们用伦理学反思来指导和规范医学科学的发展[3]。这是人文主义的伟大胜利。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伦理价值观是随时间和空间而改变的,并且它们的权威经常只限于由持有这种共同价值观的人组成的团体中。我们仍需要考虑特定的伦理价值观应当在何种程度上限制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些科学技术影响的将是整个具有多元伦理价值观的世俗世界)。例如,避孕药、流产手术、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技术在它们的发展早期都受到了很多宗教和伦理团体的严肃批评和责备,很多人曾认为它们会减少人们对生命的尊重,甚至毁坏正常社会关系,导致灾难。然而,虽然目前对于这些技术的争论从未停止,我们并没有看到世界末日。而且我们不能否认,这些技术帮助很多人过上他们认为更有意义的生活,并为解决诸如人口爆炸等严重问题做出了很多贡献。事实上,没有人能事先预测运用这些技术的所有后果。而且即使是现在,也没有人能在一个世俗社会中拥有评判这些技术好坏的绝对权威。另一个例子是核技术的发展。虽然它已经为人类带来了许多益处,在当代社会,核能发电被证明是最经济和最环保的能源;但它也是一个可能会被用来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甚至毁灭地球的技术,我们是否应当在最初就禁止核技术的发展呢?谁能自信地回答这个问题?恐怕没有人能够,至少没有凡人能够。我们现在所做的是竭尽全力和平利用原子能,避免它的滥用,也就是说,避免它被用于坏的目的。这两个例子与克隆密切相关。研究和治疗性克隆给人类带来了治愈疾病和拯救生命的新希望,虽然它也带给我们一个未知的未来,让我们产生巨大的恐惧。由于我们不过是凡人,我们不可能从神的优越角度或用先知的眼睛来看待世界。因此,对于这种希望或恐惧我们都没有充分理由来否定。至少在一个由持有不同价值观的人组成的世俗世界里,我们没有充分的伦理学理由使用任何强制力来禁止研究和治疗性克隆。如果这样的强制力被使用,它必定是被武断的使用的。

现在可以得出以下几条结论:

1.目前由于技术上的不成熟,生殖性克隆应当被禁止。

2.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治疗性和研究性克隆。

3.克隆问题并不像我们可能想象的那样独特。我们已经在其他情况(如医学人体试验伦理审查,生殖医学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遇到过许多类似的问题。我们可以运用现有的理论和社会系统来应对克隆问题,尤其是研究和治疗性克隆。

4.我们应当把克隆当作一项技术而不是一个人格化的妖魔来看待。它是一种助人达到目的的工具。很多关于它的问题事实上是我们能否保证它运用于好的意图的问题。

5.这篇文章留下了一个未回答的问题:如果生殖性克隆成熟了,也就是说,如果它成了一项从技术角度来看的好的技术,我们该怎么做?这是一个回答起来太过困难的问题,至少在现在看来还太困难。

【注释】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转引自Daniel Kolak编著的《哲学经典选读》英文影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61页。

[2]曲欣:“‘多利’得了关节炎引起疑问克隆技术能否治疗人类疾病”,《健康报》,2002年1月15日。

[3]何兆雄翻译:《纽伦堡法典》,转引自杜治政、许志伟主编:《医学伦理学辞典》,第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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