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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原则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不得已提交审判原则不得已提交审判原则指的是在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尽可能不将未成年人提交到法院正式审判。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原则

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尤其是审查逮捕工作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是要追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同样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还要坚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的其他基本原则,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全面调查原则、专人办理原则、隐私保护原则和迅速简易原则。

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尤其是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还有一些特殊原则需要遵守,包括诉教结合、寓教于诉原则、分案起诉原则、不得已提交审判原则。

一、诉教结合、寓教于诉原则

诉教结合、寓教于诉原则即是将教育贯穿于整个审查起诉活动过程之中,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全面调查的结果,不失时机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诉教结合、寓教于诉原则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中的有力保障和贯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44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这些都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的寓教于诉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教结合、寓教于诉原则。例如,《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32条规定:“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促使其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六部门《配套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依法指控犯罪时,要适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重点放在了法庭审判阶段,在审判过程中专设了法庭教育阶段。实际上,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同样应该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结合案件事实和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道德法制教育、理想前途教育和人生观教育,使之感化,促其认罪、悔罪。在教育过程中,检察人员要摸准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找准切入点,态度要和善,通过积极向他们宣传国家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政策和原则,使他们消除恐惧感和抵触情绪,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保护。

二、分案起诉原则

分案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起诉。分案起诉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分案处理原则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阶段的具体体现。《最高检未成年人决定》将分案起诉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教材将其放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原则部分,以与分案侦查原则、分案审判原则等相对应。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分案起诉原则,但六部门《配套意见》、《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最高检未成年人决定》等相关解释对分案起诉原则明确进行了规定。例如,六部门《配套意见》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和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办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最高检未成年人决定》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分案起诉制度。

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最高检未成年人决定》等相关解释,分案起诉原则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也就是说,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由法院分庭审理和判决。

(2)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①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②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涉外,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③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④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不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3)对分案起诉的案件,一般要由同一部门、同一承办人办理。

(4)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5)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根据全案情况制作一个审结报告,起诉书以及出庭预案等应当分别制作。

(6)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7)对分案起诉的案件,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政策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此外,根据《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对应当分案起诉而未分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

三、不得已提交审判原则

不得已提交审判原则指的是在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尽可能不将未成年人提交到法院正式审判。确立这项原则,就是要求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把未成年人提交到法院正式审判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办法,应尽量避免进一步采取的诉讼程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带来的负面影响。

不得已提交审判原则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树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坚持依法审查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起诉未成年人的必要性,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坚决不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确实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20、21条以及《最高检未成年人决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不得已提交审判原则。例如,《最高检未成年人决定》规定,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起诉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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