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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讯逼供是司法落后的主要标志之一。中国,是世界的东方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一个文明古国。从此之后,中国人民的头上有了一个专制的暴君;中国的人民和土地,开始变成了一家一姓的私产。中国由此进入了一个有国家、有国王,有监狱、有法律,有阶级、有压迫的奴隶制时代。可以想象,经过此种神判之后,相信所有的被告人,都绝对是九死而一生。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就显得庄严多了,其凛凛神威,能令人肃然起敬。

刑讯逼供是司法落后的主要标志之一。时至今日,我国仍无法消除这一我国历史上的恶劣传统,实在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格格不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心鉴

《刑事诉讼构造论》

中国古代司法的象征是一只独角神兽,几千年来,它的影响一直是无处不在。它究竟是中国司法的光荣与骄傲,还是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悲哀?

在本章书里,我们的话题将转向一个全新的领域。即,我们来探讨一下,沉默权这种西方的司法制度及其背后种种西方法哲学精神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还有,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确立沉默权规则是否为一种现实的必要。

首先要回顾一下的,是中国的司法传统。

中国,是世界的东方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一个文明古国。早在公元前21世纪,亦即距今大约4000年前,中国历史上就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刑讯逼供的野蛮司法传统,亦就由此开始相随而产生。

传说夏王朝还未出现以前,中国社会仍处于一个原始混沌的未开化状态。那时候,在理论上,还未有什么国家和法律这回事,只有几千个半人半兽的原始部落,生息繁衍在黄河、长江、珠江流域的地带,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于漫长的进化风雨中,努力地挣扎着学做人。

慢慢地,黄河流域华夏部落先富起来,其首领处事待人也最为公正廉明。首领尧年纪大了,便把领袖的位置禅让给由族民选举出来的舜;舜干不动了,也按同样的方式把位置让给了禹。岂料到了禹的手上,事情便起了变化。

大禹这个人,早年为大众治水有功,“三过家门而不入”,用今天的标准来看,算得上是一个焦裕禄、孔繁森式的好干部。可是到了晚年,再用今天流行的话来说,权力、鲜花、掌声引起了腐败。他竟然不按老规矩把领袖的位置禅让给民选的新首领伯益,而是交给了自己的儿子启。从此之后,中国人民的头上有了一个专制的暴君;中国的人民和土地,开始变成了一家一姓的私产。史书上记载这件事,只有寥寥的三个字,称之为“家天下”。

自打这三个字力重千钧地写下来,中国的历史就起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启坐上了“非法”得来的领袖宝座后,为了镇压族民的反抗,于是,建立了军队,设立了监狱,构立了法律。虽然那时候可能还未有警察和检察官,但一整套国家机器实际上已经建立起来。中国由此进入了一个有国家、有国王,有监狱、有法律,有阶级、有压迫的奴隶制时代。

这里有一点不能不承认的是:中国的国家,从一开始便是一个人的国家;中国的法律,从一开始便起源于专制君主一个人的意志,起源于对反对派的镇压。这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立法精神与司法传统里,有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强迫、残酷镇压的特性,和一份随心所欲、个人意志的专制色彩。

而在西方文明的发源地,欧洲的古希腊雅典城邦里,国家,却从一开始便是全体公民(自由人)的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大会讨论制订和监督执行的法律。“法律来自于人民”,这就决定了西方的司法制度里,一直有较浓厚的人性、理性和民主的色彩。

为什么会这样的呢?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解释;便是“存在决定着意识”。东西方国家所赖以生存发展的地理、环境、自然气候有着重大的差异,反映到经济生产的方式以及社会生活的习俗观念方面,自然便会有截然的不同。若要详细地探讨这些差异,那便是另一本书的事了。但这些事实,已足以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东西方的法律文化,在起源上和传统上的确有着巨大的不同。

但东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上,却有一点是大致相同的,那就是“神明裁判”。

在古代世界各国的司法活动中,对于那些难以查明的事实真相和各执一词、不易决断的争端,人们通常的办法便是诉之于“神判”,把麻烦透顶的事儿全推给神明来作一个了断,这倒是东西方的古人都一样的聪明。

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神明裁判”往往是通过一些荒谬可笑的方式来进行的。如日耳曼人盛行“水审”,即将疑犯投入水中,能浮上来者则判断其有罪,理由是水是世上最纯洁之物,它绝不容纳满身污秽的罪人。如沉下去者则被视为无罪,但被宣布无罪的人万万不可高兴得太早,因为当其被打捞上来之时,往往已经是一条死尸。

而古法兰克人则特别喜欢用“火审法”。凡怀疑犯盗窃罪者,经法庭用火烧、铁烙考验后,身上无伤痕者无罪释放,如有伤痕者则判处极刑。可以想象,经过此种神判之后,相信所有的被告人,都绝对是九死而一生。

最为可笑的是“宣誓法”和“十字证明法”。欧洲人的“宣誓法”是基于一个很简单的信念,即:人在上帝面前不敢讲假话。每当疑难奇案争持不下时,法官便叫原、被告双方向神发誓,谁不敢发誓,谁就是把“我有罪”三个字写在了自己的脸上。如若双方眼都不眨地信誓旦旦呢?则分别请出双方同等数目的亲朋戚友来“辅助宣誓”,就好像现代足球比赛,靠互射点球来决胜一样,气氛紧张、刺激而又搞笑。最后的结局,往往是谁的亲友人多谁就赢了官司。而“十字证明法”则是命原告被告双方对面站立,平伸两手,使全身呈十字形。官司的胜负,就看谁把这个姿势维持得最久。

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就显得庄严多了,其凛凛神威,能令人肃然起敬。

中国古代只有一种神明裁判的方法,那就是:由“独角神兽”一角定死生。

大概在2000年前,东汉的学者王充写了一本叫《论衡》的书,里面记载了一个颇有趣味的故事。故事说,古代中国东北荒野中,有一种独角的神兽,天性能辨是非曲直、真伪正邪。它眼如铜铃,目光如电,样子像羊,又像牛。尧舜时代的大法官皋陶审案,每当遇特别棘手的疑案时,就命人把这只独角兽牵出来,让它俯伏在法官席旁边,由它来决定是非。每当清白无辜的人在面前经过,它毫无动静;而作奸犯科之徒经过时,它则会一跃而起,“触而去之”。

各位可千万别小看了这个“触”字,以为它只是轻轻地触动一下的意思。据古书《淮南子》记载,共工氏与火神祝融大战于不周山之下,共工氏战败,“怒而触不周山”,即一头撞向不周山上。这一“触”不打紧,竟弄至“天柱折、地维绝”,亦即是天塌地陷的局面。由此而可想见,在古代汉语的意思中,这一触之威力,是何等的惊人。

不管罪大罪小,都以独角神兽一只坚硬的尖角,对准犯人的身躯,全力一“触”,这倒霉蛋的小命,还能不悠然而“去之”吗?

无独有偶,《墨子·明鬼》篇和《春秋》这部中国最古老的历史书里,也记载有另一个相类似的故事。故事很简单:春秋时期的齐国,(即今天山东省一带,很凑巧,正是古代传说中大法官皋陶的故乡),齐庄君的两个下属官员因一点小事而打起了官司。这宗官司本来就不是什么复杂的大事,可不知怎地却一直打了三年,还在吵闹不休,无法定案。齐庄君得知,一怒之下,想把二人杀掉了事。但一转念,这一杀,肯定会杀错了一个好人,还是干脆把二人放掉了算吧。但又再转念,这一放,却也肯定错放了一个坏人,怎么办呢?最后,齐庄君命人牵来一只羊,并把二人带到神社,对二人说:我现在把羊杀了,用羊血来漉地祭神。然后,你们二人就对天盟誓,老老实实讲出事实真相。可千万别说假话,如有讲假话者,死羊自然会有所表示的。

两人应诺之后,就开始念誓词。第一人念完,无事发生。但当第二人念到一半时,死羊突然跃起,用羊角将其当场刺死。令在场围观的官民,皆大惊服。

“法律不可侮,神灵不可欺”!一来二往,远近传扬,神话经过无数次的渲染加工,这只面貌似羊的独角神兽,就成了中国古代司法源远流长的象征和化身。

原来,在中国古代的文字里,法律的“法”字,其最初的写法,就是一个“灋”字。廌(zhi)就是那只独角兽。据《说文解字》权威的解释,“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只独角的神兽,就是判官和执行官的化身。

那么,“法”的精神又是什么呢?判官和执行官又是秉承什么精神来执法的呢?还是《说文解字》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原来,在中国的古代,法就是刑。只不过刑罚要讲究公平,因为神明在上,神的恩威如水一样地公平,所以给独角兽配上三点水的偏旁。另外,刑罚就是为了除恶,而除恶一定要尽去,所以又摆了个“去”字在独角兽的下边。这样,就构成了体现中国古代立法精神和司法行为的“灋”字。

历经几千年,因为笔划太繁了的缘故,现代简化了的汉字,已把独角兽去掉了,只留下“水”旁和“去”字,就变成了今天“法”字的样子。但仍然可以看出,这里面,仍十分完好地保留了中国古代一贯的“除恶务尽”、“公平如水”的司法观念。

时至今日,独角神兽的石雕像,已成为了中国司法的一个传统象征。它代表着一种“打击犯罪,不枉不纵,司法公正”的崇高理想,矗立在中国许多的人大、法院、大学法律院系的门前,并已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认识和尊敬。但,每当笔者见到这座威风凛凛的独角神兽雕像时,心中却总是有一种说不清的感觉。在我看来,在这座雕像身上,既集中反映了中华古代司法传统中优良的一面,而同时,无可否认,它也隐隐折射出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中不良的一面。优良的一面容易被人认识,但不良的一面,则不容易被广大司法人员和民众深省。而从独角神兽身上折射出来的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中不良的一面,在我个人看来,却是与现代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的。

下面,我们不妨一起来品味一下这只独角神兽。看看从它的身上,是否能品味出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一些特色出来。

首先,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特色,很显著的一点,就是“神秘性”。法律是神圣的,又是神秘的。虽说神灵的裁判会公平如水,虽说追求实体的公平正义是中国司法一贯的优点,但迄今为止,许多中国人一提起上公堂,仍会被那股无形的凛凛神威唬得腿肚子打哆嗦。不像西方人那样,把上法庭当成上麦当劳那样的随便闲事。

法律,对中国人是一贯地冰冷而神秘,缺乏亲切感,这就难怪,中国人对法院是一贯地冷漠和疏离,敬鬼神而远之。

其次,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里,同样显著的另一个特色,就是“侦探性”而非“裁判性”。法律的化身象征是一只只会瞪大眼睛去发现犯罪、打击犯罪、动不动就取人性命的怪兽,而不像西方人那样,是个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以主持公道和实现正义为己任、可以有话好好说的正义女神。

有学者曾很精辟地剖析过东西方这二尊司法神像之间的差别和意义:古希腊的正义女神是“裁判之神”,她是被动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并不重要,甚至眼睛睁得太大还会误事,可能会因……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而中国的独角神兽则是“发现犯罪之神”,它是主动出击,先发制人的,所以眼睛睁得大大的……打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独角神兽应该是当今的检察官。”

一些外国法律界人士和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也是如此说,滋贺秀三在《清代中国的法律裁判》一书中指出: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与其说是法官,还不如说是检察官更为合适。旧时代的县官大老爷们,常喜欢在衙门大堂上悬挂一面“明察秋毫”或“明镜高悬”的匾额,这正好清楚地表明了:中国的司法传统,其实,都只不过仅以“发现罪犯”的职责,即警察、检察官的职责为己任而已。

把惩治犯罪、稳定统治秩序的警察职能,一直当作各级司法机构的首要职责,而把裁判民间纠纷、以和平说法方式建立一种公正秩序的法官职能,一直当作一件很其次、很不屑的事,这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传统里一个不良的因素和特色。而独角神兽的造像,重侦探性而轻裁判性,则正好把这种颇为狭隘片面的司法观念和传统特色表露无遗。五代一部《疑狱集》,66个案例中,有3/4是讲破案侦查的。而宋代的《折狱龟鉴》收入375个案例,绝大部分亦都是讲破案故事,关于裁判的案例绝少。在明清小说如《狄公案》、《施公案》、《海公案》、《包公案》等里面,这些大名鼎鼎的司法官员们,其形象全部都活生生似一个大侦探福尔摩斯或波罗。流风所及,“传统即是现状”,近年全国遍地开花的法制文学、司法题材影视片里,其主人公的形象、职司,亦绝大多数是雄姿英发的公安人员和检察官,而仅有的一部《大法官》却又拍得令人失望。由此可见,在独角神兽形象所折射出来的中国传统法学思想里,我们所能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只是一种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至上的旧司法观念,一种浓重的国家职权主义色彩,一种威风凛凛的警察权力职能,而看不到平等,看不到公民权利,感受不到“权利本位、法律至上”的理性和权威。由此而观之,独角神兽所代表的这种功能单一和片面的法学传统,对于现代的民主法治要求来说,无疑是有点儿“Out Day”(过时)了。

其三,“有讼必决”、“有罪必罚”、“一切案件都要搞个水落石出”的独角兽裁判行为,反映出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里,有一种极端的司法理想主义观念,或者说是,有一种“法学幼稚”的传统特色。

这种幼稚的法学观念,就在于我们不肯承认一个重大的客观事实——人世间,有些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某种客观的原因,是一时,或者永远都无法查得清楚、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来加以证实的。据统计,世界各国无法侦破的刑事大案要案,最少也有10%,最多的达到50%!

相反,在中国古人的脑海里,充满了一种浪漫主义、极端理想主义的司法激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中国人认为:所有的案情事实都是可以查清的,因为所有的证据都藏在被告人的口里。而所有的罪人都必须受到惩罚,所有的正义都必须得到伸张。这一来,任何疑难案情都背负着“不能不破”、“限期要破”的压力,靠天网、独角兽破案之说只是神话和愿望,而实际上破案最终还是要靠人力。以凡人的资质,而硬要去充当神的角色,像独角神兽那样,自己侦查、自己破案、自己取证,再加上自己审讯、自己裁判,在这种一定要查清所有罪案,为了查清罪案警权可以不受程序约束的司法传统下,“有罪推定”,自然就成为一切办案活动的起点,口供自然就成了“证据之王”,而刑讯逼供、野蛮拷打嫌疑人被告人,就成了中国司法见惯不怪的一贯传统。

表面看来,刑讯逼供这一野蛮的司法传统,好像与独角神兽扯不上什么干系。但细究起来,这种极端化、绝对化的“有讼必决,有罪必罚”的独角兽司法模式,却难辞其咎地正是诱发出这种恶劣司法传统的一个主要根源。在中国古代,这种野蛮司法盛行的惨烈状况,只可以用四个字来形容,那就是——触目惊心。

据《尚书》、《周礼》等古籍记载,夏朝的法律是“禹刑三千”,(其实是禹的儿子启的杰作)。其中大辟(死刑)200条,宫刑(阉割生殖器)500条,剕刑(剜膝盖骨)300条,劓刑(割鼻)1000条,加上墨刑(面上刺字)1000条,总数正好是3000条。商周二代,酷刑之多,刑法之残忍,有证可考者,比夏代五刑有过之而无不及。

秦用韩非的学说,“治乱世用重刑”,不但全面继承了夏商周三代的刑法,还创造了一系列的刑罚,从而奠定了以后二千年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新五刑的基础。在“有讼必决”的主导下,秦汉隋唐、宋元明清历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酷刑逼供,不仅是常见的,而且是必要的、合法的,为历朝历代的法律典章堂而皇之地明定的。重刑之风一开,“合法刑讯”之律一定,数干年的中国法庭上,“大刑伺候”的喝声便不绝于耳,连包青天也少不了这一招。而呼天抢地的坳哭,更令人神共恐,草木同悲。重棰之下,无数泣血的冤魂和惨绝人寰的故事,便绵绵不断地在旧中国重复上演。

无庸讳言,单一追求实体公正的独角神兽破案行为和司法模式,导致在我们中国的司法辞典上,从来就没有什么“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的概念,更没有什么“无罪推定”、“沉默权”之类的胡说。公堂之上,被告人从来都只是被追究犯罪责任的对象,而从无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讼参与人权利。有的,只是“从实招来”、“大刑伺候”、“他终于招了”这三板斧。尽管几千年来,我们一直不乏“包公智审乌盆案”、“蓝知府巧理争田讼”之类的好故事,也不乏《洗冤录》之类的优秀法学科技著作,但在广大执法官吏的传统里,却始终只有这简单、野蛮、不知人权为何物的三板斧。在这三板斧的传统之下,有大量的正义得到了伸张,但可能有更大量的正义遭到了无情的泯灭。

独角神兽,其实是中国古代司法的悲哀。

不过,几千年来,独角神兽的影响却一直是无处不在。从周文王开始,把独角兽的头像造成帽子,戴在头上,像西方的法官戴假发一样,每逢升堂审案,便郑重地戴起来。到汉朝到唐宋直到明清,中国历代的执法官吏都以独角神兽的图形为冠、服,将其形象刺绣在官袍的胸前,但独角神兽的名字,不知怎地已改称为“獬豸”(xie-zhi)。

1962年,美国费城有一位雕塑家,出于对中国文化的无限崇拜和无限热爱,精心铸造了一尊独角神兽的青铜象,并把它放置在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法学院里。铜象座下的碑文告诉美国的法学生,这尊中国的独角怪兽,代表着法律上“公正平直”的意思。

这真的有点令人啼笑皆非。不管怎样,有一点要声明的是:本人绝对无意要贬低独角神兽。作为中国司法传统观念中“不枉不纵、公正严明”的神圣象征和化身,独角神兽一惯得到中国人民的广泛喜爱,也得到了世界人民的尊重,本人对其主体的一面也是肃然起敬的。本文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在别人赞扬我们的司法传统而我们也对自己的传统深以为傲的同时,我们,是否也要与时俱进地对自己传统中的优劣良莠两方面作进一步的反思和检讨?

说到这里,笔者忽发一个奇想:我们可否给独角神兽瞪大的双眼蒙上一条毛巾?在保持自己法律文化优良特色的同时,又与现代世界司法文明的潮流接轨,突破旧司法传统的狭隘性、片面性、神秘性和劣根性,建立和健全现代新法律文化的理性、文明性,这不正是今天我们全体民众与广大法律工作者要做的事情吗?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严重地影响了我们司法传统的一些思想、政治、历史重大因素。

1957年,新中国刚刚成立8年后,极左思潮便不幸地成为迅速笼罩在党内的一股错误潮流。一方面,法律被仅仅看做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工具;另一方面,那时的阶级斗争却主要是通过政治上的批判运动来进行,这样,对于极左派要随心所欲地给对手罗织思想罪名的整治(政治)运动来说,标榜“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制度,便成了可有可无的甚至是右倾的、有害的障碍。

于是,可怕的法制虚无主义产生了。到“文革”急风暴雨的时期,中国的法制,便遭受到根本性的摧残。

那真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

那个时代最大的冤案,就是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冤案。

1966,中国突然爆发了举世震惊的文化大革命。而一向甚嚣尘上的林彪、四人帮却趁机作乱。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凡亲身经历过的人们都切齿痛恨的、史称为“十年浩劫”的野蛮惨剧里,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及以他为代表的几十万共产党员老干部、几百万知识分子优秀人才、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普通工人农民市民的人格尊严权利、自由发展权利乃至最宝贵的生命权利,统统都被打入了空前悲惨和屈辱的十八层地狱。

从法制的角度说,一个经8亿人民按照宪法规定,庄严地选举出来的人民共和国主席,竟然完全未经任何党纪国法的程序就被撤职、逮捕、囚禁、毒打,完全不经任何公开的审讯、也剥夺了任何申辩的权利、仅凭一串串恶毒的谎言就对其冠以“叛徒、内奸、工贼”等荒谬的罪名,并惨无人道地将其折磨至死,且毫无人格尊严地死去,这种野兽的行径,这种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最猖狂的蹂躏,竟然会发生在我们这个号称拥有5000年文明史的国度,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所有中国人的奇耻大辱!

但冤案毕竟还是发生了——

1965年底,在江青的阴谋鼓动下,上海《文汇报》登出一篇狗屁不通的文章,题目叫“评新篇历史剧《海瑞罢官》”,署名是被称之为“文痞”的四人帮分子姚文元。

该文中腔大口臭地批判了北京市副市长、历史学家吴晗,指他以歌颂“海瑞骂皇帝”为名,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阴谋之实。

当全国各地的报刊在铺天盖地、连篇累牍地转载这篇屁文时,善良的中国人民,包括刘少奇邓小平自己,都根本不知发生了什么事。

那年头,靠“文字狱”整人害人往上爬的小爬虫见得多了,人们也就不怎么特别在意。又有谁会想到,那竟然是一股邪恶的暗流、一股在未来10年里给全体中国人民带来空前惨祸的祸水准备涌出地面的开始?

这场看似学术界的文字狱,很快就祸延到党内的高级领导层里来。这一场美其名曰“文化大革命”的政治运动,其实是在极左思潮影响下,为了错误的目的,用错误的方法而发动的一场极端错误的运动,它理所当然地受到一大批老干部的不满和抵制。而身居党和国家领导人高位的刘少奇、邓小平,便不幸首当其冲地被卷入了这个险恶的政治大漩涡。

1966年,5月16日,中国土地上“无事生非”地突然发生了一场空前的反民主、反科学,反文明、反进步,反一切敢讲真话、敢为人民做实事的共产党人、反一切人类的公理正义和人权的“大革文化命”的丑剧。这场丑剧、惨剧,把新中国和平建设、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和无数年青人本来十分美好的人生前途,一下子全部推下了一个深渊。

伴随着当时的中共中央《五·一六通知》向全国发表,第一个被砸烂的,是被扣上“反党独立王国”罪名的中共北京市委全体领导班子。

同时,《五·一六通知》也对刘少奇露出了森森的利齿:“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各种文化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是……赫鲁晓夫那样的人物,他们正睡在我们的身旁……”霎时,“揪出中国的赫鲁晓夫!”、“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狂叫,抄家、批斗、戴高帽、剃阴阳头、强迫认罪、毒打“黑七类”及其子女、迫死老干部与文化名人的“红色恐怖”狂叫,响彻了中国每一个角落。

赫鲁晓夫,是前苏联领袖斯大林的接班人,一上台,即对斯大林掘尸焚灰大反其暴政。谁是中国的赫鲁晓夫?刘少奇不寒而栗了。

红墙之内,针对刘少奇的打击是接踵而来。8月5日,毛泽东在中南海大院里贴出了《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大字报写道——

“全国第一张马列主义大字报和人民日报评论员的评论,写得何等好啊!请同志们重读一遍这张大字报和这个评论。可是五十多天里,从中央到地方的某些同志,却反其道而行之,站在反动的资产阶级立场上,实行资产阶级专政,将无产阶级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打下去,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围剿革命派,压制不同意见,实行白色恐怖,自以为得意,长资产阶级的威风,灭无产阶级的志气,又何其毒也!联系到1962年的右倾和1964年形左而实右的错误倾向,岂不是可以发人深省吗?”

全篇连标点,刚好222个字。“中共中央里头有个资产阶级黑司令部”?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在骂刘少奇。于是,刘少奇莫名其妙地“靠边站”了。

毛与刘,当时中国党和国家的两位最高领袖,同甘同苦几十年的革命战友,有话为什么不能好好说?有事为什么就不能好好沟通或诉诸组织、法律的途径求得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这一切的问题,对今天的人们来说,恐怕都只能是一个千古之谜了。而林彪、江青一伙反革命分子,却利用了这两位领袖之间的一场误会,对刘少奇的迫害是日渐加深。且看看刘少奇的儿女们在打倒四人帮之后、劫后余生所回忆起的一些惨痛的记录:

“第二天一早,(1967年1月17日)中南海一些造反派闯进办公室……二话不说,把电话线扯断。从此,断绝了爸爸和毛主席、周总理及中央政治局的一切联系……”

“(1967年)4月1日,各报登载了戚本禹那篇臭名昭著的文章。爸爸气愤已极,他把报纸狠狠一摔,对我们说:‘这篇文章有许多假话,我什么时候说过那个电影(指《清宫秘史》)是爱国主义的?什么时候说过当红色买办?不符合事实,是栽赃!’……”

“凭一个跳梁小丑的一篇谤文,就把一个国家主席定为中国的赫鲁晓夫、党内头号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成为中央下达文件的依据,成为定人罪名的一纸状文,真是荒谬绝伦!……”

“4月7日,林彪、江青一伙,完全剥夺了爸爸讲话答辩的一切权利,在斗争会上,每当爸爸用事实进行答辩,他们就用小红书打爸爸的脸和嘴,说什么不准放毒,不让爸爸讲一句话,爸爸连一个公民的发言权都被完全剥夺了……”

“4月10日,在清华大学举行了30万人批斗大会,在江青、陈伯达的直接操纵下,一伙人拳打脚踢,强迫妈妈(刘少奇夫人王光美)穿旗袍、戴乒乓球串成的项链,进行人格侮辱……”

“1967年7月18日晚上,几十万群众围在中南海的四周,上百个高音喇叭不停地喧闹。在江青、康生的直接策划下,中南海的造反派把爸爸和妈妈分别揪到中南海的两个食堂进行批斗,同时抄了我们的家。在斗争会上,不许爸爸说一句话,强按着这个年近七旬的老人低头弯腰站了两个小时。斗争会后,一家人分开三处关押……”。然而,更令人发指的事还在后头。

“1967年8月5日,…江青、康生、陈伯达、戚本禹一伙在中南海策划了一场批斗刘邓陶(指刘少奇、邓小平、陶铸,文革前在中央政治局均是位居前列的领导人)的大会,分别在各家院内实行,与天安门的百万人大会遥相呼应。……我们几个孩子站在围斗的人群后面,眼看着爸爸妈妈被几个彪形大汉架进会场。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斗争会上,爸爸不断遭到野蛮的谩骂和扭打。爸爸每次答辩,都被口号声打断,随之被人用小红书劈头打来,无法讲下去。接着,那些人把爸爸妈妈押到会场一角,硬把他们按下去向两幅巨型漫画上的红卫兵画像鞠躬。爸爸被打得鼻青脸肿、鞋被踩掉,光穿着袜子。那些人把一幅画着绞索、红卫兵的笔尖和拳头的漫画套在爸爸的头上。在这片谩骂和围攻之中,谁能想到:漫画的绞索套中竟是我们八亿人民合法选出来的国家主席!”

刘少奇曾愤怒抗争过。就在这次批斗会之后,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给有关方面写抗议信:“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刘少奇是为了个人的公民权利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公民权利而战,更是为了“国家主席”这个职务的尊严和宪法的神圣不可践踏而战。可惜,在当时“无法无天”的历史环境下,这一切都只是泥牛入海。而对刘少奇的迫害,却是变本加厉。

1967年9月13日,王光美被正式逮捕入狱。三个儿女最小的才6岁,最大的10多岁,同日被赶出中南海,流落街头。而刘少奇则完全不知自己家人的命运,被打得一瘸一拐,独自一人被囚禁在中南海。

经过一年多的非人折磨,这个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只能靠吊针、鼻饲勉强维持生命的老人,却在1968年11月24日那天,有意安排在他70岁生日的那一天,让他听到八届十二中全会把他“永远开除出党”的决议。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法西斯野兽当道的时候,人,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自此之后,刘少奇一言不发,永远闭上了嘴巴。这个全身赤条条(因为无人为他洗衣穿衣)、满身粪便呕吐物(因为无人扶他起床大小便)、全身血管因打针被扎烂、稀疏白发一尺多长、气若游丝的老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除了“沉默权”之外,还有什么可以用来捍卫自己仅剩的尊严?

1969年11月12日,凌晨6时45分,刘少奇终于在开封古城——这个古代曾出了个敢于为民请命、昭雪过无数冤案的包公包青天的小城——一间秘密的囚室里,悲惨地死去。

笔者还记得,在1964年岁末,全国各大城市成千上万的人民涌上街头,尽情歌舞、彻夜狂欢,真情流露地庆祝刘少奇当选为8亿人民的国家主席的那一晚。

那时候,刘少奇与邓小平一起,纠正了极左的“人民公社”、“大跃进”的浮夸风,并以果断的改革办法克服了1960-1962年连续三年的天灾人祸,结束了几千万中国人被饿死的大悲剧,使中国的社会经济恢复基本饱暖、重上繁荣发展的轨道,也使自己在人民中赢得了巨大的爱戴。

谁能料到,五年之后,他竟然会因这一切而被打倒在地再踏上一脚、受尽折磨之后含冤而死?

让我们再送送刘少奇人生的最后一程:

1969年11月15日,零点刚过,一辆吉普车在淅淅沥沥的秋雨中,向开封市东郊火化场驶去。刘少奇遗体从头到面全部用白布严严实实地裹了起来。

灵车是“六九”型吉普代替的,车身容纳不了刘少奇高大的身躯,他的两只脚露在车厢外面。

没有一个花圈,没有一寸黑纱,也没有一个亲人在身旁。只有阴沉而漆黑的夜幕,如泣如诉的秋雨。

灵车徐徐行进在古城的街道上,周围的一切都在沉默。全中国都在沉默。

20多个军人把火化场全部戒严。昏黄的灯光下,两个殡葬工默默地把这具名叫“刘卫黄”的遗体送进火化炉。与此同时,他所有的遗物也付之一炬,灰飞烟灭。

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就这样,无声无息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流逝的时光冲刷着人们的回忆。但历史是这样的一种东西:当它离我们越远时,我们便越能够看得清楚。足足30年了,中国人,你看清楚了没有?

虽然,刘少奇冤案是发生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的特征是:无法无天。

虽然,这个案例是一个特殊的案例,是林彪、“四人帮”一个阴险的政治迫害案例。但“阴险的政治”与“残暴的司法”却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民主法制、公民权利的公然践踏,以及对人权的蔑视、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一切落入其魔爪的人的严刑拷打、刑讯逼供。

对刘少奇这个当时现任的国家主席,竟被毒打、虐待、强迫自证其罪,无数身边工作人员、家人亲友、战友旧部被刑讯逼供,搜罗罪证,这是整个案件中最为震撼的一点。堂堂一个国家主席尚且如此,草民呢?

刘少奇用他的生命告诫了中国人:无法,便无天!有法,才能有天!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但共产党,只有用不断完善的民主法制才能救中国!只有用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与时俱进”的伟大思想为指导,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地强党、强民、强中国!

任何人如果面临有罪的指控,只有严格遵循公正的法律程序去做,坚持合法公正的公开审讯,还有坚决杜绝严刑拷打、刑讯逼供,才能保障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所有的冤假错案的发生,防止国家主席也被迫害致死的悲剧再次在中国上演。

值得注意的是,1966年2月16日,正好是在文化大革命的《五·一六通知》出笼前三个月,联合国大会在这一天公布了著名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在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遭受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而在同一条的第3款,则明确规定了“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指控中不得被强迫作对己不利的证词和被强迫认罪”的沉默权规则,以保障一切人的人权和保障所有人都不受刑讯逼供。

可惜,当时中国还未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地位,还不可能加入这个公约。更可惜的是,当时的中国,竟然还没有一部《刑法》,仍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于是,三个月后,文化革命爆发,中国社会开始与世界文明背道而驰。

打倒“四人帮”之后,邓小平拨乱反正,在中国一片法律的废墟上,重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框架。1979年,中国终于有了第一部《刑法》,有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而要“严禁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惨痛教训,终于变成了正式的法律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江泽民为首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核心,更是大力推进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大力加强了人权立法、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并终于在1998年10月,中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中国的民主和法治事业,终于又走上了一个与国际司法公正准则接轨的新台阶。

中国正以一个崭新的法治国家形象走向世界,走向21世纪。

国家主席的血泪,终于没有白流。

在前苏联的法学家狂热地鼓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的教条时,他们其实便是在有意无意地抹杀了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个最重要的本质。

在新中国成立的30年内,中国出现的冤假错案,不幸地,不是四个、四十个,而是数以十万、百万计的事情。仅1957年反右,蒙冤受屈的人就达55万;十年浩劫中,仅经法院判决的反革命冤案就有18万多宗;而1980年,经中央组织部宣布平反的冤假错案就达300多万件,涉及的人何止千万上亿。

而在这里,只想说说四个很特别的案例。这四个人,两个是高官,两个是平民;两个是共产党员,两个是非党知识分子;两个是六七十岁久历沧桑的长者,两个是二三十岁朝气蓬勃的青年。尽管他们的人生道路各有千差万别,尽管那时候的中国是“没有法律”,因而本应也是“没有罪犯”,但在那个风雨如晦的黑暗年代里,他们却都因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想而被打入了罪人的行列。

面对着莫须有的罪名,身受着野蛮的刑讯逼供和批斗,他们共同的一点是始终不肯低下高贵的头。他们呐喊,他们抗争,他们试图用自己的热血和微弱的思想火光,在中国大地上燃起一场思想解放的烈火,去烧毁那丑恶的政治和野蛮的司法现象。尽管最后他们都悲惨地含冤死去,尽管他们的名字有时会被尘封的历史暂时淹没,但他们却永远是四个——大写的人。这四个人的名字就是——彭德怀、罗隆基、遇罗克、张志新。

我们先来看看,那个时代的政治和司法,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环境。

那个时代的政治氛围,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已经获得了和平建设的环境后,人心思饱暖、人心思发展而某些人仍然要头脑发昏地坚持“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极左思潮甚嚣尘上的不正常的政治环境。

那个时代的司法观念,是法律沦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司法机关沦为对阶级敌人实行镇压的“专政机关”,为了方便专政,司法机关甚至可以无法无天、把一切法学法制都抛在一边的“阶级斗争法学”的观念。

说起来,这些极端荒谬的政治、司法观念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原来,是从前苏联老大哥那儿搬过来的。

前苏联的“阶级斗争法学”,是彻头彻尾的谬论。他们从马克思主义中学得了一星半点的皮毛,便竭力地把自己打扮成马克思主义的正宗。在苏联的法学家狂热地鼓吹“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的教条时,他们其实便是在有意无意地抹杀了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个最重要的本质。

于是,在前苏联的法学理论里,“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而“人民权利”则仅仅是写在纸上装装样子的一些东西。一个本应是人民公仆的政府,一个本应要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去造福人民的国家,变成了一个高高凌驾于人民和法律之上、可以毫无约束地摧残人民和法律的“专政”,这种逆世界进步潮流而动的立法理论和司法制度,与几千年的封建王朝何异?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独裁政权何异?与臭名昭著的德国法西斯又有何异?在这种荒谬的司法制度所代表的荒谬的政治理念统治下,前苏联的国家政权及其一班统治阶级如不垮台,那才是苍天无眼。

不幸的是,新中国一成立,便将前苏联的这一堆垃圾全数照搬了过来。其为祸之烈,造成冤狱遍地;其流毒之广,甚至在1998年,中国某家大专院校的法学教材里,我们还可以惊讶地看到诸如“法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这样腐朽发臭的话。

按照这种荒谬的法学理论,任何人,不管是谁,只要他(她)对“统治阶级的意志”稍有不同看法、甚或相反的见解,他马上就会被视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阶级敌人”。而对阶级敌人,专政机关(即司法机关)就必专政、必镇压、必置诸万劫不复的死地而后快。否则,就会被认为是阶级立场不稳。思想有罪,言论有罪,不同意见有罪,这本身已经够可怕了,但可怕的还在:罪不由法定,而是“罪由人定”,即由某些位高权重的人轻轻一句话、或由某些跳梁小丑随意罗织一个罪名,再由专政机关刑讯逼供或挑动一些愚昧的群众组织滥用私刑来逼你承认这个罪名,便成了这个时期、这种阶级斗争法学理论统治下的司法史上的一大特征。

那是一个“道路以目”的年代。那是一个理性迷失的年代。

那年代有一个最常见的罪名,叫“反革命罪”。

又有谁能想到,一生横刀立马、百战英名,曾令数百万国民党军、数十万侵华日寇、侵朝美军闻风丧胆的大元帅彭德怀,竟然也被打成了“反革命”的罪人?

事情的起因,在于1959年的庐山会议。

当时,身为国防部长、政治局委员的彭德怀,忧心忡忡地向毛泽东上了一份万言书。书上,痛数了“人民公社”、“大跃进”等极左浮夸风给中国农村造成的巨大破坏和悲惨景象,同时,义正词严地提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要承担责任,不要文过饰非。

有勇气、有正义感、敢讲真话的下场,就是彭德怀接连三天在庐山上被狠狠地批判,并被打成右倾反党集团的总头子。然后,国防部长的乌纱帽被摘掉,大奸贼林彪则弹冠相庆、粉墨登场。

每当笔者青灯观青史,读至于此时,总不免拍案而起,扼腕长叹……

在北京西郊,圆明园附近的挂甲屯,彭德怀真的解甲归田,当了6年种菜养鸡的老农民。然后,复出到西南三线当了个有名无实的副总指挥。此时,林彪、江青的邪恶势力已经养成,文化革命的祸水已一触即发了。

由于江青、姚文元恶毒地诬陷:吴晗写的《海瑞罢官》,是为被罢官的彭德怀鸣冤叫屈,是鼓动一切被打倒的反党分子聚集起来向党进攻,这个本已被打翻在地的好汉,又再被无端地、狠狠地踏上了一只脚。1966年12月27日,彭德怀被江青唆使的北京地质学院红卫兵绑架回京,次日,马上就被宣布逮捕。

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开始了。

初夏的一日,所谓“中央文革”的狗腿子们第一次审问了彭德怀,逼他交代“里通外国、反党卖国”的莫须有罪行。刚直不阿的彭大将军发怒了:“你们无凭无据,硬加罪名,是何居心?”但回答他的是,十多个大汉把他从座位上拉起来,推倒在墙角,一顿凶残的拳打脚踢。

他顽强地七次挣扎着爬起来,但又七次被打得再趴下。

彭德怀真正的“罪”在于为民请命。但这岂是林彪、江青一伙反革命分子所能开口说得出来的?所以,他们只有动用一切野蛮的逼供,去罗织一些其他荒唐的罪名,这就叫“罪由人定”。

让我们看看彭德怀侄女回忆录中所记载的这悲惨的一页:

“(1967年)7月上旬的一天,伯伯被押进北京航空学院一间大教室。一个出卖灵魂的老干部首先上台,控诉伯伯指挥的‘百团大战’如何招致了日寇的疯狂屠杀……

伯伯挺身而立,突然反问道:‘九一八日本侵占我国东北是谁招致来的?七七卢沟桥事变又是谁惹恼了侵略者?日本鬼子对我国同胞惨无人道的烧杀,难道只是百团大战之后才开始的吗?’伯伯的质问才真正像一条钢鞭,抽到这条癞皮狗的脊梁上,他们哑然无声了。

‘彭德怀,你太嚣张了!你敢翻庐山会议的案!’

几个人向伯伯冲来,伯伯被打倒在地上,翻滚了几下,晕过去了。一个家伙又抓起伯伯的后衣领,一边辱骂一边将伯伯的头往桌角上不停地猛碰。在场大多数的红卫兵,不忍目睹这种惨无人道的兽性发作,纷纷起来反对这样残暴的折磨。”

这一次,彭德怀被打破了头,打断了两条肋骨。血流满面,发高烧。

中国人啊,中国人,你们之中有些人,究竟还是不是人?是谁给了你们权力,去这样残忍地毒打一个老人,一个曾经为革命出生入死、身经百战的老将军?

即使是一个平民、一个真正有罪的罪人,也不能容许这样残暴地对其搞刑讯逼供!

但兽行仍在继续。

武汉七二○事件后,林彪、江青一伙又在北航操场举行号称十万人大会,批斗彭德怀和张闻天。张闻天,红军长征时的党中央总书记,他一生中最杰出的两件事是:一是识英雄重英雄,遵义会议中把毛泽东请上党中央领导位置,并扶上马、送一程;二是瓦窑堡会议前最早提出了正确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思想。但此时此刻,他却被我们自己的司法机关和人民当成了“专政的对象”。

“伯伯大病在身,重伤未愈,满脸是青的、红的伤痕,衣裤有几处被撕破了,脚上穿着一只棉鞋一只单鞋,被强行弯腰90度。

批斗完了,他们把伯伯和张闻天伯伯五花大绑,插上长长的箭标,押着在人群夹道中示众。刚走不远,两位老人瘫倒了,伯伯喃喃地说:‘我想喝水,一口水……’那伙暴徒一边恶狠狠地骂,一边朝两位老人吐唾沫,然后抬起来扔进游斗的大卡车,向北京市中心开去……”时至今日,北京蓟门桥外,“蓟门烟树”的古城垣下,在那条柳荫匝地的西土城路上,你还可以依稀想见:当年此地,有两位老人的斑斑血迹。

1970年,林彪、江青一伙把持的中央专案组提出:“撤销彭德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

没有法庭,没有审讯,没有证据,没有辩护,甚至没有法律!就这样,便把一个老革命,打成了反革命的罪人。

1978年12月25日,党中央在人民大会堂,为彭德怀举行了隆重的平反昭雪大会,邓小平亲自致悼词。但彭大元帅已看不到这一天。

1974年11月29日,76岁的彭德怀含恨死去。临死前,他目光炯炯、理性清醒地说的一句话是:“历史会审判他们!”

毫无疑问,曾经身居显赫高位的彭大将军,临死前,一定会像刘少奇一样,深深渴望能拥有一个普通公民所应有的公民权利——面对无端指控时有辩护的权利,面对刑讯逼供时有沉默不语的权利。更深深盼望中国有一套永远废除严刑拷打的野蛮行为、绝对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保证冤假错案永远不会发生的司法制度,有一套把“公平正义”和“人的权利”摆在首位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身陷囹圄、身历非人的虐待的时候,他们一定会深深地醒悟到,前苏联的阶级斗争法学是多么的荒谬!以这套法学所代表的政治理念去治国,会令中国社会造成多少冤狱,对中国人民尤其是那些敢想敢言敢坚持真理的民族精英,会造成多么残暴无情的打击和摧残。

不幸,这种大规模的冤狱和摧残,却早在彭德怀庐山会议被整的前两年就已经发生了。而被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很多却恰恰正是我们这个民族的精英!

1957年,中国天空乌云翻滚,一场叫做“反右运动”的大灾劫,突然降临到中国的知识分子头上。

那一年,共有552877个优秀的知识分子人才,在党的大鸣大放的号召下,出于关心党、爱护党的动机,对党和国家的工作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一个月后,却突然全被打成反革命的右派,受波及、受牵连、受株连的人不下数百万。一时,批斗大会、开除公职、抄家、逮捕、劳改、判刑、下放劳动,扫地出门,冤狱遍布华夏。

什么是左?什么是右?怎样才是左?怎样才是右?法律上本来就无一个清晰的界定。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也从来不曾愚蠢到对一个思想认识的问题去作出有罪的界定,相反,世界各法治国家的宪法里都明文规定:公民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甚至是宗教信仰的自由,判定任何一个人罪与非罪,依据只在于两个字——“事实”,而并非“思想”。

而思想一旦超越“统治阶级意志”划定的界线即为有罪,这可说是中国自古而然的一大特色。

最可怕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可以是集体的意志,也可以仅仅是掌握了权力巅峰的那一个人的个人意志。而且,这条界线随意可变,随时在变,今天鼓励你提意见,大鸣大放,知无不言,明天就说你是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者有罪”。这样,就产生了一种畸形的社会现象,即:罪不由法定,而是罪由人定,在当权者的意志下,公民人人自危,个人权利,毫无保障。

这正应了中国的一句老话,叫做“祸从口出”。这也正应了中国历史一个可悲的宿命,叫做“精英淘汰”。

罗隆基,中国著名的“右派分子的老祖宗”,就是因一番铮铮的忠言,而惨遭灭顶之灾。

提起罗隆基,在中国现代历史上,也可算得上是一个文采风流的杰出人物。五四时期清华学校的学生领袖、留美留英的政治学博士。回国后,主编《新月》月刊和《益世报》,以其如椽大笔、气势磅礴的政论,不断抨击国民党的反动政治。遭国民党几次暗杀而毫不畏惧,被蒋介石专程请上庐山讲了一个月“政治学”而不肯被招安,视蒋介石的高官厚禄利诱如弃屐。

抗战胜利后,在国共两党及众多民主党派的重庆谈判中,他坚决与周恩来、王若飞站在一起,支持共产党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新中国。其后,作为中国民主同盟机关报《民主报》的总编,作为汇集全国优秀民主人士的中国民盟的发言人,他不断发表讲话、文章,痛快淋漓地斥责国民党反动派,热情洋溢地赞扬中国共产党。

建国后,他以一个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身份,出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务委员、全国政协常委、国家森林工业部部长,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大会宣传部长,中国民主同盟副主席,在新中国的建设史上,留下过他光辉的足迹。

令罗隆基一下子变成全国共诛之的“右派头子”的,是因为他在1957年夏季当众发表的一番伟论——

“为了鼓励大家‘鸣放’,并保证‘鸣放’得好,我觉得人大和全国政协可以成立一个由共产党、民主党派的成员和其他方面人士参加的委员会,以检查过去三反、五反和肃反工作的偏差,并鼓励受委屈的人士向这个委员会申诉。

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指示过,由人大常委和政协常委成立一个机构来检查肃反偏差,他拥护这主张。他说,成立这么一个委员会有三大好处:

一、可以鼓励有意见的人向委员会申诉……

二、可以更好地做好平反工作。……过去许多大运动有了极大的成绩,但的确也有偏差,伤害了一些人,因此造成一些隔阂。过去的运动都有平反工作,不过,过去的平反工作往往是:人大把意见转给地方,地方又将意见转给有关单位领导的组织去处理,这样就很难做到‘有错必纠’了。如果成立了这么一个委员会,那就可以将平反的机构和三反、五反、肃反的机构分开来。过去的运动是共产党领导的,今天平反有各民主党派人士参加,那就更有利于平反工作。

三、有了这个委员会,受到打击报复的人就可以直接向委员会控诉。这样,有报复思想的人就害怕,真的受到报复的人也有路可走”。

今日读来,罗隆基的建议,完全得到毛主席的赞同,何错之有?但转眼之间,“平反委员会”的建议被指为否定三反、五反、肃反的一支毒箭,被列为反对共产党的“右派三大反动理论”之一。民盟的另一位副主席、《光明日报》社的社长章伯钧,本来在私交上是与罗隆基极其不和的,却竟因在同一个座谈会上发言提出“政治设计院”理论:“现在工业上有许多设计院,可是政治上的许多设施就没有一个设计院。我认为政协、人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应该是政治上的四个设计院,一些政治上的基本建设要事先交他们讨论”,也被打成“章罗同盟”,打成全国右派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最高司令部。

对所谓“章罗同盟”的右派冤案,只想用也只能用4个字形容,那就是“千古奇冤”。

罗隆基的心碎了,彻底碎了。

1965年12月7日,孑然一身的罗隆基,死于北京一所古老的四合院内。

斯人虽已逝,但他刚直不阿的性格,他的“政治要法制化”、将法治引入政治的先驱理想,却永远成为中华民族重拾理性、重新走向振兴之路的一笔宝贵财富。

遇罗克,中国历史上一个被称为“十年浩劫”的年代里,一个勇敢的人权斗士。

1968年,当他被逮捕入狱时,年仅25岁,在北京一家机器厂里当学徒。

两年后,他被冠以“现行反革命”罪名而惨遭枪杀。其“罪行”,仅仅是因为他发表了一篇强烈主张“不分阶级出身,人人享有平等政治权利”的文章——《出身论》。

因言论而获罪,因思想而获罪,在20世纪的世界,只有法西斯德国和前苏联法系国家才会有这种荒谬!而因要求享有我们今天人人都有的公民权利而被判处死刑,这更又是一宗千古奇冤。

今天30岁以下的青年人,可能已经很难理解什么是“出身”问题,更可能无法理解,由这“出身”问题而产生的对一部分公民极端的阶级歧视,曾经是我们中国社会里多么丑恶的一段历史。

故事要从头说起,尽管那是很悲惨的一页。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疯狂的“阶级斗争”、“阶级路线”的口号下,中国的公民及其子女,曾被按不同的家庭出身,划分成不同的社会等级,而分别受到极不平等的、有天渊之别的社会待遇。

那时候,工、农、兵、革干、城市贫民被划分为红五类。理论上,他们是共和国的贵族,尤其是有些高干子弟,因血统天生高贵,自出娘胎就红得发紫,因此,他们的人生前途,自然是铺满了机会、鲜花与阳光。而地、富、反、坏、右,后来还有资本家、走资派,则被划分为黑七类。而黑七类尤其是子女们,则是共和国里任人践踏、任人侮辱的贱民。他们从一降生开始,就因不可选择的“出身”问题,而不可避免地被推入一个绝望的深渊。

不少优秀的青年人,仅仅是因为家庭出身成分不好,就被剥夺了升高中、升大学的受教育权利,也被剥夺了入党、入团、参军、提干的政治权利,有时,更被剥夺了选举与被选举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空怀一腔爱国的壮志而报国无门;空有一身聪明才智而被剥夺了一切平等发展的机会,成了被打入另册、饱受屈辱、歧视与摧残的一群。

“只准老老实实,不准乱说乱动”,就是他们真实而悲惨的写照。

野蛮而愚昧的出身歧视政策啊,如果你早30年在中国实行,中华大地上就决计产生不出毛泽东、刘少奇、朱德、周恩来这样的将相领袖,也决计产生不出巴金、茅盾、鲁迅、华罗庚、李四光、刘海粟、周思聪这样的文化艺术科学的满天星辰。

而你在新中国大地30年的推行,又有谁知道,你扼杀了多少共和国可能产生的将军元帅、科学泰斗,扼杀了多少尚在摇篮之中的文化艺术天才?

但历史车轮滚动的路上,一定会碾碎许多无辜的花草。到文化革命时期,这种情况更发展到一个登峰造极的地步。

1966年7月29日,北京航空学院附中的门口,一批高干子女出身的红卫兵气势汹汹地贴出了一副臭名昭著的对联:“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横批是“基本如此”。

霎时间,这股封建法西斯“血统论”的歪风刮遍了红都北京城,也刮遍了全中国。昔日的同窗学友,被强迫着当众叫自己做“狗崽子”,稍有不从,便皮带、军靴交加。这些自视血统高贵的“新八旗子弟”,用狂热的革命口号来掩饰他们的父辈们可能正在靠边站、自己正可能沦为黑帮子弟的恐惧,试图用对黑七类子弟惨无人道的打击,来证实自己坚定的革命意志和红五类地位的优越感。“红色八月”开始了。

在这个炎热而又悲凉的八月,北京六中的校舍变成了“黑七类子弟”的地狱。六中红卫兵在学校私设公堂,私设劳改场,“黑七类狗崽子”被关进去后,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而且还要跪煤渣、上吊、坐飞机、叩响头、火烧头发、刀剁屁股,遭受惨绝人寰的刑讯逼供,被活活打死、打残的人不下二三十人。墙上用人血大书“红色恐怖万岁”。北京的大街小巷,到处是红五类出身的红卫兵在痛殴黑七类的狗崽子。北京的红卫兵还跑到城外去开展“革命战争”,在城南的大兴县,高干子弟红卫兵对“四类分子”大开杀戒,打死斗死300多人,其中最年长者80多岁,最年幼者才出生38天!有22户四类分子被全家斩尽杀绝!北京的恶浪一开,“红色恐怖”浪潮席卷全国,对成千上万、几十万、几百万黑七类及其子女的野蛮屠杀,达到一个令人发指的地步。

平等本来就无。现在,更是人权尽失、人性尽丧、理性尽丧!

文化大革命呵,多少罪恶假你的名义而行之?

为什么在20世纪的60年代,中国大地竟然会滋生出一种类似南非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的种族虐杀、古印度奴隶主对贱民的种姓歧视的“出身歧视”?为什么,在资本主义世界喊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已经200多年的时候,我们这个自诩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里,竟然还会在公民中人为地制造三六九等?从法律的角度讲,封建社会“一人有罪,全家株连”已是现代文明所不容的暴政,而我们何以竟然会惨无人道地纵容株连二代、三代甚至四代的惨剧发生?

遇罗克拍案而起了。

以一个“出身”不好的渺小的个人之力,对整个陷于疯狂状态的民族和国家机器宣战,这在当时,是需要何等的睿智和何等巨大的勇气。

这是一个孤独的挑战者,也是一个真正的勇敢者,尽管他有点像唐·吉诃德。

几百份油印的、向反动血统论宣战的战斗檄文——《出身论》,出现在北京的大街小巷的墙上、电线杆上。

如同一声惊雷,炸开了全中国被压迫被侮辱的人们的思想牢笼。

不用详细地介绍这篇文章的内容了,只消看一眼:“在表现面前,所有的青年都是平等的”,以及他痛斥“搜身、辱骂、拘留、殴打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破坏这一部分青年生活的正常秩序的种种手段,剥夺他们政治权利的种种措施”等等句子,就足以知道,遇罗克所呼吁的不同出身青年的平等,在今天看来,就是人权的呼唤!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呼唤,对人格尊严的大声呼唤!以及对民主法治的深深梦想。

这是在中华民族灾难的年代里,最响亮的一份人权宣言书!

疯狂的年代,怎容得下一个独立的思想者?怎容得下一个思想的先驱者?

1967年4月,又是那个戚本禹,江青的狗腿子、中央文革小组的成员开腔了:《出身论》煽动出身不好的青年对党不满,向党进攻,是反动的文章。于是,遇罗克锒铛入狱了,并被关入了死囚号。

在监狱里,有许多横行霸道蛮不讲理的强盗、小偷、流氓,平时对天王老子也不放在眼内,一听说他是遇罗克,却马上肃然起敬,因为他是第一个公开站出来替这个时代被侮辱、被迫害的贱民争取平等权利的人。

在监狱里,带着30斤重的大铁链,经常被审讯人员打得鼻青脸肿,面对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叫嚣,他镇定地保持沉默,“我不想回答”。

早在30多年前,遇罗克就已经懂得运用“沉默权”来保护自己,与残暴不良的司法制度作斗争!

这名斯文瘦弱的人权先驱,法治理想的先驱,沉默权的先驱,在入狱两年后,终于以莫须有的“暗杀毛主席”的“现行反革命”罪名,与18名其他犯人一起,在北京郊外几十里的不知名的荒野被枪决,至今尸骨无存。

1969年,9月24日,女共产党员张志新以“反革命罪”被捕入狱。

那年头,“反革命”的帽子满天飞。一个老工人在劳动中因灰沙入眼,说了句“今天刮西风就好了”就被逮捕,罪名是反对毛主席伟大的“东风压倒西风”的论断。一位干部无意中撕破了一张报纸,而报纸上天天都有毛泽东的巨幅照片,这就被认为对党有刻骨仇恨而逮捕判刑。因此,在那年头,中国的监狱里又多一名“反革命”罪人,本来已经不能算什么特别大不了的事情。

不过,这一名“反革命”的确有点特别:她是共产党员,但她又有独立的思想和独立的人格;她有令人吃惊的“反革命”言论,她反的竟然是当时中国被认为“最最革命”的两个庞然大物——林彪和江青,但事后的历史证明了她确实目光如炬、洞察一切;最后,她很年轻,人生中还有许多美好的事物在等待着她,但她却执著地坚持真理,为了真理,她视死如归。张志新原为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的干部。当她举手宣誓入党之时,的确是对党、对党的领导人充满了无限的信仰和无限的热爱。

但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一伙匪徒疯狂迫害老干部、迫害普通劳动人民、疯狂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兽行,却令她困惑了。

文化大革命年代是一个极端摧残独立思想的年代,又是一个启动了一批先驱者勇于思考的年代,历史的悖论就是这样地奇怪。

出于一个共产党员的光明磊落,她多次在不同场合,对组织,对同志,对知心朋友或者是她误以为是朋友的人,表明过自己的看法——林彪肉麻地吹捧毛主席“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万句”,万岁不离口,红宝书不离手,不是树立毛主席的威信,而是在树立林彪自己;而江青把古今中外那么多优秀文学名著、电影、戏剧都批为大毒草,这是破坏祖国和全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

林彪、江青是野心家、阴谋家!张志新到处直言不讳地讲真话。

可敬的勇气。可怕的天真。张志新终于被逮捕入狱了。

早在1966年12月,林彪四人帮的狗腿子、身为公安部长的谢富治,就已炮制出一个《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中国司法史上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在《公安六条》里,有一条明目张胆地宣布思想有罪、言论有罪的条文:“凡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什么叫攻击?什么叫污蔑?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含糊其辞的、无一个明确的尺度的立法用语,要不是立法者的素质低劣,就是当权者有意为自己留下一个可以上下其手、随意镇压人民思想言论自由的犯罪空间!在这条规定之下,凡对中央文革成员即江青的爪牙不满,就是对江青的不满;而对江青不满,就是对毛泽东的不满。对毛泽东和林彪、江青的不满,就是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就要“依法”严惩、直至判处极刑。

多么杀气腾腾的“法”,多么腐朽荒谬的“法”。

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竟然可以有权立法,这又是哪家子的法?

在欧洲,在西亚,在漫长的历史年代里,人们从处理种种矛盾冲突、斗争及使社会重新达至和谐的无数次过程里,早就得出了一个信条,“对整个社会有约束力的法律,必须是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的”。

尽管世界各个时代的专制王朝都不断试图将其自定的法律强制施行于人,尽管前苏联法学家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一直强调人对法律的接纳、强调大众对“统治阶级意志”的拥护,但事实上,放眼全球,得不到全体民众广泛而实际认可的法律,却从来都没有成功过。

原因很简单,人类普遍的经验已经证明,法律只有被社会上的人民大众愉悦地认可并欣然遵守时,才是实际意义上的法律,才是行得通的法律。从来没有一个政权能制定法律,表面上看来,似乎每个政权都在制定法律,但真正制定法律的实际意义是:社会对于法规的认可。对《公安六条》的规定:凡“攻击污蔑毛主席都应当依法惩办”这一点,当时8亿头脑狂热的中国人民大众,毫无疑问是能愉悦地认可并欣然遵守的。但对林彪呢?对拉大旗作虎皮、包着自己去吓唬人民的江青及其一大批爪牙狗腿呢?哪怕是再狂热的中国人,只要是稍微有一点正义感的中国人,心里面都有一个隐隐的问号。

但封建法西斯专政之下,中国大多数人是噤若寒蝉。

张志新可说是在这样荒谬的法律下,一个典型的祭品、牺牲品。

五年多的牢狱生涯里,她始终没有低下过高贵的头,始终没有停止过呐喊和抗争。林彪江青一伙的死党用沉重的镣铐、野蛮的毒打逼其认罪,她反而滔滔不绝地宣传自己的观点,听得四肢发达、头脑浑噩的狱卒胆战心惊。

残暴的狱卒按上头指示,用泡沫塑料堵塞她的喉咙,用透明胶纸封住她的嘴巴,用多个犯人的种种兽行来摧残她的尊严,用绑赴刑场陪杀来削弱其斗志,但这一切的伎俩都无济于事。张志新,这个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女儿,在全党上下许多人都指鹿为马、颠倒人妖的时候,她却依然执著地坚持——黑就是黑,白即是白。

1975年,4月,辽宁省委书记毛远新、江青一伙,下令判处张志新死刑。

最后的时刻到了。几个狱卒突然冲入牢房,不由分说地把张志新强行按倒在地,竟然毫无人性地用刀割断了她的喉咙,极其残忍地剥夺了她最后说话的权利。行刑后,刽子手还将其遗体用刀肢解,丢弃在荒郊野外。

一个多么暗无天日的年代!一个没有“沉默权”而又被强迫着沉默的年代。

历史上的种种邪恶势力,曾用监禁、皮鞭、铁链、火刑、绞架、大刀、子弹,去摧毁、消灭一个个坚持真理的思想家们的肉体。但真理又岂是可以枪毙的、正义又岂是可以长久被掩埋?

1976年,10月6日,万恶的四人帮终于被打倒。十亿中国人民,终于结束了那场十年的噩梦。

在我们民族这数十年的灾难中,在一个法律扫地、人权扫地、理性迷失、阴谋家横行、刑讯逼供野蛮虐杀盛行的年代里,是彭德怀、罗隆基、遇罗克、张志新这些人,用自己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想火花,去照亮了那个昏暗的年代,燃起了1976年四·五天安门百万群众怒吼的燎原烈火,去烧出了一个现代化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万马奔腾的新新中国的光明局面。假如在那个昏暗的年代里,我们竟然没有几个敢起来呐喊、敢起来抗争的思想者的话,那么,中华民族这50年的历史,便真的会令后人感到羞愧。

说到这里,我们终于可对“中国司法活动中,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整理出一二头绪:

一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根深蒂固的“漠视人性”、“法中无人”的野蛮兽性4000年来阴魂不散!法即是刑、嫌疑人即罪人、把犯人不当人的观念,至今还在我们有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时时作祟、挥之不去。

二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从前苏联搬过来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不仅没有帮助中国走向民主法治,反而在30年来,在“思想有罪”、“罪由人定”的恶劣风气下,不断地在摧毁法制、摧毁人权、摧毁理性的过程中,加剧了封建法西斯兽性的复活,使中国人对法的本质、法的本位、法的精神的理解和认识遭到全面的扭曲,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不知“法的本质”、“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为何物,在“蔑视人权”这种情况下,司法活动中的刑讯逼供又怎能不会越演越烈?

幸好,在20世纪90年代,在以邓小平、江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已逐步清除了前苏联法学的恶劣影响。中国社会,已逐步走向“政治法治化”、“司法法治化”的法律现代化路向。彭、罗、遇、张以及千千万万反右、“文革”中的冤魂,可以安息了。

在中国,“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总是一再地被演绎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水、依法治路,甚至是“依法治厕”。最后,中国的官员,是否还会把它演绎成“依法治民”?

1995年的中国,有一部颇受观众欢迎的电影——《被告山杠爷》。电影中的山杠爷作为一村之长,为了主持公道正义,自定严厉的村规民约,对那些大法不犯、小恶不断的二混子,采取了体罚打人、捆绑禁闭、游村示众等方式进行惩治,使小小的山村治安良好、秩序井然,成为搞好生产、交足公粮、计划生育、保护环境最有成效、犯罪率最低的模范村。

但山杠爷毕竟是一个法盲,他用村长的权力去主持社会正义,但却用对村民权利的侵犯去违反法律的正义。最终,他因触犯了国法,反受到国法的制裁。县检察官把他送入监牢时对他说的一句话,他想破脑袋也总想不明白:“你的动机是好的,社会实践的效果也是好的,但是你违反了国法!”

这个故事极其冷峻、也极富黑色幽默地,给我们揭示了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的一些政治文化传统:一是中国的官,无论大官小官、文官武官,也不管是好官坏官、清官贪官,都总是惯于依“权力”去办事,而不惯依法办事;二是中国的老百姓,不论是“权利”、“民主”还是“自由平等”,都几乎从来未成为过他们大多数人普遍的、自觉的追求。

正如王亚南先生在其名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指出的那样:“中国自来就不许让人民具有什么基本的权利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能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其是非,至多只能在伦理的范围去分别其善恶”。在几千年漫长的封建专制愚民政治影响下,中国人对自己的权利往往是惊人地无知,也极少会自觉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战斗。除了实在是忍无可忍才铤而走险的话,在大多数时候,中国人总是逆来顺受,苦苦地等待着“为民作主”的青天大老爷来拯救。因此,中国人对清官的感情分外深厚,一出《包青天》电视剧火遍大江南北,这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悲哀。

在这样的一种政治文化、法律文化传统下,下面这两个冤假错案,就不是偶然的故事了。

1992年4月29日至12月1日,湖南省娄底市人大代表颜跃明,在无端被诬告又未经市人大常委批准的情况下,被公安局抓去关押了214天,一个普通公民应有的权利及一个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都受到严重的侵害。

说起来,颜跃明在湖南省也是个声名显赫的人物。1983年,他承包了国营皮革厂后,年年亏损的皮革厂即连年产值利润翻番。1985年,他被团中央命名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优秀青年厂长”,市委市政府记功表彰数十次,连续当选为娄底市四届人大代表。本来,人生在世,名有了,利有了,地位也高了,他只要再学习一下“闭起嘴巴,欣赏风景”的哲学,躺在功劳簿上都可以一世荣华。但他却不懂这一点。他常想,他既然是人民代表,那就要代表人民讲话,而他这一讲话,就令他“祸从口出”。

那年3月,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他在会议上邀集了22名人大代表,依照《地方人大组织法》,根据市长在娄底四年的表现,向大会提出了“关于提请依法罢免赵××市长职务案”。

他有点儿天真。虽然我国历次宪法都有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最高的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依法享有这个权那个权,包括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任免权,但老百姓中不是有一句话吗?叫做“人大人大,人家比你大”。提案你尽管提,但结果如何?还要看下回分解。

人大会议闭幕的第二天,赵市长就开始报复了。他以收到匿名恐吓信为由,召集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马上拘留颜跃明。在查无实据的情况下,专案组就将脑筋转向了经济犯罪问题。在颜跃明工作的市二轻局属下,多家企业账户被查封,先后传讯数十人,捕风捉影地搞出了个“受贿3800元”的罪由。但数额太小,无法定罪,专案组又转而主攻“男女作风”问题,先后审讯了30多名妇女,一审就是十几小时、几十小时,不按专案组所需内容招供,就不准回家、不准睡觉,逼得有些妇女精神恍惚,一名妇女上吊自杀。

公安、检察、市政府三位一体,组成一个庞大的专案组,整整跑了7个月,花了16万元办案费,到处传讯、拘留、审问、刑讯逼供许多人,目的就是要诬陷一个敢于为民说话的人大代表。至于颜跃明本人在狱中的悲惨遭遇就不用细说了,他在被非法关押、拷问214天后,由于省检察院秉公执法而被撤案释放时说:“我简直没有想到,我还能活着出来。”

与此同时,赵市长却升官了,专案组的两个头头,也被提升为公安局副局长。

为什么,胡作非为的赵市长没有像山杠爷一样受到国法制裁?是因为他是市长而不是村长?是官大,权大,还是法大?

如果迫害人大代表的人不被法律追究,如果犯罪的人因官大就可以不受制裁,那么以后,还有谁会怕犯法呢?还有谁不敢去犯法呢?

想深一层,不寒而栗。

刘大乱,这个大字不识一个的老农民,老了老了,却祸从天降,与世无争的生活,被一场不白之冤大大地乱了一场。

而冤案的制造者,却竟然是检察院,是本应对当地所有司法机关的活动,行使法律监督重任的河北省定州市检察院。

刘大乱原来是定州市佛店供销社业务员。1993年3月,供销社采购组的负责人张平社要刘大乱帮忙存2万元,一个月后又说急等钱用,要刘大乱将款取出还给他,老老实实的刘大乱一一照做了。岂料事隔两年,张平社却以刘大乱未还这2万元为由,举报到定州市检察院驻供销社检察室。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原本只是一宗小小的民事纠纷案,当事人只需要到法院去进行诉讼,由法院来理个是非曲直。若非法院人员有违法行为,便根本轮不着检察院来管。

这里还值得注意的是:张平社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去证明“欠债未还”这件事,即使到法院去也不会受理立案。但不知内里有何乾坤?检察院却知法犯法地插了进来:先定罪,给刘大乱定了个“贪污罪”;再关押;再抄家,从刘家中抄来一个3万元的存折。最后,人也关了,家也抄了,一个星期后才立案,此前的一切行为,全都没有任何合法的程序和合法的法律手续。

难道检察院就可以如此胡作非为?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对现代民主政治来说,这句流行一时的民谣里所颂扬的“官主政治”精神、观念显然已经大大过时。但对这条“官主政治”的最低标准,定州市检的个别官儿们竟然也还未能够做得到。相反,为了使“莫须有”的罪名得以成立,自然少不了搞点刑讯逼供。那些屈打成招的野蛮场面就不多赘述了。为了使老头子不再受罪,刘大乱之子、临时工刘志伟不得不把“问题”包揽在自己身上,被迫按照审案人员编造的故事,亲笔抄了遍口供,承认将2万元中的13600元拿去倒卖了玉米,签字画押,再交出13600元“赃款”,再替办案人员吃吃喝喝的2000多元“埋了单”,之后,刘家父子得以取保候审。

刘家父子越想越气愤,为了维护自己的清白,他们决定去告状了。但一告状,定州市检察院又以“刘志伟挪用公款”罪,于1996年2月19日即农历新年大年初一将刘志伟逮捕,连续关押了7个月。最后,所有罗织的罪名都因查无实据,又因该年年底,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检察机关免诉权的最后期限将临,定州市检才匆匆忙忙抛出了对刘家父子“免予起诉”的决定。刘家父子拖着一身创伤,开始踏上艰难的上访之路。受尽白眼,受尽磨难,终于,1997年9月16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刑事复查决定书》,依法撤销定州市检的免诉决定,并责成定州市检搞好善后。虽然,保定市检给了刘家父子一个“说法”,但定州市检却依然是不认错、不赔偿、被抄家的财物不返还,刘家父子想讨回公道,依然是难于上青天。

看完这两个案例,我们不禁会在想:中国的法制,到底是出了什么问题?

凭良心讲,中国20年的改革开放,最伟大的成就,不仅在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而且,还在于法制的建设和司法的进步。

打倒四人帮以后,中国法学开始走出了“国家与法”的狭窄政治领地,也逐步走出了前苏联“阶级斗争法学”的误区。1979年,在改革开放大潮兴起的同时,我们有了新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典,中国的民主法治由此而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1978、1982和1993年,我国先后三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一切法律之上的根本大法,彻底地抛弃了“法是阶级斗争工具”的谬论和“计划经济”的僵化模式,坚定地确立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命题,并明确地规定了“立法支持市场经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方针。三次改宪,三次大踏步的进步——法律,开始从暴力转化为理性;社会,开始从僵化转化为活力;人民,从义务开始转化为权利。

整个20年间,中国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统一完备的、初具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现代法律体系。在《宪法》、《刑法》、《民法》及相应的诉讼法之后,90年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又接连问世。从此,民可以告官,官侵害了民则要受法律追究。国家以及代表国家的大大小小中国官吏,走下了几千年来高高在上的神坛,开始了与人民平等的对话。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又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未经法院审判,任何组织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罪刑相应”(不得滥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不得依地位高低权势大小来决定有罪无罪和罪轻罪重)的现代法律三项基本原则,中国法律,更显得公平;公民权利,更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

但对公民权利“前所未有的保障”,并不等于是“充分的保障”。中国的法制建设在取得巨大的成绩和进步之后,中国司法活动中的刑讯逼供、司法不公现象为何仍屡禁不止?从表面上看,是法制尚不完善,其中,重实体、轻程序,确实是当前中国立法和司法中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但从实质上看,为何中国人会一贯的重实体、轻程序?想深一层,你就会同意,作为整个法制的灵魂——法的精神,是仍未得到与改革相适应的有力转变;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是仍未得到现代司法文明有效的冲击和改造;而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个最基本的范畴,是依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研究。

于是,“官主”重于“民主”,“权力”蔑视“权利”,甚至“权力”践踏法律、大于法律的旧法律文化传统糟粕,就变成了源源不绝的现状。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法律惯常地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在中国,由于历史和传统等因素,立法思想一贯强调“惩罚犯罪”的实体公正,把“有罪必罚”奉为刑事司法中绝对优先的目标,所有的诉讼程序设计,都是为了便利警察、法庭有效地查明真相、及时地惩罚犯罪。这样一来,程序法便沦落为单纯为“惩罚犯罪”服务的一种工具,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四个后果:第一,忽视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第二,鼓励了“目的正当,可以不顾程序”的执法观念;第三,纵容了司法人员的滥用暴力和大搞刑讯逼供;第四,令公民权利难以得到救济。而这四个后果的实际意义便只得一个,那就是,暴露出我们法制事业的基础,仍然是官主,而非民主。

从戊戌变法维新算起,百年的中国法律史上,实体法可说是相对发达,而程序法则一贯被忽略和落后,这是“官主”的特征所使然。

本来,在任何一个现代的民主国家里,法的本质,已从维护奴隶主、封建帝王统治的以人民义务为重心、以暴力压迫为主导的“暴力之法”,转变为以公民权利为重心、以调节公民之间各种利益关系为主导的“权利之法”。所以,现代一切民主国家的法律上,都规定了公民有许许多多的权利,都确立了“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准则。

同时,许多现代民主的国家,都把刑事诉讼的惟一宗旨和根本目的,确定为“保障公民的人权”。而“惩治犯罪”只能视作“保障人权”的一种手段,决不能作为刑事司法的终极目的,更不允许任何人以“惩治犯罪”为由去肆意侵犯公民的人权。

相应地,遵循现代法学上的一条公理——“有权利必有救济”,现代法治国家的程序法都对公民权利设立了相对完善的救助和保障。当公民的权利万一被侵犯的时候,确保你有地方去申诉,有地方去讲理。当你涉案的时候,确保你能得公正的审讯和判决。为了防止你被屈打成招,在刑事诉讼法中,你还拥有一项不用开口自证己罪的特别权利,使你能用沉默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孤立无助的清白和尊严,同时,更加重要的是,也保障了司法的公正。

由此可见,没有对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石——是官主还是民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没有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对最基本的关系作出最合理的调整,就绝对没有程序法的公正严整;而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程序法一被疏忽、被蔑视、被践踏,被罔顾,冤假错案就会源源不绝地产生,而老百姓最朴素的感觉便是:这个社会仍然是官说了算!法不大,权才大。

一个国家,假如不能在法律上贯彻“以民为主”而还长期沉醉于什么“为民作主”的旧梦中的话,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可能去讨论什么“司法公正”和空谈什么“法治”的理想?

说到这里,忽然想起了山杠爷。

深受一村村民由衷拥戴的山杠爷,为什么“动机是好的、社会效果也是好的”而最后终于要去坐牢?而娄底市的赵市长、定州市检察院的某检察长,明明“动机是不好的、社会效果也是不好的”而终能逍遥法外?除了官大、权大之外,很难找得到别的解释。

突然又想起了一个乡村小镇,和小镇公厕墙上一条时髦的标语:“依法治厕”。

自从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之后,各地报章上“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口号便铺天盖地。出差旅游在外,各地公路堤坝旁也随处可见“依法治路”、“依法治水”的标语,至于“依法治校”、“依法治厂”、“依法治商店”的口号更是屡见不鲜。直至某日,在某个乡村小镇一处又脏又臭的公厕外墙上,见到一条醒目的“依法治厕”的口号,起先是哑然失笑,继而是黯然神伤。

为什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总是一再被演绎成依法治×、依法治×,甚至是“依法治厕”?最后,还是不是会演绎成“依法治民”?为什么,在中国个别官员的脑海中,“法治”总是被颠倒为“治法”,而“民主”总是变戏法似地变回为“官主”?为什么,在中国个别官员的心目中,只是惯于把法律看成是他手上用来治人治物的一件工具,而总看不到,法律也是悬挂在他头上的一把利剑?在这里,你可以清楚地看到旧法律文化挥之不去的阴影。

想到这里,又想起了我们全国书店里大量汗牛充栋的所谓普法读物。为什么?这些大量的普法读物,总是只停留在最低级的义务宣讲层次,总是把“你不能做什么什么,否则法律便将会对你如何如何”来恐吓人民和“教育”人民,而总是没有人对老百姓说过:“你有权做什么什么,如果有谁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将可以依法对他如何如何”?在这里,你又可以再一次清楚地看到,旧法律文化至今仍浓得化不开的阴魂。

所以,在法治问题上,最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官员。

我们常说:法治,是众人之事。但在一个官主传统十分浓厚的国度里,面对着一批将执法犯法习以为常的官员和一群对自己基本权利茫然无知的人民,中国,究竟将如何走上民主法治之路?这就给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提出了一个十分严峻的课题。

但愿山杠爷式的悲剧在中国大地不再重演。

但愿“依法治厕”式的笑话在中国大地不再出现。1999年12月14日,全国各大报章纷纷转载了中新社一条惊人的消息:“公安机关沿用了几十年的警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日前从武汉警方审讯室引退……” 世纪末的中国,又一次响起了沉默权的呼声。

在前面几篇的谈古论今中,我们已初步分析过中国司法刑讯逼供现象为何屡禁不止的一些重要历史原因。从大的背景来看,是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官僚政治、野蛮司法传统时时作怪,以及几十年来前苏联“阶级斗争法学”的极左影响所致。

但自1979年起,中国有了第一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国社会开始踏上民主法制之路以来,期间己经20有年了,而刑讯逼供却为何仍屡禁屡犯,而且在近年来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这就不能单纯地归咎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而应切切实实地在我们现行的尚不完善的法制体系和司法规则中去找找原因了。

有一句中国人都十分熟悉的口号,叫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很可能就是我们中国的司法野蛮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们在各个时期的政治运动中都创造过不少全民皆知的政策和口号,如“15年超英赶美”、“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要斗私批修”等等。但这些政策口号,在喊了几年、若干年之后,便无一例外地随着时移世易而销声匿迹,惟一超级长命且50年不变、越喊越响的,就只有这一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在中国人长达半个世纪的现实生活中,这句口号可说是无处不在、家喻户晓:在派出所、公安审讯室,在检察院、法院,在拘留所、监狱、劳教场里,处处墙壁上都是斗大的字写着这条标语;在影视剧、法制文学甚至普法连环画读物里,人们也常常会看到、听到执法人员在威严地宣告这条政策;在“文革”期间的批斗大会上,这句口号更是满天乱飞。

然而,这句话是否合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句话是否合法?我们可能从来就很少人去认真思考过。

有多少执法人员犯下的惨不忍睹的刑讯逼供、野蛮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就正是在这句含糊不清、法理不明的口号鼓动之下,堂而皇之地发生的?

且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1996年2月3日,傍晚,河南省叶县,春节将临,中原大地一片节日气氛。

但天刚一入黑,一宗惨案就发生了。两名杀人抢劫狂徒,从7时至10时,在仙台镇的一段乡间道上,逢人就抢,见人就用刀刺。3个小时之内,被抢劫者共有14人,被杀死者2人,刺伤9人,被抢去的财物总值1800元,5公里长的一段路上,平均每300米就有一处血迹斑斑。

两名歹徒,一高一矮、一胖一瘦,瘦者头上缠着白布条,竟然为着抢劫区区的1800元,犯下如此穷凶极恶的滔天罪行!叶县公安局干警们震怒了。警车马上出动,天罗地网马上铺开,不破此案,誓不为警!

五天之后,从隔邻的舞阳县孟寨乡传来捷报——一名疑凶落网了。

疑凶名叫周晓东,19岁。10多天前与人打架,头上被砍一刀,缠有白布条,与凶手第一个特征十分符合。据受害人的记忆追述,凶手其他的一些特征,与周晓东都很“相似”。

叶县公安局马上开始了突审。

这时候的公安人员,应该说,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热切祈盼的正义的化身,是积极努力去为民除害、得到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爱戴的、除暴安良的代表。但后来的事情,却不知怎地就变了味儿。

按照惯例,周晓东一被带进审讯室,干警们就指着墙上斗大的八字真言标语,对其厉声地宣布了“党的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周晓东完全是无辜的。尽管他只有小学的文化程度,尽管他不明白党的这条政策与他有什么关系,但同所有的无辜被请进警局的人一样,这时候的他们,总是天真地急于向警察表白:“我不知,我没干”,然后就以为可以回家了。殊不知道,“坦白从宽”这四个字既然用到了他的头上,就已经包含了把他看做是确凿不疑的罪犯的意思。

于是,周晓东便徒然地如实地坦白了:2月3日当天,磨面、看电视、串门……总在舞阳县自己的村中,总之不在隔邻叶县几十里外的杀人现场,绝对没有干过那些坏事。

岂有此理!还不老实交代罪行,还在狡猾抵赖?早就对周晓东作出“有罪推定”的叶县公安干警们冒火了。周晓东明明在坦白,但听不到他们想听的东西的干警们却认定他是在“抗拒”;周晓东希望的不是“从宽”而是无罪释放,而他们却已经决定了要对这小子进行“从严”。

“审讯力度”加大了。这是什么意思?即是暴力逼供开始了。数名干警拳打脚踢、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并用,逼周招供本来就没有的罪行。

在这里,不能不指出的是,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最初的原意是指法院在定罪量刑时,结合犯人不同的犯罪事实和不同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给予不同的处罚的一种量刑政策。它体现的,本来是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英明政策和人道主义。而不论“从宽”还是“从严”,本来都要由法院来裁定。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个别公安人员竟然可以越位、越权来代替法院,由自己来决定对一个疑犯的“从宽从严”处罚?而这一个“从严”处罚的内涵,又竟然从一个“重判轻判”的思考,演变成一种公然违反法律的毒打拷问、刑讯逼供?

不知是出于谁对政策的理解,也不知是出于谁的授权,总之,50年来,“抗拒从严”的政策,在个别司法人员的手里,早就已变成了“大刑伺候”的翻版。

两天后,周晓东终于供认了。杀人抢劫,全都承认了。

“杀人者死”!对于一个决不可儿戏的可怕罪名,对一件根本就没犯过的死罪,一个无辜的人竟然会去承认了,可想而知在那两天里,对周晓东刑讯逼供的力度是何等地惨烈,是何等地能令一个普通人魂飞魄散、语无伦次。同案犯是谁?神志不清的周晓东胡乱说了一个人。乘胜追击。另一个“真凶”,与周晓东同村、同姓周、同是19岁的周广军,被叶县警方在家中的热被窝里突然揪出来,被戴上冷冰冰的手铐和脚镣,被丢进冷冰冰的牢房里。

审讯从次日早上开始。根本不知道要“坦白”什么、也不知道将要被怎样“从严”的周广军,被从早上打到中午,从下午打到天黑,夜里接着还在打。最后,黑摇把电话拿出来,电线绑在两个小拇指上,一摇电,周广军疼得晕过去了。凉水泼醒,再问,再摇,实在受不了的周广军狂叫着:“是啦、是啦,我杀人啦、我抢劫啦”。警察们都笑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八字真言,的确是战无不胜的破案法宝。

为了使两凶犯的口供完全吻合,叶县公安干警继续动用刑具,再审二犯。实在是编不出来又怕挨打的二周,只能哭着哀求干警们“提醒提醒”。干警提醒一句,二周就“是哩、是哩”地认一句。当后来有记者采访周晓东,问:你没有杀人抢劫,但一大篇供词为何能编得如此圆满时,周晓东放声大哭,他说:“不是我能编,而是在……之下,我肯学!”

多么令人心酸的一句“我肯学”。人被糟蹋到这种地步,竟然还要被逼着学习怎样往自己的棺材上钉钉。鲁迅先生曾对悲惨愚昧的中国人民发出过“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悲叹,但试问又有谁能教周晓东、周广军们怎样去争?

我们的司法制度里,明显地缺乏了一种对二周这样弱小无助的人民的权利救济,明显地没有类似沉默权的法律去支持公民对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法理不良的司法政策。长期以来,我们虽有法而法不完善,虽提倡“依法治国”但实际上还有时会用含混不清的“政策治法”,这样,有什么法子能制止个别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滥用暴力?有什么法子能防止弱小公民的生命尊严不受践踏、冤假错案不会发生?

当年5月24日,叶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杀人罪”,将二周批捕,投入死牢,等候审判。

当年11月12日,平顶山市召开表彰大会,对“侦破”了“2·3”特大抢劫案的有功之臣进行嘉奖,有份参与毒打二周、逼良为贼、屈良民为死囚的各位干警都获发了奖金。

然而,晴天一个霹雳,1997年9月,从漯河市警方传来了一个消息:在漯河市杀人抢劫被捕的2名罪犯,主动坦白了1996年2月3日在叶县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真凶史纪方落网后,向漯河警方供述道:“2·3案件后,我因偷自行车在叶县被抓,曾和周晓东关在一起。我问他是怎样进来的,他说他是‘2·3’案的凶手,我又惊奇又高兴,觉得这下子可有替罪羊了,所以,叶县公安审讯时,我就没有交代‘2·3’案件的事。关押期间,我还和周晓东开玩笑,说:就你那熊样,咋看也不像个杀人凶手。唉,反正我俩犯的是死罪,不供出真相,万一叶县公安局错杀周晓东,怪冤的。”

一个多月后,二周被宣布无罪释放。

但毕生的伤害已经造成。经过无数毒打,两个年轻小伙子均一身残疾,周广军至今仍弯着腰,拄个棍,不能直立行走。为治伤、为申冤,家中耕牛、小麦、树木一切可以卖钱的东西都卖光,还背了7000元的债务。周晓东的情况差不多是一样,甚至更惨,因为周广军要告他“诬告”,要向他追讨赔偿。

又一个月后,‘2·3’冤案的直接责任人、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刑侦四中队和机动队队长被拘留转逮捕。平顶山市撤销嘉奖令,追回全部奖金,并撤销主管此案的叶县公安局某某副局长党内外一切职务。

当他们神色黯然地脱下警服、走入牢房的时候,他们此时一定会深深地悔悟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把有点邪门的双刃剑。真正的罪犯,有时往往会从这把剑下溜走,而它所伤害的,一方面可能是清白无辜的公民;另一方面,它可能把我们一大批本来很有正义感、使命感、很有为、很可贵的执法干警,推上了一条犯罪的歧途。

无独有偶,1992年11月7日,甘肃省武威市发生的一宗杀人抢劫案,其侦审过程、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情节、最后戏剧性地水落石出的情况,简直就是与叶县冤案一模一样的翻版。

当日深夜,武威市盘旋路临街的一家副食品商店里,一名女店员被杀死在值班室的床上,店内价值6000元的货物被劫,死者生前所带的5000元货款亦无影无踪。

很快,市公安局组成了一支43人的专案组,大力开展了侦破工作。专案组用惯常的摸底排队方法,把警惕的目光盯住本地区一批知名的二流子、小混混身上,而完全忽略了流窜犯作案的可能。

其实这也很难怪专案组。令全专案组从一开始就误入歧途的,原来是一个懵懂的法医官在现场勘验时所犯的两个草率的错误:一是误断作案凶器。由于受到现场遗留的一把裁缝剪刀的影响,就先入为主地将其定为杀人凶器,而事实上,死者身上的创口却是单刃刀和蒙古刀所致。二是误断作案时间。死者实际在凌晨二时被害,而法医鉴定却不知怎地定为晚上8-9点。依此,专案组就判定作案人与死者是熟人或近邻,从而错误地制定了“立足本地、全面摸排、重点侦查吸毒人员”的侦查决策。

这真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公安干警在刑事案件的侦破时,若能第一时间做好现场证据的采集、勘验工作,证据线索在手的话,不仅刑侦工作可以少走许多弯路,而且根本不须对嫌疑人刑讯拷打、逼问口供,又何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沉默权”?

但现在,由于自身工作的粗疏,破案的线索灵感全无,就惟有求助于刑讯逼供、走上逼人自证其罪这一条老路了。

杨黎明、杨文礼、张文静三个青年不幸成了牺牲品。

当11月28日杨黎明被抓时,一直糊里糊涂,一个劲儿地交代吸毒、赌博等小儿科违法行为。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喝骂声是越来越大,电警棍是越打越凶,刑罚是越上越重。当他得知自己是被当作盘旋路血案罪犯时,开始是拼命申冤,继而是破口大骂,可结果却更惨,他足足被严刑拷打了15天,最后,终于面对着审讯室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个大字,发出了“别打了,我杀人了!”的惨叫。

杨文礼在回忆当时被刑讯逼供的情景时仍瑟瑟颤抖:

“我被抓进公安局的第二天晚上,张有宝等办案人员扒光我的衣服,把我吊在屋顶上的铁环上打我,要我交代杀人的事,我说我没干。这时,在场的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守平见我不交代,骂在场的人打我不够狠。我说:王局长,若有一天真凶抓住,你敢负这个责吗?王说:‘老子敢用公安局长的乌纱帽顶着,不说就往死里打!打死了定个畏罪自杀!’王守平一说这话,其他人就用电警棍、棍子一阵乱打,打得我晕了过去”。

多么可怕的遭遇!多么恐怖的“打死了定个畏罪自杀”!这个副局长之所以敢如此猖狂地草菅人命,想深一层,难道不是因为有一条“抗拒从严”的政策捏在他的手上吗?根据政策办事,我是警察局长,我怕谁?

到底有没有人想过要“依法办事”?到底有无人想过自己是“执法人员”?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啊……

张文静选择的是一条“好汉不吃眼前亏”的路,相信,这是绝大多数受害人的心态:

“这样用刑一连进行了四天。这四天的酷刑,使我有死亡的感觉。再打下去我肯定活不成,好汉不吃眼前亏,先保命再说,以后有机会再申辩……”但他心有不甘,只供出偷了20多元钱,结果七八个打手又把他毒打了七天!“我实在是受不下去了,几次撞墙寻死,与其让他们打死,不如自己死了好”。在又一次打得他失去知觉后,拿出一本不知写着什么的本子让他按上手印。

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为什么竟然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和这样的执法人员?如果说这仅仅是个别现象,那么,仅仅是一粒老鼠屎,难道便不足以坏了社会主义人民中国这一锅汤?

1993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是日,全国各地有许多新闻媒介、政府机构满腔热情地走上街头,宣传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受气受损的消费者权益。可是,有谁会注意到武威这三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许,因为他们不是消费者而是犯罪嫌疑人?不,当时的《刑法》还未有“嫌疑人”这个称谓,在世人眼里,他们简直就等同于罪人。而罪人还有什么权利需要去保护?

是日,案件由公安局移送到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因为没有警棍和重刑,三个被告全部翻供,一再申辩以前的口供是屈打成招。而地市两级检察院却充耳不闻,案件照样送到武威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半年之后,武威地区中院初审,三被告无一认罪,同声呼冤。但在疑点甚多,漏洞甚多的情况下,中级法院照样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决两杨死刑,张文静死缓。

故事说到此处,悲剧似乎已经铸成。但幸好,三被告不屈不挠,坚持上诉。又幸好,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党教育多年的这样一批老法官,他们忠于职守,严格忠于法律,把此件疑点甚多的冤案退回重审,这一来,二杨的人头才幸免落地,三人的冤情才有机会重见青天。

1994年9月15日,武威市公安局突然接到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的电话:“我局在对一起贩毒贩枪盗窃团伙案审讯时,在押犯某某,供认伙同某某、某某于1992年11月7日夜,在武威市盘旋路一家副食品商店抢劫杀人。”

故事的结局,是三被告冤案终于平反昭雪,一帮刑讯逼供、执法犯法的王副局长之流锒铛入狱。

但痛定思痛,有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有错误?还是我们个别的执法干警错误地执行了这个政策?是经文本来就歪了,还是被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经?

我们先来看看官方的权威意见。

在1998年5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支持下,由国务院法制局召集法学界专家编著的《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一书里,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政策是这样评价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向是一项既定的刑事政策,但这一政策口号的语义模糊,缺乏严密的法律界定。执行中也难把握,特别是对无辜者本无罪可‘坦白’,易被视为‘抗拒’。此外,这一政策有‘有罪推定’(要求自证其罪)的嫌疑甚至有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故不宜直接纳入法律。”

这样,事情就清楚明白了:“法律不宜这条政策,尽管它是50年来一贯风行、无人敢去摸老虎屁股的既定政策,但第一,它在理论上有问题,第二,它在实践上引发了更多的问题。因此,在今天,在依法治国的历史新阶段里,无论是官府和学者,都对它表示了委婉的否定意见。”

我们再来看看司法机关对它的态度:

1999年12月14日,离20世纪行将结束还不到半个月,全国各大报章纷纷转载了中新社一条惊人的消息:“公安机关沿用了几十年的警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日前从武汉警方审讯室引退……记者注意到,在该局各个派出所的审讯室墙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字已被‘遵守留置规定,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十四个字所代替”。

“八字真言”的下课铃声,终于摇响了。

同时,虽然武汉警方的14字新标语无一字提及沉默权,但沉默权已经是呼之欲出。

不需被强迫坦白交待,不交代不会被视为“抗拒”,对嫌疑人不再采取恐吓逼供的态度,这里已很清楚地看得到——沉默权的影子!

沉默权,已无疑在一步一步地,开始走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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