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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封建刑罚制度的理由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改革封建刑罚制度的理由(一)酷刑有悖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封建统治者滥施刑罚,尤其是滥施酷刑,本身也有悖于传统儒家法律思想。面对这种严酷的刑罚制度,郑观应首先从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观出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汉以来所逐渐成型的封建刑罚制度其实并不符合传统儒家法律文化尤其是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原始儒家思想。

一、改革封建刑罚制度的理由

(一)酷刑有悖儒家传统法律文化

封建统治者滥施刑罚,尤其是滥施酷刑,本身也有悖于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纵观中国法律史,历代儒家知识分子和士大夫始终不遗余力地弘扬并传承德主刑辅、立法宽简、慎刑恤杀、执法平恕等反酷刑思想,而且力所能及地用之于司法实践。儒家奉行民本思想,认为要想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宁,就必须控制酷刑。早在先秦时期,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原始儒家,就提出了要避免冤狱滥刑、保护司法公平公正,要求统治者通过积极的教化来减少犯罪,反对“不教而杀”;定罪量刑要避免冤滥,主张“省刑”、“慎刑”,力求“刑罚中”、“刑当罪”,尤其反对族刑、株连等不人道的刑罚。这些观点中包含着明显的反酷刑思想,并被以后历代儒家中具有民本思想的进步人士所弘扬传承。[24]然而,随着封建集权统治的不断强化,封建统治者对反对者的镇压和控制也日趋严密,所制定的法律也日益完备,其中有关刑罚制度的规定也愈加严酷、复杂,体现儒家“以民为本”理念的内容也愈来愈弱化。到了封建社会步向灭亡的清朝末年,这种落后性也变得越来越明显,刑罚制度始终繁复、严酷,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使中国越来越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面对这种严酷的刑罚制度,郑观应首先从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观出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汉以来所逐渐成型的封建刑罚制度其实并不符合传统儒家法律文化尤其是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原始儒家思想。郑观应在《盛世危言》的《刑法》篇中论述道:“中国三代以上立法尚宽,所设不过五刑。读《吕刑》一篇,虽在衰世,犹有哀矜恻袒之意。自后一坏于暴秦,再坏于炎汉。有罪动至夷三族。武健严酷之吏相继而起,大失古人清问之意。使不返本寻源,何以服外人之心志,而追盛世之休风耶?”[25]郑观应认为,从孔子等儒家所编著的原始儒家经典著作可以看到,中国在上古夏、商、周三代时期崇尚用刑宽省,刑罚种类也较少,体现出明德慎罚,衿老恤幼之立法意图,然而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刑罚制度愈加苛刻残酷,滥施刑罚的司法官吏更是不计其数,一味的重刑、滥刑其实并不符合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中的“仁爱”思想。由此,郑观应从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的渊源出发,认为清政府只有做到改革刑罚制度,化繁为简,化苛刻为宽省,才有可能促进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发展,从而再现封建社会鼎盛之局面。

(二)改革刑罚制度是加入国际社会的重要前提

郑观应认为改革封建刑罚制度是中国进入国际公法社会的必然要求,他认为:中国封建刑罚种类过于繁多,刑罚体系非常落后,在立法技术上不具备科学性,与西方近代刑罚原则相差甚远。而在刑罚的施行上,中国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其所属国政府往往不愿适用中国刑法而转为适用本国法,所谓:“西人每论中国用刑残忍,不若外国宽严有制,故不得不舍中而言外,取外而酌中。泰西有《律学大同》一书,为欧、美二洲各国素所遵行,近数十年来又概从轻,所以各有不同。……惟我国尚守成法,有重无轻,故西人谓各国刑罚之惨,无有过于中国者。”[26]由于十八、十九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内,古典刑事学派的观点在刑罚理论上占据主导地位,他们主张刑罚人道主义化,认为刑罚不应给受刑人以过多的痛苦。[27]在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开展改革刑罚制度运动,刑罚向轻刑化转变。可是与当时世界这一刑罚改革潮流相反的是,中国刑罚制度仍然固守传统封建刑罚制度,仍然以死刑、肉刑等酷刑为主,在西方国家看来,中国的刑罚制度过于残忍和落后。

因此,郑观应在《刑法》篇里沉痛地指出:“如不改革,与外国一律,则终不得列于教化之邦,为守礼之国,不能入万国公法,凡寓华西人不允归我国管理云。”[28]他明确地指出,倘若清政府不尽快与西方接轨,改革残忍且不科学的封建刑罚制度,采用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刑罚制度,则中国始终不能进入国际公法社会,也就不能排除西方国家以中国刑罚制度残酷落后,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领事裁判权,也不能对在华外国人行使司法管辖权,而收回司法主权更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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