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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节录)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8.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节录)第二十八条 会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或取消会员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

228.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节录)

(银发[1997]423号,1996年11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或取消会员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若违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易中心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由其会员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有以下行为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交易中心承担,同时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币种及品种、清算方式的;

(二)无故拖延清算资金划拨的;

(三)向上级主管机关上报虚假交易情况的;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交易中心理事会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开除等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或其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的;

(二)玩忽职守给外汇市场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不准对外公布的内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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