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特征和任务

特征和任务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审判的概念、特征和任务一、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概念审判的概念表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事审理,指法院在检察院、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听证、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质证的基础上,核定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合法机关。

第一节 审判的概念、特征和任务

一、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概念

审判的概念表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审判,仅指法庭审理阶段的活动而言,换言之,仅仅指在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案件庭审调查、法律评价和裁决活动的程序。广义的审判既包括狭义审判,也包括狭义审判活动前的诉讼准备阶段和诉讼结束阶段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如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前审查活动、向有关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通知、向社会公布案由、公告案件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庭审后送达判决或调解文书等项活动。

从审判活动的内在构成分析,可以将审判解析为审理和裁判两个部分,所谓审理,一般是指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适用法律的活动。所谓裁判,一般是指法院依据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结论的活动。审理和裁判密切相连,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作为一种纠纷的裁决手段和解决方法,审判按照所要解决实体纠纷的不同,可以将审判大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种。刑事审判主要解决被告主体与国家之间有关刑事责任上的纠纷;民事审判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民事责任上的纠纷;行政审判解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有关行政责任上的纠纷。

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及自诉人提起的自诉并作出立案决定后,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即告启动,诉讼进入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流程中,审判阶段是体现和实现诉讼核心任务的中心环节,因为审判且只有审判才能最终解决诉讼所指向的刑事实体问题,即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归宿。

刑事审判是主权国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及司法途径。由于诉讼一方通常系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来充任,因此,较之于民事及行政审判程序,刑事审判在程序的运作模式、参与主体、应循原则、操作方法等方面都呈现出自身特有的内在规律和外在形态。关于审判的界定古今中外学者各不相同,棚濑孝雄认为:围绕对立的主张和论点进行争议的当事者中间存在着一个具有权威的第三者,通过这样的三者相互作用把当事者争论引导收敛到一个合理解决上的社会机制,就是审判。[1]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审判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应职权,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同样也由两部分构成,即“刑事审理”和“刑事裁判”。刑事审理,指法院在检察院、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听证、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质证的基础上,核定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刑事裁判,指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刑事审判的特征

1.主司刑事审判主体的唯一性。刑事审判是特殊类型的国家职权活动,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必要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合法机关。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不论是独任庭还是合议庭,不论是作出裁判还是进行调解,均以国家名义。法院是国家刑事审判职权的载体和代表,国家以法律形式授权法院内部具有审判员资格和陪审员资格的公民直接代表国家审理刑事案件并作出裁决或进行调解。

2.参与刑事审判主体的多元性。刑事审判是多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既包括主持审判活动的主体,也包括出庭支持公诉和提起自诉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当然也包括必须参与庭审的刑事被告主体及可以缺席审判的附带民事被告主体,同时还包括因诉讼的某一方面需要而参与审理活动的辩护人、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一般诉讼参与主体。刑事审判活动正是通过上述主体的一系列诉讼行为而完成其审判任务的。虽然各方面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追求的具体诉讼目标即出发点不同,但却统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审判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中。

3.刑事审判的被动性和主动性。相比较我国的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具有启动被动性的特征。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原则上亦实行不告不理,即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合法的起诉和上诉或抗诉为前提,没有合法的告诉程序,就不能激活审判职权并启动审判程序,使刑事案件进入审判流程。但同时,在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又包含了一定程度的程序启动的主动性,如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特别审判程序均可由人民法院主动启动。我国刑事审判的主动性不仅体现在程序启动的方式上,同时还体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如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时可以主动改变起诉罪名;又如二审法院应当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等。我国刑事审判的被动性和主动性的二元结合体现出我国刑事审判所蕴含的多维价值取向,是不同于其他国家刑事审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

4.刑事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刑事审判的中立性强调了审判主体在诉讼中的应然地位,它是由诉讼公正所引导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法院是唯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作为审判主体的法院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须保持与控辩双方的等位距离,从而使控辩双方能够保持相对的平衡,体现法治和正义的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到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有独立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相对于审判的被动性而言,中立性是其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同时,审判主体必须拥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评价和自主裁决的权力,否则,其中立性就无从体现。强调审判主体在审判过程中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结合,是审判活动公正性的必要保障。在审判过程中,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均应回避与其自身利益存在冲突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公正地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执行审判职能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排除一切不当之干扰,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完成审判任务。

5.刑事审判的强制性。刑事审判活动并不是建立在控辩双方的合意基础上,即刑事案件特别是公诉案件的发生、发展、终结不取决于控辩双方的意愿和选择,其诉讼结果并不以诉讼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官的裁决意志独立于控辩双方,并不是对双方意见简单的综合选择;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调解或和解,但其调解的事项仅限于当事人的诉权处分,而不能及于刑罚权。刑事审判的强制性还体现在其生效裁决的强制执行上。

6.刑事审判的公开性。刑事审判的公开性是该项程序区别于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刑事审理和裁判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即审判活动应当在审判主体主持下,且由各方诉讼主体及诉讼参与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中完成。审判不公开是特殊例外,但其判决仍然应当公开进行。刑事审判应实现公正,但应当以看得见的公正来体现。因此,审判公开是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7.刑事审判的亲历性和连续性。刑事审判应当由审判人员亲自主持并连续进行,自始至终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案件的审理者和裁决者不能随意分离,原则上应当是合一的,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在充分审查所有证据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适当的裁决。

8.刑事审判的终局性。刑事审判具有诉讼程序的终局性特征,也即审判主体一旦对某个刑事案件作出生效裁判,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再次审判该案,其他任何机关原则上也不能对该案进行重新处理。通常情况下,刑事审判是解决刑事责任纠纷的终端途径,否则诉讼就将陷入无止境的循环讼累中。

三、审判的目的和任务

审判的目的即审判活动的价值取向,从立法的层面而言,其应当反映我国刑事诉讼总体的立法宗旨,即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同时维护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从诉讼本身的价值功能分析,刑事审判活动的直接动机和目的应当设定在维护正当程序和追求公正结果的具体价值目标上,该价值目标具有应然的多维性,我们应当通过刑事审判活动来实现该价值功能的最大化。

审判的任务直接取决于审判的价值目标,审判任务是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基本任务在审判阶段的具体反映。刑事审判阶段在全部程序流程中属于决定案件实体问题的关键程序,其对侦查、起诉有无根据和是否合法,具有全面的、最后的审查和检验功能。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一方面解决案件事实和控辩证据的审查核实问题,并在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决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同时,通过审判活动,使无罪公民澄清是非,获得无罪裁决,免受刑罚处罚,充分体现诉讼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这是法院在审判阶段应完成的直接任务;另一方面,法院应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广大公民增强守法意识,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同时警戒社会不稳定分子,使他们认识到犯罪成本及其危害后果,悬崖勒马,放弃犯罪,降低社会犯罪率。这是法院应完成的间接任务,其核心是实现国家对犯罪的一般预防。法院通过上述任务来实现对国家、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的保障任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