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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体系结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竞争法的体系结构竞争法的体系结构取决于其调整的内容与范围。一般认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禁止垄断行为、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竞争管理制度、确定竞争规制程序制度等。

四、竞争法的体系结构

竞争法的体系结构取决于其调整的内容与范围。一般认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禁止垄断行为、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竞争管理制度、确定竞争规制程序制度等。因此,竞争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反垄断实体法

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和经营者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反垄断法的宗旨、原则与调整范围;确认垄断与非垄断的标准;明确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定非法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制度等。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

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原则和范围;确认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明确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等。

3.竞争管理实体法

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政府管理机关在调节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竞争管理体制,赋予竞争管理部门管理职权,明确政府各竞争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规定竞争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及方式;明确竞争管理的具体法律依据;确认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体制中的义务及应享有的权利;规定违反竞争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等。

4.竞争规制程序法

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证竞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各种程序性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反垄断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和竞争管理程序法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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