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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基本特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竞争法的基本特点人们可以从多维的角度来考察竞争法在不同方面所具有的特点。竞争法的这种多种属性规范的综合并用恰恰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调整特点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并用的制度,表明了竞争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因此,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营者。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竞争法的基本特点

人们可以从多维的角度来考察竞争法在不同方面所具有的特点。如从调整对象上看,竞争法既调整平等关系(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又调整调节关系(如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调节关系);从性质上看,竞争法以保护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具有公私兼容的性质;从调整方法上看,竞争法既注重市场调节,又进行政府管制,强调二者的有机结合;从基本原则上看竞争法既要求公平,又注重效率,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等。

按照资本主义国家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属典型的私法,其奉行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等原则;而竞争法的主旨在于为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而由国家对竞争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干预或规制,这种干预或规制集中体现为对竞争主体意思自治的限制,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虽然竞争法基于规制竞争的需要而综合运用了多种法律规范,即不仅有经济法规范,而且还有民商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及刑事法律规范等。竞争法的这种多种属性规范的综合并用恰恰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调整特点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并用的制度,表明了竞争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基于竞争法的这些属性,可以归纳竞争法的如下特点:

(1)适用对象的多样性。竞争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竞争关系是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之间基于竞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营者。同时,竞争法也赋予政府调节市场的权力,以及规定政府竞争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

(2)调整方法的复杂性。调整方法是特殊法律部门特殊原则的集中体现。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了竞争关系和竞争调节关系两个方面,而这两种关系中,前者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简单的一种方法来调整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竞争法既用自愿平等的方法调整着横向的关系,又用命令和服从等方法调整着纵向的竞争调节关系,竞争性调整正是这种被动性适应和主动性竞争的混合。

(3)法律内容的交叉性。竞争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竞争关系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其涉及面相当广泛,与其他经济关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就导致了竞争法在内容上相对独立的同时,又形成了与其他法律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渗透。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表现形式之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既为竞争法所禁止,也为商标法所禁止。从各国竞争立法的内容上看,一般都会出现与民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价格法、商品质量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交叉性。

(4)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为市场经营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是竞争得以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条件。而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追究违法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保护合法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的有效保证。因此,法律责任是竞争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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