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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韩国,具备法学教育职能的韩国广播通信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即法律函授班也是韩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机构。这样一来,大陆法系与生俱有的一些遗传性病因直接感染了韩国的法学教育,“形成了一个与外界和其他文化领域相隔离的高度的法学研究领域”,导致韩国法学教育的“概念化、公式化”。

韩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

陆 苹[1]

摘 要 2007年,韩国国会通过了《关于设立和运营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法》[2],之后修改了《律师考试法》,对法律人才培养和选任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中国与韩国在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具有许多共性,且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因此,韩国的法学教育制度改革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律人才培养 改革

一、改革前韩国法学教育制度

(一)教育目标、机构、规模及内容

改革前,韩国的法学教育以法学普及为出发点[3],以培养具有一般法律修养的社会人为目的。[4]其法学教育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或法律系。通常,一些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大学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学院,而是将其与行政学、政治外交学等学科一起设置为行政学院。据统计,这类院校有97所,在校本科生65 700余人,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近7 530人。且其分布相对集中,60%集中在首尔,在师资力量及科研能力等方面的实力比较雄厚;其余分布在地方城市,其实力相对薄弱。二是专科院校中的法律系。这类院校的发展历史虽然较短,但因其在学科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以及专业设置上有特殊优势,因此同样在韩国法学教育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据统计,这类院校有3所,在校学生约1 076人。三是法律函授班。在韩国,具备法学教育职能的韩国广播通信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即法律函授班也是韩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机构。据统计,广播通信大学法学专业每年选拔约17 935名学生,其也是韩国法学教育的重要力量。[5]除了一般的法学教育外,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韩国建立了司法研修院,专门对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实务教育,以满足国家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各教育机构所担当的职能及教育年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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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韩国法学本科第一学年主要以公共基础课为主。公共基础课内容多样,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方向选择合适的课程。第二、第三学年以专业必修课为主。同时,各院校可根据法学教育的目标与现实的需求开设选修课。第四学年主要是案例研究及司法考试的应试准备。[6]韩国法学本科第二学年开始的专业课课程设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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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韩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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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反映了改革前韩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图的左侧勾画了三个需求过程,即司法界对法学界人才培养的需求过程、社会对司法界培养法律人才的需求过程、社会对法学界培养法律人才的需求过程。这三个需求通过投入——产出——反馈三个过程实现供给。具体而言,在韩国,对法律人才的理论培养和实务培养分属不同的机构,即法学界和司法界,也就是上文提及的高校教育和司法研修院的教育。首先,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律人才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这就形成了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高校依据该需求培养法律人才,使之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后,若要从事法律实务,必须参加司法考试,只有司法考试合格者才能在司法研修院接受法律实务教育。接受司法研修院的实务教育后,合格者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进入司法界从事具体的实务工作。如上图所示,正是通过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完成法学界对司法界法律人才需求的供给。同时,社会要求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司法界依据这一需求,通过完善相关准入制度或考核制度实现人才供给。而由于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变化,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会不断地提出新要求,作为培养法律人才基地的高校则需依据该变化变更过时的教育方式,完成社会对新的法律人才需求的供给。

二、韩国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动因

(一)法律教育目标上存在问题

改革前,韩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表现在教育目标、教育主体、教育年限、教育课程、教育方法等方方面面,但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教育目标[7],因为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如前所述,改革前,韩国的法学教育以法学普及为出发点,以培养具有一般法律修养的社会人为目的。而现实中,若要从事司法实务,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许多高校为了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通过提高学分或增加教学课时的方式进行以司法考试为主的教育[8],这在实质上背离了原来的教育目标。而正是因为高校的教育目标忽视了法律人才培养对实务教育的需求,也就是教育意识上的错误,导致了高校在教育主题、教育年限、教育课程、教育方法等方面出现了问题。

(二)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学实务教育脱节[9]

如上所述,改革前,韩国高校只进行理论教育,即课程设置是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没有供实务教育及现场实习教育的机会。如上图所示,司法考试位于两个教育机关之间,对连接法学理论教育和实务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韩国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专门教授法学知识的法学院的教授们大都没有实务经验,而且担任法律实务职能者微乎其微。就目前韩国司法部门人事任用的实际情况来看,除通过1974年第16次司法考试的首尔大学法律系教授梁彰洙在2008年曾被任命为“大法院”[10]的法官之外,几乎没有大学法律系教授担任司法部门职务之例。这就产生了韩国司法部门与法学教育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造成彼此互不信任,也使得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司法现实需要产生脱节。

(三)韩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不合理

韩国近代法学教育自开办伊始就与大陆法系结下不解之缘,无论是传授还是把握法律知识的技巧及内容等,都采用大陆法系以概念传授为主的教学模式。这样一来,大陆法系与生俱有的一些遗传性病因直接感染了韩国的法学教育,“形成了一个与外界和其他文化领域相隔离的高度的法学研究领域”,导致韩国法学教育的“概念化、公式化”。[11]并且,韩国的法学教育通常采用填鸭式教育方法,学生只能接受教授一家之言[12],讲授的课程不受学生欢迎。又由于通过司法考试的捷径在于记忆力的提高,因此韩国的法学教育向讲授司法考试技巧倾斜,课程的编排主要考虑的是司法考试的课程,而学生选课也不重视课程的重要性和自己的喜好,而是看是否有利于司法考试。[13]然而,就讲授司法考试技巧而言,司法考试学校要比法学院更有竞争力。因此,改革前高校的法学教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并促进了司法考试学校的蓬勃兴起。[14]

(四)韩国高等法学教育缺乏专业性

虽然,在韩国,法学专业本科生入学门槛高于一般学科,但是法学教育却缺乏专业性,使得法律人才在基本素养、专业知识、实务能力等方面的提高方面受到制约。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人所解决的纠纷不仅局限于国内,而是呈现出国际化、世界化、多领域的趋势,这就要求法律人才一专多能。而在改革前韩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法律职业家知识结构单一,在国际性、开放性的法律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足。当发生跨国业务纠纷时,韩国的政府和企业依赖美国法律专家的情况很普遍。[15]这也是促使改革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培养制度的直接原因。[16]

(五)韩国的法学教育使得法律人才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在韩国,由于法律职业的规模非常小,而一旦从事法律职业,比如当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仅报酬丰厚,社会地位也能得到提升。因此,法律职业人员可以说是韩国社会的最大特权阶层。[17]但是,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因此,在韩国,虽然每年法学毕业生大学约为8 000人左右,但真正能投身司法界服务的法学毕业生也不过700—800人,而其他毕业生则转行进入到其他领域[18],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未必有很大的用处,这就造成了法律人才资源的浪费。

三、韩国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内容

基于以上理由,从1995年开始,韩国的一些学者主张,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判例为核心的实务法学教育比以成文法典为中心的大陆法式的教育更有效率,应引进美国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这场关于韩国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争论随着2007年通过的《关于设立和运营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法》而尘埃落定。《关于设立和运营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法》的通过,意味着韩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根本性变革,使高校在法学教育中完全划清了法学专门研究生院与固有法学教育体制之间的界限,即新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25 所高校不得开设法律本科,集中精力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没有获准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大多数固有的法学教育机构则仍然可以开展传统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以及法律博士等层次的教育。因此,下面将从固有的法学教育体制改革与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设置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固有的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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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单一、僵化的法学理论教育已经不能满足韩国社会对专门法律人才的需要,而求变是韩国先行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之路。[19]同时,法学专门研究生院制度的引进也给固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带来了挑战。因此,韩国高等法学教育课程教育方向转变为:(1)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是法学院基础理论的养成地,而且更是专门法律人才培养的预备役。(2)高等法律教育应满足民主法制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设立双学位教育机制。(3)高等法学教育应强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高级法律人才教育机制,为进入专门法学研究生院进行深造的学子做准备。(4)高等法律教育应满足国际信息化时代需要,实现法律人才的一专多能教育。[20]并且,随着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引入,固有的法学教育内容将发生转变。法学教育课程强调专业性和知识的全面性,强调理论和实践的结合。[21]设置的课程涵盖以下内容:(1)法律基础课。(2)基础法学及交叉学科。(3)实务基础课程。(4)法学专业课程。如下图所示,2009年韩国设置法学专门研究生院后,高等法学教育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次改革中,教育手段的现代化要求也被提上日程,以多媒体和网络为代表的教育手段被运用于法学教育体制中,希望借助现代化的教育手段,打破旧有的以教授为中心传授知识的传授模式,建立教授和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设置

韩国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设立模式参照的是美国模式。其主要内容为:(1)法学专门研究生院设立的理念,即培养目标是:培养的法律人才能够顺应国民的多样化需求,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知识、对人和社会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具有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观,具备健全的职业伦理观,能有效地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纷争。(2)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大学必须得到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的批准。被批准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大学,按法律规定应当取消原有的法学本科专业,但可以继续保留博士学位授权点。(3)在法学专门研究生院中设置专业博士硕士学位,授课年限为3年或者3年以上。(4)进入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学生必须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或者是具有根据相关法律认定的同等或者以上的学历,且必须要参加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适应考试和外语能力考试。为确保学生构成的多样性,法学专门研究生院必须努力让具备多种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入学。学生来源中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和其他大学毕业的学生必须各占三分之一以上。(4)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教师中,专职教师至少应达20人以上,其中具有五年以上司法实务(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经验的教师应占五分之一;教师与学生的人数比例应为1:15。(5)只有毕业于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且从取得专门学位之日起,五年以内可以参加五次考试。

(三)评价

韩国的这次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无论从规模还是内容上看都可被认为是一场根本性的革新。其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新型的教育体制,将法学高校教育严格区分为基本的法学教育和专门的法学人才教育,使其各自的教育目标具体化、明确化;并通过设置师资力量和人员配置的比例保证专门法律人才培养,同时兼顾了从业人员的多样性。但是,韩国的这一改革,使得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所需的费用大大增加了,因为经过四年的本科教育后升入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学子还得再学习三年,总共需要七年时间。因此,过多的教育费用可能会导致无力支付高额学费的人放弃成为法律职业者的理想,造成法律职业者培养的畸形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韩国政府虽然表示会设立更多的奖学金,但从内容上看,只是要求法学研究生院自己解决财政问题,并将其作为对法学专门研究生院评估的一个要素。[22]

四、对中国的启示

没有一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万能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且就改革本身而言,其蕴含着高度的风险,一旦失败,产生的社会成本将是巨大的。因此,中国在考虑如何设计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时候,他国的经验和教训都可成为重要的参考。实际上,中韩两国共处同一东北亚文化圈,中国的法学教育与改革前的韩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一,中国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并不明确。在我国,虽然根据法学院系所公开的资料分析,高等院校以培养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占比最大,占抽样调查总数的80%[23],但实际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被视为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其基本定位是法学通识教育,亦即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目标[24]。这和上述的韩国改革前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很类似。其二,中国也存在教学模式单一性问题。同样受大陆法系教学模式的影响,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授课方式主要是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即教学的任务并非是传授解决法律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概念或原理的教导。[25]其三,中国也存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模糊的问题。“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存在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这一认识对于理解和处理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甚为重要。”[26]但二者的本科教育都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实践,即传统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并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据统计,在中国,全国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系统中具有法学类专科以上学历者仅占23.57%,有本科学历的更少,不到10%。[27]其四,中国也存在法学教育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在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无论是法学本科教科书还是法学教学过程中,都呈现出单一性问题,即“很多法学教科书按照着概念、特征、原则、制度的逻辑撰写出来,教师很多也是按照这般模式教授给学生,这似乎就是法学知识的全部”[28]。因此,我国的法学本科很难培养出专门人才。其五,中国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才浪费现象。在中国,虽然与韩国法律人才浪费现象的成因不同,其并非是由于司法考试率低引起的,但是结果却是相似的。由于中国法学教育规模的空前扩张,虽然使得法学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但是,也使人们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质量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和批评。[29]“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之类的话语层出不穷。据麦可思《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调查数据显示,法学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好于哲学类,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法律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因连续3年毕业生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被亮起了“红牌”,同时毕业生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也仅达47%[30]

缘于对优质法律人才的巨大需求,中国从20世纪末便开始了法学教育的改革。为革除以上弊病,中国做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尝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律硕士的设置。1995年4月,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并于1996年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设置了法律硕士。我国法律硕士的设置主要也是借鉴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培养目标在层次上高于法律本科生,即“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31];并在实践导向上具有明显的法律职业背景,即针对具有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本科毕业生开展法学教育,尤其是强调培养与本科专业结合的复合型人才。[32]其二,个别高校的改革试点。200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以培养“融通性法律应用人才”为目标申请教育部国家级法学特色专业获准立项,其试图通过整合本校的经、法、管三大优势学科提供的专业资源,培养具有多专业背景、多思维视角的专业人才;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启动了“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工作,拟通过六年制教育将法学教育变成以职业性为主的法学教育。2010年4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宣告成立,旨在通过律师学院的设立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结合,创新法律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模式,培养高素质律师人才。[33]其三,在法学教学模式上引入“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就法学教学模式而言,最瞩目的成果是2000年9月,于人大、北大、武大等7所大学法学院、系引入的诊所式教育。至今,已有80多所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34]

虽然现在韩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刚起步,其效果难以评价,但是通过对韩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研究,反观我国的教育制度和改革举措,以“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态度进行思考,对中国今后法学教育改革的模式的探讨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是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改善法学教育现状需要理念先行。”[35]目前,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诸多争论,通才教育和专业教育、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的矛盾一直没有厘清。而且,由于我国的高校数量众多,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平衡,整齐划一的教育目标也不一定适合所有高校。因此,我国的情况较韩国要复杂得多。但是就目标的定位而言,韩国对基本的法学教育和专门的法学人才教育实行分类培养的模式是值得借鉴的。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起点,定位于基础性的法学教育是比较适当的。并且,鉴于我国高校分布以及师资力量不平衡的状况,采用分层次的培养目标[36]是一个不错的战略选择。就专门法律人才培养而言,我国开设法律硕士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遗憾的是,从总体上看,法律硕士的设置无论是在制度、设施、人员配置、课程设置等方面与原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没有根本性区别。[37]虽然有几所高校通过试点改革在提高本科生专业能力、实务能力方面做了尝试,并且因其大都在国家(项目)支持下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教育管理部门的倾向”[38],具有一定的导向性,但这些改革和尝试仅仅代表着个别高校对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探索,能否在高校中普及这就难言。因此,韩国通过专门立法使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制度化的方式对我国而言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次,在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方面,韩国通过引进法学专门研究生院制度建立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资源交流机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略显不足。为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在准入方面是否应设置一定的门槛,如韩国实行的专门法学研究生院与法律职业人员挂钩制等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最后,在优化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实践性方面,从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训练的角度改善课程的设置,从知识积累和能力培养两个维度培养学生是十分重要的。[39]在这方面,中国引进“诊所式教学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实行“诊所式教学”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投入。财政的投入不足容易使得新型的教学模式难以进入“寻常百姓家”。这与韩国开设法学专门研究生院遇到的财政上的问题是很相似的。韩国政府在这方面表现得比较被动,并没有采取什么实质性的扶持政策。因此,这一改革的效果会不会因此而打折扣就难言了。中国有必要从中吸取教训,加大教育投入经费,从物质上保证先进模式引进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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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이상돈,김나경.법학교육방법의 개선방향.고려법학,2009(53).

【注释】

[1] 陆苹,女,韩国济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韩法比较、公司法。

[2] 有的学者也将其翻译为“法科大学院法”。

[3] 金哲洙.韓國法學敎育의 改革과 司法試驗制度.考试界,2003:4−5.

[4] 尹大奎.韩国法学教育的弊病与改进方案.当代韩国,2004:64.

[5] 韩有亨.中韩法学比较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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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韩国的“大法院”相当于中国的最高法院。

[11] 约翰·亨利·梅丽曼.大陆法系.顾培东,李浩,译.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5.

[12] 박민.법학교육방법론에 대한 소고.敎育法學硏究,2006,18(2):74.

[13] 姜海顺.韩国法学教育的转折——论法科专门大学院的设立.东疆学刊,2009,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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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昌禄.韩国国家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概览.许身键,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6):152.

[18] 兪先奉.로스쿨制度 導入 후 學部課程에서의 法學敎育方向과 패러리걸制度의 國內導入에 관한小考.中央法學,2002,5(3):105.

[19] 이상돈,김나경.법학교육방법의 개선방향.고려법학,2009,53:2.

[20] 兪先奉.로스쿨制度 導入 후 學部課程에서의 法學敎育方向과 패러리걸制度의 國內導入에 관한小考.中央法學,2002,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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