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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与内水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基线与内水一、基线的划定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要想确立各沿海国所管辖海域的具体范围,必须要有一条划分沿海国所管辖海域权限的起始测算线,即“基线”,它是沿海国“内水”与“外水”的分界线。

第二节 基线与内水

一、基线的划定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要想确立各沿海国所管辖海域的具体范围,必须要有一条划分沿海国所管辖海域权限的起始测算线,即“基线”(Baseline),它是沿海国“内水”与“外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以及国际海底区域)的分界线。由于这条线最先确定沿岸国领海的起始位置,所以,我们又习惯性地将其称为“领海基线”(Territorial Baseline)。当然,这条基线也成为了测算沿岸国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宽度的起算基准线。所以,这条基线对于各沿岸国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其所管辖海域范围的大小以及海岸相邻或相向沿岸国之间有关海洋划界争议的解决(见图10.1[1])。2009年1月28日,菲律宾参议院三读通过了一项关于菲律宾领海基线的第“2699号法案”,将包括中国黄岩岛在内的岛屿列为菲律宾的“离岸领土”(Offshore Territories)。菲律宾无视中国的强烈反对,同年2月2日,菲律宾众议院三读又通过了另一项名为“关于划定菲律宾群岛基线的法案”(即“3216号法案”),企图将包括中国黄岩岛在内的岛屿划入菲律宾的海岸基线范围以内。2月18日,菲国会最终采纳了争议较小的第“2699号法案”作为“领海基线法案”草案。[2]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划定沿海国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当然,还包括其他不常见的特定基线,如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及我国在南海上的“U”形断续九段线等。

(一)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

是指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沿岸国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Low Baseline)。《海洋法公约》第5条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正常基线一般适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缓、无明显凹凸、海陆分界明显的情况(见下图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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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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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二)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亦称“折线基线”,是指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上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一条条直线连接起来所形成的一条折线。直线基线多适用于海岸比较曲折、复杂而又多岛屿、礁石的沿海国(见图10.3)。1958年,中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我国采用直线基线。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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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3

(三)混合基线(Mixed Baseline)

是指沿岸国基于本国海岸的特点而兼采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的方法。通常海岸线较长、海岸构造非常复杂的国家采用,如荷兰、瑞典等国家。这些国家一般在平直海岸地段用正常基线,而有突出岛屿的地段采用直线基线,以便获取更大的国家管辖海域。

二、内海水

一沿海国基线以内朝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为沿岸国“内水”(Internal Water),一国基线以外朝海一面的水域则适用国际海洋法。[3]从广义上看,内水既包括“内陆水”(Inland Waters)(具体可参见国际法上的领土一章),又包括“内海水”(Inland Waters),国际海洋法主要关注狭义上的内水,即“内海水”,具体包括诸如内海湾(Bays)、内海峡(Straits)、海港(Ports)、河口湾(Estuary)等。对于沿岸国来说,基线以内的所有水域构成本国领水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同沿海国家陆地领土一样,也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沿岸国在这些水域或海域行使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未获沿岸国的批准,外国船舶一般被禁止进入其内海海域航行或开展其他作业活动。

(一)内海湾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所谓“明显水曲”是指,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该海湾即属内海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水,该海湾属非内海湾,上述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典型的如我国的渤海湾。1962年国际法委员会为联合国秘书处准备的“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件中指出,一国取得历史性权利的水域应具备3个条件:(1)沿岸国已对该海湾在长期内作为内海而行使权利;(2)该权利的行使应是长期的、连续的,并已经成为惯例;(3)为其他国家长期承认(明示或默示)。

(二)内海峡

海峡是指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可见,海峡具有3个特征:(1)处于两块陆地之间;(2)连接两个海或洋;(3)是天然形成的。对于海峡,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如按照海峡的地理特征可将海峡分为大陆之间的海峡、大陆与岛屿之间的海峡以及岛屿之间的海峡。而按照海峡同沿岸国的关系以及法律地位可将海峡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以及非领海海峡。这里所说的内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这种海峡如同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一样,构成该国内水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例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三)海港

港口一般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海岸线上的港口即海港。在海洋法中,海港指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船舶停泊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海域。《海洋法公约》第11条规定,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沿海国可将港口最外缘各海港建筑、工程最外点视为划定领海基线的基点,再将各基点连接成一条“海岸”最外部的领海基线。海港从其形成上可分为天然港和人工港;从其用途上可分为军港和商港;从其法律地位上可分为开放港和不开放港(又称封闭港)等。海港一般是封闭港,如果对其他国家开放,有关港口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是1923年的《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国际海港制度规则》等。

(四)河口湾

河口湾是指在沿岸国河流入海口由河流两岸向海的延伸部分构成的一片向海的、类似于内海湾的水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3条和《海洋法公约》第9条都规定:“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因此,当河口出现河口湾这一复杂情况时,则应按照有关海湾的划界规定类推,在湾口两岸低潮线上的两点之间划一条横越湾口的封口线作为领海基线,基线以内的河口湾属于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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