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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要素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是组成现代社会的主要成员。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土,因此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对外进行国际交往,对内实行统治或管理。现代国家多数都是单一国,中国就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要素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是组成现代社会的主要成员。世界上现有的190多个国家,虽然制度不同,大小不一,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都具备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一些共同存在条件。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第1条就规定,“国家作为国际法人,应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甲、定居的居民;

乙、确定的领土;

丙、政府;

丁、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

而第四项条件“与他国交往的能力”通常被理解为“主权”,这样,概括起来,现代国际法通常将上述这些条件称为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构成要素。

(一)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指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土,因此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有了确定的领土,国家才能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没有领土,国家就没有管辖的空间。世界上没有无领土的国家,至于领土的大小,是否存在边界争端,或者是否有边界未划定,均不妨碍其作为国家而存在。

(二)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居民是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政治结构,组成国家;没有在国家领土上长久定居的居民,国家就不可能形成和发展。至于各国居民数量的多少、种族和民族的异同,并不影响国家的存在。实际上,一国领土内的居民,往往属于不同的民族或种族,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但只要定居于国家领土之内,就是该国的居民。

(三)政府

政府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组织特征。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一个国家的政府又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对外进行国际交往,对内实行统治或管理。没有中央政府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至于政府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各国自己的内政。

(四)主权

主权是一国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的固有属性。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在一个确定的领土之内,如果只有政府和定居的居民,而没有主权,它就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不能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以上四个要素密切联系在一起,将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其他非国家实体区别开来。任何国家都必须具备这四个要素,而只有具备了这四个要素,才能构成国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国际法上的国家定义为:国家是具有确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政府和主权的社会政治实体。

二、国家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国家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国家情况各不相同,是否都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呢?这就需要对下列各类国家作一具体分析。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按照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将国家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1.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全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和一部宪法,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体国民都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单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单一国在内部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实践中,单一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在法定范围内往往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些地方行政区域都不是国际法主体,对外不能代表国家。

现代国家多数都是单一国,中国就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就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它的省、直辖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等都受中央政府统一管辖,不是国际法主体。如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都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甚至还包括某些对外交往权。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定;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只是在经济贸易等方面享有一定程度的对外交往权,但并不因此而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本身也不具有任何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2.复合国

复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或国家组成的联合体。现在的复合国主要有两种:联邦和邦联。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州或国)联合组成的复合制国家。联邦是复合国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都是联邦国家。联邦具有统一的宪法,有统一的武装力量,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联邦各成员邦(州或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但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联邦内的公民具有一个共同的国籍,联邦成员邦的公民同时也是联邦公民。在联邦和联邦成员邦的关系上,在联邦宪法中划分联邦政府和各成员邦政府的职权范围,联邦成员邦的对外交往权取决于各个联邦国家宪法的具体规定[1]。一般认为,即使联邦成员根据联邦宪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对外交往权,仍然不是国际法主体,联邦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则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共同利益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没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体系,各成员国的公民也没有统一的国籍。邦联的各成员国对内、对外享有全部主权,各成员国经过平等协商把各自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邦联机构。严格地讲,邦联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国家联盟。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随着各成员国政治、经济联系的加强,邦联有可能发展成为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瑞士就是由邦联转变为联邦制的。历史上比较典型的邦联有1982年塞内加尔和冈比亚结成的塞内冈比亚邦联,后已于1989年解散。也有学者认为,1991年由独立的11个苏联共和国组成的独立国家联合体和1999年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组成的俄白联盟即为邦联。[2]

(二)独立国和附属国

按照国家享有主权的程度,可将国家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可能是单一国,也可能是联邦国家,但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是指主权受到控制而从属他国的国家。这类国家往往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只行使部分主权。附属国在历史上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附庸国是指对外交往全部或部分受他国控制的国家,控制国被称为“宗主国”,附庸国一般被视为宗主国的一部分。被保护国则是指一些国家依据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处理而使两国之间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被保护国作为一个国家,仍是国际法主体,并非保护国的一部分。

现代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一般都是独立国,附属国已经基本成为历史的遗迹,仅就被保护国这一类型尚有个别的例子存在,例如摩纳哥。根据法国与摩纳哥有关双边条约,法国承诺保护摩纳哥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3]

应该注意的是,一国在外交政策上追随另一国的现象在现代国际社会中是经常存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追随国就是附属国,也并不影响追随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三)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依据,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一般来说,永久中立国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二是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国地位。

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它所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主要表现在: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定,如军事同盟条约;在他国的战争中,遵守中立规则;不采取任何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义务,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或在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不得接受附有损害中立地位条件的援助等。

目前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和土库曼斯坦。1815年3月20日,英国、奥地利、法国、俄国、普鲁士、葡萄牙等国在维也纳公会上签署宣言,承认并集体担保瑞士的永久中立。奥地利则是依据“二战”后1955年《莫斯科备忘录》、《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的国家条约》和《关于奥地利永久中立的联邦宪法法律》等文件确认了其永久中立地位。1999年12月12日,第50届联大通过决议,承认土库曼斯坦为永久中立国。

(四)微型国家

国际法上对于微型国家的概念并无严格定义,一般是指领土面积非常小,居民和人力以及自然资源都特别少,但却作为独立国家出现的政治实体。目前,较为典型的微型国家包括梵蒂冈、卢森堡、摩纳哥、圣马力诺、安道尔、列支敦士登、瑙鲁等。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论国土面积大小或资源多寡,只要符合了国家的构成条件即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这些微型国家虽然领土面积小、居民少、资源缺乏,但并不影响其国际法主体地位及所应享有的权利。它们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其中,卢森堡、摩纳哥、圣马力诺、安道尔、列支敦士登、瑙鲁都是联合国会员国。

微型国家中较为特殊的一个,是世界上最小的国家——梵蒂冈。梵蒂冈又称“梵蒂冈城国”,其面积只有0.44平方公里,是欧洲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4]。梵蒂冈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是以教皇为首的天主教教廷的所在地。梵蒂冈的元首即教宗(教皇),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享有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权。梵蒂冈同174个国家和地区有正式外交关系,并在联合国设有常驻观察员。

“二战”后在国际社会还出现了一些所谓“私人国家”,较典型的如西兰公国等,普遍认为它们由于不享有主权而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也就不是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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