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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员工基本福利有哪些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民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是非歧视原则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具体表现,都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法律规范。②从政治层面而言,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各成员政府抵御贸易保护主义的政治压力。

(二)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是非歧视原则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具体表现,都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法律规范。两者具有相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创建平等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减少市场扭曲,保证货物的自由流动,实现贸易自由化。

两者的区别在于,在对象上,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以上的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而国民待遇处理的是进口的外国产品与原产于本国的产品之间的关系。在涉及的事项上,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可以说,最惠国待遇强调的是“外外平等”,而国民待遇强调的是“内外平等”。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如果没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贸易的平等性就缺乏必要的前提;而没有国民待遇原则,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就缺少了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国民待遇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他有其政治经济的考量:①从经济层面而言,国民待遇原则保障了各成员在市场准入方面所做的承诺不因国内管理措施而受到减损。②从政治层面而言,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各成员政府抵御贸易保护主义的政治压力。贸易自由化会遇到国内生产者组成的强大利益集团的政治阻力,会以国内管理或国内税收主权等为名行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而国民待遇原则的引入则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下滑入贸易保护主义的深渊。

2.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适用

在GATT1947时期,国民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WTO成立后,将国民待遇原则扩展至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这里只讲述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民待遇。

GATT1994第3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了适用国民待遇的情况。根据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方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第2款规定,“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第4款规定,“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全部法律、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上述各款要求WTO成员不得以保护国内生产为由,在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方面对进口产品采取歧视待遇,并应避免进口产品在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受到歧视性的待遇。上述内容可以概括为:

(1)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国内税费包括对产品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而对同类国内产品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的税率高于同类国内产品,以及对购买国内产品者提供退税,而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这些都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如,在2006年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欧盟和美国认为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征收25%的费用属于国内费用,高于国内汽车零部件,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1款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定中国征收的是“国内税费”。[8]

(2)在进口产品的流通领域不实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根据第3条第4款的规定,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条例和规定方面,以及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销或使用的措施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同类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该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保障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经销过程中免受政府管理措施的歧视待遇,与国内税费相比,国内管理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为复杂、更为隐蔽。

该条款所指的法规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政府直接管理进口产品销售、运输、购买、使用等的法规,也包括可能改变进口产品竞争状态的条件的任何法规;不仅包括影响货物贸易的实体性法规,也包括程序性法规;不仅包括强制性的法规或要求,也包括以某种优惠为条件的选择性法规或要求。在WTO/GATT的争端中,不少是涉及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法规,例如:要求进口产品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要求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仓储方式;对购买本国产品提高优惠贷款;对进口产品设置最低价格的规定等等。

在2003年多米尼加影响香烟销售措施案中,多米尼加政府要求在其境内销售的香烟必须在税务当局的监督下在其境内粘贴印花税票(“印花要求”),这项措施对所有国产和进口香烟同等适用。专家组认为,尽管“印花要求”对国产香烟和进口香烟形式上同等适用,但实际上对进口香烟竞争时构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因为国产香烟可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加以粘贴,外表更为美观;而进口香烟则需要在进口后在指定地点粘贴,需要额外的加工程序和费用,影响香烟的外观。多米尼加在形式上同等适用的“印花要求”,实际上却使进口香烟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从而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9]

(3)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不应实施国内含量管理。作为一项货物贸易规则,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于少数对货物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简称TRIMS协定),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与国际直接投资措施有关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TRIMS协定列举了WTO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一,当地成分要求。例如,强制要求或鼓励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规定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的数量或金额;规定企业在生产中必须使用有关国内产品的最低比例。第二,贸易平衡要求。强制要求或鼓励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例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额不得大于其出口额。

3.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根据GATT1994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在实施中的例外主要包括:

(1)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类似,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和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也构成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2)政府采购的例外。GATT1994第3.8条(a)项规定,国民待遇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使用、不以商业转售或不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之产品采购的法律、条例或规定。1979年东京回合制定的《政府采购协定》要求签字方在政府采购中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但它只是诸边协议,对非签字方没有约束力。未参加《政府采购协定》的WTO成员方,在为政府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在本国货与外国货、本国供应商与外国供应商的选择上实行差别待遇,即使外国供应商提供了较优惠的产品,该成员政府也可优先从本国供应商处购买。但参加《政府采购协定》的WTO成员要遵守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该例外允许WTO成员方为政府采购的目的,在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之间进行歧视,这为国际贸易留下了隐患。

(3)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例外。GATT1994第3.8条(b)项规定,国民待遇不得阻止仅给予国内生产者补贴的支付。WTO成员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可以对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这种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入,或通过政府购买本国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但此种补贴必须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农产品协定》的有关规定。该项的适用非常严格,正如上诉机构在加拿大期刊案中所提出的,补贴需涉及政府的财政指出,补贴的方式是特定的,补贴的对象应是国内生产者,而不能是国内购买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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