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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铁路之处长、副处长等,由理事会委派之”。“按照中、俄两国人民平均分配原则任用”。同年9月20日,苏联政府又与张作霖的奉天地方当局就中东路达成《奉俄协定》,除规定中东路共管的一些细节外,苏方并同意中国有权赎回中东铁路。

条约名称: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签订时间:1924.5.31             

签订地点:北京                

签 署 人:中方 北京政府特派全权代表顾维钧  

     外方 苏联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加拉罕  

主要内容:                  

设铁路理事会:“本铁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十人。……中国政府派定华理事一人为理事长,即督办。苏联政府派定俄理事一人为副理事长,即会办”。“本铁路所有实利由理事会保管,在本铁路根本办法未经解决以前,不得动用”;

设铁路监事会:“本铁路设监事会,由监察五人组织之,华监察二人由中国政府委派,俄监察三人由苏联政府委派。会长由华监察中选举之”;

设铁路局长:“本铁路设局长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长二人,华、俄各一”。“本铁路之处长、副处长等,由理事会委派之”。“按照中、俄两国人民平均分配原则任用”。

后果、影响:                  

该协定规定了中东铁路两国共同管理的各项办法。同年9月20日,苏联政府又与张作霖的奉天地方当局就中东路达成《奉俄协定》,除规定中东路共管的一些细节外,苏方并同意中国有权赎回中东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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