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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英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英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模式是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和自律性组织的自我管理相结合,且以自律监管为主。英国1993年《刑事司法法》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体系性整合,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人、信息公开等核心概念进行了准确界定,消除了内幕交易犯罪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

二、英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英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模式是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和自律性组织的自我管理相结合,且以自律监管为主。英国在对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规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39年《防止诈骗(投资)法》,目的在于有效控制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且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1944年《投资业务管理法》和1948年《公司法》都对证券、期货欺诈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还散见于《借贷法》、《股票交易法》、《银行法》等法律条文中。1980年英国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禁止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者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或者两者并科。1985年《公司证券法》及1986年《金融服务法》修正案都规定要求公司董事披露其所在公司股票持有量等,《金融服务法》第177条还授权英国贸易工业国务大臣指派调查员负责内幕交易犯罪的调查活动。同时,股票交易模范法典、公司接管和合并城市法典也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作了相关规定,以利于消除内幕交易。根据英国1985年《公司证券法》和1986年《金融服务法》修正案的规定,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被认定构成相关公司犯罪,可判处7年以下监禁或者与犯罪程度相当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经简易程序定罪者,可判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者不超过2 000英镑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英国1993年《刑事司法法》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体系性整合,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人、信息公开等核心概念进行了准确界定,消除了内幕交易犯罪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根据1993年《刑事司法法》的规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与相关未公开信息具有价格影响性的证券;(2)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知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相关未公开信息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建议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无论被建议者本身是否知悉相关信息;(3)内幕信息知情人并非基于职务要求向他人泄露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4)上述三种行为必须发生于场内交易市场。[43]

199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了多项内幕交易犯罪的具体抗辩事由。首先,行为人提供合法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构成内幕交易、非法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交易:(1)交易行为发生时无法合理预期内幕信息与相关证券交易之间具有价格敏感性且能够由此获利;(2)基于合理的依据相信相关信息已经在广泛的范围内公开,确信基于该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不会对其他不具有信息的交易者产生不公平的效果;(3)没有掌握内幕信息其也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或者在内幕信息形成之际已经确定交易计划与策略。其次,行为人提供合法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1)无法预期他人可能基于其泄露的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2)即使行为人能够或者应当能够预期他人可能基于其指出的相关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但在行为时无法合理预期信息与相关证券交易之间具有价格敏感性且能够由此获利。再次,代表公共部门执行货币、利率汇率或者债券管理政策。[44]

1993年《刑事司法法》对以下内幕交易犯罪的核心要素进行了概念界定:(1)证券的界定。1993年《刑事司法法》对证券期货犯罪采取统一立法模式,规定不属于公共部门的公司或非公司实体的股票、任何公司或公共政府部门的债券、存单、保单、期货、期权、证券组合、指数期货等均属于证券。[45](2)证券交易的界定。证券交易是指获得或处理证券,或者直接、间接地通过其他人获得或处理证券。获得证券包括同意买入证券或者进入创制证券的合同;处理证券包括同意处分证券或者终止创制证券的合同。[46](3)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信息必须符合以下全部特征:一是与特定证券或其发行人有关;二是具有确定性或准确性;三是尚未公开;四是信息公开后对证券的价格或价值有显著影响。[47]这意味着特定证券必须是信息导致价格受到影响的证券;信息必须是具有价格敏感性的信息。(4)内幕人员的界定。作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包括:知悉自己掌握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悉自己从内部来源处获得内幕信息;担任发生证券公司的董事、雇员、股东;通过其办公场所、雇佣关系、所从事职业等便利途径知悉该信息;直接或间接从上述人员处获取该信息的人员。[48]可见,内幕人员的范围形成了一个以内幕信息来源主体与内幕信息传递主体为循环的行为主体圈。(5)信息公开的界定。内幕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根据场内市场交易规则通知投资者或者相关投资咨询机构顾问;经过公众检查并记录在案;通过市场参与者的专业知识与成本投入获取相关信息;在国外市场公开等。[49]

1993年《刑事司法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进行了完善:即席判决的内幕交易犯罪,处6个月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非即席判决的内幕交易犯罪,处7年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刑的最高数额不能超过《刑事司法法》中规定的毒品犯罪、金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犯罪的最高罚金刑。[50]1993年《刑事司法法》在罚金刑层面尝试协调内幕交易犯罪刑罚与其他经济犯罪刑罚之间的平衡关系。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在1993《刑事司法法》第五章内幕交易刑事处罚的基础上,扩大其规范范围,以市场滥用统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犯罪行为,但是,在刑罚上仍然维持最高7年监禁的法定刑水平。[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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