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美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美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美国是世界上内幕交易立法监管最为严格、最为完善的国家,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各州就在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对内幕交易的制裁措施,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蓝天法”,即美国各州基于证券发行与销售的监管与保护投资者免受证券欺诈侵犯而设立的州证券法。这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指控力度与民事救济效率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美国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定

美国是世界上内幕交易立法监管最为严格、最为完善的国家,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各州就在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对内幕交易的制裁措施,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蓝天法”,即美国各州基于证券发行与销售的监管与保护投资者免受证券欺诈侵犯而设立的州证券法[23]堪萨斯州于1911年制定了第一部“蓝天法”,为其他各州证券立法设置了立法模版。1911年至1933年间,美国几乎所有州均颁行了“蓝天法”(内华达州除外)。“蓝天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与销售、证券公司的登记制度,各州证券监管机构通过行政监管与司法诉讼规制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

美国1933年《证券法》重在统一规定联邦的证券发行与销售监管,原则性地在第17条、第24条规定禁止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及其刑事责任[24]没有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违法犯罪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环节的欺诈犯罪设置的法定刑为: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25]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以反欺诈条款规制内幕交易,禁止侵害证券市场与投资者利益的欺诈行为;[26]第14条e款禁止在公司股份收购要约、要约邀请、收购请求等环节就重大事项进行虚假陈述、遗漏重大信息或者从事虚假、欺诈等行为;[27]第16条b款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及股份超过10%的股东从事短线交易牟取利润。[28]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最初对内幕交易犯罪设置的刑罚规定是可以判处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并科。

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在《证券交易法》的规范框架下制定了监管内幕交易的执法规则。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10b-5规则禁止在州际证券交易中实施以下行为:(1)欺诈性的交易策略、安排、技巧;(2)就重大事项进行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3)欺诈或可能欺诈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操作或者其他行为。[29]14e-3规则禁止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利用重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除非公司收购信息在交易发生的合理时间前已经公开。[30]

由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泛滥,美国法院、国会及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等机构逐渐认识到当时的法律法规难以有效防控内幕交易等资本市场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为此,美国国会于1973年颁布了《非法商业影响与腐败组织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 zations Act),明确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有组织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31]行为人实施包括证券欺诈、虚假破产、商业贿赂、洗钱、贩毒等在内的35项联邦犯罪与8项州犯罪中的任何两项犯罪类型,联邦检察官均可依据《非法商业影响与腐败组织法》以非法商业犯罪为名提起指控,每项非法商业犯罪的法定刑为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5万美元以下罚金。《非法商业影响与腐败组织法》同时规定了非法商业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有组织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提起3倍赔偿的诉讼。这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指控力度与民事救济效率产生了深远影响。

针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于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信任,保障证券市场参与者能够在统一且公平的规则下进行资本运作,美国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Insider Trading Sanctions Act)基于强化内幕交易刑法规范震慑力的立法目的,不仅从法律上直接确立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构成要件,而且提高了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处罚标准,并规定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案件被害人损失3倍赔偿的救济方式。[32]由于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在处罚范围、刑罚力度、防控制度设计合理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性以及仍然没有达到严控内幕交易的现实需求,美国证券犯罪理论与实践在立法实施不久便提出了深刻批判。[33]经过大量的国会听证与立法论辩,美国国会颁布了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Insider Trading and Securities Fraud Enforcement Act),增加了实际控制人防止内幕交易的监督过失责任、授予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告密者的奖励权以及强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内幕交易内控政策等规定,并且进一步提高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定刑。[34]根据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的规定,对个人犯内幕交易罪的最高罚金额从10万美元提高到100万美元;对其他机构犯内幕交易罪的最高罚金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150万美元,对机构的负责人可同时给予100万美元以下或3倍于其受益金额的罚款;对自然人处以自由刑的最高刑期从5年监禁提高到10年监禁。

美国1990年《证券法律执行救济法》(Securities Law Enforcement Reme-dies Act)授予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高管、证券机构从业人员等更为具体的监管权限。根据《证券法律执行救济法》的规定,证券机构负责人员怠于行使管理权限,导致机构相关人员实施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有权提出索赔诉讼;根据行为人的过往违规执业情况、违反联邦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经历,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禁止其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和董事。[35]1990年《证券执行救济与低价股票改革法》(Secur-ities Enforcement Remedies and Penny Stock Reform Act)强化了证券交易管理委员对垃圾证券的监管权限,[36]并授权其可在联邦法院系统对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任何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提起金钱处罚诉讼。[37]

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再次通过执法规则明确了证券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的疑难问题:(1)根据10b5-1规则的规定,行为人在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时认识到重大未公开信息的,可以认定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38]根据10b5-2规则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私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同样可以根据盗用理论认定为内幕交易。[39]

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强化了上市公司高管财务犯罪、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该法第802条刑事处罚条款规定,为了阻止、妨碍、影响证券执法机构调查,故意篡改、毁灭、隐匿、伪造上市公司文件、记录,并处或者单处20年以下监禁或罚金。[40]该法第802条报复揭发者刑事责任条款规定,以报复为目的故意,对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与联邦犯罪有关的真实信息的揭发者实施人身伤害、妨碍就业等行为的,并处或者单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金。[41]由于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依靠上市公司文件等证据材料固定以及知情者揭发,《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从证据保护的角度强化了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惩治机制。

对于期货市场中内幕交易犯罪,美国主要以《商品交易法》为核心建构期货内幕交易刑法规制体系。《商品交易法》自1936年施行起历经多次修改,2009年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对期货交易环节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作出最新修正:(1)禁止联邦政府部门及其雇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能够影响州际商品期货、互换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商品期货、期权或者互换交易;(2)禁止联邦政府部门及其雇员以协助他人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向他人泄露其利用职务便利能够获取的影响州际商品期货、互换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3)禁止在明知联邦政府部门及其雇员泄露影响州际商品期货、互换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商品期货、期权或者互换交易;禁止盗窃、传播、私用联邦政府部门及其雇员掌握或者制作的影响州际商品期货、互换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信息未公开是指相关信息内容未进入公众渠道,或未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程序以及听证程序中公开,或未在政府报告、审计、调查等工作环节公开。[42]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有关内幕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备,这充分表明美国在加强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法律监管上,形成了一个相对系统且复杂的刑法规制网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